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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益调查

发布时间: 2024-04-23 07:10:21

❶ 你认为关于大学生权益的最具争议的问题是什么

我认为最具争议的应该是就业问题

大学生是一个充满青春与骄傲的名字,因为我们承担着世界的明天,大学生活本应该是丰富且缤纷的,我们都期待可以在大学的几年中尽情地飞翔,充实自己,锻造自己。
而在生活中,却也时有大学生权益被侵犯或受损害的事情发生,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深思考。的确,作为新时代的一名大学生,我们接受的是最好的教育,我们站在时代与新思想发展的前沿,应该说我们看事情要比同龄人深刻与透彻得多。但是很多时候不少大学生有着很强烈的理想化思想,毕竟接触社会不多,经历的事情也不够多,他们希望看到的是一个符合他们理想的世界,在这样的一种心态下,很多时候他们会忽视社会的众多阴暗面,而致使他们的权益受损害,在很多大学生的实践和就业过程中就存在着不少这样的问题,他们缺乏一种保护自己的思想而现在的大多数高校都通过成立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切实保护学生的权益,并且把维护学生权益当作组织建设的一部分来重视;在学生方面,很多学校通过开展"大学生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等讲座以及一些常识的宣传来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
当代大学生究竟存在着哪些方面的权益呢?
首先,大学生作为公民,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他们享有公民所有的权利与义务,而除此之外,大学生作为一特殊群体,他们还享有一些特定的权益,包括与社会、与学校之间的权益。当今大学生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社会实践以及创业中的权益受损;二、在学校里的权益受损,包括与校方的摩擦;三、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
有关大学生在社会中的权益受损事件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原因有很多,其中有社会的因素,也有大学生自己的因素。在前段时间的一期《中国青年报》上,就有有关几名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权益受损的报道。讲的是中央财大经济学系的几名大二学生利用暑期的时间去一家私企打工,不但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少挫折,权益也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情。他们想通过暑期的时间去打工,一方面充实自己,一方面也可以赚点零花钱。当他们被告知一家公司肯雇佣他们的时候,他们就兴高采烈地去了,在事先他们根本就没有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更不用说是合同了。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考虑到有关这方面的问题,而在打工的过程中,这家公司并没有按照他们事先所说好的来执行,他们的工作时间超出了他们原先所定的时间,工作量也比原先所说的要大得多,这样不说,在打工结束之后,他们并没有获得他们所该得的报酬。而几个大学生在与公司理论几句没有结果之后就没有再通过什么方式来维护他们正当的权益,他们不知道该找谁,该怎么做,事情就不了了之,而之后也不知是媒体如何得知才报导了这样的事件。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事情,首先是学生方面的问题,他们涉世不深,考虑不周,他们把这个社会理想化了,而没有想到社会复杂的一面,他们不懂得保护自己,而在事情发生之后,他们不懂得用有效的手段或借助一定的途径来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而有些企业或组织正是利用当代大学生这样的一种心理,通过损害别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而有关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权益也是一大问题。大学生创业,已成为时代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更多的人在议论着当代大学生身上的创新意识和勇于实践的精神。却少有人注意到,风景线背后?阴影":有的大学生在转让知识成果时,由于不了解自己成果值多少钱,结果成果低价被人买走;也有的大学生在创办公司时,违法违规,甚至被勒令停业;也有的大学生在与社会企业合作时,受骗上当…… 勇于创新的精神和深厚的知识基础,是大学生创业的优势,但与在商海沉浮多年、深沉老练的老板们相比,这些还不够,创业学子,要学会保护自己。当然,对于这种种现象,我们要制止它们的发生,但是有些社会现象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失,所以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要做的首先便是增强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毕竟是要人去适应社会,而不是社会来适应人的,所以作为大学生,要在思想意识上增强维权意识,并要在现实行动中切实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有的职责
针对上面所说的第二个方面的大学生权益受损现象,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毕竟大学生的绝大多数时间是生活在学校里的。就大学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生活自由及学习自由等事项,并且学生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而在中国高校中,学生权益损害主要体现在乱收费方面,时下,一些学校特别是一些地区的民办高校收费不当,据报道,湖北一个百万人口城市教育系统每年从学生手中的乱收费高达600多万元之巨。学生作为消费者,在学校处于弱势地位,要有效保护他们的权益,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国务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给予学生消费者以明确的法律保护,避免部门条例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架,尽量不让损害学生消费权益的行为有法律空子可钻。二、实施学校收费明白卡制度,即凡是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任何费用必须由收取人在卡上签名,并出具收费凭证,以防止部分学校和教师逃避工商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三、建立反应迅速的学生消费者举报系统,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四、加大对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顶风作案的当事人。

对于社会的要求
有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权益受损的问题也是当今大学生所担心的问题之一,就业应该说是大学生最关注的事情,毕竟苦读四年,从某种程度上讲就为了就业问题。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着不少侵害大学生权益的事情发生。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小徐最近的一次求职遭遇令他哭笑不得。他去一家杂志社应聘,刚一见面单位就告知,如想签订协议书则需要缴纳1万元押金。小徐觉得单位的要求实在是不可理解,"如果以后我违约的话,缴纳违约金合情合理,可现在还没上岗,没有从单位拿一分钱就要先交一笔巨?。北京大学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主任李国忠对此则是司空见惯:"如今,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缴纳上岗抵押金、风险金的现象太普遍了!"去年7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生黄某到已签订协议的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报到上班。不料单位提出,为防止毕业生随意跳槽,如要签订劳动合同书,黄某必须先缴纳上岗押金1.5万元,5年内若不发生变故将予以退还。否则黄某将不得不另寻他职。"她觉得单位做法不合理,便找到学校寻求帮助。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后,她去了另一家单位,并向该公司交纳了违约金?李国忠说。李国忠拥有9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他介绍说,缴纳抵押金、风险主要是一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而在大型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则不多见。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签订协议书前即提出,否则不予签订;另一种则是直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提出,否则单位对毕业生不予接纳,并且毕业生需承担违约责任。而招聘方索取的金额少则几千,多则上万,许多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对于收取上岗押金,招聘方也说是迫不得已。但是对于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他们根本没有什么经济基础,招聘方提出这样的要求,不得不说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毕业生缴纳抵押金、风险金。如果已缴纳了此笔费用的,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若出现争议,毕业生请求调解无效后,可直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至今也未听说任何一家招聘单位因收取了上述费用而受到法律制?分析其中原因,现在大多数学生和家长都抱着"只要能找到一份好工作,花多大的代价都值得"的想法,而有些毕业生是敢怒不敢言。现在,我国在个人信用的立法方面仍是空白,招聘方在吃亏后便自行设置管理条款,而不合法的行为也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和处理,"于是,由于双方的疏忽和缺乏规范,大家便感觉理所当然了"。在这个问题上,供需双方的行为都需要用法律和制度加以规范,让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保障。对择业的毕业生,学生不能一味地苛责单位和社会,而应首先自己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在签订协议书时一定要索取劳动合同的样本或复印件,看清条款,并学会向学校和法律部门寻求援助,切实维护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

❷ 在校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

走在大学校园内,公告栏上形形色色兼职信息是否让你跃跃欲试?大学没有堆积成山的作业,也没有沉重的升学压力,充足的课余时间让同学有了更多的选择。在校兼职也成为大学课余生活一道独特的风景线。但对于兼职你了解多少呢,它是否真的如你所想的那般美好,是否真的是开往春天的地铁?兼职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兼职中又该注意哪些问题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呢?面对兼职中出现的意料之外的状况,你是否应付自如呢?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对宁德师范学院的在校生进行了走访调查。
在校兼职是了解社会的一扇窗
“兼职收入最高的时候是1500元一个月,包吃包住,最低的时候一天也有40元。”从大一就开始做兼职的宁德师范学院中文系小林同学说。小林做过多次兼职,工作种类多样,包括促销、收银、发传单、家教等。“通过各种兼职活动,不仅增加了许多工作经验,无形中也提高了与人沟通的水平。而现在很多应聘单位都会要求求职者要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的兼职经历将为我以后工作积累经验。”
据调查,像小林这样利用课余时间兼职的大学生不在少数。谈起兼职的收获,同学们感想颇多。做过不少兼职的叶同学说:“我身边有不少同学做过兼职。我认为通过兼职可以认识更多的朋友,多挣点零花钱,减轻家庭负担,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挺好的。”
的确,目前兼职不只是出现在贫困生身上,学生打工也不再是挣取生活费那么简单。兼职无形中为他们打开一扇了解社会的窗口。越来越多的学生更希望通过兼职积累经验,提高人际沟通水平,以此来培养能力为将来谋求更好的工作岗位做准备。如今,许多在校大学生们对兼职的态度积极,热情高,哪怕报酬未必丰厚,他们也乐此不彼。
当然也有部分同学对此不置可否,他们认为大学生应多花点时间在学习上,打好学习基础,为将来的学习做准备。反之,如果因为兼职而耽误学业就太不应该了。
谁知兼职酸甜苦辣?
随着兼职的普及,大学生们从中得到了锻炼成长,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烦恼。
多次兼职的小刘同学向记者反映,今年“十一”期间,他和同学找了份促销的兼职,可是工作结束两个月了,却只领到一半工资。“之前公司说工作一结束,就给结算工资,可过了一个月也没发。这几个月为了这事我们没少折腾,但因为当时发工资是口头承诺,我们也没办法。给他们打电话,却说正在统计,几次无果。”小刘一脸委屈地说,“这种情况不仅让人郁闷,却又无处申诉。”
采访中,大多数大学生也认为,兼职是一种短期的雇佣行为,一般采用口头协议,合同或者协议签不签都无所谓,这为兼职中不愉快插曲的出现埋下了伏笔。究其原因,一些在校兼职的大学生因为缺乏工作经验和阅历,防范意识较差,一些不良商家便抓住他们求职心切的弱点,向其伸出“黑手”,使得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况屡屡出现。
然而,一些同学却因为兼职有着不错的收入,当兼职与上课时间有冲突时就会找各种理由请假、旷课,从而影响学业。
宁德师院数学系的小李同时兼职两份工作,每天来往于上课与兼职之间,遇到不感兴趣的课或者自认为不重要的选修课就会选择避开而去兼职。他说:“从大一开始我就开始兼职了,一个月能挣六七百元。大二的时候,一下子干了两份兼职,更忙了。兼职也是有时间规定的,如果不能及时到岗,会被扣薪水。为了工作,也经常逃课,结果弄的自己筋疲力尽不说,还有几门课亮了红灯。现在因为兼职不能合理安排时间耽误学业,真是得不偿失。”
老师建议:合理安排时间学业兼职两不误
律师支招: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用工证据
形形色色的兼职让人欢喜让人忧,如何让兼职为校园生活增光添彩呢?如何做到学习兼职两不误?
“作为老师,我觉得大学生兼职可以锻炼学生各方面的能力,还是有必要的。找兼职要有自己的判断力,判断该工作的可行性,别被一时的利益所诱惑而上当受骗。建议学生尽量去学校的勤工助学处找,这样相对比较有保障。”宁德师院的徐晓春老师告诉记者。“同时要合理安排时间,切不可因工作而耽误学业,如果能两者兼顾那是最好的。”
面对兼职中学生权益受损的种种状况,陈其象律师建议在兼职中,如果能够签订劳动合同,尽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雇佣合同,因为现在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兼职。如果无法签订合同,一定要保存用工的证据,比如平时工资发放记录、出入门牌、出入证件,还有其他人的证言。总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证明存在用工关系。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工资被拖欠,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支付工资或者选择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要收集保留用工的证据。
同时,陈律师也提醒用人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❸ 调查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的目的

了解大学生消费者顷改权益保护法的普及力度。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调查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大学生嫌乎陪人芹蠢群中的普及力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促使了商家和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中,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❹ 大学生权益问题有哪些

1、大学生作为公民,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他们享有公民所有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作为公民应当享有法规规定的的权利,具体包括:受教育权、人格权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
2、大学生作为一特殊群体,他们还享有一些特定的权益,包括与社会与学校之间的权益。当今大学生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社会实践 以及创业中的权益受损;在学校里的权益受损,包括与校方的摩擦;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
作为一名大学生除了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有: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指大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大学生接受教育和完成学习任务的主要途径。
(2)大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在大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这项权利能帮助家庭贫困的学生完成学业。这是学生的一项权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生都有权申请,学校和教师不得拒绝。
(3)获得公正评价权,是指大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申诉起诉权,是指大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其他权利,是指《教育法》允许大学生享有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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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

目前,我国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的纠纷与冲突时有发生,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内一家官方人力资源网站对大学生实习安全进行了一项专门调查,结果显示:9成以上的实习生遭遇过权益受损,46%的学生自述实习期有上当的经历,27%学生实习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资,位居大学生实习中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90%以上的大学生在明知权益受损情况下选择了“忍气吞声”。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
一,遭受实习单位的侵权。首先,实习单位拒绝签订实习协议,即使签订协议的,也存在内容不规范的问题,缺乏对实习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实习生权益保护的说明。其次,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的实习报酬普遍较低,而且工作时间较长,很少有加班费。有的实习单位甚至要求缴纳实习费用。再有,许多实习单位不考虑实习生缺乏安全生产经验,甚至不提供基本的安全生产防护装备和措施,导致实习生的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二,学校和政府部门消极不作为。学校消极或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相关政府部门对实习单位缺少管理容易造成大学生实习期间权利遭受侵害,同时使得大学生在遭受侵害后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大学生自身原因。首先,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大多数学生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太了解,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其次,多数大学生普遍缺乏维权意识,由于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权益受损时对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过错责任难以举证,很难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未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及政府部门的责任。在大学生实习的过程中,学校应该承担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为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供保障。实习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并且说明实习期间事故伤害的相关规定,不能把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侵害其权益。政府部门应该承担对接收实习生的用人单位的监管,避免实习单位侵害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规范的缺失。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及保障机制,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权利义务也没有作系统的阐述,法律不健全成为导致实习生权益受侵害重要的客观原因。目前劳动法并未将实习生规定到劳动者的范围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所谓“大学生实习”,就是指“在校或毕业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和检验,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的学习过程”。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的身份不仅仅局限于学生,同时与实习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实习生既要服从学校的管理又要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才能够有效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所以,实习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资格,但其在实习过程中的劳动和一般劳动者的劳动只有形式上的区别,并无本质上的差别。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同时宪法第十九条表明劳动者有权接受教育,可见学生作为劳动者并不冲突。本文认为由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其享有的劳动权应当受到劳动法的确认,并且可以将实习生作为准劳动者,对其劳动权加以特别的保护。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学生与学校之间,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以及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管理关系。学生虽然在实习单位参加实习,要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但是作为在校大学生,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是毋庸置疑的。学校应承担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法律义务。关于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应该根据是否由学校指派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来确定,如果是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则二者之间构成委托关系,并且依协议对实习期间实习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对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学界存在很多观点:
1、附带劳动关系说。实习单位通过实习协议接受学校的教学委托,从而获得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同时学生通过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来获得实际经验和实际技能,又具有一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基础关系应该是教育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此基础上附带一定的劳动关系。
2、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双重说。对于在校大学生在正常教学之外进行实习并能够获得一定报酬的情形,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性。
3、教育管理关系说。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以实习合同为依托的教育管理关系。
4、劳动关系说。从劳动关系的特点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的特征,如双方主体特定、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等。因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关系。
构建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
一,国外实习权益保障制度的经验。首先,法律明确规定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西方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大多肯定了实习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其次,对大学生实习的薪酬和工时给予法律保障。再次,将实习大学生纳入工伤事故保险范畴。多数国家采用雇员的形式,把在校大学生涵盖到职业伤害范围中,法国规定,实习学生可享受大学生社会保险,保险内容涵盖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二,广东省大学生实习立法评价。首先,2010年3月1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成为我国第一个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大学生实习问题加以规范、保障的专门法律制度。其次,《条例》规定了实习的规范和管理制度。最后,《条例》对实习的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学校的法律责任、实习单位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但是,该条例也存在一些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仍然不够全面。第一,《条例》强调实习是与教学相关的活动,属于学习的延伸,同时具有劳动性这一特点,并未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特殊劳动者的身份做出明确规定。第二,实习大学生受到权益侵害后救济途径不明确。
三,完善我国实习大学生权益保障的措施。第一,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将符合劳动者实质的实习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内,同时建立适用全国的统一专门的法律制度,切实维护其实习期间的权益。其次,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与实习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并由实习单位为其缴纳保险费用。再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和专门的申诉委员会等机构,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侵害进行协调处理。最后,强制签订实习协议。
第二,学校应完善实习制度,加强对实习生的监管。在就业形势日趋严重的现实下,实习已经成为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有责任规范实习制度并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实习制度,包括实习目标的制定,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训,实习过程中学校对实习生的监管以及对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三,大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学生应该加强劳动方面法律知识的学习,主动要求订立实习协议。此外还应该培养自己的维权意识,在遭遇伤害事故时运用法律武器,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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