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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示

发布时间: 2023-01-31 14:19:16

『壹』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学校什么时候公布

已经公布了 在研究生处网站上

『贰』 湘潭大学综合奖学金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突出培养学生社会责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包括政府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学年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及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高考统一录取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政治思想素质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高尚。
2.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成绩好。
3.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第四条奖学金评选标准、比例和金额
(一)政府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名额、金额及条件等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二)学年综合奖学金
学年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思想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1. 学年综合奖学金以专业年级为基本单位评定,对学生上学年度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采用计分制评出获奖者的等级。学院根据学校制定的综合测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组织测评。
2. 学年综合奖学金共分甲、乙、丙等奖。甲、乙、丙等奖共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甲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7%,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乙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丙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3%,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三)单项奖学金
1. 新生奖学金特别奖
新生奖学金特别奖用于奖励高考文化成绩特别优秀的新生,具体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按学校制定的相关新生奖励政策执行。
2. 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
凡就读我校哲学、历史学、中国共产党历史、思想政治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等基础学科专业的学生,从大学三年级开始,按专业年级进行综合测评,名列前30%者,给予当年学费全免的奖励;名列前31-50%者,给予当年学费半免的奖励。
3. 励志奖
励志奖用于奖励在逆境中乐观积极,奋发成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学生,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奖励覆盖面为参评学生人数的3%。
4. 创新奖
创新奖用于奖励在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及学科竞赛中体现了较强创新精神、取得了较好创新成果的学生。申报的创新成果必须以我校为作者单位。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创新奖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评定。在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及学科竞赛中取得重要成绩的,另行奖励。
5. 竞赛奖
(1)学科竞赛奖
我校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学科知识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①参加国家级(国际级)学科竞赛获一等奖者,奖励3000元/项;二等奖奖励2000元/项;三等奖奖励1000元/项。
②参加省级学科竞赛获一等奖者,奖励2000元/项;二等奖奖励1000元/项;三等奖奖励600元/项。
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参照《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执行。竞赛中设立特等奖的,奖金在一等奖奖金基础上上浮50%。竞赛中设立单项奖的,由学校竞赛组织单位提出奖励建议,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以学科竞赛获奖作品申报创新奖的,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
(2)文艺、体育竞赛奖
文艺、体育竞赛奖用于奖励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文艺、体育竞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①参加国家级(国际级)文艺、体育竞赛获一等奖者,奖励3000元/项;二等奖奖励2000元/项;三等奖奖励1000元/项;地域性分赛区比赛参照省级学会组织竞赛奖励。
②参加省级文艺、体育竞赛获一等奖者,奖励2000元/项;二等奖奖励1000元/项;三等奖奖励600元/项。
当年同类不同级别竞赛获奖,只按最高获奖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3)集体奖
竞赛优胜奖中的集体奖按项目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6. 其他单项奖
在国内外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等其他情况,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后予以奖励。
(四)社会资助奖
社会资助奖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社会资助奖的申请及评定办法(包括申请奖项、奖励范围、申请条件、人数、奖励金额)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订的奖学金协议或拟定的奖学金章程执行。
第五条 同时获得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和学年综合奖学金的,只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但同时颁发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和学年综合奖学金荣誉证书;已获得学年综合奖学金的,同一学年度不能再参评励志奖;同时获得政府奖学金和校学年综合奖学金的,自获奖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参评学校设立的社会资助奖。
第六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评政府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学年综合奖学金、社会资助奖以及单项奖学金中的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和励志奖。
第七条学年综合奖学金、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及励志奖,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其他奖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履行奖学金评审职责。其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奖学金办法,指导和协调全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审定评审等级与标准。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政府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及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励志奖评定程序
1. 个人提出申请;
2. 群众评议及班级提出意见;
3. 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经院、校两级公示后初审呈报;
4.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二)新生奖学金特别奖评定程序
按当年学校制定的新生奖学金特别奖政策评选。
(三)创新奖、竞赛奖及其他单项奖评定程序
1. 由个人申报,学院、职能部门统计汇总;
2. 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后,统一汇总至学生工作部(处);
3. 学生工作部(处)初审并公示;
4.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生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全校师生有权向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学生对涉及本人权益的奖学金评选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管理科)提出复议申请,由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复查意见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叁』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怎么评定的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应根据本校组织机构设置状况,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七条高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组织学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二条高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高校应及时报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将评审材料报其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材料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教育部、财政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备案材料,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什么时候发啊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时间由高等学校自行决定,但每年不晚于11月30日。

《研内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容暂行办法》第十七条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示扩展阅读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获得推荐的学生,须在所在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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