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管
㈠ 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本科生新生,应当持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学生应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秋季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本科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和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
第十条 列入每学期学籍审查和毕业资格审查的学分均指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学籍审查和处理详见本规定第八章)。
第十一条 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辅修课程学分、SRT等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三日以内由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三日由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按照上述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报到,逾期者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不抄袭作业(论文、报告);不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当注明出处;直接或者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者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通过。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与否一律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另定),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通过”或者“不通过”,“优秀”或“通过”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办法及平时与期末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考核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笔试、口试等;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测验、作业、论文等的成绩及出勤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实验或者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者未交齐作业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通过。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核严重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在进行学分绩等计算时按零分或者不通过计。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自修部分课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5分,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时间冲突部分。
(三)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者课程一部分者均应当按时完成实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四)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不得申请自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当申请重新学习:
(一)学生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手续。
(二)课程重新学习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修读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等。
(三)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计算。
(四)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新学习的次数不限。学生不得重新学习已合格的课程(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除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申请缓考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批准缓考。
第二十七条 重新学习和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当主动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学校注册中心咨询重新学习或者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注册中心办理重新学习或者缓考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的课程),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者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停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休学通知。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停学,停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停学与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停学者,在停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旁听课程,考核成绩复学时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休学或者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者停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转系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在读一年级或者二年级的非定向本科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系转专业(以下统称转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系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四十条 转入院系对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系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系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当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 系内转专业的,由各院系办理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第四十三条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或者转系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试读、转专科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夏季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所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转入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七条 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总和达到30学分以上,且取得夏季学期全部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学分要求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或者予以退学。
解除试读之后或者试读期内再次出现第四十六条情况者,转入专科学习,或者退学。
第四十九条 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专科毕业应取得100学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的。
(二)试读未达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转专科条件的。
(三)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在四学年内(自入学时算起,不包括休学或者停学)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资格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七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处分予以结业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不允许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在《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2003年7月修订)基础上修订,自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要求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美术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㈡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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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选课资格。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标准学制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其他专业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的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标准学制减一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
第十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一般为该专业标准学制对应的年限。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办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编入相应的年级和班级。为了更好地选课和学习,按正常进度学习的学生,所属年级在校期间不予调整;学习跟不上正常进度、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视学业进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延期毕业的学生,编入相应的毕业年级。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第十四条 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在一周内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共同审批,一周以上报教务处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8周;超过8周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禁止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禁止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禁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内容的,应当标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书面材料的,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八条 学生有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等行为或伪造实验数据、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应课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学习和考核。学生所选课程和考核成绩一律记入成绩单。有关选课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有关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六章 转专业、大类专业分流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全国高考报名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按照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后续会进行专业分流。具体的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办法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因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完成学业或确有专长,转学(转出)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的,可以提出转学(转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转学(转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转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3.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等);
4.应予退学的;
5.应予开除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转学(转出)条件的学生,不得转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转入其他高校跨学科门类的专业。学生转学受到高考分数的限制,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不能转学。
第二十六条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的转学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所属高校不得低于我校学历层次,不得来自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学科门类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我校在所属省市录取的转入专业的最低分数线,且在校学习状态良好。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还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的规定。符合转入政策的学生须经过我校的考核、面试后,方可启动转学(转入)程序。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须提供由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不需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提供相关材料,教务处核实后,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为保证学业安排,休学应从批准之日休至相应学期开学报到前一日。休学期限的计算按以下原则执行:第8周前(含第8周)申请的,当学期参与计算;第8周以后申请的,当学期不参与计算。
第三十条 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间,因病休学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因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于开学后第一周进行选课。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4.已办理两次休学,仍不能继续学习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被批准的;
9.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11.其他应当予以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转交送达的方式,取得回执即视为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以上几种方式送达的,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指在我校网站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且取得30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学位与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1.在计划毕业学期的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
2.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会同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每次申请的延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需要可再申请一次。延期毕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教学科提交延期毕业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延期毕业学生与标准学制年限内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相同。
第四十三条 学习年限已满,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参与考核后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考核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通过,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提前毕业、正常毕业、延期毕业、结业换毕业的学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修读双学位,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达到辅修专业或修读双学位要求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具体规定参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㈢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是为了适应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师范专业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六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既逾期未申请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以注册。各学院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4~9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达到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当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及其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备查。
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期旷课1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及以上,予以退学。
旷课时数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五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和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发展课程分为专业发展课程必修课和专业发展课程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自主创新学习获得的学分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5个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申请须由学生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或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三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实验课、就业指导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学期免修、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为开学后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60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补考学生和补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课程重修应到所在学院办理重修登记手续。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的10个工作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隔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可按正常选课程序或在相应开课学期开学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
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
各学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3周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缺交该课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缺做该课实验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复核,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缓考,经主管院长批准,开课学院同意,方可缓考。学院应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并将其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及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当及时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补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缓考学生和缓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在绩点计算中五级制一律按中值转换,即优秀按95分计算、良好按85分计算,中等按75分计算,及格按65分计算。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课终考核成绩应占课程考核成绩的50%~70%,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体育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和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由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学者;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三年级及其以上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八)已有转学经历者;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学的有关程序、时间要求按照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因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留学等原因申请休学的;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因应征入伍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必修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15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达到24学分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而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及其以上的;
(六)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应当退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达24学分,但未超过36学分的;
(二)未请假连续10个工作日但未超过20个工作日,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书面形式认识错误、且无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但超期时间在20个工作日之内的。
第四十条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可继续正常学习。
试读期间,课程考核继续有不合格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退学学生未申请试读或未被批准试读,以及在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试读手续的,仍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学生可于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凡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学院安排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学习费用后,可以继续在校学习;凡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以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答辩合格后,学校审批同意,可以在每年的5月或10月份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需要继续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办理延长修业年限,应当在标准学制下的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在校修读总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最高学习年限。
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学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位。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完辅修/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单科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㈣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西南交大规定来,一学期源所挂学分达到25学份学校给予劝退。
2003年前学校的规定为,挂科超过10学分给予一次退学警告,累计达到3个退学警告,学校给予劝退。现在已取消此规定。
给予劝退的学生可选择到峨嵋校区读专科学位,一年后可参加专生本考试回到本校区,并可重新选择专业。这种选择需要和老师及领导通过非正常方式“沟通”。
大四最后一个学期所挂学分若大于50,将会失去补考机会,无法正常毕业,直接留级。
最后,做为过来人,谨请楼主悬崖勒马,把握大学时光的最后机会,顺利毕业,成熟起来。你的父母和你的爱人正在未来等着你负起自己的一份责任来。
游戏只是一片云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