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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4-12-06 19:53:33

❶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一)学生考勤制度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大学生的组织纪律性,促进大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学习活动,特定本制度。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劳动、军训、社会实践、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三、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找导员系部相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四、学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五、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导员、班长协同进行,导员、班长对学生考勤全面负责,任课教师对自己任课学生进行考勤。 六、每门课的任课教师可以自选时间进行点名考勤,检查学生出勤情况,点名不到,即以旷课处理。对实验、实习环节必须全部点名。 七、对旷课、假满未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丰任、班干部应给予帮助和教育,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旷课并离校一天以上的学生,班长必须向导员、系办公室汇报,由系办公室向有关部门汇报。 八、学生请假的手续与审批权限: 1、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 2、学生假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必须书面(信或电报)向系领导请假,返校后凭当地医疗机构或家长的证明销假; 3、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4、正常学习期间,请假二天以内者,必须经导员同意;请假二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班主任同意后,由系领导审批,并报学工部备案,请假两周以上者,经导员、系领导、学工部同意后,由主管学生管理的校领导审批,并报学工部备案。 5、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学生个人外出请假必须经导员同意,由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同意,并报学工部备案后方可离校, 6、学生外出实习、实践期间的请销假由带队老师负责, 7、学生参加各种文体比赛及活动,不能照常上课或参加考核的,由主办部门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 8、考核、考试期间不准请事假,对重、急病者需有校医的证明,并由主管教学系领导严格审核控制。 九、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牡丹江大学学生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十、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化工系学生工作领导组 十一、本制度自二OO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二)教室规则及管理制度1、教室规则(1)课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擦黑板和课桌)按时进入教室坐好,上课时教师进入教室,班长喊起立,教师答礼后坐下,下课时班长喊起立,教师答礼后下课。(2)班长负责检查各节课的到课人数,并向任课老师报告,由老师记在教室日志上。(3)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师秩序,认真听讲,独立思考,教师提问时应起立回答,发言要举手。(4)上课时不迟到、不早退、不会客、不无故旷课、不得赤膊和穿拖鞋进入教室。(5)学生上课因故迟到,须在室外喊“报告”,经授课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6)在课余时间不得在教室拍球、蹦跳、喧哗、保持室内肃静。2、教师设备管理(1)教师的课桌椅均按定员配备,每个同学必须认真爱护。不乱搬、乱换,开大会需要带桌椅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不得将桌椅带出校外或带回宿舍。(2)要爱护教室的门窗玻璃,轻开轻关,开后挂好挂钩,关后插好插销。(3)不得在桌、椅上乱画、乱刻、乱写、乱踩,如有损坏,须按价赔偿。(4)节约照明用电,晚上学习时,人少少开灯,人走全关灯,并锁好门。(5)爱护取暖设备,不敲打、不攀登暖气管道和暖气片。(6)使用和管理班里录音机的规定如下:A、每班必须组成管理组,负责录音机的管理,管理组由班长负责, 因不负责造成录音机损坏或丢失,由班级自费修理及赔偿。B、在课间十分钟不得收听录音机。(三)劳动卫生检查、奖惩制度1、 教室卫生(1)建立教室卫生值日制度。(2)经常保持地面、墙壁、门窗、玻璃清洁。(3)不要随地吐痰、扔碎纸和果皮等。(4)各班要每天安排值日,每周三下午要进行全面大扫除,系部领导、学生会进行联合检查。2、 环境卫生(1)建立环境卫生制度,各班卫生所辖卫生区必须定期打扫。(2)卫生区要求保持干净无废纸、落叶,皮核等杂物。(3)值日生清扫卫生时,不得将本班的垃圾扫到其它班的卫生区,垃圾必须当时处理,不得拖期不处理。如经发现,视情节处理。3、 环境卫生抽查制度(1)每周三下午由系领导、生活部组织检查,并不定时进行卫生抽查,分别进行打分。(2)每次检查做好记录,进行统计,每周评定优秀。(3)每班劳动委员将每次检查结果向导员汇报并在班内口头公布,并提出要求,以求改进卫生状况。4、 教室卫生检(抽)查制度(1)地面干净,无碎纸、无灰尘,无死角等。(2)桌椅摆放整齐,无损坏。(3)桌面干净,没有乱画现象。(4)墙壁干净,无灰尘。(5)室内布置整齐,有条理。(6)黑板干净无损。(7)门窗、玻璃干净无损。(8)暖气片干净无损坏,灯管、灯座无灰尘、无损坏。5、 奖惩办法(1)卫生检查每周公布一次,每月汇总一次,名列前茅的班级和检查合格的班级参照《奖学金发放办法》的有关条例给予奖励,对于不达标的班级给予处罚。(2)卫生检查的结果作为评定先进班集体的重要标准之一。(四).自习制度1 要保持教师安静,不得大声说话讨论问题,以至影响他人的学习。2未经批准,不得在自习时间搞其他活动(班会除外)。3任课教师将根据需要在自习时间进教室进行辅导,学生将深思不解的问题提请老师帮助解答。4要有效利用时间,不得随意延长自习时间,以免影响健康(学生晚上9:30必须离开教室,不按时离开教室或不按时回宿舍就寝,按违纪处理)。(五).食堂规则1、学生要按时间到食堂就餐,自觉维护和遵守食堂就餐纪律。2、学生买饭应到指定的地点。按先后顺序排队,不准敲打餐具、不准夹塞带买、不得乱挤、乱抢、不得喧哗打闹。3、注意节约,不得随意浪费粮食。4、保持食堂卫生,剩余残汤及洗碗水要倒到指定地点,不得到、倒在饭桌或地面上。5为了保证食堂安全和卫生,任何就餐人员不得进入操作间。6学生要尊重食堂工作人员,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如果有意见可通过组织反映,不准与工作人员吵闹。 (六).两操制度1、 各班需按计划指定地点,按时列队出操,队列要整齐。2、任何班级和个人未经学生处批准,不得擅自决定不出操,也不得在上操时间进行其他活动。3、早、间操开始之前,体育委员要负责清点本班出操的人数,并及时向学生会体育部值班人员汇报,值班人员要严格核查核实,体育部和各班体委要做好记录。4、要严守出操纪律,不得喧哗打闹,要做到动作整齐、秩序井然,切实起到锻炼身体的作用。 (七)、学生安全管理制度1、学生的治安管理是学校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对于预防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预防和减少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治社会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自觉维护学校内部公共场合的秩序,遵守教学楼、宿舍楼、运动场、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合的各项规定。参加公共活动不准打闹起哄、不准损坏公物,不准随意挪动公共设备,不得破坏公共秩序。3、妥善管理个人财物,防止丢失被盗。一旦发生被盗案件,应及时保护现场,并迅速通知保卫部门开展侦破工作。4、学生在校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院规。5、学生在校外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安全,如有违反规定或由于个人原因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自负。6、学生在校外滋事或与社会上其他人员发生磨擦,学院除保护其人生安全外,其他一切概不负责。7、对违法学生,保卫部门有权将其递交司法机关。(八)一日行为规范1、起床: 听到起床铃声响后,应立即起床,整理内务。2、早操: 以班为单位,在规定的地点集合,整队上操。有事、有病者需提前请假,经班主任、相应系部或学生处批准,由体育委员报学生会有关人员复查。任何人不得无故留在宿舍楼内。3、洗漱: 早操结束后学生返回宿舍洗漱,并整理内务卫生,值日同学按要求清扫环境卫生。4、早饭: 洗漱、清扫完毕,在规定时间内到饭厅就餐。5、上午上课: 提前十分钟进教室,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课间尽量不要回寝室。 6、课间操: 上课间操一律以班为单位集体进行。7、午餐: 任何人不得提前就餐,就餐时必须遵守食堂规定,服从管理人员和学生会干部指挥。8、午休: 学生一律按时到宿舍午休,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打闹、玩耍、唱歌及从事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9、下午上课: 听到预备铃响后,及时整理好内务,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进行课间10分钟活动。10晚餐: (同午餐)。11晚自习: 自习期间不得在教室打闹、喧哗。12就寝: 学生最晚应在熄灯前回到宿舍准备就寝,听到熄灯铃声后应立即熄灯就寝。就寝后,必须保持安静,不准点蜡、说话、抽烟、阅读书报、收听广播录音等。

❷ 大理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连大学学生规定如下:
1、学生住宿管理是育人的重要环节,管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原则。为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的学生宿舍以及所有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的管理。
3、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对待学生要态度和蔼。要善于管理,敢于管理,勤于管理。要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工作水平,增强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
4、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学校要求住宿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道德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❸ 大学生课堂管理规定

一、奖惩制度

第一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明之星”或其他单项称号。

第二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嘉奖、发给奖状、证书、奖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明之星”事迹材料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⑤留校察看⑥勒令退学⑦开除学籍。

第四条对第三条中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其他处分一年内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个人申请可撤消处分,经教育不改者报市教委批准开除学籍。

二、考勤制度

第五条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时间作息,上课、自习、劳动、政治学习、班团活动、集会、两操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凡需请假一节课者,必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必须经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由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三天(一次性)。请假必须由家长或医院出示请假条或证明,假期完毕,按时返校,且应及时销假。

第七条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或离校,否则以迟到早退论处,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半小时以内)折算旷课一节。

第八条全期累计旷课两天(14节),给予警告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三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五天,给予记过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七天,给予记大过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九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十五天以上给予处分勒令转学。

三、课堂制度

第九条课堂是教师授课、学生学习的主要场地,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

第十条集中精力,认真听课、作笔记,不得讲小话,做小动作或上甲课做乙事,不得看其他外书籍。

第十一条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否则按第七条处理,因故迟到或早退,必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方可走出教室,进教室必须报告。

第十二条尊敬老师,讲礼貌,上下课教师进出教室,学生必须全体起立,课堂提问或作答,必须先举手,经老师同意后方能起立提问或作答。

第十三条学生进入学校、教室,必须注意仪表整洁,不得穿拖鞋、背心、裤,不得抹口红,涂指甲油和纹身,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佩戴各种“吉祥物”,不得穿高跟鞋,体育课不能穿皮鞋。

❹ 求一篇大学生纪律管理制度。

转摘的资料: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基础文明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共同创造一个优美、安静、舒适、文明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大学生,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文明学习,文明生活,做文明的大学生。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1 .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堂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上午上课时间不得开展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2 .自觉维护教学秩序,禁止在图书馆和教学大楼内举办舞会 ( 节假日除外 ) ;禁止穿拖鞋、裤衩、背心进入教学区;严禁在教学楼附近进行体育活动;严禁在教学大楼内滑旱冰、骑自行车和高声喧哗等;

3 .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考试作弊。

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

1 .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树木花草;

2 .男女交往,文明大方,举止得体;

3 .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在集体活动中,不鼓倒掌,不起哄;

4 .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觉将废弃物品投入果皮箱内,严禁随地吐痰;

5 .通知、广告、海报、标语等经批准后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6 .禁止雨雪天穿越足球场,禁止翻越栏杆;

7 .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刻;

8 .禁止在操场等地露宿,严禁在教室和实验室睡觉;

9 .严禁打麻将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10 ,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第四条 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宿舍环境。

1 .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时起床,按时熄灯就寝,严禁夜不归宿;

2 .午休和晚上熄灯以后,严禁从事任何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3 .禁止私自拆装宿舍设备;

4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5 .禁止在异性宿舍长时间逗留,严禁留宿异性;

6 .禁止学生在宿舍内抽烟;

7 .严禁在宿舍点蜡、违章使用电器和各种明火炉,严禁生火做饭;

8 .按时打扫卫生,保持宿舍干静整洁,争创文明宿舍;

9 .严禁学生在外租房住宿。

第五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天之内由班政治辅导员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由系领导审批。

第六条 对违犯本规定的人员,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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