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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眷上大学

发布时间: 2021-11-20 07:51:51

1. 2009贵州高考侨眷考生加分政策

我的情况和你类似,在分数查询上也没有政策性加分的10分,据我了解,这10分是在投档时加上,并不影响报考省外大学。

2. 归侨的孙子算归侨子女吗

3. 考研侨眷加分吗

考研加分:
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2、三支一扶计划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4、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
5、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4. 华侨证有什么好处!

中国没有华侨证但有《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归侨、侨眷证》。

注:❶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❷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❸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华侨证有以下用处:

1、某国入境时,只需要你的中国护照和华侨证就可以入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国家对于归侨、侨眷优惠照顾政策还是很多的,最主要的两条就是住房拆迁作价补偿时多补偿30%;另外就是高考时加10分。

详情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如何办理华侨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为当地出具并经公证、认证的居留证明办理领事认证。如驻在国办理公证有困难,可持有效护照及当地居留证明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居留公证。华侨身份的认定由国内侨务部门负责,居留公证仅作为对居留事实的认定。

5. 华侨大学预科班招收侨眷吗

应该招的,只要有钱认识校董,应该能进

6. 求侨法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410号 2004年6月23日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
第三条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
第五条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
第七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以及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核拨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 �
第九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企业依法享有使用权,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国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条 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设置的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卫生规划,统一管理。 �
第十一条 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五条 租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
第十六条 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被拆迁的,补偿安置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第十七条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
第十八条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没收。 �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需要赴境外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可以根据归侨、侨眷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或者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
第二十二条 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遇。 �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出境定居又回国就医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其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参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
第二十四条 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 �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或者定居的,按照规定可以兑换外汇;出境定居的,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
第二十六条 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在境外有养老金、抚恤金等需要领取的,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可以根据其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
第二十七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
第二十八条 经办侨务专项经费的机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挪用、截留、私分的侨务专项经费,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追回。 �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1993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审核认定。
第三条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由本人向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其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第五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组织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六条 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采取适当措施给予扶持。
国家专项分配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资金和物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第七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山林、滩涂、水面及其他自然资源,企业依法享有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及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教师、医务人员的配备、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国家在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九条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小型生产工具,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以及经批准进口的优良种苗、种畜、种禽、种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物资,直接用于公益事业的,由举办该项公益事业的组织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待遇。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租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单位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义务教育后的各类学校,地方招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可以申请自费出国学习。
归侨、侨眷具有大学或者大学以上学历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自费出国学习,本人属于在职职工的,自获准离境之日起,可以保留公职1年;属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其学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自费出国学习学成回国,要求国家安排工作的,可以于距毕业日期半年以前与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联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其工作安排,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按照同类同等学历的公派出国学习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并依法享受有关免税的待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延迟支付、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没收。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的住宅,其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使用侨汇建设住宅的,可以在建设用地、建筑材料、施工力量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条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联系和往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因私事申请出境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出境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偏僻、交通不便地区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前款规定期间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其出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因其正常出境探亲而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申请出境定居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在该职工取得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离职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应当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提供一份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出具的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认证的本人生存证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继续发放。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职工的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因其正常出境定居而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的出境探亲、定居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结合本地区情况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经批准出境探亲或者定居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兑换一定数额的外汇;出境定居的,其离职金、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等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二十六条 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
归侨、侨眷需要在境外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应当提供协助,必要时可以接受委托代办有关事宜。
归侨、侨眷在国外有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等需要领取的,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应当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受委托代领代转有关款项。
归侨、侨眷将其在境外的财产调入国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财产转换成外汇调入国内的,依法享受有关免税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归侨、侨眷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归侨、侨眷权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我是侨眷,因为我外婆是归国华侨,我有资格以华侨子女的身份报考华侨大学么

可以,我是华大预科的,我班就有外公是华侨进来的,但你也要上本二线才有机会,华大预科是录取线降80分录取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

8. 中国对归国华侨有什么政策

新中国的华侨政策 第一节 新中国政府对海外华侨政策的变化 (1949一1965年) 新中国政府逐步建立与健全各级侨务机 构和华侨组织,侨务政策的基本方针主 要是配合各个历史时期党和政府的中心 任务,并根据华侨的特点制订各种方针 政策。由于种种原因,侨务的中心始终 以国内侨务工作为主。在国外侨务方面 ,中国政府对华侨的政策受制并服从于 外交政策,根据外交方针的变化调整华 侨政策,以便服务于外交政策。
一、1949-1954年:华侨应在政治上认同、经 济上协助建设新中国 新中国政府基本继承了国民政府对华侨的权 新中国政府基本继承了国民政府对华侨的权 利与义务,即: 利与义务,即:以血统主义为原则,所有海 外中国人都是中国的国民,都应首先对中国 政府尽义务。中国政府则对华侨负有保护责 任。 国民党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利用用华侨的力量 ,被逐出大陆后,对华侨倚重更甚。因此, 争取华侨的支持不但是动员华侨的政治、经 济力量支援祖国革命、建设和反击美国对新 中国的军事、外交的敌对行为,而且是直接 打击国民党政权核以生存的基础之一。 这一阶段对华侨的政策首先是号召和教育海 外侨胞团结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周围,组成海 外统一战线,反对美国对中国的外交、军事 封锁,打击国民党势力。 其次,保护与促进华侨以侨汇为中心的与中 国的经济关系,动员华侨协助祖国建设。除 侨汇之外,由于抗美援朝和国内经济恢复的 需要,中国政府还以各种渠道号召华侨购买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司徒美堂) 再次,明确海外同胞的侨民性质,规定侨报 、侨教的中心任务是宣传爱国主义和培养爱 国华侨后代。 华侨在政治上认同新中国,行动上配合中 国政府的各种号召,进一步激起当地政府 的恐慌,迫害华侨的事件并不因新中国的 诞生而减少,反而在“反共”的籍口下愈 演愈烈。在1949一1954年,华侨被迫害及 演愈烈。在1949一1954年,华侨被迫害及 驱回者,以马来亚华侨为最,泰国、日本 也均不断有华侨被驱回。 保护国外侨民应是各国政府外交政策的主 要组成部分之一。对新中国政府寄于厚望 的海外华侨处境维艰,对政府的保护翘首 以盼。当时的国内外环境使中国政府对海 外华侨的保护难以奏效。
1、中国政府与侨居国政府的关系有待改善。在朝 鲜战场上,美、英、法、荷军队等都是志愿军的 对手,这些敌视中国的国家或是华侨主要侨居国 的前宗主国,或对华侨侨居国有相当的影响力( 的前宗主国,或对华侨侨居国有相当的影响力(如 美国对泰国、印尼、日本,英国对印度) 美国对泰国、印尼、日本,英国对印度),因此, 主要华侨侨居国,如马来亚殖民当局、泰国、菲 律宾、日本、南越、南朝鲜等国的政府对新中国 的态度都不友善。
2、缺乏必要的外交途径。1950年初以来,中央人 、缺乏必要的外交途径。1950年初以来,中央人 民政府几次对泰、菲等国政府和马来亚殖民当局 的排华暴行提出严重抗议和警告。对没有外交关 系的国家,照会和抗议甚至难以呈达。 3、缺乏必要的经济、军事实力。 二、1954-1959年 二、1954-1959年:华侨应归化于当地 1954年以后,中国政府对海外华侨的政策 1954年以后,中国政府对海外华侨的政策 发生巨大变化,从号召华侨在政治上认同 、经济上协助新中国转变为鼓励华侨加入 当地国籍,文化上认同于当地,政治上效 忠于当地政府(加入当地国籍者) 忠于当地政府(加入当地国籍者)或不介入 当地政治活动(保持中国国籍者) 当地政治活动(保持中国国籍者)。这一政 策的变化发端于1954年中国与印度总理的 策的变化发端于1954年中国与印度总理的 互访,其实质是鼓励华侨归化于当地,从 根本上解决华侨间题。 对华侨政策的转变可能有以下两个原因: 对华侨政策的转变可能有以下两个原因: l、外交政策的需要。1954年以后,以苏联为首的 、外交政策的需要。1954年以后,以苏联为首的 社会主义阵营与帝国主义阵营的对抗相对缓和, 国际和平中立主义有所发展。中国要进行的几个 大规模五年建设计划,也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 境。中国政府力图在外交上反击美国及其盟国对 中国的孤立与封锁,建立反美国际统一战线。改 变在国际社会中的孤立状况。这一突破口是促进 与亚非国家、特别是我国的近邻东南亚各国的友 好关系。 2、外交护侨有待努力。 对如何促进华侨归化于当地,中国政府采 取如下措施: (1)鼓励华侨加入当地国籍。 在某些东南亚国家政府的领导层看来,居 住在东南亚的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成为与 中国发展关系的第一个障碍,他们不能容 忍华侨的双重效忠。而中国政府要改善和 发展与这些国家的关系,解决双重国籍问 题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 (2)华文报刊和教育要转向,面向当地。 (2)华文报刊和教育要转向,面向当地。 华文教育和华文报刊向来是维护华侨在政治,文化 和心理上认同于中国的最重要纽带,“没有侨教就 和心理上认同于中国的最重要纽带,“没有侨教就 没有华侨”。只要华校仍是侨民性质的学校,华文 报刊仍是侨民报纸,则鼓励华侨归化于当地的政策 难以奏效。而且侨校和侨报向来被当地政府视为华 侨的中坚与思想库,很多迫害华侨的事件都是针对华文报纸和华校。特别是泰国和菲律宾等敌视新中 国的政府,常以“宣传共产主义”的罪名封闭侨报 和华校。 中侨委在鼓励华侨维护、坚持与兴办华文教育的基 础上,更明确提出,国外华侨学校应教育华侨子女 熟悉当地语言、文字、历史和地理,仅保留一定时 数的华文课程。 (3)教育华侨防止民族主义和大华侨主义、遵守当 地法令。 中国政府鼓励华侨归化当地,希望华侨在选择国 籍与文化认同上面向当地。但由于东南亚华侨强 烈的民族自豪感,很多人既不愿选择当地国籍, 如南越、缅甸及部分印尼华侨,也不愿学习当地 语言、文化,特别是第一代华侨。 劝导华侨克服“大国主义”、“大华侨主义”, 不但是消除华侨归化当地的主要心理障碍所需, 且具有维护中国与侨居国政府关系的重大意义。 中国政府多次强调,华侨要在政治上遵守当地国 法律法令,不参加当地政治活动;在社会关系上 ,尊重所在国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 学习当地语言是归化当地的首要条件,华侨 教育、报刊的转向既有利于华侨在当地生存 ,也减少与当地人民文化、心理上的距离, 有助于华侨融化于当地。但是,侨居国政府 对华文教育和报刊的限制和取缔、强迫华人 同化于当地的政策却剥夺了华人做为一个当 地民族来保留自己文化的权利。 号召华侨遵守当地国法律法令则对华侨的艰 难处境帮助不大,因为当地国对华侨、华人 的排斥与迫害绝大多数是以政府颁布法律法 令来进行的。 三、1959-1965年,以撤侨为中心的三好政 策 1954年后,中国政府鼓励华侨归化于当地 ,尽可能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当地国籍,占 世界华侨华人总数90%以上的东南亚华侨华 人问题的实质不是国籍问题,也不是如何 与当地人相处的问题,而是原住民族排斥 、迫害华侨华人的问题。特别是当地民族 独立以后,民族主义情绪膨胀,对华侨华 人的排斥比之殖民政权有增无减。 1958年底,为了全面解决华侨问题,中国政 府提出了“三好”政策,即:华侨自愿加入侨 居国国籍,很好;华侨自愿保留中国国籍,同 样好;华侨愿意回国参加祖国建设的,也好。 从1959到1965年,归国难侨以印尼、印度华 侨为主,总数不超过11-12万人。然而,中国 政府的撤侨行动却有力地向华侨的侨居国政 府表明,中国政府无意利用华侨华人在当地 搞颠复活动。而生命力极其旺盛的华侨华人 依靠自身力量,绝大多数都能以各种方式在 当地生根发展。 1949-65年,中国政府对海外侨胞的政策呈现出明 显的阶段性调整和变化,这是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所 决定的。1949-54年,为了对抗美国在经济、军事 上对新中国的封锁和台湾当局对华侨的控制,中国 政府强调海外同胞的侨民性质,动员华侨在政治上 效忠新中国政府,在经济上协助助建设祖国。1954 年以后,中国政府积极发展与亚非民族主义国家的 友好关系,而华侨成为中国与东南亚民族国家发展 友好关系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中国政府对华侨的 政策也随之改变,鼓励侨胞归化于当地。由于侨居 国政府对华侨华人的排斥政策和华侨本身的因素, 华侨在入籍和政治、文化上认同于当地遇到很大降 碍,鼓励华侨归化于当地的政策并未收到预期效果 。从1959年初开始,中国政府着重对海外华侨宣传 “三好”政策,其重点是撤回全部不愿归化于当地 的华侨华人,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华侨间题。 中国政府对归侨、 第二节 中国政府对归侨、侨眷政策的演变 (1949一 (1949一1966) 建国初,归侨和侨眷约一千多万到二千万 人。国内侨务向来是侨务工作的中心。国 内侨务工作原则基本上是配合同时期党和 国家和中心任务,针对归侨、侨眷的特点 制定具体方针政策。因此,国内侨务政策 的变化取决于不同历史时期党和政府中心 工作的变化。1966年以前,国内侨务政策 主导方面是正确的,但也受到各种错误思 潮的干扰。 一、确立华侨归侨参政地位,保障归侨、侨 眷生活的安定(1949-1954年) 对华侨、归侨、侨眷政治地位的认识,最能 从根本上体现党对华侨的政治态度。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立后,党中央就十分重视华侨、 归侨的参政作用,保障华侨、归侨在国内的 政治地位。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政 治协商会议中,就有华侨、归侨委员陈嘉庚 、司徒美堂、戴子良、蚁美厚、庄明理、黄 振东、陈其瑗等任常务委员,陈嘉庚也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员。各地侨务机构干部 大多数由归侨、侨眷担任。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一章第一节第23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直辖市、 少数民族、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 在法律上保证了华侨参政地位。1954年,第 一届全国人大在北京召开,在1141名代表中 ,华侨、归侨代表有30名。确立华侨、归侨 的政治地位不但提高了两千万归侨、侨眷对 新中国政权的认识,而且直接促进海外华侨 对祖国的向心力。 1949-1953年,国内侨务政策服务于党和政 府的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社会生活、坚决完 成一系列社会改革工作这一总方针。 1950年全国主要侨乡解放后,如何恢复和保 障侨汇供应、维护归侨和侨眷的生活、组织 归侨和侨眷参加土改,是国内侨务的首要工 作。这不仅关系到侨乡社会的安定,而且对 侨胞的争取生存斗争将是一个极大鼓舞。 1949-1954年,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的政策 取得较大成就,在较短的时间里获得数千万 华侨、归侨、侨眷由衷的拥护,稳定了侨区 社会生活,保障了归侨、侨眷的基本福利。 但党的侨务政策在某些地方执行时有所偏差 ,造成一定失误。首先是土改偏差。据广东 省估计,640万侨眷中有5%被划为地主,其中 有1/4是错划的,有一半在财产处理上有过火 的地方。此外,把贫农、雇农划为中农,把 小商划为资本家等可能达到侨眷人口的l/5。 其次,在沟通侨汇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对私 营批局、水客管理保护不周,对黑市取缔不 力,少数地区出现贫雇农向侨眷逼追侨汇现 象,追侨汇追到国外,影响华侨汇款回乡的 积极性。以上“左”的做法造成的失误,虽 然在1954年以后基本得到纠正,但这种“左 ”的倾向并没有从根本上铲除,到1958年以 后又死恢复燃,严重干扰了党的侨务方针、 政策。 二、动员归侨、侨眷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 设,适当照顾归侨和侨眷 (1954一1958年) 土改结束后,国内侨务工作中心即转入配合 党和国家全力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和 三大改造运动中,侨务政策的基本方针是动 员归侨和侨眷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并 根据归侨和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侨务 部门处理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时,有三个基本 原则,即“服从外交斗争,服从争取侨汇, 服从国内阶级斗争和中心工作”。 动员归侨、侨眷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 工作主要分三个方面: 1.积极参加农村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 为了动员他们积极参加农村社会主义革命和 建设,首先要做好团结他们的工作,而纠正 土改遗留问题是当务之急。 在1953年开始蓬勃发展的农村合作化运动中 ,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动员侨眷参加互助组、 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投入集体生产劳动。 2.对华侨在国内的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 改造。 各地区在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 基本上能考虑到华侨工商业的特点采取慎重 稳妥的措施: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凡查 明产权系华侨所有的,一律承认其股权,产 权不明者也要努力查清;华侨股份估价要向华 侨股东交代清楚并履行股权登记手续;华侨、 侨眷以信用、借贷形式将侨汇存放在私营企 业的款项应由债务人或企业负责清偿;解放后 华侨、侨眷投入私营企业股金,在实行全行 业公私合营后,年息可比国内一般合营企业 年息略为提高。 3.辅导归国侨生升学。 为了解决侨生的特殊困难,政府在北京、 厦门和广州设立侨生中等补习学校,并于 1954年统一在广州设立华侨学生接待站。 此外,侨区各地的华侨中学也接受了大量 归国侨生和侨眷子女。 为了增加侨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1957 年5月,在广东政协第一届三次全会上,许 多归侨委员提出建议,在广州筹办一所华 侨大学。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暨南大 学在广州复建,以后逐步发展成为主要招 收海内外侨生的文理科综合性大学。 1954-1958年,我国国内的侨务政策仍是服 务于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这个党和国 家的中心任务。在对私改造和合作化运动 中普遍存在的“左”倾冒进思潮不可避免 地渗入国内侨务政策中,但这一时期的侨 务政策较为务实,能较多地注意到归侨、 侨眷的特殊性,采取较灵活的具体措施, 在各方面给予归侨、侨眷一定程度的照顾 ,侨务政策执行时偏差较小,受到海外华 侨、国内归侨、侨眷的普遍拥护,是文革 以前国内侨务工作的最佳时期。 这一时期国内侨务政策的正确制定与执行虽然主要 取决于国内大气候,但也与这一时期政府对华侨、 归侨和侨眷较为重视分不开。 第一,中国政府希望华侨能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 较大的作用,其中心是争取侨汇,而争取侨汇的前 提是必须做好国内华侨、侨眷的工作。 第二,做好国内归侨、侨眷工作直接关系到对国外 华侨的工作效果。华侨被台湾国民党政府认为是支 柱之一。争取华侨对新中国政府的向心力,能直接 打击国民党政府生存的基础之一。此外,党和政府 期望华侨作为友好使者,能成为新中国政府打开外 交局面、与东南亚国家建立友好关系的桥梁。而国 外侨务工作的进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的侨务 工作。 三、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加强改造 (1958-1966年) 1958年到1966年,国内侨务工作的任务 是:“一切为了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继 续调动侨眷、归侨、归国侨生的积极因 素”。调动积极因素的主要手段是必须 加强对侨眷、归侨进行社会主义教育。 在这一时期,对归侨、侨眷的政策主要 有两个方针,一是“一视同仁,适当照 顾”,二是“从同出发,以同化异”。 这一时期,国内侨务工作主要有两项,一是接待和 安置归侨。解放以后,归侨与难侨不断回国。(广 东省到1958年已安置归侨25万人,福建到1959年安置了7万 多人。1960年初,印尼政府突然大量驱赶华侨,当年2月, 国务院发布指示,福建,广东各口岸和侨区县、市先后成立 接待、安置归侨委员会。1960-1961年,福建共安置印尼难 侨31000多名,广东安置难侨54000人。1964-1966年,闽粤 两省又陆续安置缅甸、印尼、印度难侨近2万人。) 与以前安置归侨主要以“按籍安插,主要面向农村 ,对有技能者量才录用”的原则不同,这一时期归 侨、难侨大多被突然成批驱赶,很多华侨是数代侨 生,已无原籍可循,造成国内安置的困难。因此, 国家提出“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方针,全面给 予妥善安置。(1960年以后,政府在广东、福建、广西、 云南新建和扩建了30个国营华侨农场,这些农场都处在气候 温和地带,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宜种植热带和亚热带作物 ,便于归侨发挥特长。大多数归侨多在农场安家落户,他们 的生活、住宿、子女入学等间题得到安排.部分归侨安置在 厂矿学校或资助回乡) 二是继续加强对归侨、侨眷的社会主义 改造和教育。加强对归侨、侨眷的社会 主义教育是“从同出发,以同化异”的 具体实施。首先是劳动观念的教育,要 求每个侨眷、归侨都应该尽自己的能力 从事劳动,努力提高生产技能,成为自 食其力的劳动者。 其次是培养集体观念。 第三是破除迷信和勤俭持家。 l958-1966年,国内侨务工作尽管取得很大成绩,但也严 重受到“左”倾思潮的干扰。 第一,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导向中,把强调照顾 归侨、侨眷的工作方法问题作为资产阶级侨务路线加以批 判,认为这是要把华侨“挂上社会主义列车还是挂上资本 主义列车”的严重的两条路线斗争。 第二,从中央到地方某些侨务干部忽视归侨、侨眷的特殊 性,强调“以同化异”,不承认由于国内外的联系与华侨 不断回国,这种特殊性在相当长的时期仍然存在,仍需发 挥党的统战工作的作用。因此,错误地批判一些侨务部门 在贯彻执行政策时是“片面照顾”,甚至把一些为归侨、 侨眷谋利益的侨联组织称为“促退会”加以批判。 第三,一些部门搞阶级斗争扩大化,伤害了一部分归侨、 侨眷。反右斗争时,各级侨联一批人受到冲击,在“社教 ”“四清”运动中,一些侨户被重新戴上地主帽子,有些 归侨被错划为资产阶级。 1978年以来中国政府对华侨 第三节 1978年以来中国政府对华侨 华人态度和政策的变化 一、近30年海外华人社会的变化与特点 (一)数量的增加与分布状况的变化。 从整体上看来,相对于老一辈的华人移民,华人新移民的 教育水平较高,来自大陆的新移民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 是教育程度较低的,包括那些以与家人团聚而移民海外者 。他们中的大多数是来自类似广东江门地区及珠江三角洲 其他农村地区以及大多数的非法中国移民,主要来自福建 福州地区和浙江南部;另一部分是前往发达国家的大陆留 学生、学者,以及他们的家属,他们在大陆就受过良好教 育。华人新移民的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他们的经济实力。 (二)近30年来华侨华人的经济力量迅速成长。60年代至 90年代是华人经济力量急剧扩张的时代。亚洲四小龙中国 和东盟创造的东亚经济腾飞也可视为全球华人经济奇迹的 表现。 (三)华侨华人与中国的联系空前密切。 华人新移民数量的剧增、台湾的大规模海外投资、东 南亚华人经济实力的扩张以及发达国家的华人专门人 才数量的不断增长等等因素,使海外华人社会经济和 政治结构、认同及与中国的关系等方面发生巨大的变 化。由于华语的复兴、东南亚华商经济网络扩张和华 人社团国际化的发展,东南亚华人同化于当地社会的 进程比以前减缓了。 在发达国家,华人已不满足于在科技领域的成功和经 济地位的逐步提高,他们也开始致力于追求政治目标 ,试图团结起来以表达他们的共同政治诉求。在发达 国家的华人通过强调他们共同的种族及语言基础,组 织自己的种族与文化团体,在此基础上形成一股华人 的政治力量。 所有这些海外华人社会的巨大变化、中国大陆实行的 以经济工作为中心的改革开放国策,成为中国政府对 华侨华人政策的出发点。 二、中国政府对华侨华人看法的变化 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以阶级斗争为纲,经 济发展不断为政治斗争所干扰。当60-70年代 东亚经济飞速发展时,中国大陆正进行四清 和文化大革命。华侨华人绝大多数生活在资 本主义国家里,按照阶级斗争的观点,他们 中的很多人也不属于劳动阶级,因此华侨华 人向来被视为是典型的资产阶级或准资产阶 级群体,他们在国内的眷属自然是应被进行 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 有海外关系者意味着可能与境外敌对势力发 生联系的复杂可疑的人,海外关系成为人们 避之唯恐不及的污名。华侨华人及其眷属自 然更被视为有海外关系者的代表所受的打击 和排斥自在预料之中。 1978年以后,经济发展第一次成为中国共产 党和中国政府的中心工作。中央政府和地方 政府开始关注几乎被忽视近30年的海外华侨 华人群体,注意到海外华人华侨的变化和经 济实力的增长,意识到他们在中国社会经济 发展中可能扮演的重要角色。 中央政府对华侨华人在中国经济建设中起重 要作用的认识体现在中央领导在1984年召开 的全国省级侨办主任会议上的讲话。随着海 外华资与中国经济合作的扩大,华侨华人越 来越被视为中国大陆经济大发展的独特机遇 。 三、1978年以来的侨务政策 三、1978年以来的侨务政策 随着中国政府对华侨华人地位重视程度的不断提 高和1978年以后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 高和1978年以后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 工作,中国侨务政策的目标是配合党和政府的中 心任务,其总方针是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发扬 心任务,其总方针是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发扬 爱国爱乡的传统;鼓励华侨自愿加入当地国籍, 为促进所在国经济繁荣以及祖国和所在国的合作 与交流发挥作用;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适当照顾其特点,发挥其海外联系的优势,为祖 国建设作贡献。在侨务工作的实践中,其工作重 心越来越注重于推动华侨华人与中国的经济和科 技合作。 1978年以后,中国侨务工作重心在不同时期 1978年以后,中国侨务工作重心在不同时期 有所侧重,大体上以1984年全国省自治区直 有所侧重,大体上以1984年全国省自治区直 辖市侨办主任会议为前后阶段。1978年国务 辖市侨办主任会议为前后阶段。1978年国务 院侨办成立后到1984年是侨务政策和侨务工 院侨办成立后到1984年是侨务政策和侨务工 作的调整时期,又是初步奠定新时期侨务工 作基本组织方针和工作重点的时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落实侨务政策, 纠正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解决历史遗 留问题是这一时期侨务工作的重点。1984年 留问题是这一时期侨务工作的重点。1984年 以后,配合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策, 推动华侨华人与中国的经济、科技合作则是 新时期侨务工作的重心。 为了保护华侨华人权益,促进他们对中国的 了解,中国政府首先是在华侨华人较多的地 区派遣侨务领事,指导华侨华人遵守当地法 律,促进华侨华人之间的团结,介绍我国经 贸发展情况。我国政府在双边、多边条约中 ,多次对公民的经商、侨居、等权益作出规 定,这是保护侨民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可根 据国际法或国际惯例来保护华侨在国外的正 当利益。 中国政府关心与支持外籍华人在当地长期生 存和发展,组织华侨华人进行职业、语言、 技能培训,发展文化事业;在海外建立中资 机构,为华侨、华裔提供特别服务,政府各 部门也为华侨华人同我国的经贸、科技、文 化等领域的合作提供方便给予必要的支持。 在引进华侨华人资金与人才中,法律配套 工作也相应建立。与引进华侨华人资本、 开拓对外经济联系密切相关的是对国内归 侨侨眷的工作。党和政府在有关涉侨部门 的推动下,对归侨侨眷的利益予以前所未 有的重视,其标志就是《 有的重视,其标志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中国政府机构还经常直接组织在中国的各 种针对海外华人的招商活动,1993-1996年 种针对海外华人的招商活动,1993-1996年 间中国侨务机构接待了大约150万海外华侨 间中国侨务机构接待了大约150万海外华侨 华人,他们来中国大都出于商务目的。中 国各级政府和国营企业还派大量的代表团 到海外华埠去招商引资。 联络海外华人一个重要的非官方渠道是通 过社团组织。为推动海外华侨华人的全球 性联系和扩展海外华人社团网络,中国官 方也乐于协助以同乡和同宗为基础的全球 性华侨华人社团组织建立,这类社团的领 导成员通常包括世界上最有名的华裔百万 富翁和一些大陆当地的重要人物。

9. 关于侨眷高知子女高考加分

加分政策应该去自己省份的考试院网站查看相关文件.不同的省,政策不尽相同.比如 浙江省的其中一条加分政策是:(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那么浙江省的考生父母是华侨或者归侨的可以加10分.不知这样回答你满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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