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生袭警
A. 请问有谁知道去年北京地铁那个袭警并叫嚣谁没读过法,最多拘15天的22岁大四女生最终怎么判刑吗
今天查了下后续,是2019年2月13就判刑了,入狱六个月!2019年5月10号到期被放出来了。加上拘留的1个多月,合计呆足六个月,过年也是在牢里过的,解气!!!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刑初36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汐黛,女,199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大学×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柱,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党占荣,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汐黛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汐黛于2018年11月11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八通线管庄站西厅安检处,因携带水果刀进站与安检员发生纠纷。在民警王某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时,被告人张汐黛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地铁站闸机口处踢踹民警王某大腿,后又在地铁站警务室门外过道内击打民警王某面部。被告人张汐黛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汐黛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被告人张汐黛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汐黛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张汐黛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被告人张汐黛已签字具结,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汐黛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汐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B. 孟昭阳的人物生涯
1979-1983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
1994-1996 公安大学研究生课程班学习并结业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理事
2005年 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
2007年 公安部优秀教材二等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2008年 被评为北京市师德先进个人
2009年 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
任职以来主要科研项目及成果目录: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首都社会发展中的价值评估,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
2.治理解决暴力抗法、袭警问题研究,公安部项目;
3.治理解决暴力抗法、袭警问题社会学分析,公安部项目;
4.治安调解问题研究,公安大学项目。
近三年论(译)著、教材、教学研究或在实验及其他科学技术方面成果:!! ko Rn
1.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反思与重构,载公安大学《优秀教育教学研究成果选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2;
2.警察法的界定和地位,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5);
治安调解的科学界定和适用范围与条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6);
3.治安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9(1);
4.教育教学成果:法学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形式及应用。
孟昭阳简介
科室: 山东省中医院心内科
职称: 副主任医师 副教授
擅长: 中医药方法治疗冠心病,各种复杂心律失常、难治性心力衰竭以及风湿性心瓣膜病疗效显著。神经内科疾病,尤其是脑血管病、帕金森氏病及老年期痴呆等。
医生简介: 孟昭阳,男,副主任医师,副教授,综合内科副主任,1985年由山东中医学院毕业,分配至山东省中医院工作至今,曾于2002年-2003年于北京朝阳医院进修学习冠心病的介入治疗。从事中医心血管临床工作二十余年,擅长中西医结合诊治心血管专业常见病及疑难病,尤其以中医药方法治疗冠心病,各种复杂心律失常、难治性心力衰竭以及风湿性心瓣膜病疗效显著。发表论文10余篇,编写学术著作3部,主持、参加科研课题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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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殴打辅警构成袭警罪吗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新增了袭警罪这个罪名。但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存在一个错误认识,即认为“辅警不是警察”,认为只有打了警察才构成袭警罪。否则,打了辅警只要达不到轻伤,就没事,不用负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
殴打辅警构成袭警罪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健勇律师解答:
构成。
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机关破解任务繁重与警力紧张矛盾的现实选择,在协助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辅警也是警,虽然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他们在公安民警指挥下实施的行为亦属国家公务活动,应视同民警执行公务。民警、辅警的执法行为具有一体性和整体性,不可分割,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保护。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健勇律师解析:
袭警罪前身为妨害公务罪第五款的“暴力袭警条款”,《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此条款基础上对其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和增补,最终将其设定为独立罪名。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与妨害公务罪相比,其行为对象和行为手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行为对象上看,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则更加广泛;从行为手段上看,成立袭警罪所要求的行为手段必须具备暴力性,并特别规定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从严处罚,而对于未达到暴力程度的行为手段(如威胁等)则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行为方式上,将袭警罪划分为“暴力袭击”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两类;在法定刑上,将袭警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划分为两档刑罚,并将法定刑上限由原来的三年有期徒刑上调至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健勇律师简介
本人毕业于北京大学(自考)法学专业!执业以来代理多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擅长解决合同、家事领域疑难复杂案件及刑事诉讼领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