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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2-06-17 02:01:28

⑴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学生会章程

北京北大资源研修学院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第一届全体委员大会2004年12月1日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第二条 组织性质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党支部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院性学生群众组织第三条 基本任务:(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二) 沟通院党支部、个部门与同学之间的联系,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政党利益。(三) 协助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同学在实践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四) 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方针,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五) 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员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六) 加强同兄弟学院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广阔知识视野之目的,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第五条 本会承认全国学联、北京市学联及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章程,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及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为其团体会员。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籍的院本、专科学生和国际合作项目,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一) 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 对本会有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三)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五) 学生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党支部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十条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学生代表大会每两至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再由各年级代表分别选举产生3~4名代表委员组成代表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一) 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四) 审议通过大会提案;(五) 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六) 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利机关;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二次,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会全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的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委会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全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其职权为:(一)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二) 选举(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三) 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四)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有关工作(五) 审查和监督(院)学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全委员会的全设权利机构,其职权是:(一) 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二) 负责召集全委会会议;(三) 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四) 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五) 领导和组织全院的某些学生活动;(六) 召集学生代表委员会,向学生代表委员会通报,部署工作;(七) 领导、协调、督促各部及各年级学生分会的工作;(八) 监督、考察、平谷各部长及各年级学生分会部长和班级委员会班长的工作,经有关部门协商和党组织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评各部长及各年级学生分会部长或班长;并对各部长及各年级学生分会部长和班长进行调整和任免;(九) 向学院党支部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学生代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一) 定期听取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通报;(二) 对不称职或有错误的学生会干部有权进行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要求主席团予以罢免;(三) 对学生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年度总结有向同学转达的义务;(四) 学生代表委员会可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召集的任何会议。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和各系学生会、班委会如有缺额委员和不称职干部,经广大同学酝酿协商,院学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院党支部、团委批准,学生代表委员会可对其进行任免和调整,并由院学生会备案。第四章 系学生会、班委会第十七条 各系学生会、班委会是院党支部领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在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机构由院学生代表会议或全体同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组成。各系学生会、班委会接受所在系学生会的领导。系学生会主要干部必须是院学生委员会委员。第十八条 各系学生会要认真贯彻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完成院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系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第十九条 班委会职责(一) 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二) 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三) 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院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工作。第五章 经费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要经费来源:(一) 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二) 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受全体成员监督。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学生会主席团。

⑵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的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常代会)是北京大学研究生会最高权力机构——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常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主要开展“监督”、“立法”、“提案”三大工作,代表研究生会全体会员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研究生会规章条例制定、民主监督、重大决策及研究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因此也被形象地称为“校园人大”。
北京大学第二十四届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常代会)共设有秘书处、提案调研委员会、监督审查委员会、规章条例委员会、联络委员会、宣传委员会、生活权益委员会、公寓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委员会等9个部门。
以下是北京大学第二十四届研究生会常代会各部门具体介绍: 综合服务委员会的职能是围绕少数民族同学、港澳台同学、留学生同学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结合学术型硕士、专业型硕士、博士等不同群体特点开展更加细致的工作,努力维护各方面群体的利益。

⑶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的介绍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是北京大学全体在校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的是北京大学全体研究生的权益和意见,以拥护党的领导、团结全体研究生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建设研究生时代校园文化为宗旨。北京大学研究生会自成立以来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积极主动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参与式校园管理、互动式学生维权、学术交流、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为增进研究生之间、研究生与校方之间以及研究生与社会之间的交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丰富了研究生校园文化生活。研究生会由执行委员会和常务代表委员会两个部分组成,研究生代表大会制是它的组织形式。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是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执行委员会是它的执行机构,常务代表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构。

⑷ 北京大学学费多少

以2020年本科生入学为例,北京大学本部理科试验班类、文科试验班类、电子信息类、生物科学专业为5300元人民币/学年,其他专业5000元人民币/学年。

以2021年北京大学的研究生入学为例,不同专业的学费是不相同的。如金融专业硕士,学费标准为10万元/2年;工商管理硕士(非全日制)学费标准为39.8万元/2年。

(4)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章程扩展阅读:

一、北京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标准:

1、新生一等奖学金:总金额50000元每生。

2、新生二等奖学金:总金额25000元每生。

3、新生三等奖学金:总金额10000元每生。

二、北京大学新生奖学金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负担学生本科四年学习、生活等费用。

2、在国家级、世界级各类别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某方面有突出特长,取得良好社会声誉。

3、高中阶段成绩优异,综合素质全面。

⑸ 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的简章实例

九、教务管理
1、班主任及时与学员沟通,随时解决学员的临时问题。
2、协助学员成立班委会,组织同学们的课内学习、联谊、比赛、休闲等活动,增进同学感情。
3、建立完整的班级制度,对学员学习进行监督管理。
4、成立学习小组,为学员营造学习交流的气氛。
十、师资力量
【宋国兴】主讲:微观经济学北京大学教授
【居维刚】主讲:财务管理北京大学副教授
【赵顺】主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北京大学副教授
【黄俊立】主讲:宏观经济学北京大学博士副教授
【邱尊社】主讲:国际金融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
【王在全】主讲:货币银行学北京大学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聂志红】主讲:财政学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副教授
【白雪秋】主讲:营销管理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副教授
【李顺荣】主讲:经济体制比较研究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蚌珠】主讲:发展经济学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十一、学员单位
国资委中国招标投资标协会北京市民政局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警卫局
北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方正科技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慧聪国际百盛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商务部办公厅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SMC(北京)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民生银行艾尼克斯电子(北京)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华夏银行ABB(中国)有限公司
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微软
清华大学校友总会伊利集团西门子
山西古冶集团重庆邮电大学广东省揭阳市行政管理执法局
中化国际信息产业部路桥集团
财政部信息中心中意人寿保险中国人寿保险
北京海淀区委 北京大学企业管理与战略投资总裁高级研修班招生简章
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的时代已经到来,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企业的经营管理环境也处于激烈的变革之中,无论是在立足于开拓国内市场,还是要跻身于国际市场,企业都面临着信息变革、战略转型与继续成长的挑战;而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也同样面临着自身发展的瓶颈、内外部环境的变迁等一系列潜在问题和不确定因素,过去积累的管理理念与实战经验,甚至价值观都在经受着新的考验。
我们始终认为,思想的高度和战略的视野,决定您所领导的企业前进的步伐。北京大学“企业管理与战略投资总裁高级研修班”,致力于信息时代背景下企业创新的实战事业,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管理课程范畴,而是从更新的理念、更高的高度来探讨中国企业的创新与发展问题。一、学习目的获取系统、全面、先进的企业管理理论体系掌握先进的决策方法和管理工具,实现信息时代背景下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开阔思路,激发思维,提升全面综合管理能力、领导才能和决策能力把握中国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充分了解企业发展环境及企业管理的前沿问题利用北京大学综合学科优势,有机结合现代管理科学和技术创新最新成就,寻找商业契机丰富的班级活动,促进学员间相互学习、相互启发拓展人际关系网络,分享高层次的校友网络资源二、课程特色最新政策解读:掌握最新政策走向,适时调整发展策略。国家财税政策、政治体制改革、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实战型企业投融资政策等热点课题的最新解读,为企业发展营造最舒适的外部环境。精品沙龙活动:邀请国内顶尖管理学院教授、高级分析师、知名行业专家等,与学员一起分析石油煤炭、金融地产、农业、教育、IT等重点行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策略。沙盘模拟训练:结合所学理论知识,分组进行经营实战模拟,分享经验。知名企业考察:中国银行、燕京集团、现代汽车等国内实地考察。素质拓展训练:户外拓展,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增进友谊,搭建紧密的交流平台。三、招生对象致力于成就卓越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总监等中高层企业管理人员,有相关的管理经验5年以上者。四、学 制12个月十、课程设置 模块一:理解当今商业 模块二:商业模式的创新与设计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已开始从“暴发户”转变成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知识型企业家。作为面临企业战略不断转型、升级的企业家,对中小企业管理独特模式的深刻理解是很有必要的。◇中国经济政治发展和商业环境◇快速成长型企业的战略平衡与管理变革◇企业价值塑造与资源再开发◇有效沟通与卓越管理◇投资管理
授课老师寄语:“本课程将帮助学员理解现代管理的基本理论、框架及观点。掌握运用计划、组织、控制等职能性工作的巧妙方法。分析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指导企业家如何避开发展的陷阱,制定并执行企业发展战略。” “当今企业间的竞争,是商业模式的竞争。”商业模式的竞争是企业更高形态的竞争!企业要想获得成功就必须从制定有效的商业模式开始!
◇商业模式思维创新◇商业模式盈利支撑◇商业模式金融支持◇企业家精神与企业文化◇以企业文化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
授课老师寄语:“本课程将为企业家提供一整套商业模式设计的系统工具,阐述商业模式创新思路,设计新金融时代下的资本投资模式,助力企业实现最大价值。” 第三模块:企业战略管理与创新 第四模块:营销管理与竞争谋略 企业的生存和成功有赖于创新。在竞争日益激烈、变化异常迅速的中国市场环境下,战略创新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不断开发并提供面向客户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才能使企业不断走向成功。
◇有效创新管理的策略◇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管理决策的流程与方法◇企业战略管理的整体架构◇企业家战略规划与应变机制建设◇博弈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策略及案例分析
授课老师寄语: “本课程将培养学员把握未来、掌控全局的战略思考能力和决策技巧,使学员了解企业战略的基本框架和全过程,掌握战略制定的方法和工具。” 企业竞争环境日益复杂,营销信息与手段也日益增多,迅速变化的市场给企业的营销能力提出新的挑战,能否在市场中找准定位,决胜千里,取决于企业有没有科学的营销管理体制。◇整合营销传播与企业形象塑造◇切割式营销◇分销通路设计和管理的工具和方法◇品牌管理与企业文化◇品牌价值评估和提升的工具和方法◇竞争情报分析及战略对策
授课老师寄语:“本课程重点讲解企业市场营销管理的分析框架及市场营销的知识与技能,如何编制营销策划案;市场定位规划;产品组合;如何避免和应对价格战;如何进行分销渠道规划;如何进行营销沟通规划。” 第五模块:企业家的财务增长战略 模块六:企业人本管理 现金流即是企业的生命线,财务问题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尤其是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如何高效利用财务和金融信息,如何制定财务与资本战略,已成为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价值创造:首席执行官的公司金融管理策略◇内部财务控制与业务循环◇企业盈利能力、营运水平分析◇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兼并与收购◇全球资本市场:进入途径和管理体系解析◇公司治理:全球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授课老师寄语:“本课程强调财务管理的价值创造功能、决策功能和控制功能,帮助学员掌握分析报表的方法和技巧,准确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运用科学的方法,分析投资风险,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企业人力资源高管必须跳出职能局限,了解企业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从企业战略高度审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让人力资源战略领先一步,前瞻性的为企业发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中国企业的领导艺术◇从人力资本到心理资本:组织中人的管理◇战略绩效管理及其应用◇人本管理的理念开发与技术操作◇商务谈判的共赢之道◇中国消费者特性与营销对策
授课老师寄语:“本课程通过多种教学方法阐释人力资源管理的深层涵义、特点,介绍人力资源最先进的理论与方法,正确地识人、用人、留人,使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整体战略协调一致。” 第七模块:卓越领导力 第八模块:国学智慧与人文修养 领导力是一种影响力,是一种对人们施加影响的艺术过程,从而使人们心甘情愿的为实现组织的目标而努力。卓越的领导者需要踏入将帅之道,修炼人格境界,涵养王者之气,培育大领导力。◇领导力◇魅力型领导的关键特点◇领导者的自我管理与自我超越◇性格优化、情商发展与领导提升◇毛泽东领军之道◇曾国藩兵法与领导力
授课老师寄语:“本课程培养决策者前瞻性战略视野和全新思维模式,完善个人领导力并构建心理动力模型,并掌握领导力创新与发展的技巧和方法,建立和培养卓越团队。” 纵观中国历史,凡善为贾者,其识必广;善取利者,其智必高。商以智为本,而智以商为枢。以思维缔造非凡视野,以理解缔造人生境界,以仁义缔造贵族品格,从而成就非凡的事业与人生。◇周易:奇正相生与运筹帷幄的决策艺术◇孙子:管理与经营谋略◇道德经:以识人用人为中心的无为管理艺术◇贞观政要:经营天下的战略领先之道◇企业家精神及企业家思维◇时间压力管理
授课老师寄语:“在以财富为标杆的社会里,如何让自己拥有平常心而不因财富而迷失;如何面对挫折与失败,而永葆激情与勇气。” 第九模块:针对实战型企业管理者的特色讲座系列一(任选 三项) 第一讲:中国中小企业企业现状分析第二讲:企业相关政策法规解读第三讲:中小企业融资研讨 第四讲:企业税务筹划第五讲: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与突破第六讲:时间与压力管理 第十模块:针对企业管理者个人素质及修为特色讲座系列二(任选 三项) 第一讲:四柱命理及个人应用第二讲:禅与企业家和谐之道第三讲:养生保健与疾病预防 第四讲:婚姻家庭与亲子教育第五讲:红酒的艺术第六讲:中国茶文化

⑹ 北京大学章程的章程全文

北京大学创立于1898年维新变法之际,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近现代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创办之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1912年改为现名。1937年南迁至长沙,与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组成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1946年复员返回北平。1952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成为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并自北京城内沙滩等地迁至现址。2000年与原北京医科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最早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和科学、民主思想,是创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基地之一。长期以来,北京大学始终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摇篮,认识世界、探求真理、解决人类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的前沿,知识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交流借鉴的桥梁。北京大学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先锋作用。
北京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继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国特色、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道路。 第一条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名称为北京大学(简称北大),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通过教学、研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四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学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追求世界最高水准的教育,培养以天下为己任,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全球视野的卓越人才。
第五条学校坚持自主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着力基础研究,促进应用研究,为中国及世界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第六条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校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主要发展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开展深入、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本科生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的专门化教育,突出正确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突出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吸引中国及世界的优秀学生。
学校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实行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
学校自主设立、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科专业、门类和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学校严格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建设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十四条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球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学习的自由,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五)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学校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校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保证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七)领导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北京大学工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具体学术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推荐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筹措资金,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设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人员。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校长听取会议意见后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教授委员任期一般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随校长任免而更替。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校在学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
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及其修订案;
(二)决定委员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参与审议学校章程拟定和修订、发展与改革规划、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开展政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的总体方案、重大项目及协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校社会合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五)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争取资源的规划或者计划,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和评价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
(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派的代表;
(二)校党委书记、校长及相关校领导、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三)认同学校使命、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组织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
(四)杰出校友代表和校外资深专业人士代表。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党委、校长推荐产生;设副主任若干名,由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学校设监察委员会,由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监察委员会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实施监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学校机构及人员在遵守和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和决定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四)受理学校机构及人员对处分决定的异议或者申诉,依法依规维护其权益。
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学校监察室是监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学校制定监察委员会章程。监察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学部、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机构、职能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学部由相关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组成。
医学部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授权医学部主任全面负责学校医学教育、科学研究、附属医院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五条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拟订,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使命和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稳定可靠的、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四)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学院(系)的设立还须满足能够提供完成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的稳定的、高质量的课程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院长(主任、所长)一名。院长(主任、所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院长(主任、所长)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发布本单位学术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据学校核定的职数,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配置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协助院长(主任、所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院(系、所、中心)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其中,涉及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规定交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院(系、所、中心)务会议由院长(主任、所长)主持,成员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章资产、财务
第四十条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施校、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两级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校友代表制度,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北京大学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社会参与制度。实行信息公开;坚持校务委员会校外委员制度;设立名誉校董,聘请对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杰出人士担任;设立国际咨询委员会,聘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并具有较高威望和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国际知名人士担任委员。
第四十六条学校成立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创建和参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社会组织交流与合作的网络,实施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学校对校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发展。
第四十八条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四十九条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徽志中心“北大”二字由三个人形图案组成,上下排列、左右对称;外环上方是大写 “PEKING UNIVERSITY”,下方是“1898”字样。
学校标准色为北大红。
第五十条学校徽章为长方形,印有毛泽东题写的“北京大学”。
第五十一条校旗为红底黄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泽东题写的“北京大学”,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五十二条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五十三条学校校庆日为5月4日。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上级核准。
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章程提出解释说明文本;
(二)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
(三)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四)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⑺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学生会章程

北京北大资源研修学院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第一届全体委员大会2004年12月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党支部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院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 沟通院党支部、个部门与同学之间的联系,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政党利益。
(三) 协助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同学在实践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 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方针,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五) 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员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六) 加强同兄弟学院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广阔知识视野之目的,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五条 本会承认全国学联、北京市学联及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章程,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及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籍的院本、专科学生和国际合作项目,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 对本会有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五) 学生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党支部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学生代表大会每两至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再由各年级代表分别选举产生3~4名代表委员组成代表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 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五) 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 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利机关;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二次,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会全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的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委会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全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其职权为:
(一)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 选举(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 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四)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有关工作
(五) 审查和监督(院)学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全委员会的全设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 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二) 负责召集全委会会议;
(三) 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 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 领导和组织全院的某些学生活动;
(六) 召集学生代表委员会,向学生代表委员会通报,部署工作;
(七) 领导、协调、督促各部及各年级学生分会的工作;
(八) 监督、考察、平谷各部长及各年级学生分会部长和班级委员会班长的工作,经有关部门协商和党组织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评各部长及各年级学生分会部长或班长;并对各部长及各年级学生分会部长和班长进行调整和任免;
(九) 向学院党支部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学生代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 定期听取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通报;
(二) 对不称职或有错误的学生会干部有权进行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要求主席团予以罢免;
(三) 对学生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年度总结有向同学转达的义务;
(四) 学生代表委员会可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召集的任何会议。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和各系学生会、班委会如有缺额委员和不称职干部,经广大同学酝酿协商,院学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院党支部、团委批准,学生代表委员会可对其进行任免和调整,并由院学生会备案。
第四章 系学生会、班委会
第十七条 各系学生会、班委会是院党支部领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在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机构由院学生代表会议或全体同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组成。各系学生会、班委会接受所在系学生会的领导。系学生会主要干部必须是院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各系学生会要认真贯彻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完成院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系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第十九条 班委会职责
(一) 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 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
(三) 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院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 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 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学生会主席团。

⑻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生命科学联合中心的规章制度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
生命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改革试点
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生命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改革试点(以下简称“改革试点”)的性质、宗旨、组织与任务,确定改革试点运行机制,保障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生命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二条 为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统一领导与协调,提供政策支持与指导监督,由教育部牵头成立改革试点协调领导小组,并批准成立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生命科学联合中心(以下简称生命中心)作为改革试点的执行主体;两校共同成立改革试点建设联合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指导小组),并分别成立改革试点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作为试点实施的责任主体。第三条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生命科学联合中心的英文名称为Tsinghua University-Peking University Joint Center for Life Sciences(英文缩写:TPCLS);在北京大学挂牌称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生命科学联合中心”,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Tsinghua University Joint Center for Life Sciences(英文缩写:PTCLS)。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第四条 改革试点的宗旨是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速我国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大学的建设;推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为一体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与创新。第五条 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是以卓越的生命科学基础研究带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建设国际一流的生命科学研究与教育中心;通过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为高等教育改革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为科技体制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为聚集、使用和培养人才提供可推广的范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第六条 改革试点的组织结构包括协调领导小组、建设指导小组、科学咨询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生命中心。生命中心实行主任(负责人)负责制,下设独立的科研实验室若干和支撑部门。第七条 协调领导小组:是改革试点的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改革试点的协调推动、政策支持、指导督促。经过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建议协调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 长:教育部部长。副 组 长: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主管副部长。成 员: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校长和主管副校长,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相关司局领导。第八条 改革试点建设指导小组:两校校长担任组长,常务副校长和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两校科研、财务、人事以及校办负责人。建设指导小组主要的职责是具体协调改革试点的启动、组织机构的设立以及审批改革试点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第九条 科学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著名的生命科学家组成,为改革试点提供学术咨询和建议,审定研究方向及发展规划,听取年度工作报告。第十条 改革试点执行委员会:由两校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常务副校长和主管副校长为副主任,委员包括校办、学科、科研、人事、研究生院、教务、财务、国际合作、实验室与设备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生命学院负责人。执行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协调领导小组和建设指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指导生命中心的运行与管理。第十一条 生命中心:依托两校生命科学学院并作为跨院系的相对独立的实体,在科研、教学、人才招聘和考核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包括人员聘用条件及方式、薪酬待遇及发放、考核评价标准及办法等。第十二条 生命中心主任任期五年,由建设指导小组提名,教育部任命,学校聘任,报协调领导小组备案。在改革试点初步建设期间,由建设指导小组提名生命中心负责人,两校聘任。第十三条 生命中心主任(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1. 全面负责生命中心的发展规划、人员聘任与运行管理等工作; 2. 规划实验室研究方向及规模、支撑部门设置及人员配置,公开招聘和任免实验室负责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简称PI);3. 提出改革试点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每年向执行委员会和协调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4. 根据《章程》制定改革试点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组织对相关人员的评估与考核。第十四条 独立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PI)和支撑部门。1. 独立实验室是生命中心从事科研与研究生培养的基本单位;2. 独立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改革试点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3. 生命中心聘任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生命学院办公室为生命中心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撑;4. 科研平台(生物医学测试中心)为生命中心的科研与人才培养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 人员聘任与考核第十五条 改革试点人员聘任以“国际化、社会化、竞争性、高效率”为基本原则。组成人员分为四类:独立实验室的负责人(PI),实验室内的辅助研究人员,公共平台的技术支撑人员和行政服务人员。生命中心采用全员合同制,不设永久职位。包括PI在内的所有人员与生命中心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聘期结束前6个月进行评审,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失去生命中心支持(与学校的聘用关系由所属学院决定)。第十六条 独立实验室负责人(PI)的聘用。按照国际标准,在两校公开选拔PI。应聘者应为两校生命科学领域的事业编制人员,需经个人申请、生命中心学术委员会组织国际评审,生命中心主任(负责人)批准后可聘为生命中心PI。原则上,改革试点PI必须具有本研究领域世界领先的学术水平,相当于美国一流研究型大学助理教授或以上水平。第十七条 独立实验室采取PI负责制,五年为一个聘期。PI实验室聘请辅助研究人员的聘任标准和考核条件PI自行决定,相关费用由PI从其实验室基本科研费中支出;PI提出拟聘申请后,由中心主任(负责人)审批。第十八条 行政服务人员、公共平台的技术支撑人员由生命中心根据需要择优聘用,并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决定续聘或解聘。第十九条 提前解聘与辞职。PI未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能者,经国际评估小组评议和生命中心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由生命中心主任(负责人)决定提前解聘,提前三个月通知本人,并报执行委员会备案。聘期结束前PI辞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生命中心主任(负责人),并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聘其他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五章 责任与待遇第二十条 生命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人员)应该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生命中心组织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评估。第二十一条 生命中心聘任的校内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学校提供的既有工资、岗位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生命中心按照被聘用者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业绩为上述人员提供一定数额的特殊补贴、住房补贴及绩效奖励,具体数额由生命中心主任(负责人)决定,并通过合同明确。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生命中心在站博士后提供常规标准工资和生活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为在读研究生提供生活补贴。在此基础上,生命中心为上述人员另外提供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为优秀博士后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费。第二十三条 生命中心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为聘任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提供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医疗、工伤、退休、意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评估第二十四条 学术评估包括生命中心整体的学术影响评估和PI学术水平评估。生命中心是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研究实体,学术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发表论文的质量与数量,以及国际评估专家组的综合评估意见。第二十五条 人才培养评估主要考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海内外优秀博士生来中心做博士后研究的吸引力等。第二十六条 由教育部、科技部和财政部每五年组织一次国际评估,对生命中心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运行管理进行整体评价。第二十七条 改革试点执行委员会以审核年度报告的形式对生命中心进行年度考核。生命中心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的《生命中心工作年报》报送改革试点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将考核结果报协调领导小组备案。第二十八条 独立实验室负责人每年向生命中心学术委员会和生命中心主任(负责人)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九条 对独立实验室PI的考评采取每五年一次,PI在五年聘期结束前6个月,应向生命中心学术委员会提交聘期工作报告,交国际评估小组评审。凡是科研水平不能保持本研究领域世界领先水平者,给予两年缓冲期(经费支持逐步缩减),两年后仍未达到要求水平则不再担任改革试点PI,也不再享受改革试点PI的任何待遇。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生命中心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对改革试点的专项资助和学校自筹经费的支持、以及PI的竞争性项目经费。第三十一条 生命中心的财务管理实行主任(负责人)负责制;依据《章程》制定改革试点《财务管理规定》和生命中心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根据改革试点方案和计划安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按照预算合理使用各类经费。第三十二条 改革试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两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建设指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协调领导小组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

⑼ 研究生代表大会几年一次

研究生代表大会一年开一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在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时,方可召开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取得校党委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的是全体研究生的权益和意见,积极建设研究生时代校园文化为宗旨。

研究生会由执行委员会和常务代表委员会两个部分组成,研究生代表大会制是它的组织形式。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是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执行委员会是它的执行机构,常务代表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构。

结构组织

制度建设方面,从第一届的民主推选到后来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再到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设立,研会的组织制度不断巩固和完善。

人才培养方面,研究生会内部的素质培训和各项交流工作卓有成效,历年的骨干成员当中成长起一批有思想、有道德、有能力的优秀人才,他们中大多数都已成为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

⑽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的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历史沿革

自1979年成立以来,北大研会一直秉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选举制度和各级组织及其工作规范。
1985年3月15日,在时任研会秘书长朱善璐组织下,北京大学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隆重召开,标志着北京大学研究生会正式成为代表研究生群体权益的机构,并被确认为学生自治组织。会议期间选举产生了北京大学第六届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秘书处、调研室、学习部、宣传部、文化部、社会实践部、生活部、体育部、女生部、博士生部,为此后历届研究生会各部门的职能划分奠定了基础,使研究生会初步形成了以学术交流、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生活维权、对外交流为主的活动体系。
1989年,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下简称“常代会”),素有“校园人大”之称的常代会,负责监督并协助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常代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各院系推选常务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调查和提案,制定研究生会的规章制度,审议并通过执委会的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和工作报告等。常代会制度的确立,既确保了执委会不脱离同学,脚踏实地工作,也为研究生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1993年开始,研究生会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干部任免制度,并严格按照“公开招聘,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的原则,选拔了一大批有热情、有能力的同学担任执委会各部门的干部。1995年,研究生会进一步制订了《研究生会办公室管理制度》、《研究生会值班制度》、《研究生会例会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1996年,研究生会明确规定了各部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了《研究生会财务制度》、《研究生会干部招聘和管理制度》,并编辑成册,发至各系、执委会成员及全体工作人员。
1995年,研究生会创立了自由质询制度,具体委托常代会操作。此外,常代会还逐步确定了具体的监督活动开展方式——“在参与中监督”。这种制度的确立,使常代会得以对研究生会执委会的出勤情况,办事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督,使常代会和执委会的沟通更加及时。 1999年,研究生会常代会对《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重大修订,并于1999年11月13日,常务代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议事规则(修订案)》。此外,常代会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研究生会各种规章制度,在2000年将当时研究生会的各种规章制度集结成研究生会工作手册。 2000年4月3日,研究生会建立了“一体二元”的新体制,“一体二元”指的是: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是北大研究生会共有的唯一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学生自治组织,包括医学部研究生会在内的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会都是北大研究生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时,为更好地推动新北大研究生代表的选举产生,北京大学研究生会依据惯例应于5、6月份召开的北京大学第16次研究生代表大会推迟到9、10月份,同时公布研究生代表的全部报名渠道,将参与代表范围扩大到本部和医学部两处,并制定了新的选举办法。从此,“公开报名,分栏选举”的研究生代表选举办法开始实施。
2003年10月,北京大学第十九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修订了已试用六年的《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章程》,首次制定了《提案规则》和《审查规则》。
2004年,常代会正式成立研究生会权益中心,并在十五届二次全会上通过了《北京大学研究生会权益中心章程》。
2008年,研究生会提出,在运营重大项目时实行项目责任制,打破部门设置、以项目为导向的项目型管理模式,实现了“矩阵化管理”,加强了各部分的联系与融合。
2009年,北京大学研究生会校友会成立。同时,为更好地调动研究生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丰富成员工作经历,本届研究生会提出了“第二部门”交叉挂职的人才培养模式,在研究生会内部选派优秀的部长、副部长和学生骨干赴“第二部门”交叉任职,使他们能更好地了解和感受研究生会不同部门间的职能运作与组织文化。
2009年12月28日,“青春颂”北京大学研究生会成立30周年庆典闭幕式暨2010年研究生新年晚会在百周年纪念讲堂隆重上演。时任国务院参事室主任、党组书记陈进玉,北京大学校长周其凤,北京大学第一届研究生会主席薛启亮,第十届研究生会主席黄维等多位领导、嘉宾出席了晚会。
2013年,第三十四届研究生会在原有部门基础上增设新闻部、两部四地交流部和科研临床部,并起草拟定了新的《北京大学研究生会财务报销制度》《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宣传工作手册》《北京大学研究生会骨干训练营工作手册》等规章制度,使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在流程标准化方面得到进一步建设和完善。
在30余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活动开展,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均已成为全国高校研究生组织当中的佼佼者,我们将继续坚持努力拼搏,积极奋斗,让研会朝更加美好的明天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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