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1. 博士后待遇国家规定标准
博士后究竟是什么?作为一名博士后工作站专业人员愿意将通过几年实践对“博士后”的个人理解与大家分享。笔者认为要想全面、深刻、准确地把握和理解“博士后”内涵,应该从以下方面加以说明,以防出现认知上的偏颇。“博士后”既不是一种简单的经历,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定位,而是一个具有深厚价值、蕴藏极大创造力的“人才富矿”—
从字意上讲,博士后是一个高雅圣洁、充满期待、富有美感的职位称呼,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种尊谓敬谓;
从战略上讲,博士后是国家培养的高学历、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和精英,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所需要且难得的高端稀有人才资源储备;
从素质上讲,博士后是博士学位之后更高一层级的、由科学文化知识武装的优秀青年和学术智慧的载体;
从微观上讲,博士后是一个专门投人时间和精力从事学术课题研究的个体,是开展专业研究和创造科学“软实力”的主人主体;
从宏观上讲,博士后是一个开展学术研究的群体,是孕育科研创新、积累国家实力的生力军,是构建国家科学发展体系的智力支撑;
从培养上讲,博士后是冲向科学更高层次最直接的阶梯,是走向科学家的最近便的捷径;
从贡献上讲,博士后是在导师指导下,集思广益,结合研究项目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和思维能力,创造学术财富和物质财富的人才;
从前景上讲,博士后是在自由学术空间、开放科研环境中被培养、被锤炼而成长起来的准高端人才,具有广阔发展前途的知识精英;
从作用上讲,博士后是承担建设创新型国家使命的重要力量,是中国未来的希望、中华崛起的寄托和民族屹立世界之林的砥柱。
2. 首都医科大学吉要鹏是博士后站的博导吗
我院是经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自员会批准、首都医科大学所属的博士后流动站单位,现公开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
一、招聘专业
药学专业。
二、博士后申请条件
1、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
2、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取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2)发表核心期刊或SCI论文;
(3)曾主持地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
三、博士后相关待遇
1、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在编职工待遇;
2、博士后出站时,考核优秀的医院予以留用;
四、应聘方式
1、请登陆我院招聘网站(http://hr.xwhosp.com.cn),在线填写简历并应聘博士后岗位;
2、同时需将证明本人能力、水平的相关资料,如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科研业绩、获奖证书等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
3.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昌改基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耐谨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歼衫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4.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第三章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铅银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枣樱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槐岩宴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5. 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
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如下:

(5)统一管理和使用博士后专款,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的预决算,申请经费及办理拨款;
(6)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落(迁)户、工作分配等的有关手续;
(7)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的槐轿业务工作;
(8)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的人事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协调工作,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6. 谁知道北京博士后出站后的户口政策
博士后来出站后的户口政策按照博士后源管理工作规定执行,不占用单位的户口名额。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6)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经学校审核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出站手续。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7.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一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芹余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镇首磨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御斗,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8. 博士后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工作的顺利发展,加强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博士后经费是由财政部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使用计划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定,由管委会办公室具体管理使用。管委会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三条博士后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管理工作活动经费等项开支。第四条管委会办公室、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五条根据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已拨款二千万元人民币(内含二百万美元的外汇),用来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委会办公室已将此款存入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并以每年的利息作为当年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金额和博士后工作的活动经费。第六条财政部根据每年在站实际人数和新招收的计划人数,按规定标准划拨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日常经费。第七条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赞助及各级政府的资助。第八条随着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国家另拨的其他各项专款等。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博士后和日常经费系博士后日常所需的科研经费和生活费用,由管委会办公室从博士后批准正式进站的当月起按年度划拨给建站单位,直至二年期满或博士后出站时为止。各建站单位在收到此款后,应及时将改据送管委会办公室。第十条博干后日常经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一万二千元,在近两年内(从一九八六年十月起至一九八八年十月底止),对东北地区(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西北地区(西安、兰州)、西南地区(成都、贵阳)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一万五千元。第十一条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用于补助研究工作的经费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由建站单位根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统一掌握使用,博士后本人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向建站单位提出使用意见。研究经费主要用于添置小型必备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及计算费用等。可以零星使用,也可集中使用。具体审批手续按各建站单位财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用于生活福利的费用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由建站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工资(含工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以及按规定享受与建站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等福利待遇。
1.工资:在第一站工作期间暂按工资改革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资的最低标准发给,并发给工龄津贴;
2.奖金:按建站单位正式职工的平均标准发给;
3.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一百元,用以购买书籍、资料及交纳博士后公寓的房租。第十三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各建站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要求于每年一月上旬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日常经费支出明细表(表式见附件一),待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后划拨下一年度的经费。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或因故提前离站,建站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将经费使用情况报管委会办公室,提前离站的应将剩余的经费退回。第四章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除按《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暂行条例》(附件二)执行外,补充规定如下:
1.博士后基金资助金额按条例规定分为两个等级,如有特殊需要者,资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但提高部分不得超过A等资助的百分之五十。
2.资助金的外汇金额,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在使用时,须由资助金获得者提出使用计划,并办妥有关手续,报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再发给本人使用。外汇使用者应直接向管委会办公室结算,并将剩余外汇退回,以便今后继续使用。
3.资助金的外汇部分在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固定工作后可保留使用权一年。第五章博士后专用公寓的收费及管理第十六条由管委会根据国家计委划拨的基建经费在北京、上海、天津、长春集中投资兴建的博士后专用公寓,每套住房收费标准为五十至六十元。其它地区,博士年住房由建站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补助。
9. 博士后北京户口新规定
北京博士后落户年龄限制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为发挥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人才储备作用,营造开放、规范、有效的毕业生选拔培养环境,引用在校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按时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可以。博士后只要有单位接收档案和落户地址(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房产或单位集体户)即可落户北京,无需占用指标。配偶和子女可随迁入户。
博士后,是指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在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从事学科研究的工作职务,一般是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在中国,取得博士学位是成为博士后的必要条件,但在国外也有一些不具有博士学位,但却是以博士后身份开展工作的研究人员,所以博士后是科研工作经历。埋轮
一般博士后的任期时间不长,被认为是一种从事科研的过渡性安排。中国国家博士后基金对博士后在站资助时间为两年。国外高校一般对博士后没有统一的安排,经费来源、时间长短均比较灵活。
法律依据:《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耐扒业生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弯亩信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10. 博士后待遇国家规定标准
法律分析: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每人每年8万元。
法律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
法律分析:1.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 2.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3.研究课题 4.工作期限 5.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6.住房 7.工作分配 8.分级管理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 精神和原则,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制订本暂行规定,内容共二十五条,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通过后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