大学生就业权益
『壹』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获取就业信息权
2、接受就业指导权
3、被推荐权
4、自主选择权
5、公平录用权
6、违约求偿权

(1)大学生就业权益扩展阅读:
近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成为高校毕业生维护自身就业权益的尚方宝剑。
《通知》全文有5600多字,推出了多项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新政,但其中“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一项得到媒体的普遍重视。
编辑们将之提炼成新闻《国务院:非直辖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予以突出处理,成为6月2日的社会热点。这表明,即使户籍政策正在逐渐松动,但在城市“落户”仍是一件关系着青年人切身利益的大事,有着极高的社会关注度。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内容是在《通知》的“保障就业权益”一条中得以表达的,这阐明了国务院的态度:“落户”是高校毕业生应该而且必须享有的权利,限制落户就是侵犯公民的就业权益。显然,这是中央政府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而做出的决策,各地应择此善者而从之。
根据《通知》的表述,对“高校毕业生”没有设置学历门槛,并对就业者和创业者一视同仁。这就是说,所有的毕业生在获得属于他们的户籍权利时,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和自主创业在街边卖臭豆腐的毕业生没有什么不同,专科学历和博士学位获得者也一律平等。
和两年前相比,这是一种进步。2009年1月,国务院在类似的《通知》中虽然也要求直辖市以外的城市取消对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但却规定此项权利仅限“专科以上毕业生”,也没有惠及自主创业的那部分人。
这几年每年毕业的600多万名高校学生中,有大约一半来自高职高专类的学校,作为专科生,他们在就业过程中,要比“专科以上毕业生”遭遇更多的障碍。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进入各类中小型企业,从大学生变为“外来务工者”。
因为户籍的限制,他们普遍缺少归属感,并难以享受到应该属于他们的权利和福利,其中包括子女的教育权。
社会越公平,人们的幸福感就会越强。如果国务院的《通知》得到顺利贯彻,今年至少有300万的毕业生将受益于此。没有落户的限制,他们即使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心情也会舒展不少。
『贰』 大学生就业权益有哪些
问题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发布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作为受教育者的大学生的有关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1、受教育机会平等权
2、在校大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3、其他权利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八规定:“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第
十九条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二条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修学)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学生申请修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修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修学。修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三十七条规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等。
(二)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
在校大学生,基本上已满十八岁,享有作为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其中人格权、民 *** 利、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比较容易受到侵犯。
1、人格权。
“
2、民 *** 利
“
3、财产所有权
4、知识产权
“
1.自卫
2.协商、和解
3.调解与仲裁
4.诉讼
5.陈述和申辩
6.申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大学生一般都是利用平时空闲和假期打工,而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约束。在校生如在勤工助学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也不能定性为工伤,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最低工资标准来寻求自我保护。
问题二:简述大学生就业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平等择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获得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安全权、结社权。
问题三: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毕业生在整个毕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获取信息权。
(2)接受就业指导权。
(3)被推荐权。
(4)选择权。
(5)公平待遇权。
(6)违约及求偿权。
(7)毕业生有在择业期(两年)内将其档案、户口在校保留两年的权利。
(8)毕业生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权利。
问题四: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10分 随着毕业的学生增加,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在《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
(一)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二)获取信息权。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信息公开,指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必须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时,指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和进行筛选,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三)被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①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②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③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
(四)知情权。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情况、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工资待遇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规模、地点和拟安排工作的岗位等情况。
(五)选择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六)平等待遇权。用人单位招录毕业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凭关系、走后门以及性别歧视等都是对毕业生平等待遇权的侵犯。《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七)违约及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1.解除协议权。当履行协议后毕业生的权益或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用人单位严重侵害时,毕业生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协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问题五: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权利的话,知情权,隐私权什么的吧。
不过现在是买方市场,基本上规范的企业很少。
问题六:就业权益包含哪些内容 (一)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 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 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 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 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当然,随 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工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 场接受就业指导,这种市场指导可以是有偿。
(三)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 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四)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 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 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 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 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五)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 的公平受录用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 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 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 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六)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 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 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问题七:大学生就业时应注意些什么?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要认真对待:
1、企业不会随意给你高薪,也不会随意给你低薪;
2、待遇问题需要谈出来,但不要高谈阔论;
3、不要对前期就业的薪资要求太高了;
4、也不要说什么随便给薪水的话;
5、要相信自己能创造多少价值,企业就会给多少报酬;
6、不要这山看到那山高,不要与同学攀比,离开大学,就要看各自的造化了,也就是学在大学也许你们是一个起跑线,但一鸡加工作,你们就完全处于不同的起跑线了。
问题八:你认为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最重要的权益是什么?为什么? 摘 要:就业难背景下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问题日益严重,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企业市场运作规则,努力构建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体系,是当前保证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面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高校和用人单位都及其关注大学生的实习环节,大学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选的重要条件。为此,各高等学校积极为大学生实习拓展渠道,许多公司、企业等单位成为部分高校的定点实习场所和实训基地,实习活动日益彰显出其特殊的育人功效。就大学生的实习方式而言,一方面,高校根据高等教育的目标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的开展这项重要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为了积累经验,增加就业的砝码,学生个人也在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总之,不论是学校组织的统一实习还是学生自主实习,值得关注的是,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受到高度重视,这关系到大学生群体利益,而且也是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但是,令人担忧的是:实习时期的天之骄子却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他们一旦出现工伤、酬薪等权益方面的纠纷问题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加上不签实习权益保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学校、学生、实习单位都处于尴尬境遇。所以,积极探索与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大学生实习现状令人担忧
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大学生打工状况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 *** 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由此可见,如果 *** 不能尽快建立健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体系,随着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将呈现上升趋势。其表现如下:
1、实习期变成“盘剥期”,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
顺利通过实习期是当前大学生首先要面对的挑战,部分用人单位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实习生求职急切的心理,在试用期上做文章。以试用为由延长试用期,并在试用期内不与实习大学生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结束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无端将实习生辞退,或者故意延长试用期,致使实习生自己辞职,然后重新招募新的实习员工,置社会的道德伦理全然不顾,把大学生的试用期当成剥削期,从中获利,这已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伎俩,这些单位,不断地从人才市场招聘新的实习生,不断有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扮演“奴役”的角色,这些单位只用实习生,实习期结束就辞退大学生。在这种不断的招收―辞退――再招新中实现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最小化,少数用人单位这种短视的心理取向,致使大学生的实习期成了部分用人单位榨取人力资源的无偿“剥削期”。
2、实习期间尚未享有相关基本待遇,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难以解决
理所当然,大学生的劳动付出就应该得到相关的有效补偿。但当前由于处于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健全,作为市场主体的雇佣方,许多行为得不到规范和约束。大学生因为社会经验少,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的付出与回报比例悬殊,甚至有些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我们承认,用人单位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机遇,但问题的本身与界定的尺度应该是大学生劳动投入与企业回报......>>
问题九:请列举六种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表现 没时间回答啦
问题十:对学生会就业和生活权益部的认识 权益部是负责学校 *** 方面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其工作有其特殊性。权益部在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和谐”为统揽,以“创新为动力”,以“建设”为根本,以“发展”为目标。牢牢把握发展方向,紧紧围绕“建设和谐校园”的主旋律,以和谐为工作的统揽,在工作中始终坚持这个主旋律。同时,创新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使得活动更有针对性,更有效果。以自身建设作为基础,时刻不忘部门建设,加强部门成员的素质,提高部门效率。在以上基础上,在工作开展中坚持“赢得党政信赖、赢得同学信任、为可为之事”的工作方向,不断推动学校 *** 事业的发展。
其工作就是维护系部大学生的权益。其工作主要围绕学生的切身利益展开,及时有效地汇集同学的意见,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同学的正当权益进行维护。本部门的工作范围宽泛,可涉及学习、生活、健康等与同学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事宜。 1.主要在于学校后勤等与学生切身利益的方面,包括后勤的饮食、商贸、物业(宿管)等方面,通过一系列的工作,不断的改善学校后勤的各个方面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对于广大学生的就业、心理援助、法律援助等方面。主要通过一系列如讲座,简报,网站、广播站等活动,来不断加强广大同学的 *** 意识,真正做到维护学生利益。 3. 安排和管理系部勤工俭学工作并对其进行管理。
1.你为什么要来这个部
答:本人沟通能力很强。
2.你认为外联部的人要有些什么品质
答:诚实守信,坚定不移,能够吃苦,待人热情,语言得体。 3.你入了外联部后准备接下来怎么做
答:首先认真执行上级布置的任务,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熟悉自己的工作,并且开始主动联系外界资源,我知道外联部很重要的是为学生会的各项活动提供资金来源,所以先与有可能的企业或机构建立起联系,并且对它们进行深入了解,以便开展今后的工作。 4.你认为外联部是做什么的
答:处理学生会与外部机构的沟通问题,为学生会各项活动提供资金来源。 5.现在只有部长和副部长的职位 你要竞争哪个??为什么???
答:副部长。并不是对自己的能力有所怀疑,但是毕竟这是我第一次进入外联部。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任何一个计划的制定都要求有极高的品质。而我并没有足够的经验完成这些,但是我相信我有足够的能力对部长的计划方针进行修改和提出有效的建议。 6.你想来这里 你认为与别人相比你有什么优势 答:这个问题我在第一问中已经答过了,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优势我是不会来报名外联部的 7.你以前有过什么相关的经历么??
这个就不是我能回答的了,但是你可以编一些,有些经历会很大程度提高你的印象分 。 8.怎么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答:学习第一,作为一个学生干部如果连自己的学习都不能完成好就没资格谈工作。一个学生干部应该具备将学习和工作都完成的很出色的能力,我相信自己有这个能力。
『叁』 谈谈大学生就业权益如何保障
回答的有点多,请耐心看完!
希望能帮助你,还请及时采纳谢谢!
摘要:大学生就业是最近几年的热点问题,着力提升大学生就业率成为毕业季政府、学校的头等大事。如何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公平和效率?本文从个人信息保护、平等就业和加强就业服务三个方面加以阐述,以起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个人信息 平等就业权 就业服务权
中图分类号: F2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日前,某地环卫工岗位就招聘了若干硕士研究生。我们且不论此现象是否是浪费人才,也不论现阶段大学生就业的惨烈程度,就从这一个侧面反映了大学毕业生已成为普通劳动者的主要来源。虽然大学生作为普通劳动者没有必然的特殊性,也没有必要专门立法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的保障进行规制,但就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对这个群体进行必要的就业权的维护和保障,在目前形势下是极为重要和具有积极意义的。因之,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大学生就业相关权益的保障进行阐述。
一、就业中个人信息的保护
“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状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的该个人的信息。【1】
目前,大学生在应聘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存在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用人单位利用买方市场的地位可以随意索取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具体而言,一方面,大学毕业生个人的诸多个人信息被招聘者通过各种途径所掌握,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等;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获取这些个人信息后会处于某种利益的考量经意或不经意地将这些信息非法公开或不当处理,甚至将这些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售卖。而大学毕业生社会经验不足,个人信息极易被人利用进行非法活动。严峻的现状除了大学毕业生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外,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进而有效地保护大学毕业生的个人信息。
二、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大学生平等就业权,是指在就业的地位、机会、条件及权利保护等方面,每个大学生与其他劳动者以及每个大学生之间都享有平等的权利。【2】“平等就业”实质上就是要反对求职与就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
当前在劳动力市场中,大学生就业的不公平现象依然严重,大致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身份背景歧视;二是生理歧视。身份背景歧视可以分为社会关系歧视、户籍歧视和经验歧视三个方面。生理歧视可以分为性别歧视、健康歧视和外表歧视等,这些都是比较好理解而且时常发生的歧视在此不多阐述,笔者只对前者着重分析和评价。
拥有良好社会关系的求职者能够在求职中为其带来好处,一方面能够便宜地获得就业信息,另一方面能够协助推荐就业。由于就业市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管的缺失,导致有权有关系者利用这种“便利条件”绕过法定程序,甚至采取提前内定、漏考题等非法手段获取就业机会。反之,没有这种便利条件的普通学生却有可能不能依靠自己的能力和知识获取相应的就业机会。
户籍歧视,是指一些大城市针对外地求职和就业人员所采取的一些不公平政策和待遇。这种户籍限制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某种专业、学历、学校的大学毕业生受户籍限制比较明显;二是外地大学生报考公务员之类的公招考试受到户籍限制;三是大学生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户籍密切相关,显性方面表现为工资上,隐形方面则表现在五花八门的福利保障上。因此,没有当地户籍的大学毕业生很容易成为该城市的廉价劳动力,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就业保障。
所谓“经验歧视”就是要求大学毕业生要有相当的工作经验,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就是“来之能战、战则能胜”,这也成为许多用人单位招聘的条件。笔者并不否认有些岗位确实需要有一定工作经验,但是很多职位对经验的依赖并不大。对工作经验的过分苛求并适用于所有职位,是一种严重的歧视。经验歧视从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大学应届毕业生,是就业的不公平。
以上现象损害了大学生的公平就业权。因此,国家应当保证大学生就业的公平性,用系统的法律手段来规制。首先,在《劳动法》中增加禁止就业歧视条款;其次,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针对就业歧视提供完善的救济方式;再次,强化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最后,要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增强他们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就业服务权的保障
就业服务权就是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所享有的由政府、高校、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服务主体提供就业服务的权利。就业服务对于大学生就业来说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政府、高校、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承担着服务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任务,共同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服务权。
我们先以美国为例介绍他们的高校就业服务工作。美国政府、高校及用人单位在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其中,美国政府在就业方面发挥着宏观调控的作用,主要是涉及就业政策的发布以及高校专业设置的调整等方面。高校的就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就业信息服务,高校会通过信息网络将收集的各种就业信息提供给学生;二是拓展实践途径,高校努力为学生提供单位实习和工作机会;三是服务雇主,当毕业生与雇主达成就业意向之后,雇主往往会派人来校与毕业生洽谈,学校就业机构在这方面的接待服务也是经常性的、大量的;四是举办校园招聘活动。
从美国高校的就业服务来说呈现以下特点:首先,以学生为本位,无论是职业方向的确定还是职业能力的培养,都是以学生的自主选择和兴趣能力倾向为指引的,引导多样化的就业价值观并进而实现就业岗位获取的多元化与社会化。其次,就业服务工作的全程性,从大学生刚踏入高校时起,高校就为大学生提供一系列的就业服务工作,高校将大学生就业当成了一个长期的工程进行投入且并不以学生获得实际工作岗位为止。再次,注重就业服务的实效性,美国高校在就业服务中特别注重实习实践的机会提供,将就业能力的培训、就业方向的明确与就业渠道的获得相结合,真正在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
参酌美国的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保障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政府的宏观调控亟待加强。近些年来,大学生就业难一直是个社会热点、难点,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国家对高校专业设置的调控不到位。这表现在,不管是规模大的学校还是规模小的学校,不管是综合类大学还是专业性大学,不管是师资财力的有无,各学校对于增加专业的追求是无止境的,而政府部门对于专业的调整往往忽视市场的供求,造成现在高校专业的“大而全、小而全”的现状,而这种局面往往忽视了社会的需求度,造成了某些专业学生“毕业即失业”的局面。
其次,高校还应加强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首先,是对大学生就业兴趣的引导和就业心理的疏导,让学生加强兴趣培养和养成积极的从业观、认真的工作观、正确的竞争观和必要的团队合作精神。其次,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从业的专业能力方面的服务,这包括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加强大学生就业信息的提供、就业资源的开拓,同时要对大学生进行必要的和有效的求职技能方面的培训。
总之,大学生就业权的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学校、社会和大学生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大学生有序、公平、和谐的就业机制。
参考文献
[1] 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8,4:16-17
[2] 胡拥军.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初探[J]经济师,2008,11:124-125
作者简介:赵晓平(1977-)女,籍贯:河北邢台,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机电系讲师,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教学管管理、机械设计教学
论文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3年44期
转载注明来源:https://m.xzbu.com/2/view-4613864.htm
『肆』 试论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大学生就业维权有三招:
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劳动就业法律顾问经验,为求职的毕业生支了四招。
一,协议不能代替合同
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时会与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一个三方协议,这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上班以后一定要求再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任何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为其付出劳动(确立劳动关系)的话,都必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的话是违法行为,会被劳动监察部门罚款。
二,违约金要约定上限
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迹消竖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现在国内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这种情况下都以双方协商金额为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还可以互相约定违约金,以应对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由于三方协议具备权利和义务的双方是劳动桥态者和用人单位,学生如果要毁约的话,除非学生与学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够向学生收取违约金的。
三,口头承诺应写进备注
90%以上的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中的备注栏全是空白。他说,由姿大于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很多毕业生因为急于就业而相信用人单位的一些口头承诺,常常在到岗以后与单位发生纠纷。
毕业生们一定注意充分利用好就业协议的备注栏,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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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大学生求职就业中的权益保护
一、预防就业陷阱
毕业生在网上求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核实招聘信息是否真实可信。如可以通过电话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该单位是否存在,还可以登录当地工商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等。如果求职者不慎落入“传销陷阱”中,不要轻易与传销者发生冲突,要想办法寻找机会报警,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免给自己造成伤害。

二、毕业生权益的自我保护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和地方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毕业生可享有的合法权益有:获取就业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就业选择权、公平待遇权、用人单位违约后的求偿权等。
另外毕业生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A.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
B.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C.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礼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D.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寻找合适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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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接受就业指导权,获取信息权,被推荐权,知情权,选择权,平等待遇权,违约及求偿权。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测试或考核的义务,依照职责完成工作的义务等等。
权利和义务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收集材料、寻找单位、准备面试等方面,而忽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就业制度、市场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在纷纭复杂的职场中,大学毕业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当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大学生就业权益扩展阅读:
权利和义务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毕业生应该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权利一般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
社会普遍认为履行权利和义务为了满足社会关系,参加者享受直接社会权利,客观的社会规律、人们日常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以及各种条件直接作用的结果,一般为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所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