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教务处北师大
❶ 怎样在北京师范大学网站上查询专业课程表
1、在网页上直接搜索北京师范大学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就可以看到查询课程课表和专业课表的选项。

北京师范大学是中国现代高等教育的奠基者,其前身是创立于1902年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北师大是“七五”、“八五”期间国家首批重点建设的十所大学之一,是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计划,一期“985工程”建设计划高校,2017年入选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名单,11个学科入选双一流建设学科,14个学科进入教育部指定学科评估指标,ESI世界前1%。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6个学科进入A+,全国高校排名第6。
此外,学校实行全员新生导师制,开辟5种途径支持全体有意愿的学生开展科研探究,推进小班化教学,加强师生互动探究,开展广泛的国际交流,与150余所国外高校开展人才培养合作,与美、加、英、德等国家知名高校签署180余项校际交换生项目。
全校一、二年级学生有专业选择的机会,学生可在春季学期自主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拟转入院系考核、选拔,为确有专长的学生转换专业。转专业不设转出门槛,且可跨文理大类。设置自由选修学分,学生有机会根据个人发展规划和兴趣爱好,跨专业,跨年级,选修全校各专业的专业必修和选修课程。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校进行本专业学习的同时,可以修读跨学科专业的辅修-双学位课程。
❷ 北京师范大学开学时间2022
开学和报到安排:
1.2022级本科生、研究生新生:报到时间调整为9月3日。
2.新生入学教育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各院(系)线下组织的活动可安排在9月6日至8日期间。拟定于9月9日上午举行新生开学典礼。9月13日新生正式上课。
3.本科二、三、四年级和研究生二、三年级:报到注册时间为8月27日、28日。8月29日正式上课。
4.因疫情防控要求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和不能按期返校的老生通过线上开展课程学习。

疫情防控要求
全体师生员工须经过申请审批后方可入校。学生入校条件和申请程序详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关于2022级新生报到安排的通知》(点击查看链接)和《关于2022-2023学年秋季学期老生返校安排的通知》(点击查看链接),教职员工入校条件和申请程序详见党委教师工作部《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秋季学期教职工返京返校的通知》。
❸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电话
本科生招生咨询电话:(010)58807962,研究生招生咨询电话:(010)58808156。
本科生招生咨询方式
电话:010-58807962、0756-3683316(珠海校区)
传真:010-5880056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主楼A区103室
邮编:100875
研究生招生咨询方式
电话:(010)58808156
传真:(010)5880051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主楼A区103室
邮政编码:100875
研究生招生监督邮箱:[email protected]
北京师范大学查号台:(010)58806183

北京师范大学概况
北京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是一所以教师教育、教育科学和文理基础学科为主要特色的著名学府。北京师范大学由北京校区、珠海校区两个校区(含四个校园)组成。学校设3个学部、27个学院、2个系、11个研究院(所),4个书院。
学校办学格局为“一体两翼”,北京师范大学(北京校区)的本科院校招生代码为10027,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的本科院校招生代码为19027,考生填报志愿时分别填报,分别录取。
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注明培养校区;对符合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本科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具体招生省份以当年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北京师范大学
❹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电话 附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
一、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 北京师范大学 珠海分校教务处联系电话为0756-6126834,该校联系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金凤路18号、邮编为519085。
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简介
北京师范大学 珠海分校(原 北京师范大学 珠海教育园区)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由 北京师范大学 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举办、进行本科层次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建设珠海分校是 北京师范大学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部有关批复精神的指导下,珠海分校坚决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 提出的“资源国有、学校举办、市场运作、全新模式”的建校方针,坚决贯彻“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贡献求支持,以共赢求合作”的发展思路,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大胆进行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运行机制、国际合作以及产学研一体化方面的改革尝试,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教育与科技产业复合发展、特色鲜明的综合性改革实验区,发展成为开放式、有特色、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珠海分校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由 北京师范大学 负责。 北京师范大学 高度重视珠海分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干部,负责分校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珠海分校依托北师大的优质学科资源,着眼当代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致力于培养具有宽厚人文、科学素养和学科专业知识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建校以来,生源遍及全国二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地区,在四川省和青海省一本批次招生,其余省份在本科批次或二本批次招生。2018年,录取的广东省外一本线上学生比例达到60%。2011年我校与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 北京师范大学 等63所高校被国家教育部制定列入2012年免试招收香港学生的高校名册。现有在校生达2.3万多人。
珠海分校设有文学院、教育学院、管理学院、信息技术学院、不动产学院、物流学院、法律与行政学院、设计学院、艺术与传播学院、外国语学院、工程技术学院、应用数学学院、运动休闲学院以及国际商学部等十四个学院(部),涵盖8大学科门类的61个本科专业,形成了以经济类、管理类及工科类等应用型学科为主体,教育类学科为特色,文学、艺术、法律、理学等传统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科布局。
北京师范大学 珠海分校的学生修满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颁发 北京师范大学 珠海分校毕业证书;符合《 北京师范大学 珠海分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者,可申请获得 北京师范大学 珠海分校学士学位证书。
师资与学生
为了确保珠海分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从珠海分校建校初, 北京师范大学 即选派以知名学者和教授为骨干的师资队伍,承担珠海分校相关专业的教育教学工作;相关院系也选派出一些知名学者和优秀教师到珠海分校担任教学工作。著名管理学家、博士生导师蒋正华教授,“两弹一星”功臣、中科院院士黄祖洽教授,国务院参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心理学会常务理事、国际心理科学联盟副主席、博士生导师、北师大教授张厚粲先生等一批国内国际知名学者均应聘在珠海分校参与教育教学或为学生开设讲座。中国教育学会会长、北师大博士生导师顾明远教授亲自主持珠海分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工作。国内外一些知名学者也受聘在珠海分校任教或讲学。
珠海分校坚持“人才强校”战略,拥有一支治学严谨,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目前,我校自有师资队伍中,82%以上具有硕士学位,25%以上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比例占38%,其中正高级职称比例占14%;35岁以下的专任教师占47%;高学历、高职称和年富力强的中青年教师成为教学队伍的主要力量。另外外籍教师比例约10%,也达到了较高比例。
教育创新和人才培养
北京师范大学 珠海分校遵照教育部“按照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的精神,大胆进行教学模式、管理方式、国际合作以及产学研一体化等方面的改革尝试”的指示精神,在继承北师大优良传统和学科优势的基础上,经过十多年发展,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教育教学创新之路。
教育创新原则:
国际化原则——充分汲取和利用国外著名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引进知名大学的专业和课程,实施多元化国际合作办学模式。目前已与美国、德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及港澳地区的多所高等学校(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
应用性原则——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人才培养强调实用性。
区域化原则——为珠江三角洲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智力与人才支持。
个性化原则——以学生为本,为学生的自主发展提供最大的选择空间。
教育教学制度:
弹性学习制——打破传统的学年制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学生可自主决定在校学习年限;在规定的3-8年时间内,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在学期间,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短期休学、就业后可继续返校学习。
二次专业选择——学生入学后可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自主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学分互认——对不同专业开设相同课程,各个专业相互认可。跨学科课程的学分,在规定课程模块内,可进行学分转换。
自主选课——所有通识选修课由全校学生任选。从08级开始,在20%的容量内,全校学生可自由选择通识必修课;在专业课(特殊课程除外)中,学生可以在20%的容量内跨专业跨院系自主选择课程、老师和上课时间。
辅修专业——各专业根据需要制定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学生在主修专业外兼修其他专业课程满30学分的,可获得辅修证书;兼修另一专业课程满50学分的,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兼修跨学科的另一专业满50学分的,同时完成兼修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可获得第二学位证书。学校还专门针对复合型人才发展需求,制定了对外汉语—英语、金融学—统计学、金融学—会计双专业课程。
服务学习——在社会(社区)服务过程中获得“学习”的效果,使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得到发展。
学生自主发展课堂——学生根据自己的个性化发展需要,自主规划发展目标、设计课程内容,自主组织教育活动,自主选择学习形式,使道德养成、身心发展与专业能力得到协调发展。
❺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原文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纳的学费。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程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校生注册条件: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检合格 , 按时办理各项学籍手续,按时缴纳学费。
第五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二章 学制与在校修读年限
第六条 本科学制四年。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学生提前完成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制年限额度缴纳全部学费。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
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按结业离校。
第三章 修课与选课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跨年级修读课程。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含学校选派留学生)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类别、成绩及学分,经院 ( 系 ) 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或转换。
学生可以在修读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学校辅修、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及《北京师范大学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
第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退课。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退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学生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三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院 ( 系 ) 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报学生处批准;超过两周报学生处,由主管校长批准。
未报到新生请假一周以内由招生办公室批准;超过一周报招生办公室,由主管校长批准。
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根据请假总时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记分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办法。成绩在 60 分(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以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也可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作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办法。成绩在及格或合格(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凡考试课程成绩均计学分绩。
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平均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 ∑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必修课程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及格课程不得重修。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 ( 系 ) 请假,经院 ( 系 ) 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因病请假须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该课程成绩暂以“缓考”记。被批准缓考的学生须重新办理以后学期该课程的选课手续并参加期末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毕业前未完成该门课程考试的,该课程成绩改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作弊课程成绩注明“作弊”字样;另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六条 自学能力较强,平时学习成绩较好,或通过其它途径学过某门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经考核,成绩优良者可获准免修。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成绩册。
思想政治理论、体育与健康、军事理论、大学美育、综合交叉、实践类等课程以及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但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一般不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冲突部分的课程。申请免听者应填写《本科生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开课院(系)、教务处同意后到教学服务中心办理免听手续。获准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课程的作业及考试,方可获得免听课程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 一 )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 二 )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向所在院 ( 系 ) 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院(系)以及接收院 ( 系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 一 ) 已转过专业者;
( 二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者;
( 三 ) 由专科(高职)升入本科者;
( 四 )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 五 ) 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 六 ) 艺术类、体育类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因材施教,学校为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学生提供一次专业二次选择的机会。申请专业二次选择按《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二次选择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一 )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需停学休养治疗超过两个月者;
( 二 )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一个月者;
( 三 ) 本人申请休学者;
( 四 ) 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 ( 系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接到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最多可申请休学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与休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休学学生须按规定如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 二 )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 三 ) 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 四 ) 休学学生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第一周向所在院 ( 系 ) 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复查合格后,由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
( 二 )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由主管校长批准。
( 三 )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 四 ) 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留降级和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习成绩较差,自第三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 17 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学生可申请留降级。
学生申请留降级,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 ( 系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毕业学年不能申请留降级。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 一 ) 自第五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小于 15 学分者;
( 二 )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含)以上者;
( 三 ) 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 四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五 )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六 ) 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 七 )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申请学生进行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 ( 系 ) 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可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在校内公告。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结果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与退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 ) 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他严重疾病等而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 90 %(含)以上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两年内以旁听的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载明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两年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 ( 含 ) 以上,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 90 %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跨学科门类辅修其它专业课程,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且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跨学科门类修读双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且主修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标准者,发给北京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辅修、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允许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的方式继续修读剩余课程,达到辅修或双学士学位要求后,可申请补发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无法追回的宣布证书无效,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士学位等学历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档案馆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如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