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
❶ 研究生要军训吗
不同的学校对于研究生军训的要求不同,以贵州大学为例。
贵州大学的研究生需要进行军训,并将军训融入入学教育过程。贵州大学2018级入学的研究生,在秋季入学学前教育的过程中,也需要参加为期一周的军训。贵州大学研究生入学教育将军事训练融入到入学教育的全过程,极具贵大特色。
学校通过选拔优秀退伍士兵担任军事训练教官,通过军训,使得来学校读书的研究生尽快熟悉学校环境,同时增强同学们的互相熟悉程度和将来在科研的过程中能更加团结,通过军训锻炼学生爱国爱校热爱科研,在全校上下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1)暨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扩展阅读:
研究生入学教育的内容:
(一)思想政治教育
1、校史校情及爱校爱院教育。通过学院开学典礼、师生见面会等形式向研究生介绍学校、学院的发展历史、发展现状和前景,激发学生爱校爱院之情。
2、研究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教育。组织研究生认真学习研究生手册,宣讲有关政策,如违纪处分规定、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办法、请假制度、自律责任书制度等;介绍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业务职责。
(二)学习、研究方法介绍和专业教育
1、学习、研究方法介绍
引导研究生掌握新阶段的学习及科学研究方法,掌握基本的图书文献查阅与检索技术,为顺利完成学习和研究工作奠定基础。
2、专业教育
向研究生介绍本学科专业设置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培养环节、专业课程结构及特点,教学计划内容、安排等。介绍本学院学科专业特色、师资、学科建设、科研及所学专业的社会需求、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的积极性。
(三)合理制定培养计划
研究生根据自身的学习背景,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2018级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及选课说明》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计划制定及选课。
❷ 高校能否作为行政主体 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有相关司法解释吗 有真实案例吗请列举。
【高校能否作为行政主体?】能。
【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能。
【有相关司法解释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真实案例吗?】有。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行提字第1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露。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暨南大学。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桥,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陆宇星,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露因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以(2010)行监字第102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露的委托代理人湛中乐、湛中卓,暨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伯桥、陆宇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终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甘露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2005年间,甘露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甘露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浅议东北方言动词“造”》,又被任课老师发现与发表于《江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东北方言动词“造”的语法及语义特征》一文雷同。2006年3月8日,暨南大学作出暨学[2006] 7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理的决定》,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甘露不服,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广东省教育厅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粤教法[2006] 7号《学生申诉决定书》,认为暨南大学对甘露作出处分的程序违反《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影响甘露的陈述权、申诉权及听证权的行使,不符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暨南大学对甘露的违纪行为重新作出处理。暨南大学收到广东省教育厅的决定书后,于2006年6月1日将调查谈话通知单送达给甘露母亲赵小曼,并于当天就甘露违纪事件进行调查。2006年6月2日,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向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议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6月6日,暨南大学研究生部向学校领导提交有关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理报告,建议对甘露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6月7日,暨南大学将违纪处理告知书送达给甘露母亲赵小曼,并制作了告知笔录。2006年6月13日,赵小曼将陈述、申辩材料交暨南大学。暨南大学也对甘露陈述申辩作了记录。2006年6月15日,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将给予甘露开除学籍处分的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6月19日,暨南大学召开2006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同意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制作了暨学[2006] 33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开除学籍决定),对甘露作出开除学籍处分。6月21日,暨南大学将处分决定送达给赵小曼。6月23日,暨南大学又通过特快专递EMS将开除学籍决定寄送给甘露。2007年6月11日,甘露以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处罚太重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07)天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开除学籍决定。甘露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暨南大学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原《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案中,甘露两次抄袭他人论文作为自己的考试论文,其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在任课老师已经指出其错误行为后,甘露仍然再次抄袭欺骗老师,这种治学态度是很不严谨的。暨南大学认为甘露违规行为属情节严重,主要证据充分,甘露认为其行为属考试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在学校处理过程中甘露书面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也委托母亲接受了暨南大学的调查、进行了申辩,暨南大学处理程序并未影响甘露行使法定权利,甘露认为开除学籍决定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在适用法律方面,暨南大学根据法律授权制定了本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并依照该规定对甘露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已对开除学籍情形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暨南大学在开除学籍决定中没有引用该规定不妥,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开除学籍决定的合法性。综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07)天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维持暨南大学的开除学籍决定正确。因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甘露上诉,维持原判。
后甘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驳回其再审申请。
甘露向我院申请再审称:其作为暨南大学2004级硕士研究生在修读学位课程现代汉语语法专题时,先后两次上交的课程论文存在抄袭现象属实。但该课程考试形式是以撰写课程论文方式进行的开卷考试,抄袭他人论文的行为违反了考试纪律,应按违反考试纪律的规定给予处分。但这种抄袭行为并不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违纪行为。暨南大学适用《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分程序不合法,且处分明显偏重。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撤销开除学籍决定,责令暨南大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直接将开除学籍决定变更为其他适当的处分,同时赔偿因诉讼多年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直接支出费用89601元和因丧失学习机会造成的间接损失及精神赔偿100000元。
暨南大学答辩称:学期课程论文作为研究生修读课程的考试形式之一,也是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研究成果的一部分,研究生理应严格认真对待。甘露连续两次的抄袭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丧失了作为一名学生所应有的道德品质,应按照《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即便如申请人所述,其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仍然可以给予申请人开除学籍处分。因此,开除学籍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并驳回甘露在原一、二审期间未曾提出的赔偿请求。
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在复查期间和提审后,曾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但暨南大学坚持不自行撤销开除学籍决定,而甘露则坚持在暨南大学不自行撤销开除学籍决定情况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因而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庭审后,甘露再次向本院书面说明,因已经失去5年最好的光阴,其已不愿意回到学校修完学业。
本院认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遵守高等学校依法制定的校纪校规。学生在考试或者撰写论文过程中存在的抄袭行为应当受到处理,高等学校也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特别是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违纪学生针对高等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
《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暨南大学的上述规定系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制定,因此不能违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应条文的立法本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列举了七种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其中第(四)项和第(五)项分别列举了因考试违纪可以开除学籍和因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情形,并对相应的违纪情节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项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等学校学生在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著作,以及所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形。所谓“情节严重”,系指剽窃、抄袭行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数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占的地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大、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甘露作为在校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属于课程考核的一种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袭行为,也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援引《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和《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显属不当,应予纠正。鉴于开除学籍决定已生效并已实际执行,甘露已离校多年且目前已无意返校继续学习,撤销开除学籍决定已无实际意义,但该开除学籍决定的违法性仍应予以确认。甘露在本院再审期间提出的其在原审期间未提出的赔偿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07)天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暨南大学暨学[2006]33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被申请人暨南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郭修江
审 判 员:段小京
代理审判员:耿宝建
二О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徐 超
❸ 如何写学校的无违纪处分证明
格式文本1 之一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案卷材料目录(式样)
立卷单位: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违纪学生姓名: ,学号:
序号 案卷材料名称 形成时间 页码
1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2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记录表
3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底稿
4 校长办公会议纪要、院务会记录、职能部门会议记录等审批、记录材料
5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
6 学院所提交的留察或开除的拟处分意见
7 职能部门所提交的留察或开除的拟处分意见
8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处理事项告知、陈述、申辩记录表与补充陈述、申辩记录表
9 听证程序材料(含:学生处分听证会通知书签收回执、听证笔录等材料,按顺序按其具体名称逐一编号记载,每份具体材料编为1项)
10 关于学生处分的事实材料(注:按顺序按其具体名称逐一编号记载,每份具体材料编为1项)
11 西南政法大学解除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审批表
立卷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1. 本备注不须打印,据实制作目录,如系多页时请注明共×页第×页。在保持本表基本内容及顺序的同时,如各项所涉材料较多时,可以就近增加栏目,按其具体名称、顺序逐一列入。如共同违纪人数较多时,卷内首项可另附一名单。
2. 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听证程序材料、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拟处分意见、解除学生留处分审批表等材料,视其形成与否决定是否加附。
格式文本1 之二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案卷材料目录(式样)
立卷单位: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诉人姓名: ,学号:
序号 案卷材料名称 形成时间 页码
1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
决定书
2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
决定书送达记录表
3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
决定书底稿
4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查学生申诉材料与确定具体审理方案的的材料
5 学生的申诉书
6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申诉
审理笔录
7 经申诉处理程序补充调查所获得的
证据材料
8 在申诉处理程序中学生补充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与证据材料
9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案卷材料
(内容同格式文本1之一)
立卷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1. 本备注不须打印,如系多页时请注明共×页第×页。在保持本表基本内容及顺序的同时,如第5项、第6项项所涉材料较多时,可以就近增加栏目,按其具体名称、顺序逐一列入。申诉人人数较多时,卷内首项可另附一名单。
2. 本卷材料必须加附《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案卷材料》一并存档。
格式文本2之一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式样)
西政学处字[ ] 号
受处分学生
(此处提行)(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学院、专业、年级、学号)
违纪事实及证据:
(此处提行)(简要叙述经调查认定的事实)
示例:
在××××年××月××日下午,在××大学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中,代替其同学××参加考试,被监考人员当即查获。
上述事实有考场记录、查获的××代考的试卷、监考人员关于查获经过的证明、××与邀请代考人员××自行书写的检讨书、考场值班记录、××大学移送处理函等证明,已经调查核实。
处分理由及依据:
(此处提行)(要援引教育部规定)
示例: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分决定:开除学籍
被处理学生对本处分决定若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后5日内向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渝北校区勤业楼校长办公室秘书科)提出书面申诉。
本决定书采用《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送达方式。
西南政法大学(印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2之二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决定书(式样)
西政校学申字[ ] 号
申诉人(即受处分学生)(此处提行)(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学院、专业、年级、学号)
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此处提行)
示例:
上列申诉人不服××××年××月××日西政校发[ ]号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开除学籍),于××××年××月××日向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简要叙述申诉人申诉的事实理由),请求从轻处分。
被申诉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
××××年××月××日西政校发[ ]号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认定(简要摘录原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处分种类)
审理申诉的情况与申诉处理理由 :(此处提行)
示例: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诉人×××的申诉案进行了复查,经复查审理,查明(载明认定的事实与依据)。经复查认为,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但没有考虑到申诉人有从轻处分的事由,适用的处理依据有误,因而在量纪上偏重。决定依照《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撤销原处分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决定:(此处提行)
示例:
一、撤销××××年××月××日西政校发[ ]号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二、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八条、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记过处分。
本决定书采用《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送达方式,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决定书后按规定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西南政法大学代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3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记录表(式样)
权利提示(请受送达人或代收人仔细阅读):
受处分学生享有申诉权。对本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或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决定书有异议的,有权在接到本决定书后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和西南政法大学的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关于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具体规定,可以分别在下列网站上点击查阅,具体的网址、栏目提示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http://www.moe.e.cn/ (点击“政策法规”栏)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众信息网:http://61.186.220.70/(点“政务公开”选择“政策法规”)
西南政法大学校园网主页:http://202.202.80.1/ (点击“西南政法大学制度汇编”)
送达的文件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文件名称
送达记录
送达方式 1、( )直接送达; 2、( )邮寄送达;
3、( )委托送达; 4、( )口头宣读送达。
(注:请选择其中之一划勾)
执行送达的单位 执行送达的时间 送达执行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受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代收人: ,受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见证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见证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 每人1页,由送达执行人将此记录交回处分决定经办单位存档。
2. 各送达执行单位应将处分文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学生本人下落不明时,向其成年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
3. 受送达人在外地或拒绝签收的,须即时邀请至少1名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送达见证
人,以口头宣读方式送达,并请送达见证人签名。
4. 采取直接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时,本记录表须同时附加单独打印的“权利提示”、
挂号邮件回执、电子邮件回执打印件、电话记录,以及委托、邮寄或以其他方式完成送达的
情况说明,并请2名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见证人在该项记录材料上签名见证。
5. 文件送达的生效时间,按《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格式文本4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
(提纲)
一、被调查学生的基本情况
请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所在学院、专业、年级、培养类型、学号等基本情况,如有多名学生共同违纪时,请按照违纪行为情节、建议处理意见的轻重逐一加以列举。
二、调查过程
请叙明:发现违纪行为情况的线索来源、执行调查的机构与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调查的时间与次数、具体调查方式等。
三、向学生告知权利、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请简要叙明向学生告知权利及作记载的情况,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以及对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说服教育的情况。
四、经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明材料、来源及其分析说明
请叙明:
(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的事实;
(二)经调查所获取的证据类型、数量、来源及其记载情况;
(三)拟采纳的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与理由;
(四)拟否定的证据及其理由;
(五)对学生陈述与申辩是否采纳的意见及其分析说明。
五、调查建议(选择其一加以叙明)
(一)关于违纪事实不成立或者应当不予处分的调查意见;
(二)关于处分适用依据与处分种类的建议。
要具体到何种规章制度、何条何款项,要具体到建议适用处分的具体种类,如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况要一并提出。
六、调查机构、人员与时间的签署
注明调查机构、人员、时间,并须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备注:本报告可以用打印件也可以直接手书;请注明“共×页第×页”;调查人员必须在报告上亲笔署名。本备注不须打印。
格式文本5
西南政法大学××学院
关于学生×××违纪的拟处分意见
(适用于学院提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拟处分意见的示例)
××处:
××××年××月××日,校××处移送来我院学生×××纠众殴打同学的案卷材料,我院立即确定由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等2位同志负责调查,经向×××人民法院、校××处、相关知情人员调查了解,并与学生×××谈话,对有关证据做了认真的调查核实,查明了我院学生×××有如下违纪事实:
我院学生×××(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所在学院、专业、年级、培养类型、学号等基本情况,有多人共同违纪时,逐一列举),因怀疑同寝室同学××偷窃其项链,邀约社会青年××、×××、×××等3人,由学生×××自行驾车前往学校寻衅,于××××年××月××日晚上19时许赶到学校×××处,经学生×××在暗处亲自指认,当即由社会青年×××将学生××打伤,学生××受伤后在××医院住院××天,花费人民币14325元,经法医鉴定系轻伤。学生×××因纠众殴打他人,经××××年××月××日×××人民法院×(字号)刑事判决书宣告:学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个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年××月××日我院院务会研究,认为:学生×××因细故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殴打同学,造成了同学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拟提请学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附:关于学生×××违纪处分案卷材料
西南政法大学××学院(行政公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6
西南政法大学××处
关于学生×××违纪的拟处分意见
(适用于职能部门提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拟处分意见的示例)
校行政:
××××年××月××日,我处收到××学院所送交的《关于学生×××违纪的拟处分意见》及其所附违纪处分案卷材料。
经我处告知学生×××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学生×××于于××××年××月××日向我处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并由我处受理,××××年××月××日下午15时至17时,由我处××副处长主持,在我处××办公室举行了听证并形成了笔录(未听证可表述为“经我处告知学生×××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学生×××未申请听证。”)。
经××××年××月××日处务会研究,我处认为:学生×××纠众到校殴打同学,其行为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学院××××年××月××日所提的拟处分意见适当.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我处拟请学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特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特此请示。
附:1.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案卷材料
2. 《西南政法大学××学院关于学生×××违纪的拟处分意见》
3. 关于学生×××的违纪处分听证笔录(未申请听证的可不附笔录,但应注明其未申请听证的情况)
西南政法大学××处(行政公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7
西南政法大学关于拟处分学生的权利告知
注意事项:
1. 在首次调查时,由负责执行调查任务的工作人员向接受调查的拟处分的学生口头宣读、告知本权利告知内容;拟处分学生本人要求自行阅读并签名的,应当允许,并由学生本人注明:“我已接受上述关于拟处分学生的权利告知”字样并注明签名、时间,附在调查记录之后。
2. 向拟处分学生宣读告知的事项,须在调查记录中详细记载。
权利告知的内容如下:
我们是学校的工作人员,受指派按照有关规定就你的违纪处分事项进行调查,在调查前,我们依法告知你享有如下权利:
一、学校依法保障你的陈述和申辩权。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你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在处分决定作出以前,你有权口头向学校作陈述和申辩,可以自行书写、提交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我们将受理、如实记载和按规定作相应的处理。
二、学校按规定保障你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如果你对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重大分歧(主要包括:对是否构成违纪、应否给予处分、应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方面存在的分歧),认为需要以听证方式查明情况的,有权申请听证。你如果申请听证,请在接受本项告知后3日内将申请交给我们,申请包括你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并亲自署名,由我们按相关规定审查决定。
三、学校依法保障你的申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第三条、《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如果你对学校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向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对学校发生效力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关于相关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可以点击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政策法规”栏目(网址:http://www.moe.e.cn/)、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众信息网“政务公开”之“政策法规”栏(网址:http://61.186.220.70/)以及西南政法大学校园网主页“西南政法大学制度汇编”栏(网址:http://202.202.80.1/),请你点击阅读。
格式文本8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会通知书
(此联送达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
:
经研究决定,就你的违纪处分事项举行学生处分听证会。兹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召开听证会。请你做好准备,准时出席。
(职能部门或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书面通知请在骑缝处请盖章)
西南政法大学
学生处分听证会通知书签收回执
(此联由送达人交回承办单位附卷备查)
本人已收到送达人 发给的学生处分听证会通知书。
签收人(受通知人):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9
西南政法大学受理学生申诉决定书
编号:( )第 号
(此联送达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
:
你于 年 月 日提交了申诉书。经我办按有关规定审查,决定受理你所提出的申诉。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代章)
年 月 日
(书面通知请在骑缝处请盖章)
西南政法大学
受理学生申诉决定书签收回执
(此联附卷备查)
本人已收到送达人 发给的受理学生申诉决定书。
签收人(受通知人):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10
西南政法大学不予受理学生申诉决定书
编号:( )第 号
(此联送达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
:
你于 年 月 日提交了申诉书。经我办按有关规定审查,决定不予受理你所提出的申诉。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代章)
年 月 日
(书面通知请在骑缝处请盖章)
西南政法大学
不予受理学生申诉决定书签收回执
(此联由送达人交回承办单位附卷备查)
本人已收到送达人 发给的不予受理学生申诉决定书。
签收人:
年 月 日
格式11
西南政法大学解除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政治
面貌 学号
学 院 年级 专 业 现任
职务
受处分
时 间 年 月 日 处 分
种 类 处分文件编号
学生
本人
申请 (注:择要写对所受处分的认识、实际表现与申请解除处分的请求,如本栏不够可以在提交的书面申请中详细书写)
申请解除处分人签字: , 年 月 日
班级
鉴定
班长(或团支书)签字: , 年 月 日
学生工作辅导员意见
年级学生工作辅导员签字: , 年 月 日
学院
意见
学院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公章)
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公章)
学校
意见
校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1、请在交表时附上学生本人的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2、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由职能部门留存;一份由学院留存;两份存档备查。
❹ 暨南大学在职研究生考试中作弊会受到什么处罚
严重作弊停考3年: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按照违纪、作弊、扰乱考场秩序内以及严重作容弊来划分违规行为,并明确处理办法。办法中“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将加分资格造假认定为违规行为。 规范违规处理流程严管考生诚信档案: 规范考生违纪认定流程,保留了受罚学生的申诉权利:“受到停考处理的考生,可向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如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办法同时要求教育考试机构应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该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信息来源:http://jnu.eour.cn/
❺ 考试作弊被处分,先已经撤销了处分,考暨南大学的研究生有希望吗
有希望,撤销处分就不记入档案了。
❻ 大学学生会违纪处分办法如何实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升本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共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条 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七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校纪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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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抄涉婚外情、厕所袭偷窥、盗账号改成绩等,清华大学处分了11名研究生。整个事件在全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其中,软件学院2013级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尹某,在2016年2月到6月期间,多次以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毕业生身份在全国诸多中学进行宣讲。事实上,软件学院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并非同一专业,二者同为清华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下设的系。计算机系研究生是“工学硕士”文凭,而所有软件学院毕业生是“工程硕士”文凭。校长怎么看待这起事件?此外,尹某还以清华大学校友总会工作人员的身份,给某中学发放“XX清华大学校友会”的铭牌,并私自购买、使用了清华大学旗帜。他在对外宣传的材料中,自称“清华大学毕业生、清华大学老师、清华大学校友会IT分会副会长”。校方认为,尹某的行为损坏了学校的名誉,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给予他留校察看的处分,察看期为2016年11月23日到2017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