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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德国民法博士张

发布时间: 2024-05-24 02:08:07

⑴ 人民大学国际汉语教育硕士生导师有哪几位最厉害的是谁

人民大学国际汉语教育硕士生导师目前还尚未弄清,但我们可以从人民大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生点来找寻答案。一下是为您提供的:
中国人民大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生点全介绍

人民大学对外汉语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介绍

本专业是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点。
本专业由老一辈著名教育家、语言文字学家吴玉章教授于50年代亲手创建,1981年首批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著名语言学家胡明扬先生曾长期担任学科带头人,至今仍指导着本专业的建设。
本专业主要研究方向包括:语言学理论研究、句法语义研究、音系学研究、社会语言学研究、对外汉语教学理论研究和计算语言学研究等。
本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语言学专业知识、独立的科研能力、良好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语言研究和应用人才。
本专业目前共有教授5人,副教授7人,讲师2人,85%具有博士学位。目前博士生导师有贺阳教授、劲松教授、张卫国教授、李泉教授。
本专业主要课程包括:现代语言学论著选讲、语言研究方法、语法学、语义学、音系学、社会语言学、历史语言学专题、对外汉语教学学科理论研究、第二语言教学法研究、语言学中的数理方法、语言信息处理等。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到各级党政机关、新闻出版单位、教育和科研机构从事语言文字的应用、教学和研究工作。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贺阳 博士生导师

贺阳,男,1955年出生,北京人,教授,博士生导师。1985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攻读普通语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师从胡明扬教授。1988年获硕士学位,留校任教。2005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获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副院长,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语言文字学》主编,北京市语言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2006年获“北京市优秀教师”称号。

研究的领域包括北京话、现代汉语语法和语言接触,先后参与和主持的研究项目有“北京话研究”、“现代汉语词类问题考察”、“现代汉语句法问题考察”、“间接语言接触的个案调查与理论研究”、“汉语国际推广研究”等。

讲授的硕士研究生课程有:现代语言学论著选讲、语法学、汉语句法语义研究、语言研究方法等。

发表的主要论文:

(1)《北京牛街地区回民话中的借词》

(2)《北京牛街回民的北京话调查》

(3)《北京话语调的实验探索》(合作)

(4)《试论汉语书面语的语气系统》

(5)《北京话的语气词“哈”字》

(6)《程度副词+有+名”试析》

(7)《汉语完句成分试探》

(8)《性质形容词作状语情况的考察》

(9)《性质形容词句法成分功能统计分析》

(10)《形容词与不及物动词的区分》

(11)《形名兼类的计量考察》

(12)《动趋式“V起来”的语义分化及其句法表现》

(13)《从现代汉语介词中的欧化现象看间接语言接触》

(14)《现代汉语数量词中的若干欧化语法现象》

(15)《现代汉语DV结构的兴起及发展与印欧语言的影响》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劲松 博士生导师

劲 松

1956年出生于北京,1983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获文学硕士学位,留校任校今。2006年获得北京大学文学博士学位,同年评为教授,担任博士生导师。

教授课程

本科生

语音学

硕士生:

汉藏语言研究的理论和方法

社会语言学

社会语言学专题

博士生:

社会语言学

研究领域

1、当代北京话及普通话规范问题,侧重研究北京话和普通话的语音现象,如语调、轻声、儿化韵等。

2、语言学理论研究,侧重于音系学和社会语言学的研究

主要著作

《马学良学述-当代人文社会科学名家学述》(与瞿霭堂合作),

《汉藏语言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与瞿霭堂合作),

《现代汉语轻声动态研究》,民族出版社,2002年1月。

《社会语言学研究》,民族出版社,2009年3月

发表论文:

《北京话的口语语体》

《北京话的语气和语调》

《北京话语调的实验探索》(与贺阳合作)

《北京话的字调和语调-兼论汉藏语言的声调》(与瞿霭堂合作)

《论汉藏语言的类型和共性》(与瞿霭堂合作),

《论普通话的性质和存在形式》

《双语研究中的语言态度问题》

《流行语新探》

《漫谈“洋味”汉语》

《网络语言是什么语言》

《汉藏语言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与瞿霭堂合作)

《双语学习中目的语对基础语的影响》

《儿化的语素形位学》

《被字句的偏误与规范》

《中介语“僵化”的语言学意义》

《词的认知基础》

《儿化词变化和变异的社会调查研究》

《常州话前高元音的舌尖化》

《嘉戎语上寨话》(与瞿霭堂合作)

《嘉戎语藏语借词的时空特征》

《尖团音新议》

《叠置式音变献疑》(与瞿霭堂合作)

《儿词缀的意义和功能》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吴红云 博士生导师

1、基本资料、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职务、奖励、荣誉称号

吴红云教授(1963- ),女,出生于江西南昌,语言学博士,博士生导师,英国爱丁堡大学访问学者(1999-2000),美国富布莱特项目研究学者(明尼苏达大学, 2008-09)。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文学院外国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英语教学》杂志编委、全国英语写作教学与研究协会常务理事。曾先后在武汉大学、清华大学、新加坡国立教育学院、爱丁堡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学习。

曾先后荣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优秀青年教师奖”、“北京外国语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现代外语》最佳论文奖”、“第九届中国人民大学优秀论文成果奖”,曾先后两次荣获“全国CCTV杯英语演讲比赛三等奖获奖选手指导教师奖”。

2、教授课程

第二语言习得、语言学导论、英语综合实践、英语泛读等。

3、主要研究方向

第二语言习得、应用语言学、应用语言学研究方法、英语写作。

4、主要科研项目与课题

1)2006-2007: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英语学习宏观理念和微观策略”

2)2004-2007: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中国英语学习者句法发展模式研究”

3)2005-2008:参与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项目“外国语言规划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4)2007-2008:指导“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课题“北京市公共场所英语标识规范性研究”

5、主要科研成果

1) 《二语写作元认知理论的实证研究》专著 2006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注重英语学习的内在规律”《光明日报》2008年2月13日

“时间限制对EFL作文成绩的影响”《外语教学与研究》2006/1

“大学英语写作中元认知体验现象实证研究”《外语与外语教学》2006/3

“教学活动条件下大学生英语写作元认知的特点”《心理发展与教育》2006/2

“二语写作元认知理论构成的因子分析”《外语教学与研究》2004/3 (第1作者)

“二语写作元认知理论的结构方程模型研究”《现代外语》2004/4(第1作者)

“我国英语写作教学中的主要问题”《外语教学与研究》1995/4(第2作者)

“英语学习需要建构的语言环境”《光明日报》2006年8月9日(第1作者)

“英语学习需要科学的学习理念”《中国教育报》2006年3月31日(第1作者)

“Investigating Chinese university students’readiness for learner autonomy”《中国英语教学 [三]—北京中国英语教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3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A Longitudinal Study of Metacognition in EFL Writing of Chinese University Students” 全国大学英语教学国际研讨会 2004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Four Options for Responding to Student Writing”《中国英语教学》2002/3

“谈培养大学生英语学习自主性”《学林撷新—中国人民大学学者论学集》200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论索绪尔语言符号任意性的辨证思想”《外语论坛》 2003 外文出版社

“论教学的观念和期望对学习者自主性的影响”2002全国大学英语教学研讨会

“高校师生英语学习观念调查”2001北京市大学英语教学研讨会 — 大会主题发言

“关于大学生英语学习方法的报告” 1998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增刊

“词汇困惑与大学生英语写作技能的提高” 1998 《北京市研究生英语研究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主编:《法庭内外—法律英语读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主编:《英语写作范文》 中国青年出版社 1992

翻译:《中国民法案例汇编》 1993 台湾出版社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李泉 博士生导师

李泉,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语言学博士。1962年生于黑龙江依兰县。1985年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系本科毕业。1987年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语言学研究生班毕业,留校从事对外汉语教学至今。1989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2005年获北京语言大学博士学位。

曾应邀赴美国、德国、法国、英国、匈牙利、西班牙、智利、阿根廷、新加坡、南非等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

获得过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全国优秀对外汉语教学奖、全国优秀对外汉语教师奖,中国人民大学第五届、第八届、第九届优秀科研成果奖,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兼任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常务理事,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理事,《世界汉语教学》编委,全国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主要著作

《汉语语法考察与分析》,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2001。

《对外汉语教学概论》(合著),商务印书馆,2004。

《对外汉语教学理论思考》,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对外汉语教学理论研究》(主编),商务印书馆,2006。

《对外汉语教材研究》(主编),商务印书馆,2006。

《对外汉语教学课程、大纲与教学模式研究》(主编)商务印书馆,2006。

《对外汉语教学学科理论研究》(主编),商务印书馆,2006。

主要论文

《敦煌变文中的助词系统》,《语言研究》1992年第1期。

《“要是S就V了”句式语义语用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

《现代汉语“形+宾”现象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副词和副词的再分类》,《词类问题考察》,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6。

《现代汉语“形+动态动词”考察》,《语言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1期。

《“全速、大力”一类词的语义语法特征及词类归属》,《第六届国际汉语教学讨论会论文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同义单双音节形容词对比研究》,《世界汉语教学》2001年第4期。

《从分布上看副词的再分类》,《语言研究》2002年第2期。

《单音形容词祈使句及相关的语法化问题》,《汉语研究与应用》第三辑,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2005。

《单音形容词重叠的式和语法意义》,《对外汉语研究》第二期,商务印书馆,2006。

《单音形容词构成的主观评价句》,《汉语研究与应用》第五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汉语重叠的连续统现象——兼谈单音形容词重叠的性质》,《汉语教学学刊》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试论现代汉语完句范畴》,《语言文字应用》2006年第1期。

《对外汉语教学释词的几个问题》,《汉语学习》1991年第3期。

《试谈中高级阶段对外汉语教学的性质和任务》,《中高级对外汉语教学论文选》,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1。

《汉语常用词汇与日语相应汉字词汇对比》,《第三届国际汉语教学讨论会论文选》,北京语言学院出版1991。

《广播新闻听力课教学论略》(执笔),《汉语学习》1994年第3期。

《论语感的性质、特征及类型》,《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

《〈新编汉语教程〉的设计、实施及特点》《语言教学与研究》1996年第2期。

《对外汉语课堂教学的理论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

《日汉语气助词系统对比》,《汉语言文化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第二语言教学中的功能及相关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

《〈汉语文化双向教程〉的设计与实施》《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第六次学术讨论会论文选》,华语教学出版社,1999。

《〈骆驼祥子〉中所见的语言文化现象》,中国语言学会编《中国语言学报》第九期,商务印书馆,1999。

《加强基于对外汉语教学的语体研究的必要性》,《国际汉语教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语言研究》2001年增刊。

《试论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学原则》,《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北京分会第二届学术年会论文集》,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2001。

《有关语言教育研究的几个问题》,《汉语学报》第3期2001年上卷。

《对外汉语教学的学科理论基础》,《海外华文教育》2002年第1期。

《对外汉语教学的学科理论体系》,《海外华文教育》2002年第2期。

《对外汉语教学的学科基本理论》,《海外华文教育》2002年第3、4期。

《近20年对外汉语教材编写和研究的基本情况述评》,《语言文字应用》2002年第3期。

《论对外汉语教材的趣味性》,《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第七次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

《语法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及相关问题》,《对外汉语教学语法探索——首届国际对外汉语教学语法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基于语体的对外汉语教学语法体系构建》,《汉语学习》2003年第3期。

《论第二语言教材评估》,《汉语研究与应用》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对外汉语教学理论和实践的若干问题》,《第七届国际汉语教学讨论会论文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面向对外汉语教学的语体研究的范围和内容》,《汉语学习》第2004年1期。

《第二语言教材的属性、功能和基本分类》,《汉语研究与应用》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论对外汉语教材的针对性》,《世界汉语教学》2004年第2期。

《第二语言教材编写的基本程序》,《海外华文教育》2004年第2期。

《第二语言教材编写的通用原则》,中国应用语言学会编《第三届全国语言文字应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香港科技联合出版社,2004。

《对外汉语教学语法研究述评》,《世界汉语教学》2006年第2期。

《汉字研究与汉字教学研究综观》,《汉语研究与应用》第四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论对外汉语教材的实用性》,《语言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3期。

《汉语国际化进程中学科建设问题思考》,《世界汉语教学》2007年第3期。

《对外汉语语法教学研究综观》,《语言文字应用》2007年第4期。

《文化教学的刚性原则和柔性策略》,《海外华文教育》2007年第4期。

《对外汉语教材中文化偏误分析》,袁博平主编《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pproach to Applied Chinese Language Studies 》,Cypress Book Co. UK Ltd. 2007。

《对外汉语教学语法体系研究纵览》,《海外华文教育》2008年第4期。

《论对外汉语教材的科学性》,《语言文字应用》2008年第3期。

《普通话在国际汉语教学中的核心地位》,《汉语学习》2009年第2期。

《关于构建国际汉语教育学科的构想》,《世界汉语教学》2009年第3期。

主要研究领域

1.汉语语法

2.对外汉语教学

3. 国际汉语教育

研究生课程

1.对外汉语教学学科理论研究

2.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

3.语言流派与汉语语法研究

4. 汉语语法分析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⑵ 清华博士王进文的文章太犀利了,说出了大家的呼声。有法不依,那么法律只是一张废纸,希望能有更多的王进

政治学博士后、哲学博士王贾薄律师致清华大学王进文硕士的公开信
王硕士进文同学:
你好!
首先,请原谅我在你绑架了清华、绑架了博士、绑架了法律、绑架了民意、绑架了网络而展开维私权酣战之时冒昧打扰。之所以没有像你在致潍坊市长的公开信开头那样使用“尊敬的”敬语,是因为就学历而言,你是硕士,我是博士;就阅历言,我比你早10年入学吉林大学,吾之师弟显忠、师妹张姝曾是你老师,我乃你师叔也,且你在清华读硕士时,我曾以专家身份讲学清华,与你似有师生之分;从年龄看,我已年近四旬,属于你的叔伯辈,长幼尊卑宜有分别;就法学知识言,我是执业十余年的律师,而你虽研习法律十余年至今仍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学知识难说精湛。因此在无法对你的道德学识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之前,出于文俗和礼节,我觉得“你好”二字是比较礼貌、贴切的。称你为同学,亦非你的文盲崇拜者(前信中称你同等学力,你的追星族认为吾跟你一样写别字,看看崇拜你的都是什么文化层次)所理解的同学,是老师对学生的礼貌称谓。
你在写给潍坊市长以及山东省长乃至国务院总理的公开信开头,有句话带有明显语病,连小学生都能看出,即“我也服务于政府工作部门过”,规范汉语应为“我也曾服务于政府工作部门”或“我也在政府部门工作(或服务)过”,出此低级错误似与你自称的“博士”学历不符。且你仅在法制出版社是一职员,此乃事业单位,非政府部门。虽然你对村民、亲友多次吹嘘自己在国务院工作,是处级干部,说总理去清华选了三名学生其中就有你,最高法院肖扬院长也要你而你不想去,虽然你母亲李玉敏多次对村干部说“小文是处级干部,你们要常找他请教问题、汇报工作”,可这毕竟是捕风捉影之事,是你的幻觉和臆想。从下文“也在接受博士阶段的教育”,与信的题目《法学博士……》相矛盾,你今年9月才考取博士研究生,还有两年才能毕业,而你却以博士自居甚为不妥,你能否获得博士学位,要看你在今后能否完成学业、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德智体诸方面表现是否符合学位条例及清华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如果你被除名或通不过答辩,就获不了博士学位,你之言行可有违学位条例规定。接下,“‘我们就是没有素质!’事实上他们的表现也无愧于这句话,我觉得与您沟通会比较融洽。”此语缺乏过渡,前言与后语没有必然联系,既然你在开头即说对市长毫不了解,而在此又觉得与其沟通会比较融洽,有自相矛盾之处。“我与您素不相识,从无瓜葛,就像我与国家主席虽属校友,但关系如同你我”。此语有向市长、省长、总理等人炫耀与国家主席校友关系之嫌,不知你字后之意欲何为,能否告知,“有以教我”?你如果炫耀与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是邻国公民关系且名中有一字同,与美国总统奥巴马同是地球村村民,兴许能引起国际轰动,比绑架国家主席的影响更大。毕竟中国国家主席也得依法行事,不可能因与你是校友关系,就违背国法党规拿市长、省长、总理是问!虽然你对村民说什么“我岳父是中将,女朋友是农业部副厅级干部;我家的房子是状元楼,风水宝地,以后会成为名胜古迹!”可你也只是普通一民。你也坦承“我离家十年,求学京华,并非您治下的百姓”,虽然“父母与村里的人生活在您所负责的行政区域之内”,但从行政管理及行政诉讼关系的角度,你不具备行政行为主体、诉讼主体资格,作为北京市民,为何用网络大 字 报发难潍坊市长?“我以及委托我的村民并非是在向您乞求,而是在要求——要求您运用选民授予您的权力去为他们的权利服务。”,请问哪些村民委托你了?全村527户526户已经拆迁,你接受谁的委托了?你是律师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没有律师执业资格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是违反律师法及相关规定的。自称委托人,而没有被委托人,似有绑架民意之嫌。“我无意于也无能力去做农运主席或工运领袖”,学弟此言似乎太高抬自己了,事实上你只代表你一家私利,怎么能将此维私权行为与老一辈革命家领导工农群众进行革命运动相比呢?比喻欠妥且乏自知之明,革命前辈出生入死发动工农运动,是为天下劳苦大众得解放,而你是为了维护自家私权!“投身维权运动是非常崇高的事业”,此话过于绝对,要看你维的是什么权。如果你像革命前辈那样维护的是人民公权,那确实是崇高的;可你维的是你一家之私权,就难说是崇高了。“以这种方式向我表明了什么是潍坊式的斯文扫地”,你一家能否代表整个潍坊市?而将个人之境遇冠以潍坊式,有以偏概全之嫌,如果你冠以“中国式”是否更能起到绑架民意、制造轰动效应的效果?“竟然还有鞭炮声大作,某一群体正在庆祝胜利”,据媒体及诸多村民反映,所说的“某一群体”是全村527户村民中的526户!少数服从多数,群众意见必须尊重,这是党和政府一贯的政策。“从村民给我的电话中我可以听出恐惧”,这个村民应该是你父亲吧?怎么不直接称“家父”呢?当时就你一家还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其他村民还没有闲极无聊到给你这无关之人打电话的地步。“11月2日晚上,我家的玻璃全部被砸碎,无人负责。当然,我身在北京,没有亲眼见到,所闻可能异辞”,你字里行间全是“没有亲眼见到”“所闻”“听说”,作为学法之人,要务求证据确凿,言之有据。
“比起前不久复旦大学我的那位失去亲人的博士来说”,你作为在读博士生应该懂得复旦那位也跟你一样,不是博士而是博士生,学历是硕士或学士。“自知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会造次”,作为学法之人如此说可有不实之处,因为地方政府拆迁行为依据的《土地管理法》和《房屋拆迁条例》以及省市相关法规性文件,你怎么说没有法律依据呢?“如果这一切是不明身份的人干的,基于目前的行政责任及分工,那么您守土有责”,地方治安应由公安部门负责,市长不可能事无巨细。“毕竟我的选票决定不了什么”,进文同学又犯了错误,信开头就说不是潍坊市长治下的百姓,你哪来的选举权?又投的什么票?“那么潍坊市的治安与人居环境,与匪区何异?”请问你把礼仪之邦民风善良的潍坊说成匪区,1200余万潍坊人民答应吗?“我及我的家人到目前为止,没有见到拆迁协议书,没有见到强制拆迁通知书,没有见到开发商,没有见到任何书面文件,没有见到任何盖有高于村级别的印章的书面公告。”此言太不实事求是,作为学法之人应懂得,拆迁协议一般由村集体代表村民与开发商及相关部门签订,不可能一一与村民签订,拆迁公告、通知在市政府网站上早已发布多时,你视而不见,就认为没有,似乎与你的人品德行及自称的博士学历不符。“据闻,此间账目之混乱多达亿元。”你通篇充斥着“据说”“据闻”“听说”,文风、作风太不严谨,学法之人应言之凿凿,而不是什么“据说”“据闻”。“距离引起全国公愤的宜黄强拆自FEN不足一月”,此时你在做什么呢?据有人亲眼目睹,你正与一女(非那位“农业部副厅”)于自清亭前缠绵悱恻,为何没有义愤填膺、揭网而起?因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此乃国人传统价值理念,你虽自称为“法学博士”,亦不能过高要求于你。
“2010年年内,潍坊的法官索贿丢过丑,潍坊有过杀童事件轰传全国”,此事与你家被拆迁有何必然联系?余愚钝不解,望学生示其中奥妙于师长!“一概阙如”,你似有卖弄学问之嫌,作为今人,行文话语却用此生僻古语,似彰显不出你之学问,反而让人感觉画虎不成反类犬,不伦不类如吞苍蝇。“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这些都是应该主动公示公开的,是可以讨论、讨价还价的,是需要面对面谈判的。”作为学法之人应懂得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是抽象行政行为,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行政行为,都不是可以讨论、讨价还价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有征收土地的权利,拆迁条例赋予政府以行政强拆权利,违法抗拒拆迁征收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我个人研习法律十年,且决心以法律为业,我无法说服自己接受这样的拆迁决定。”前文刚刚提到未见到任何通知、文件,现在又说自己无法接受这样的拆迁决定,那你是从哪里看到、知道的拆迁决定?下文出现的“据说”又有待你调查核实,否则可有诽 谤之嫌。“请恕我无法对这番话予以举证”,刚才还说谁主张谁举证,结果半步不出就违背此法则,而对没有证据和证人证实的传言,你就公然作为论据,甚为不当。
“我们不想看到风筝会会场上的围堵,令友邦惊诧;不想看到政府办公大楼门前的围攻,令行人驻足;不想看到高楼林立的城市但却有成百成千成万脚无立锥顶无片瓦的村民——他们没有社保,没有养老金,不是市民,而只是无地的农民。”你似乎要以此种方式煽 动你家人对抗政府了,这可有违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拆迁条例之嫌。学法之人不相信法律,不遵守法律,不通过法律,而是崇尚、酝酿、策划使用暴力,似乎与你所受教育相悖,可以说你接受法学教育十余年是彻底失败了。“不知者或责有可逭”,此逭字你实有卖弄之嫌,在此运用实词不达义,文不对题,劝你改为“责无旁贷”,你可能在写信前刚查字典学会此字,即活学活用,精神可嘉,但不提倡。“参与者应明刑律典”,多有语病,甚不通顺,你想表达什么意思?是说参与者应按照公开的刑律进行惩治,还是参与者应明确刑法等其他法律?吾作为文学硕士竟看不懂你这法学硕士的自造词语,他人可想而知,实为一种悲哀。建议你向江苏省一位用文言文书写高考作文的中学生学习,如果用文言文写就此信,估计更会振聋发聩,一收奇效。“和光同尘”此成语用在此处,实与随波逐流、同流合污语义大相径庭,似显不出你之学问。“如果拆迁是公平的,就不会有村民采取这种方式维权”,学弟只“据闻”一面,而没有“听说”另一面,一些刁民为多占拆迁集体的一套房子而闹假离婚,制造枪支弹药与政府对抗,或星夜建房造墙多贪多占,或成钉子户抗拒拆迁,你以偏概全,非此即彼,这种绝对思维要不得。
在全国那么多暴力拆迁事件发生之时,如内蒙的子弹拆迁通知、自FEN抗争、跳楼拒拆,此时,你在干什么呢?有没有出于一名法律人的良知,上书有关部门?有没有在新闻媒体发过愤慨之言?据闻此间你正与人在紫光大厦觥筹交错,在东门外某餐馆对饮(非你的“中将”准岳父)。你既然有“作为知识分子,整个世界只要有一人不自由,自己便不是自由的。”胸怀天下之心,却为何此时成了旁观者、局外人?所以有清华人称你为“清华败类”,潍坊人称你为“潍坊耻辱”,虽言之过激,亦不无道理。“口惠而实不至则有损国家名器”,请你给师叔解释一下什么是国家名器?古代汉语中指国家的鼎柱器具,现代汉语则无此词。“伴随着推土机与村民眼泪的震耳鞭炮声”,你此时在京如何见过村民眼泪?想象的还是据说据闻的?526户村民放鞭炮,眼泪何来?是喜极而悲,还是在你信中“被流泪”?“村民们选择了上访,选择了诉讼,选择了法律途径,代表了对我们这个国家、政府和法律的信赖,这也是我作为一个法律研习者与工作者聊以自慰的地方”,连村民都能选择了法律途径,自称法学博士的人怎么不选择法律途径呢?“汽车炸弹与催泪瓦斯……伏尸两具,血流五步”,你如此煽动暴力,在此和平与发展年代,似乎有不和谐之嫌,有违法犯罪之倾向。我党的政治保卫工作甚为严密,你根本就没有荆轲刺秦的丁点机会。“目前中国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您能解决的,但在您的辖区内发生的问题,却是您能处理妥当的。”信的开头就明言“可以理解为给山东省长甚至更高行政首长(总理)的信”,而这个您字就不仅仅是潍坊市长,而是山东省长、国务院总理了,如果省长、总理也解决不了,你大 字报反映的问题又如何解决?“应当故意打不准——不把人家打死,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你的所谓“一厘米主权”高论,学长实不敢苟同。军人与警察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只要其服务的政治主体还没有倒台,他执行的命令就是合法的,故意打不准是违法的。你之意图是鼓动中国的军警专政力量,要学德国警察故意违背党和政府法令,纵容像你家人这样的对抗政府行为?有违宪法及刑法相关规定之嫌。“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你把当今中国政府比作路易十四时的法国暴政,没有可比性,似有不妥。“法律人非常敬重的江平先生对面当下法治的大环境,能做的只是呐喊”,你作为法律人,在全国各地那么多因强制拆迁而造成的流血事件之时,却没能呐喊出一声,只有在自身利益受损之时,才拍案而起,绑架民意,伪造头衔,进行维护自家私权的殊死战斗,引得众多不明真相之网友起而应之,舆论矛头直指党和政府,成功地达到了维护你自己私利的根本目的。诚如众多网友所言,你绑架网络、民意之举不过是为从政府那里多要点补偿款,从你虚构的138万元电话一事,可以看出你的要价不过如此,网友要求你公布此电话号码,他们去查,可你提供不出。潍坊房价与北京房价没有可比性,138万在潍坊可买4套100平房子,但你在北京却买不到像样房子。于是,听你小学同学在网上反映你向政府索要300万,欲在北京买房,遭到了政府的严辞拒绝,如对你破此例,那已经拆迁的526户村民也会不答应的,他们在街道干部的带头下在你考上研究生后为你捐款万余元,可没想到你到头来为了一己私利,就置他们的利益于不顾,让他们回迁无期,还胡说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给你的奖学金。人之无耻,但没想到你能到此地步!难怪村民和干部说你忘恩负义。甚至你的二舅李玉顺、村支书表哥李建华都因你为个人私利竟然胡说不认识他们,而气得说“王进文如果再进北三里,就打断你的腿!”所以,你现今是骑虎难下如坐针毡,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虽然你骗家乡政府派去的工作人员说你把老屋已卖给总政同学了,并故意把自拟的协议中“接收人”写成“接受人”,企图诱导工作人员签字以变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但均被工作人员揭穿、识破,连清华法学院领导也批评你出尔反尔、编造谎言。板桥先生的“衙斋卧听潇潇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道出了潍坊自古以来的官民和谐之传统,在历史上潍坊就少有农民起义,唯唐朝唐赛儿女流揭杆而起,共产党领导人民反抗腐败的国民政府,抗击万恶的日寇侵略者。在全国那么多的暴力拆迁事件中,山东省算是比较好的,几乎没有类似事件发生。可在你笔下却成了血流成河、村民暴动的壮举,如果让你来书写地方志,可真糟糕,史贵求实,后人会骂死你的。
“磨坊只系传闻,我没有亲见。”“北京三味书屋亲见”,你要明白德国不同于中国,其公民素质要比你及你家人高出数倍,所以其中产阶层处于绝对强势。你家老屋也无法与三味书屋相比,你父亲一农民工更与鲁迅先生不可同日而语。所以,你家的“房子当初建的很坚固,完全可以继续使用五十年”,亦没有成为文物古迹之必要,不能与德国磨坊相比,毕竟潍坊官员不是封建国王,他们可以进。“以法定方式正式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五个月以来,虽有市发改委等个别部门做肯定之回复,但其余石沉大海”,发改委等部门已作答复,你还需要什么信息?潍坊某些官员的态度“大大影响了您在我心目中预定的形象”,与潍坊市长有何直接关系?如果有关系的话,就理当与其上级山东省长、国务院总理亦有关联。你怎么不追根溯源,直指源头,而揪住一个既不是法律法规制定签署者,又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市长不放呢?依师叔之见,进文同学应直接上书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因为法律法规都是他们签署后公布施行的,全国的大小行政官员都受他们管辖的。
“作为一介布衣,恪尽公民责任,所做唯有发声,唯有呼吁,使更多的人知道发生过的不公与不义;至于呼吁后的结果,或许更糟,或许好转,或许难言;我所能做的只是尽我所学所能使之在尽可能多的媒体、网络及政府机关中知晓”,此话语病又犯,“在……中知晓”有明显语病,应为“使之尽可能多地为媒体、网络及政府机关知晓。”你在吉大法学院时怎么学的呀?虽然你是大专生,也不至于连如此简单的汉语语法也不会运用。再有请教,你“恪尽公民责任,发声,呼吁”是为了谁的利益?从你的字里行间和以往的所作所为,似乎只是维护你自家利益,此有自私自利之嫌,毕竟如你所言,中国社会目前是暴力、流血拆迁事件此起彼伏滋生蔓延,为何只为你自家呼吁、呐喊,而不顾及他人?古人还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之胸襟,何况是今天的“法学博士”。你“所陈诸项,并无夸张或涉嫌构谤”,可许多都是捕风捉影夸大其词,或道听途说或人云亦云,没有一句是证据确凿,此言行怎会无夸张或涉嫌构谤?“研习法律近十年,希望并不断呼吁以非暴力方式化解社会戾气,推进国家渐进式民主之发展,落实法治理念,并对国家前途抱有审慎之乐观态度。但您治下之行为恰恰与我之努力与预期相反,我甚至怀疑,您所治下之潍坊是不是要以制造一场辛亥革命的方式纪念辛亥革命”,你莫非要学做中山先生?可惜你的品德素养与中山先生相去万里,中山先生领导辛亥革命,是为了解放天下受苦百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而你煽动不明真相网友欲发动暴乱,是为了维护一家之私。依吾之见,如果广大网友知晓真相,是不会被你无理性地绑架于对抗政府以维护你自家私权的战车上的。届时,“当以叛国之名受审”者就不是潍坊市长、山东省长和国务院总理,而是学弟你了。“我可以选择出国,可以移民,可以用脚投票,可以楚材晋用,可以获得高薪,也可以随波逐流”,你既然这么多选择,可为何非揪住区区私利而不放呢?你曾向你表哥吹嘘你一月工资好几万,可为何为了比其他村民多得不应多的补偿款而不择手段?甚至威胁说要在美国、台湾等国内外媒体上发抗议信?恐怕是外国也不会收留学弟这种反政府情绪如此浓厚者吧?也不会收留一个法学知识、文学知识如此贫乏低下,却自以为是的人吧?也不会收留一个吃着中国政府的饭,拿着中国政府的助学金,而痛骂中国政府的学生吧?如果你继续妄为一意孤行,那么你的双手肯定是没资格投票了,至于脚能否投票,也要看你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我决不放弃自己的家人、房子和权利。”这一句话道出了你的心声,你应该把这句最核心最根本的话放在公开信的开头,或让其成为标题。你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之信条,却多次引述辛亥革命事例,“苟利自家生死以,不因祸福避趋之”,实在是愧对黄花岗72烈士的在天之灵。可别说你是吉大学士、清华硕士了,这两所高校会因你而蒙羞!信尾用了古人的结束语,可格式不对,古人是竖书,即使今人仿古语,也应讲究格式,文祺二字应在“即颂”下行后四字处。
此致(即颂)
祝安(文祺)
政治学博士后、哲学博士王贾薄律师
于2010年12月15日
时清华学堂失火后修复数日
上海大火妥善处置后数日
新中国镇反后60年镇压动乱后21年

⑶ 申卫星的个人成就

自1991年发表第一篇论文以来,共发表法学学术论文40多篇,其中被《新华文摘》转载2篇,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1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2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10篇,1篇德文论文,1篇论文被翻译为法文。 1.《环境权初探》,《中国环境管理》,1991年第4期;
2.《俄罗斯外国投资法述评》,《东北亚论坛》,1993年第4期;
3.《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新思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6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6年第2期和《高校文科学报文摘》1996年第2期分别转载;
4.《优先权性质初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4期;
5.《中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2期转载;
6.《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与江平教授、程合红博士合作),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7期转载;
7.《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8.《论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9.《论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法制日报》,1999年12月12日理论版;
10.《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人民法院报》,1999年8月11日理论版,(与韩世远教授合作);
1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
12.《合同保全制度三论》,《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13.《百年民法典》(译文,系德国科隆大学法律系霍恩教授为纪念德国民法典实施一百周年而作,发表于《新法学周报》(NJW)2000年第1期),《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中国民法学精粹》2002年卷全文收录,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9月版;
14.《论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该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1年第10期转载;
15.《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一般理论》,载王利明教授主编《中国物权法专题研究》(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
16.《中国未来民法典应设立优先权制度》,载王利明教授主编《中国物权法专题研究》(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
17.《期待权研究导论》,《清华法学》,2002年第1卷;
18.《所有权保留买卖保留买主期待权之本质》,《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中国民法学精粹》2004年卷全文收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版;被收入《中国法学文档》第三辑;
19.《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4年第4期转载,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4年第5期摘编,被《中国民法学精粹》2005年卷全文收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
20.《法律理论继受与法律科学化》,《法制日报》2004年1月18日;
21.《形成权基本问题研究》,《民商法论丛》第30卷;
22.《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5年第2期转载;
23.《自治与受制的法律基石——业主公约的基本法律问题》,《物权法报告》第一期,中信出版社2004年;
24.《附条件买卖中被分割的财产利益》(译文),《清华法学》第6期;
25.《法律制度形式合理化与法律的发展》,《民法9人行》(第2卷);
26.《权利一词何处来》,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5期;
27.《物业管理问题之组织法规制论》,与向磊等合作,《法大法律评论》第4卷;
28.《信心与思路:中国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建议》,《清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 2005 年第 8 期转载;
29.《论人体器官的捐赠与移植的立法原则》,与王琦合作,载《比较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 2005 年第 12 期转载;
30.《法律行为理论四题》,载《判解研究》2005年第4辑;
31.《宏观三思物权立法》,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该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6年第3期和人大书报资料中心《法学文摘卡》2006年第1期摘编;
32.《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中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必要性的多重视角》,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该文获2006年度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民法学科论文奖);
33.《物权立法的实用性与体系化》《东吴法学》2005年秋季卷,总第11卷;
34.《内容与形式之间:中国物权登记立法的完善》,《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该文被法国公证人理事会摘要翻译成为法文Entre fond et forme: perfectionment de la législation sur l’enregistrement de la propriété en Chine
35.《中国民法典的品性》,《法学研究》 2006年第3期,该文被《新华文摘》2006年第15期转载;
36.《中国物权立法中论争焦点问题探讨》,《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37.《浅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中国卫生产业》2006年第6期;
38.《溯源求本道“权利”》,《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
39.Die sozialistische Marktwirtschaft und das einheitliche chinesische Vertragsrecht,in Private and Commercial Law in a European and Global Context,Verlag Walter de Gruyter GmbH & Co KG,Berlin/New York 2006,S.125-142.
40.《被误读的中国民法与梦想中的中国民法典》,《光明日报》2006年7月25日第11版,分别被人民网、新华网和新浪网等多家网站转载。
41.《从〈物权法〉看物权登记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 2007年第9 期转载;
42.《〈物权法〉与农民权益保护》,《今日中国论坛》2007年第7期;
43.《物权法的时代意义》,《光明日报》2007年6月5日第11版,该文被《新华文摘》2007年第15期全文转载;
44.《时代发展呼唤临床法学》,《比较法研究》2008年3期;
45.《构建公权与私权平衡下的中国物权法》,《当代法学》2008年第4期。 1.《知识产权法》(与李建华教授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出版;
2.《物权法》(合著、第一作者),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3.《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上、下)(崔建远教授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
4.《合同法》(马新彦教授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出版;
5.《合同法》(修订本)(崔建远教授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
6.《民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
7.《北京大学法学网络全书 民法学、商法学卷》(魏振瀛教授主编),撰写其中的担保物权和占有部分,共计5万余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
8.《中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崔建远教授主编、申卫星副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6 月出版;
9.《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与美国 Scott Burris 教授共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 11 月出版,该书被美国SSRN收录摘要,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Asian Law Abstracts,Vol. 4,No. 11: April 21,2006;
10.《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
11.《物权法:以案说法》(主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12.《中国物权法:原理释义和立法解读》(参编),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
13.《物权法》(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8年5月出版;
14.《物权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8年8月出版。

⑷ 全世界比较知名的历史学家有哪些

、特奥多尔·蒙森克里斯蒂安·蒙森(德语:Christian Matthias Theodor Mommsen,1817年11月30日-1903年11月1日),德国古典学者、法学家、历史学家、记者、政治家、考古学家、作家,1902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他关于罗马历史的作品对当代的研究仍十分重要。他也是一个突出的政治家,曾是普鲁士和德国的国会会员。他对罗马法和债法的研究对德国民法典有着重大的影响。
2、阿诺德·约瑟夫·汤因比阿诺德·约瑟夫·汤因比(Arnold Joseph Toynbee,1889年~1975年),英国著名历史学家,他曾被誉为“近世以来最伟大的历史学家”。汤因比对历史有其独到的眼光,他的12册巨著《历史研究》讲述了世界各个主要民族的兴起与衰落,被誉为“现代学者最伟大的成就”。由于他的伯父也是一位历史学家,专门研究经济发展史,也叫阿诺德·汤因比,为了区分两者,人们通常都称呼二人的全名,以免混淆。
3、詹姆斯·哈威·鲁滨逊詹姆斯·哈威·鲁滨逊(JamesHarvey Robinson,1863.6.29-1936.2.16)美国历史学家,20世纪初美国“新史学派”的奠基人和倡导者。他曾兼任美国历史协会主办的“美国历史评论”副主编,1929年他当选为美国历史学协会主席,1936年在纽约去世。
4、克罗齐克罗齐(Benedetto Croce, 1866—1952)又译柯罗齐。意大利哲学家、历史学家,新黑格尔主义的主要代表之一。1883年在罗马上大学。20世纪20年代形成自己的新黑格尔哲学体系。1903年起主编《评论》杂志。1920—1921年任教育大臣。政治思想上一直是意大利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领袖人物。哲学上深受黑格尔影响,但认为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不够彻底。他把精神作为现实的全部内容,认为除精神之外单纯的自然是不存在的,哲学就是关于精神(全部存在着的现实)的科学,即纯粹的精神哲学。他的美学思想主要体现在《美学原理》中。
5、津田左右吉津田左右吉,历史学家。日本古代史研究第一人。岐阜县出身。1891年东京专门学校毕业。毕业后,成为满铁研究员,接受白鸟库吉的指导。1945年后他开始享誉日本学术界,1947年成为日本学术院院士,1949年被天皇授予文化勋章,1951年获文化功劳奖,1960年被美浓加茂市授予名誉市民。他的否定神话的“津田史观”成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历史学的主流。日本史学家对津田左右吉推崇备至,奉他为历史学的巨匠。
6、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著名哲学家、文学家,斯宾格勒于1880年出生于一个邮政官员的家庭,先后在慕尼黑、柏林、哈雷等地求学,最后以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德文:Der metaphysische Grundgedanke der Heraklitischen Philosophie, The Metaphysical Fundamental Thought in Heraclitean Philosophy)为博士论题于1904年4月6日在哈雷-维滕贝格大学获得了博士学位。毕业后先是在中学任教,后专事学术研究和私人写作。主要著作除了前面提到的《西方的没落》之外,还有《普鲁士的精神与社会主义》、《人与技术》等。
7、费尔南·布罗代尔费尔南·布罗代尔(1902 —1985 ),法国历史学家,年鉴学派的的第二代代表人。提出了著名的长时段理论。主要著作有《菲利普二世时期的地中海和地中海地区》、《法国经济社会史》、《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及《资本主义论丛》。
8、勒芬·斯塔夫罗斯·斯塔夫里阿诺斯勒芬·斯塔夫罗斯·斯塔夫里阿诺斯,希腊族,美国男学者、教授、历史学家,出生于加拿大温哥华,毕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在克拉克大学获文科硕士学位和哲学博士学位;曾任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历史教授、西北大学的荣誉教授和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的研究员。斯塔夫里阿诺斯博士曾因杰出的学术成就而荣获古根海姆奖、福特天赋奖和洛克菲勒基金奖。斯塔夫里阿诺斯教授于2004年3月23日在美国加州荷亚去世。
9、钱穆钱穆(1895年7月30日—1990年8月30日),字宾四,笔名公沙、梁隐、与忘、孤云,晚号素书老人、七房桥人,斋号素书堂、素书楼。江苏无锡人,吴越太祖武肃王钱镠之后。是中国现代著名历史学家、思想家、教育家,中央研究院院士,故宫博物院特聘研究员。中国学术界尊之为“一代宗师”,更有学者谓其为中国最后一位士大夫、国学宗师,与吕思勉、陈垣、陈寅恪并称为“史学四大家”。
10、赫伊津哈赫伊津哈,荷兰文化史学家。1891年考入格罗宁根大学学习文学和梵文,1915年起任莱顿大学教授,1932年任校长。1942年被德国纳粹逮捕囚禁,1945年荷兰解放前夕病逝。通过描述不同文化间的差异,强调指出世界文化的相互关联。主要著作有《我的历史之路》、《中世纪的衰落》、《明天即将来临》、《游戏的人》等。
11、伊曼纽尔·莫里斯·沃勒斯坦伊曼纽尔·莫里斯·沃勒斯坦(1930年9月28日—),美国学者。出生于美国纽约。美国耶鲁大学高级研究员,任教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宾厄姆顿分校社会学系。著名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国际政治经济学家,新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世界体系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主要著作有《现代世界体系》、《历史资本主义》、《知识的不确定性》等。
12、费正清费正清(John King Fairbank),美国籍,盎格鲁-撒克逊人,1907年5月24日出生于美国南达科他州,1991年9月14日逝世于美国剑桥,享年84岁。是哈佛大学终身教授,著名历史学家,美国最负盛名的中国问题观察家,美国中国近现代史研究领域的泰斗,“头号中国通”,哈佛东亚研究中心创始人。生前历任美国远东协会副主席、亚洲协会主席、历史学会主席、东亚研究理事会主席等重要职务,还曾是美国政府雇员、社会活动家、政策顾问。费正清致力于中国问题研究长达50年,从他进入牛津直到他1991年去世,他的著作绝大部分都是论述中国问题的。
13、陈寅恪陈寅恪(1890.7.3—1969.10.7),字鹤寿,江西修水人。中国现代集历史学家、古典文学研究家、语言学家、诗人于一身的百年难见的人物,与叶企孙、潘光旦、梅贻琦一起被列为清华大学百年历史上四大哲人,与吕思勉、陈垣、钱穆并称为“前辈史学四大家”。著有《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元白诗笺证稿》《金明馆丛稿》《柳如是别传》《寒柳堂记梦》等。
14、陈垣陈垣(1880.11.12-1971.6.21),汉族,广东新会人。字援庵,又字圆庵,出身药商家庭。中国历史学家、宗教史学家、教育家。主要著述有《元西域人华化考》《校勘学释例》《史讳举例》及《通鉴胡注表微》等,另有《陈垣学术论文集》行世。与陈寅恪并称为“史学二陈”,二陈又与吕思勉、钱穆并称为“史学四大家”。他的许多著作成为史学领域的经典,有些被翻译为英、日文,在美国、德国、日本出版,毛泽东主席称他是“国宝”。
15、吕思勉吕思勉(1884.2.27—1957.10.9),字诚之,笔名驽牛、程芸、芸等。汉族,江苏常州人。中国近代历史学家、国学大师。与钱穆、陈垣、陈寅恪并称为“现代中国四大史学家”(严耕望语)。毕生致力于历史研究和历史教育工作,先后在常州府中学堂、南通国文专修科、上海私立甲种商业学校、沈阳高等师范学校、苏州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沪江大学、光华大学等校任教,曾担任光华大学历史系主任、代校长。1951年入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任教,被评为历史学一级教授。代表作品有《白话本国史》《吕著中国通史》《秦汉史》《先秦史》《两晋南北朝史》《隋唐五代史》《吕思勉读史札记》《宋代文学》《先秦学术概论》《中国民族史》《中国制度史》等。

⑸ 清华大学航天航空学院流体力学专业博士张瑞,有这个人吗

有啊,原来哈尔滨工程大学船舶工程学院保研到清华的硕博连读,你想干嘛?她当时在哈工程的时候最后总评成绩97+,最厉害的是在本科大二评奖学金的时候,获得了校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高等数学全校第一名奖学金,陈赓奖学金总奖金金额高达28400元的奖学金。简直就是我们学校的神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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