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四大优惠政策
① 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四大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优先征集
大学生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大学生参加体检开辟绿色通道。
对参加抗疫一线任务的工作人员及其子女,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纳入优先征集范围。适用:高校毕业生、在校生、新生;
2、家庭优待
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优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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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的四大优惠政策是什么
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的四大优惠政策是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四个优先”政策规定
1、优先报名应征。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2、优先体检政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体检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学校参加体检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直接参加体检。
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入伍。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
③ 本科参军入伍的四大优惠政策
1.学费代偿。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大学期间学费由国家一次性报销。
2.经济优待。大学毕业生义务兵服役期间,岚山区每年发放22173.6元优待金,进疆进藏每年发放约4.4万元,两年发放约9万元。服役期间,父母年满60岁的每月可领取600元父母赡养补助,已婚的每月可领取500元配偶荣誉金。
3.大专毕业生入伍,退伍后可免试升本科。
4.本科毕业生退役后考研。本科生退伍后考研初试加10分;还可攻读专门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的“双一流”高校研究生,每年专项招录8000人;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可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选取军士(士官)。服役两年期满,选择继续留队的士兵经批准可直接转改军士(士官)。大专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改中士,本科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改为中士第二年。中士每月工资最低7000元起(根据部队任务和性质不同确定)。
6.直接提干。本科毕业年龄不超过26周岁,研究生毕业年龄不超过29周岁在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直接提干。
7.考公考编。服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等同于“三支一扶”经历),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招录中,设有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岗位,有比例指标优待招录。
8.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9.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订)
第十五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