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Ⅰ 湖南大学硕士论文多少字
湖南大学硕士论文,不得少于三万字。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硕士学位论文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学位论文的导师署名最多不得超过两位。
硕士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系(教研室)作开题报告。
硕士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Ⅱ “湖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快帮帮忙啊
湖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普通高等教育�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籍期间未被退学试读或未被退学警示。�
4.在籍期间未受留校察看处分。在籍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弹性学习年限内,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下同)一年以后,对于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5.在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
(二)成人高等教育�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含网络教育,下同)、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参加湖南省学位办公室举行的学位外语考试(外省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学生可参加当地省级学位办举行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籍期间所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学分制下按学分加权计算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含70分);实行学年制的学生补考或重修课程“高升本”不超过四门,“专升本”不超过三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自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含65分),学位课程(两门基础课、一门技术基础课、一门专业课)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含65分)。�
5.在籍期间未受留校察看处分。在籍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毕业后一年以内,对于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6.毕业后一年内。�
二、学士学位申请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毕业生逐个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及其原因,于每年5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二)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学生本人于当年1月、7月份提出申请,各院系(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填写学位申请表,交网络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通过者,由网络学院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分别于当年3月中旬、8月底前将审定名单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三、附则�
(一)本细则对于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自2003级(五年制的为2002级)学生起施行;对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从2006年入学的学生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Ⅲ 湖南大学研究生毕业有什么要求
关于这块,我也是咨询了相关机构后才知道的,关于湖南大学在职研究生这块分成同等学力申硕和专业硕士这两块了,
同等学力
湖南大学开设同等学力的课程是应用经济学,届时学生学生们具备有大学本科学历且获得学士学位并且工作满三年,达到招生条件之后,就可以向学校提交免试入学的申请,通过资格审查者,就可以缴付学费进校研修课程。
专业硕士
以专业硕士招生的课程有税务学、国际商务等,虽然说有两门课程,但是它们的招生条件都是一致的。到时候需要学生们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业务优秀,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达到条件者,就可参加全国联考和学校的复试,通过全部考试之后,就可以支付学费进校学习。
对于毕业要求这块目前还不是很了解,可以咨询相关学校或者机构,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Ⅳ 湖南大学研究生院的历史沿革
湖南大学坐落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下,是由岳麓书院延续至今,办学历史悠久的全国重点大学,直属国家教育部,是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一贯坚持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重视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早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初,该校原工科研究所矿业部就开始招收研究生。该校在校在籍研究生10000余人,其中博士研究生近2000人,硕士研究生8000余人。在校研究生除积极参加所在学科、专业的科研课题研究以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外,还组队参加各种学术交流和竞赛,并多次获奖,已成为学校科研工作的一支重要生力军。

湖南大学拥有12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69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171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19个专业学位授权,61个本科招生专业,1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建有国家重点学科一级学科2个(机械工程、土木工程)、国家重点学科二级学科14个(国际贸易学、分析化学、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及理论、车辆工程、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市政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电工理论与新技术);
学科专业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等10大学科门类。
Ⅳ 湖南大学的研究生院整体如何
湖南大学的研究生院整体不错,不管是环境还是教学氛围都不错。
湖南大学研究生院隆平分院是由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与湖南大学于2014年9月联合组建而成,实行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培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湖南大学是直属教育部的全国重点大学,也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师资力量雄厚、办学条件优良、整体实力居国内大学前列。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和人才优势突出,是综合实力较强、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农业科研机构。湖南大学研究生院隆平分院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管理及学位申请接受湖南大学研究生院管理,毕业研究生授湖南大学学位。

组织结构
(1)招生培养科:负责研究生招生与各个培养环节管理及导(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
(2)学位管理科:负责学位管理、学位分委员会与学科建设等工作。
(3)综合管理科:负责分院日常管理及学生辅导员与学生支部等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湖南大学研究生院隆平分院
Ⅵ 湖南大学会计学在职研究生报考条件
湖南大学会计学在职研究生报考方式有同等学力申硕、在职专业硕士两种,只不过二回者的条件要求答不同,详情如下:
1、同等学力申硕
如今同等学力申硕算的上是主流的招生方式,因为它对在职人员的要求不高,对在职人员是先录取培养,再要求报名申硕考试。在这两个过程中,考生分别需要满足的报考条件是:
①入读湖南大学会计学在职研究生研修班,在职人员需要是我国公民,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个人品德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即可。
②报名全国申硕统考,湖南大学会计学在职研究生申硕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要求考生在研修单位进修学习,有三年或以上学士学位,或其他已取得硕士、博士学位人员。

2、在职专业硕士
会计学在职研究生的专硕方向一般要求在职人员已本科毕业满2年、或专科毕业满四年的人员可以与全日制考生一同参加全国入学初试,初试成绩过关紧接着还需要院校复试。这类考试难度比较大,因为考试试卷与基本要求与全日制考研类似,只能先报考后入学,总体而言,入学率偏低。
Ⅶ 湖南大学研究生入学会不会检查学位证的真假,我已经考上了,但是拿不到学位证
这个。。。暂时对方院校不会有事,但是在省研招办核对信息审核时会出问题的。。。还有入学的时候很有可能需要学位证原件,而且以后难保要用到。。。
我觉得现在唯一的方法不是怎么造假,而是跟母校说清,首先不管以前犯过什么错,诚恳认错,母校毕竟是希望自己的学生好的,而且你考上研究生,也算是一个就业成绩的,所以不是罪恶滔天罪不可恕,我相信你的院校也会想办法帮你改过弥补,在毕业时顺利拿到学位证的。所以,明天就去找负责老师,行动起来吧!祝福你一切顺利!
Ⅷ 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比例及金额
对不起,从09年起没有公费了。
吉林大学2009级研究生奖助方案
(试行)
为适应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和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从2009年开始,本校所招研究生不再分计划内与计划外,所有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所交学费与学校的相关投入一起以奖助学金的形式资助优秀研究生。
二、学费标准
我校博士生基础学制为三年,硕士生学制为二至三年。学费标准按学分折算到学年,博士生每学年为1.2万元;三年制硕士生每学年为1万元,二年制硕士生每学年为1.2万元。
三、奖助形式
奖助形式由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困难补助三部分组成。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其它奖学金。
1、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1)资助标准与比例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学费,资助标准及比例见表一。
表一: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比例
类别 等级 资助标准 资助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00%学费 75
二等 50%学费 15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00%学费 40
二等 50%学费 40
(2)推荐免试研究生资助原则
我校将对来自校内外的推荐免试研究生给予一等或二等基本奖学金(一等基本奖学金占绝大多数)。
2、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以优异成绩进入我校的研究生(包括推荐免试研究生),奖励标准及比例见表二。
表二: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
类别 奖励标准(元) 奖励比例(%)
博士研究生 10,000 10
硕士研究生 5,000 10
注: 只有获得一等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才有资格获得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
3、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的优秀研究生,奖励标准及比例见表三。
表三: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
类别 奖励标准(元) 奖励比例(%)
博士研究生 5,000 10
硕士研究生 2,500 10
注: 只有获得一等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才有资格获得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4、其它奖学金
我校另设有研究生荣誉称号获得者奖金、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研究生社会奖学金,奖励对象、标准、比例及办法按照我校有关文件执行。
(二)研究生助学金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助研、助教、助管(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年3,000至6,000元,资助比例为90%以上。
(三)研究生困难补助
研究生困难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因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或个人偶遇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特殊困难的研究生。申请办法详见我校有关规定。
四、有关说明
(1)本方案仅适用于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软件工程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除外),不适用于非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
(2)2009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的奖助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3)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
Ⅸ 湖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什么时候评定
湖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九月评审一次,全校奖励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各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在学制期间内在读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申请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一)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 参评学年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下达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学院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