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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2-21 12:21:28

1.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介绍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1是一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对厦门大学本科生的一则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准则。

2. 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全文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因病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学校医院的病假条。
(二)因事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三)两周以内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四)因事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办理。
(五)学生请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教务处销假。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通常为四年,城市规划、建筑学等土建类学科专业为五年。学校实行学分制,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八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在规定的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九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章 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条 学校实行辅修、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在校学生如学有余力,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明书”。“辅修专业证明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双专业证明。双专业证明体现于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合格且未受过处分的在校生有资格申请辅修、双学位、双专业,其申请程序为:学生在第四学期末向双方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院情况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批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学院将批准修读本学院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
(一)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也相同时,不须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补足。
(二)所申请的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三)获得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相应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如果在毕业时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分要求而放弃,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声明后,其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四)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向修读学院提出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八条 已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如未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但符合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可改为申请辅修。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四章 选课
第二十条 各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必修课分为综合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选课内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通过选课系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输入每学期的选课信息。学生输入选课信息后,必须认真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并予以确定。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数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将被视为未获得该课程的听课及考试资格,学生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按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及校医院、体育部和武装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须用其他课程补足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自学方式修读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但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办理该门课程的免听或免修手续。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七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
(一)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须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
(二)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评定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的百分比一般分别占60%~70%与40%~30%。
(三)学生凡因考试安排冲突、患病住院或突发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试,须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八条 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对考核成绩为F的课程,学生如欲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均应重修。重修课程按上级批准的学分制收费办法缴纳费用。
(二)在校学习期间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一条 凡已选课修读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考核成绩采用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其中,采用提高型附加题考试的课程考核成绩采用A+、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同时,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载为F),并在其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建议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学生本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各专业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10%。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第一学期;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已提出毕业申请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于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进行。办理程序为: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院考核后,由转入学院于放假前上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学院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入学起在校学习两年内转专业最多可申请一次;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两年者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校;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应予退学;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
(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六周(含六周);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
(四)应征入伍;
(五)出国留学;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
(七) 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四十五条 休学时间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
休学期间须离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五)学生休学期间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六)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允许保留学籍一年;
(七)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批准后两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其休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满,若需继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取消其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有关本人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在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学分中,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其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三)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按以上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之外,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和申辩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院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 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予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由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作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定。
第五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由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要求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纳入当年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原申请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
第五十六条 已提出毕业申请而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可发给结业证书;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
(三)凡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四)结业的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拟提前毕业者(指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将被纳入当年毕业计划,届时修不满学分者,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或者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缺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按其入学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能离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遗失或损毁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按有关手续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第六十五条 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

3.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总 则

第一条来 为了维护正自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2月4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定本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退学、试读;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学习;附则等项。

4.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抄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本科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5.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2009版)

第一条 为维护哈尔滨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结束后,学校招生部门应及时将新生名单交于相关部门。新生在复查期间申请退学的,须在学校招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招生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并注册,学生所在院系应将学生报到及注册情况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教务工作部门备案。
第八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须在学校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后,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未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人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基础教育课程平台和专业教育课程平台。培养方案中除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外均为必修课程。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类型包括正常考核(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成绩按照百分制记载,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成绩按照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百分制成绩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优秀≤10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五级分制成绩按下列标准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
综合平均成绩计算方法:综合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缺考、违纪、作弊、缓考等按实际情况记载,缺考、违纪、作弊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五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理论必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计入学籍清理课程门数,学生应随低年级进行重修。
实践环节(基础实践环节、专业实践环节)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直接计入学籍清理课程门数,学生应随低年级进行重修。
专业选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和重修,可改选其它课程。
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协调,开课院系拟定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经补考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0.5+60记载;经补考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及格”和“中等”按“及格”记载,“良好”和“优秀”按“中等”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0.2+60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均按“及格”记载。
第十七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缓考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校办理手续的可由他人代办缓考手续),经院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因个人原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
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补考的缓考考试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专业选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实践环节不予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的按缺考处理,所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正常考核缺考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准参加后续的补考和重修。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该课程的考核机会,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制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课程的重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第六、七、八学期的理论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考试,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下学期的选课,经退、补选后确定最终选课结果。未选课而自行听课的,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可以申请免听部分理论课程,通过自主学习进行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参加课程考核。
申请免听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交本学期课程的免听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免听课程最多不可超过四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以及实践性环节较多的课程不能免听。
因重修、学籍异动等原因导致课程时间冲突的,可以申请免听课程。
第二十三条 因培养方案变化、学籍异动等原因导致学生所需修读课程发生变动,学生本人应根据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交补修、改选课程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第三学期进行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具体实施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须经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申请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缴纳学杂费,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等;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录取批次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的或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五)属于二次转专业的;
(六)处于毕业学年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还须由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学手续参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的或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五)属于二次转学的;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
(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个人或家庭原因自愿申请休学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自愿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准予休学。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院系审核,学校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已办理完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两周内离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或某些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的原专业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学生修完前两学期课程后,开始进行留(降)级、退学的学籍清理工作。体育课程不计入学籍清理课程门数。
第三十九条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达到四门以上(含四门)且不足六门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予留(降)级。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一)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
(二)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或连续留(降)级的学生;
(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未完成学业或按照培养过程不可能在六年内完成学业的学生;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生;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院系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进行因学习成绩原因留(降)级和退学学生的清理,于第三周末结束。留(降)级学生的清理结果,由院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退学学生的清理结果,经院系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核实并上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自愿申请留(降)级,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留(降)级。
第四十三条 留(降)级学生必须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若下一年级的原专业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已经通过的课程可不再学习。留(降)级学生应按留(降)级后所在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四十四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在接到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条件,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后可向学校申请参加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考核(其中实践环节应根据重作所需时间提前申请),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学生工作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并在教学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和未请假离校者,由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若对学校依据本管理规定做出的各级各类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6.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2005版)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规定足额交纳学杂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不同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学校招生部门及时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名册交于有关部门。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学生所在院(系)应每天将学生报到情况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直至本院(系)全部学生均已报到。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应服从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对于影响授课秩序或长期旷课的学生,授课教师可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提出不许参加考核的建议,报教务处批准。每门课程开课前由授课教师向学生公开说明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构成情况。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参加考核,第一次考核称之为正常考核。
百分制成绩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小于60分为不及格。
五级分制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
缺考、违纪、作弊、无考试资格等,按实际情况记载,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条 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该课程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专业任意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或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因课程设置或人才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所在院(系)做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经补考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0.5+60记载;经补考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中等”和“及格”按“及格”记载,“优秀”和“良好”按“中等”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0.2+60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按“及格”记载。
第十二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或补考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院(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因病缓考必须经学校医院诊断。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补考的缓考考试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如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没有参加,则必须参加补考的缓考考试,否则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因个人原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
第十三条 正常考核擅自缺考取消补考资格。重修考试缺考视为放弃考试机会。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此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准参加后续的正常补考和重修。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考试机会。
第十五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第六、七、八学期必修和指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正常教学没有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前不再补作。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和选修课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下学期选课。选课结束后,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退选或改选时,须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后,方可退选或改选。开学后第三周确定最终选课名单。未选课而自行听课的,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已选课而无故缺课或擅自缺考的,按第二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免听本学期开设的部分课程,最多不可超过四门。对于选修重修课程的学生,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经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
申请免听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本学期课程的免听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和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任意选修课以及某些实践性环节较多的课程不能免听。
第十八条 因学生留(降)级、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导致所修课程发生变动,可以补修或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突出的。在校学习第一、二学期累计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核综合平均成绩排序在本专业前10%以内,且无不及格课程和未受任何处分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初申请在学校规定的同类指定专业范围内转专业。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学生总数的5%。当申请转入专业的人数超过该专业办学条件允许接纳的容量时,学校根据学生志愿择优录取。
综合平均成绩=(考试课加权平均成绩+考查课加权平均成绩)÷2
(二)在某方面具有特长的。学生须持我校两名相关专业教授推荐意见和相关能力证明材料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入所申请的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学生须按转入专业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考核,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还须由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转学手续参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由本人申请(如因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休学诊断),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离校。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院(系)审核,学校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
已办理完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两周内离校,不允许拖延时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一条 从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学生的学籍问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院(系)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进行留(降)级和退学学生的清理。留(降)级学生的清理,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退学学生的清理,经院(系)同意,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会议。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退学门数。
第三十四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留(降)级,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留(降)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留(降)级、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留(降)级学生必须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已经通过的课程可不再学习,亦可重新学习取得更好成绩。留(降)级学生应按其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三十七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在获得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条件,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后可向学校申请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补考或补作,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我校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7. 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本科生新生,应当持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学生应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秋季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本科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和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
第十条 列入每学期学籍审查和毕业资格审查的学分均指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学籍审查和处理详见本规定第八章)。
第十一条 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辅修课程学分、SRT等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三日以内由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三日由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按照上述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报到,逾期者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不抄袭作业(论文、报告);不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当注明出处;直接或者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者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通过。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与否一律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另定),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通过”或者“不通过”,“优秀”或“通过”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办法及平时与期末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考核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笔试、口试等;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测验、作业、论文等的成绩及出勤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实验或者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者未交齐作业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通过。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核严重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在进行学分绩等计算时按零分或者不通过计。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自修部分课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5分,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时间冲突部分。
(三)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者课程一部分者均应当按时完成实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四)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不得申请自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当申请重新学习:
(一)学生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手续。
(二)课程重新学习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修读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等。
(三)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计算。
(四)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新学习的次数不限。学生不得重新学习已合格的课程(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除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申请缓考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批准缓考。
第二十七条 重新学习和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当主动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学校注册中心咨询重新学习或者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注册中心办理重新学习或者缓考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的课程),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者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停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休学通知。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停学,停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停学与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停学者,在停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旁听课程,考核成绩复学时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休学或者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者停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转系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在读一年级或者二年级的非定向本科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系转专业(以下统称转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系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四十条 转入院系对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系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系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当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 系内转专业的,由各院系办理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第四十三条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或者转系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试读、转专科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夏季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所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转入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七条 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总和达到30学分以上,且取得夏季学期全部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学分要求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或者予以退学。
解除试读之后或者试读期内再次出现第四十六条情况者,转入专科学习,或者退学。
第四十九条 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专科毕业应取得100学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的。
(二)试读未达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转专科条件的。
(三)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在四学年内(自入学时算起,不包括休学或者停学)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资格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七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处分予以结业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不允许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在《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2003年7月修订)基础上修订,自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要求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美术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8.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介绍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规定了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等内容。

9.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原文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纳的学费。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程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校生注册条件: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检合格 , 按时办理各项学籍手续,按时缴纳学费。
第五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二章 学制与在校修读年限
第六条 本科学制四年。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学生提前完成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制年限额度缴纳全部学费。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
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按结业离校。
第三章 修课与选课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跨年级修读课程。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含学校选派留学生)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类别、成绩及学分,经院 ( 系 ) 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或转换。
学生可以在修读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学校辅修、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及《北京师范大学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
第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退课。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退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学生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三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院 ( 系 ) 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报学生处批准;超过两周报学生处,由主管校长批准。
未报到新生请假一周以内由招生办公室批准;超过一周报招生办公室,由主管校长批准。
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根据请假总时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记分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办法。成绩在 60 分(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以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也可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作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办法。成绩在及格或合格(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凡考试课程成绩均计学分绩。
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平均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 ∑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必修课程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及格课程不得重修。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 ( 系 ) 请假,经院 ( 系 ) 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因病请假须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该课程成绩暂以“缓考”记。被批准缓考的学生须重新办理以后学期该课程的选课手续并参加期末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毕业前未完成该门课程考试的,该课程成绩改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作弊课程成绩注明“作弊”字样;另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六条 自学能力较强,平时学习成绩较好,或通过其它途径学过某门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经考核,成绩优良者可获准免修。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成绩册。
思想政治理论、体育与健康、军事理论、大学美育、综合交叉、实践类等课程以及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但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一般不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冲突部分的课程。申请免听者应填写《本科生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开课院(系)、教务处同意后到教学服务中心办理免听手续。获准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课程的作业及考试,方可获得免听课程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 一 )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 二 )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向所在院 ( 系 ) 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院(系)以及接收院 ( 系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 一 ) 已转过专业者;
( 二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者;
( 三 ) 由专科(高职)升入本科者;
( 四 )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 五 ) 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 六 ) 艺术类、体育类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因材施教,学校为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学生提供一次专业二次选择的机会。申请专业二次选择按《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二次选择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一 )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需停学休养治疗超过两个月者;
( 二 )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一个月者;
( 三 ) 本人申请休学者;
( 四 ) 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 ( 系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接到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最多可申请休学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与休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休学学生须按规定如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 二 )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 三 ) 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 四 ) 休学学生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第一周向所在院 ( 系 ) 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复查合格后,由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
( 二 )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由主管校长批准。
( 三 )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 四 ) 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留降级和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习成绩较差,自第三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 17 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学生可申请留降级。
学生申请留降级,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 ( 系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毕业学年不能申请留降级。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 一 ) 自第五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小于 15 学分者;
( 二 )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含)以上者;
( 三 ) 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 四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五 )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六 ) 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 七 )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申请学生进行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 ( 系 ) 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可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在校内公告。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结果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与退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 ) 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他严重疾病等而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 90 %(含)以上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两年内以旁听的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载明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两年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 ( 含 ) 以上,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 90 %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跨学科门类辅修其它专业课程,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且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跨学科门类修读双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且主修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标准者,发给北京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辅修、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允许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的方式继续修读剩余课程,达到辅修或双学士学位要求后,可申请补发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无法追回的宣布证书无效,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士学位等学历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档案馆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如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10. 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发布)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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