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身边的法律问题
『壹』 与大学生有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0829
2、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是相关涉及大学生的法规、规章。
1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 20100504
2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向长江大学“全国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大学生英雄集体”学习活动的通知 20091109
3 教育部社科司关于推荐使用《时事报告大学生版》进一步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 20090714
4 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 20090714
5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的通知 20090318
6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2008年大学生竞赛资助项目的通知 20090122
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90110
8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作用积极推动大学生村官工作的通知 20081230
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20081117
10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二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 20080716
11 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80710
12 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开展全国大学生“强国之路,青春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20080421
13 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县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80318
1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 20071228
15 教育部关于追授李莹同学“全国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20071122 16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一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 20070925
17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农村基层服务期间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712
18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大学生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 20070604
19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全国学联关于举办首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文化节的通知 20051028
20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的通知 20051024
21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协助组织“振兴之旅青春之约”中国(世界)大学生沈阳行系列活动的通知 20050913
22 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 20050718
2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通知 20050628
24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5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 20050426
25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组织工作的通知 20050415
26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20050410
27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20050410
28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 20050408
29 关于公布首届大学生城市水情调查大赛评选结果的通报 20050316
30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使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学习辅导材料”的通知 20050310
31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20050308
32 建设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举办首届大学生城市水情有奖调查大赛的通知 20040726
33 教育部关于追授陈野平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20031121
34 关于追授许志伟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20030923
35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 20030608
36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 20010316
37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19980410
38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实施《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工作检查结果公告”的通知 19930201
39 关于号召高等学校广大学生向郭峰等四位张华式的优秀大学生学习的通知 19910424
40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1011
41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全国大学生体育竞赛的通知 19891013
『贰』 征集学生生活中关于法律的问题(最好适用于大学生论文)
1、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关系啦劳务关系啦,这种能够切身关系到大学生利益,针对社会上现在打工的大学生拿不到工资,享受不到劳动者福利的问题
2、大学生法制教拦嫌码育的普及和提高,面对基本的常识性的法律问题,该了解的简哪法律条文,这个可以针对大学生的法律基础培养和思想道德教育
3、大学生的权利义务的分析,了解大学者饥生享有的权利和该尽责的义务
4、校园内的这种纠纷的解决方案
……等等等等,希望能够帮到楼主
『叁』 大学生面临的法律问题
大学生就业有可能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及应对方式是什么一、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根据你的情况,将视单位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劳动纠纷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型启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搜集证据?
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工作时间考勤表;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职的同事证明。
8、工程承包合同书(涉及到本人代理签署的)、意向书、
9、单位出差的证明,出差的相应证据,如从单位客户那里获得的证据。
10、有管理人员签字的劳动成果计件记录单(表);
11、单位水电费催缴通知书、单位奖惩通知告示;奖状、奖品;
12、公司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13、如果全体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集体举报。
14、拿工资单及上述证据到劳动监察举报。
15、前面都不行,可以与老板沟通录音。
具体直接到所在区域的监察部门立案,要求工作人员去你们单位取证。
二、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不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皮握者本人。
三、用人单位能不能收费?
有些公司在招聘时常常不查看任何学历证明,甚至不安排任何面试,而只是要求求职者支付诸如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推荐费、注册费、押金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而当用人单位和中介公司填满了自己的“钱袋”之后,就会找出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其实,这正是黑心单位最常用的欺骗手法。《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试用最长期间多长?
试用期间多长?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间是不是可以随时辞职走人?
卜握如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是不是可以随时解雇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就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雇员工的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何谓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对录用者的知识文化、身体状况、实际工作能力、个人品行、举止文明程度、责任心、勤劳度、对企业的忠诚度等的综合要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有条件无可厚非,但不得有歧视性内容。为了固定证据,用人单位可以将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录用条件在规章制度、求职登记表或者招聘简章中予以规定,明确告知劳动者后让劳动者签字。
试用期间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照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属于非法辞退的情形的情况下,即无理由单方辞退或者没有经考核直接主观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以非法解除为由主张赔偿金的。
小编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进行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肆』 大学生10个必知的法律常识
1. 大学生必知法律常识
大学生必知法律常识 1.有哪些大学生必须了解的法律常识
1、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
3、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4、公民在法律面前人入平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橡圆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
2.有哪些大学生必须了解的法律常识
1、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3、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亏棚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4、公民在法律面前人入平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
3.大学生应知道的法律常识是什么吧
法律常识是一些老百姓必知的,跟日常生活、工作和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我们应该且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
如今,法律已经渗透到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梁空塌行、生老病死、教育就业、创业投资、邻里关系等各个角落,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即通常所说的“懂法”,才能增强法律意识,守法用法,以法护身:不懂法,则法律意识淡薄,容易以身触法,害己害人。正如一段普法三字经所言:“不懂法,害处大:如盲人,骑瞎马:学法规,长知识;心明亮,走天下。”
为了帮助读者轻松掌握日常必知必备的法律常识,以法律的思维理智判断世间的是非曲直,从而规范行为、明白生活、理智处世、合法 *** ,《法律常识全知道》汇总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2000个法律常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法条链接3个板块,对我们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物业纠纷、房屋买卖租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消费理财、著作发明、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等方面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使我们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决办法,自己就能轻松解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是个人、企业经营、家庭必备的法律工具书。
4.大学生法律小常识
法律小常识一1.如果你在街头看到有人兜售小国旗,你一定要知道这种小国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使用的。
如果你仅仅是想装饰你的案头或房间,那么请你使用鲜花,而不要使用国旗。 2.如果你现在还很年轻,却很关心年老后的退休金问题,那么你首先应该关心的是你的单位是否已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3.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你的家庭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取了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当然就是合法的婚生子。
你必须充分保证他的一切权利得以实现,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之。 4.如果你遇到了一个司法人员,他张口就自吹自擂有通天的本领,并且步步紧逼向你要钱要物非要帮你办什么事不可,那么这个人可能就是冒牌货,你要当心了。
5.如果你下班回家发现被盗,你的第一个任务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你千万不要急着去看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的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坏的蛛丝马迹中。
6.如果你接受了父母的大笔馈赠,最符合法律的做法是让你的父母给你写下字据。因为将来一旦有纠纷,法律可只认证据。
法律小常识二1.如果公安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你可以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是公安机关的 *** 部门。 2.如果你要打官司,至少该了解以下几种案件的收费情况。
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缴纳。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案,每件缴纳50元到100元。
财产案件,以争议金额的百分比缴纳。千元以下,每件50元;千元至5万元,按4%缴纳;5万元至10万元,按3%缴纳;百万元以上,按0.5%缴纳。
劳动争议案,每件30元至50元。 3.如果你面临着一场因你缺席而判决的对你不利的官司,那么你可以提出证据证明法院传唤方式不合法,即没有用传票,或者传票没有依法定方式送达给你,法院送达传票必须有回证。
你以此为理由提出申诉,就可能赢得法院重审此案。 4.如果你是位女性,当你在公共场所受到骚扰时,你要义正词严地大声 *** 。
胆怯和忍气吞声只能引来更肆无忌惮的骚扰。法律小常识三这些招聘行为被禁止: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除外)。
5.大学生应该具备哪些法律知识以及获得法律的途径
首先是根本法——宪法。
一国之根本大法。不知宪法的人,即不知自己的权利及义务、不知自己的国体、政体,不配称呼自己为国民。宪法类法律也包括在内,比如选举法、组织法等等。
其次是基本法——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及行政诉讼法。
法律即为基本的道德。也就是说,了解法律就是明了道德的底线。
刑法不要求彻底的知道,但是法典里涉及到人身权利民 *** 利的罪名,起码应该了解大概。
民法也不要求彻底的通晓,泛泛了解,知道自己可以依法保护哪些权利。
行政法,主要是知道强制法、复议法、处罚法等几部并了解基本常识。因为行政权才是最强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碰撞里,起码要知己。
接下来是国际法。
包括我们签订的国际条约与移植接受的法律等等。不知国际法,就不知道为什么中日存在 *** 争端、琉球究竟是否属于日本、南海争端的起因依据是什么、菲律宾在国际法庭起诉中国是否合法合理等等。
最后,是经济法。劳动法啊之类的。。为了将来打基础。
PS:了解完之后,大概你可以尝试着考一下司法考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