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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大学生

发布时间: 2021-02-14 06:19:38

⑴ 近期,松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大学生故意伤害案:陆某将好友曹某打伤,致其脾脏破裂被摘除。经审判

曹康固有不对,但却是属于道德谴责,曹康将人打到重伤,确是触犯了法律。总体而言,现在已经不是快意恩仇的江湖,而是法制社会。尤其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

⑵ 在校大学生发生民事诉讼败诉对学生毕业证有影响吗

毕业照和民事案件没有任何瓜葛,只要你学完该学的学科,学校肯定会给你毕业的!

⑶ 面对大学生冤案,大学生要怎么办

冤案就是没有罪而被当作有罪判决或受处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回、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答的案件认为有冤情,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⑷ 加拿大一大学生将自己全家四口割喉,法律是如何审判的

加拿大没有死刑吧,又是英美法系,应该也不承认无固定期限刑。所以应该是按照四个版谋杀罪合权并叠加刑期,判坐牢一两百年吧。
虽然我们笑话这种一两百,甚至几百年刑期的判决意义,但他们认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不能判无期徒刑,这是不负责任的判法。

⑸ 我是在校大学生法官说会把审判决定书发往学校,这对于我专升本有没有影响

你不能专升本了,专升本考试有一个规定是参加的考生不得有违法犯罪的记录

⑹ 求一则故事,讲的是三个大学生犯罪被处死的故事。

有三个高等院校的毕业生,第一个成绩优秀;第二个成绩良好;第三个勉回强混了一张文凭。
毕业典答礼结束后,三个人跑到夜总会恣意妄为,不慎卷入了一宗犯罪活动,最终被判处死刑,并要在断头台处死。
刽子手把第一个学生带到刑场,问道:
“要不要蒙上双眼”?
“不”!
“脸朝上还是朝下”?
“朝上”!
刽子手把它捆绑起来,放上断头台,一揿按钮......铡刀没有落下来。
“奇迹啊,这是上帝的旨意,连断头台都失灵了”。刽子手说,“祝贺你,你自由了,走吧”。
第二个毕业生被带到刑场,情形和第一个一模一样,他也自由了。
轮到第三个学生上刑场了,刽子手问:
“要不要蒙上双眼”?
“不”!
“脸朝上还是朝下”?
“朝上”!
他被捆绑起来放在断头台上,刽子手刚要揿动按钮,该学生突然惊叫起来:
“等一等,你们的铡刀有问题,我已经发现它的毛病在哪儿了”!

⑺ 大学生涉嫌犯罪该不该起诉

并非“刑不上大学生”
现年岁的小王(化名)是南京某大学2000级计算机系的学生。2002年10月29日,他因涉嫌偷窃同学的手机而被抓并移送检察院起诉,此时离他毕业还有5个月时间。
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发现,小王平时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都不错,当时偷窃只是临时起意。考虑到小王的家庭环境良好,其本人可塑性很强、完全有挽救的可能,于是对小王实施“暂缓不起诉”考察5个月。
今年1月7日,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派专人到小王所在学校宣布了《暂缓不起诉决定书》和“帮教实施方案”,该校校长认为,这不仅给了小王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也给其他同学一个警示,并同意保留小王的学籍。小王则泪流满面地当众表示,今后一定要遵纪守法,用优异的成绩来回报社会。此案的承办人员之后多次去小王所在大学走访,证实他被宣布暂缓不起诉后,能认真学习、严守校纪,生活中还能主动关心同学。其父母多次向学校和检察院表示感谢,称他们让小王走向新生。
“对一些偶犯、初犯、犯罪情节不严重的学生,希望学校今后慎用开除学籍的惩罚措施,给他们一次改过的机会。”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兴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但他同时表示,在意见中明确地表明了要按照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处理,检察院不可能对严重犯罪的人网开一面,所以绝非有些媒体所指责的“刑不上大学生”。
之前有媒体将“暂缓不起诉”写成了“暂免不起诉”,导致了一些误解发生。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有起诉和不起诉的权力。而一般不起诉分为三类,一种是存疑不起诉,比如证据疑问等,一种是相对不起诉,比如嫌疑人是犯罪,但是程度较轻或者没有必要起诉,最后一种是绝对不起诉,也就是不犯罪,所以根本不用起诉。
现在对犯罪大学生采取的正是第二种,相对不起诉,即暂缓不起诉。黄兴武之所以为失足大学生“求情”,是2000年他经办的一件案子给他的触动。那是南京某高校一个学生,有一天晚上在网吧上网后回宿舍。回宿舍的路上有一个斜坡,正好旁边就是一个超市一排窗户。当时时间已晚,这个学生还没有从上网的兴奋中脱离出来,手不自觉地在窗户上划过。正巧当晚超市有扇窗户没有关,轻轻一推就开了,这学生便进去拿了复读机、随身听等物品,价值1000多元。当他第二次又想来行窃的时候,被守候的工作人员一把拿住。
黄兴武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这个学生的家庭状况并不差,第一次犯案并没有预谋,纯粹是临时起意。就在还没有起诉,他想和学校沟通一起帮教这个学生的时候,却传来了该大学已经将其开除的消息。
黄兴武觉得,在法院还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况下,学校就根据校纪校规将其开除,实在不能不说让人觉得遗憾和痛心。黄兴武介绍,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案件中有80%左右是盗窃案,金额都不是很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比较小。而且这些案件在起诉到法院后,又有70%被单处罚金。如果一旦学生犯罪学校就一概将其开除的话,那么对当事者的教育意义未必就有效果。而且,失去学籍的学生在生活和心理上都会有负担,而这些不安定因素又转嫁到了社会,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黄兴武表示,一些学生犯罪性质不恶劣,且只是一时糊涂,如果在法律的范围内,对他们从轻处罚,进行有效帮扶,他们会很容易醒悟过来,且以后的犯罪率大大降低。相反地,如果不视情节轻重,一旦发现,就对问题学生开除学籍,赶出学校,“这样毁掉一个人是很容易的。”
有的学校领导认为对犯罪较轻的大学生实行暂缓不起诉起不到警示的作用,而黄兴武却认为有了网络化的帮教,可以对学生从法律、道德、心理等各个方面进行帮扶,不仅能挽救当事者,更能在学校的其他同学中深入地开展法律教育,效果远远比简单地开除好的多。
据跟踪调查,实施了暂缓不起诉的学生中,均没有重新犯罪,过去在中学生中也做过,其中有两个还考取了大学,所以检察院完全有信心坚持下去。中心的成立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现在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不仅局限在避免刑事犯罪上,还扩充到未来的职务犯罪上,毕竟大学生是国家的栋梁,将来可能会担任重要的职务。
校方有点不同看法
南京大学浦口校区保卫处姚处长表示,国家和家庭培养一个大学生不容易,但个别学生往往会在一念之间做出蠢事而毁了自己。如何在惩处他们的同时挽救这些学生,这是一直困扰高校的问题。他表示他相信这个预防中心对维护大学的正常教学秩序、依法处理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预防和减少在校大学生犯罪方面,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南京工业大学浦口校区学工处朱处长说,他本人和南京工业大学的相关领导都仔细看了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草的“意见”,觉得他们的这项措施非常人性化,的确是从关爱在校大学生成长的角度出发的。
但是他对其中“凡(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这条,有点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这条与教育部的规定不符,他建议,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能先和学校进行足够的沟通,以利于解决此事。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孟建华说,去年南京市的200多名不起诉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在校大学生。现在有了中心,反映出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意预防犯罪。但是,挽救不等于放纵,检察机关对在校大学生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是一概地不起诉,否则怎么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大学生要懂法
2002年1月,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曾收到两位人大代表的议案,反映在校大学生犯罪率有上升的趋势。
据权威数字表明,从1999年到2002年底,浦口区内的大学在校生犯罪案件共27件27人(女学生4人),其中盗窃案件有24件24人,抢夺、寻衅滋事案件1件1人,故意伤害案件1件1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件1人。在这些案件中共有10人被批准逮捕,23人被提起公诉并作有罪判决。
黄兴武分析了在校大学生的犯罪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虽然大学里有法律常识课,但是真正到了用法的时候却暴露出学生并没有真正懂法。比如有个女生和男友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又不敢向家里拿钱打胎,便把手伸向要好的同学。她将被害人的银行卡偷到手,并用以前就获知的密码取走了3000元钱。当检察官找到她时,她竟然认为这并没有什么,拿了钱,还给她就是了,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又比如一个男生曾经有过嫖娼的经历,当有同学叫嚷要寻找刺激的时候便主动提出来介绍小姐,事后,这个男生竟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可以说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依法办案是不变的原则
“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由浦口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区公安局,区法院,团区委,大学和社区等联手,以研究、探索、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的途径,以及如何更好地处理在校大学生犯罪问题。中心将定期组织交流预防、处置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并与法院一同选取典型案例到学校公开开庭。中心将与各方共同研究对在校大学生案件的处理和帮教问题。
中心成立的当天,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拿出了一份“关于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理实施意见(讨论稿)”,强调对犯罪大学生的处理的原则是“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因事、因人而异地处理违纪违规或一般违法犯罪的在校大学生”。
这份意见提出,对于一般违纪违规的在校大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慎用开除学籍的处理手段。对于在校大学生涉嫌一般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且不属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八种犯罪的,一般不采用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经过公安、检察、学校联合调查后,可交学校作行政处理。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针对不同情况,有选择性地对有帮教条件和具有可塑性的初犯、偶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情节、作案手段以及犯罪动机,检察机关可相应做出暂缓不起诉的决定,考察期满后,凡是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检察机关认为,适用暂缓不起诉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无前科劣迹,在校学习表现一贯较好。二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能如实供认自己罪行有悔改决心的,积极退赃退赔的,有帮教条件,能继续完成学业的。目的是为了从感化、挽救和改造等不同角度,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对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进行综合治理。

⑻ 关于大学生犯罪的案例

案例一
2005年9月下旬,浙江温州警方宣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28”跨省版抢劫杀人案权告破。令人震惊的是,干下抢劫杀人重案的犯罪嫌疑人罗吉军和卓科,竟是从长沙岳麓山下某知名高校走出来的“天之骄子”。而他们作案的动机,则是为了获取创业的“第一桶金”,早日实现当老板的梦想。警方同时查明,他们此前还在深圳劫杀了一名的哥。
案例二:马加爵锤杀同学案。
案例 三:清华学生动物园硫酸烧狗熊案。

⑼ 作为一名大学生,如何去法院旁听

只要案件是公开审理的.公民都有权利旁听的.就看法院是否让你进了.

⑽ 微信解封入罪案两名在校大学生被判刑,你觉得合理吗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随着人们收入的上升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的安全性。手机也逐渐的在社会当中普及了起来,然而说到用手机就肯定离不开手机的一些应用,比如说微信。微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福利了我们的生活,我们现在可以说是人人都需要用到微信。但是在网络上却有一些关于微信泄露个人信息的一些案件的发生。就比如热点上的一些微信解封入罪案,这一个案件也是泄露了个人信息。甚至是帮助一些不法分子他们解封,而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审判,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却有两名在校大学生被判刑。以下所述便是我对这件事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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