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大学城棚户区有没有拆迁文件
❶ 新乡拆迁规划
1.总体目标:建成区规划区内,共有棚户区124个,已完成改造和在建41个,三年内启动26个;共有城中村77个,已完成和在建22个,三年内启动27个。在前三年棚改攻坚的基础上,分类推进43个在建城中村(棚户区)项目建设,确保正常推进项目全部建成,问题楼盘项目全部化解。
2.年度目标:(1)2021年。采取国有公司接盘、审计清盘、拓宽筹资渠道等措施,化解九龙华府、凤凰名都、杨岗、东王村、煤田地质三队等5个问题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快东水东、西十里铺、沈小营等3个城中村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成群众返迁;启动孙庄、聂庄、秦庄、上焦村、吕村、堡上、茹岗等10个城中村、9个棚户区改造项目。(2)2022年。加快推进九龙华府、凤凰名都、煤田地质三队等棚户区和杨岗、东王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重点区域和老城区7个城中村、10个棚户区改造项目。
(3)2023年。启动重点区域和老城区10个城中村、7个棚户区改造项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❷ 新乡市要建凤泉湖需要拆迁的都包括哪几个村庄
主要有牧野区、红旗区、卫滨区、凤泉区、高新区等。
总体目标为2018-2020年计划对146个棚户区(城中村)实施改造,棚户区98个、城中村48个;征收117267户、2148万㎡,安置191709套、2280万㎡;牧野区共计48个,其中棚户区28个、城中村20个;征收29521户、654.65万㎡;安置56798套、681.5万㎡。
红旗区共计49个,其中棚户区38个、城中村11个;征收32180户、543.1万㎡;安置39736套、527.1万㎡;卫滨区共计39个,其中棚户区29个、城中村10个;征收48380户、758万㎡;安置82766套、940.7万㎡;凤泉区共计8个,其中棚户区3个、城中村5个;征收5740户、116.6万㎡;安置12409套、148.9万㎡。高新区共计2个,城中村2个;征收1446户、77万㎡;安置49万㎡。

(2)新乡大学城棚户区有没有拆迁文件扩展阅读:
新乡市2018-2020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要求规定:
1、棚户区改造涉及利益错综复杂,必须严格程序、明确标准、透明化运作,确保群众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要及早谋划,加快前期、完善手续,禁止未批先建、边建边批等一切形式的违法建设行为。
2、市、区两级既协作配合又要各有侧重,市级主要负责棚改的制度设计、规划管控、土地运作、资金筹措等方面决策和协调;区级是棚改项目实施的主体,重点抓好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和项目推进等工作。
❸ 2019年新乡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11月4日
新乡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暂行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5〕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政府向承接主体购买基本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由政府承担棚户区改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原则和采购范围
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市、县(市)各级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支出纳入相应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四)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服务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社会力量的成熟度,以及财政承担能力,立足实际,稳步推进。
(五)落实政策。政府购买棚户区服务应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采购范围: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包含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及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章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市、县(市)住建部门。
第七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符合本文购买服务要求,具备承接服务条件的企业。承接主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购买主体可以根据购买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服务供应方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服务供应方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章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程序第九条市、县(市)住建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单个项目的棚户区购买服务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需向市住建部门提出实施单个项目的棚户区购买服务申请,市住建部门进行统筹平衡后提出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市、县(市)住建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服务供应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第五章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资金由相应各级政府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由购买主体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具体结算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六章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第十二条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购买主体应对照绩效目标对服务供应方的服务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选择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服务供应方的服务绩效和购买主体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
第十三条市政府成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建、财政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住建、财政、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全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财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十四条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制度,将棚户区改造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协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市、县(市)住建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评价。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❹ 新乡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新乡市坚持先安置后拆迁,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集中建设安置房两种方式。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选择产权调换(定向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居民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1给予安置;城中村村民被征收房屋面积按每处合法宅基地面积乘以城中村村民居住区容积率控制标准(1.5)予以认定,按1:1给予安置。
对在发布征收公告15日(含)内,单户签约的、十户(含)以上共同签约和三十户(含)以上共同签约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认定)建筑面积上浮10%、20%和30%给予优惠安置。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为降低被征收人购房成本,各区政府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集中建设保障性安置住房,组织被征收人定向购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❺ 2020年新乡市牧野区花园棚户区拆有最新的信息吗
但是拆迁的东西都是政府的机密。这样的机密,政府不会轻易透露给社会的,会引起社会经济经济层面的动荡。所以不要瞎胡猜,也不要乱问,没有意思。
❻ 我想知道,现在国家对于棚户区动迁的政策有没有指定的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6〕7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在城市建设发展中让市民得到实惠,使城市形象得到改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城市为目的,全面提高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德政工程、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促进吉林市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重点棚户区的界定
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房屋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房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连片平房区及旧危楼。
三、棚户区改造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改造原则
1. 坚持工业集中区内棚户区优先改造的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补偿安置,利民惠民的原则;
3. 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4. 坚持统筹规划,规范操作,配套建设的原则;
5. 坚持先易后难,先市区中心再向周边延伸的改造原则;
6. 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从2006年起,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建成区、工业集中内现有38片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5万户、14.7万人。其中:
1. 2006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0077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92家。
2. 2007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7086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54家。
3. 2008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7502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158家。
通过棚户区改造及功能分区调整,整合现有工业区资源,促进工业集中区的形成;建设一批生态型、节能省地型住宅小区;开发一批与棚户区配套的商业区;改扩建一批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通过棚户区改造,逐步实现城市功能分区科学合理,有利于市民生活、居住、工作、娱乐,便于城市规范和管理,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四、棚户区改造建设标准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与城市整体环境和谐;
(三)提倡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小区;
(四)交通便利,公共基础设施完善;
(五)保证工程质量标准。
五、棚户区改造操作方式
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招标、分类实施的方式操作。政府对全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统一规划、逐一经济测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招商等方式确定改造实施单位。
六、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二)收费减免政策
1. 回迁安置房建设免缴行政性收费、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事业性收费和供热、自来水等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
2. 被拆迁居民实行货币安置的,其安置费用折合成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拆除面积加上政策补贴折合建筑面积)的商品房面积,享受回迁安置房建设前期收费政策。
3.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含商贸、公建),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减免以外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我市棚户区改造。
(三)税收政策
按照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棚户区居民拆迁安置政策
按照《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五)市政公用设施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热、供气、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需砍伐树木、拆除公厕和垃圾站的,免收补偿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各相关部门负责验收和后续管理工作。
(六)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
根据省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精神,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支持一点、政策让一点、棚户区居民出一点、市场开发补一点、工业集中区筹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需要政府投入的改造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是腾空土地收益;二是收取非减免部分行政性收费;三是省里统一安排的补贴资金和开行贷款;四是市发改委争取的资金;五是市财政匹配资金。
(七)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与非住宅的拆迁原则
重点棚户区改造是对棚户区居民住宅的改造,改造区域内非住宅的拆迁待由享有该土地开发权的单位实施。
七、组织实施
(一)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按照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编制年度改造(改善)建设计划,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上报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
从2006年至2008年停止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2006年拟安排19个改造项目,拆除和改善房屋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
选择1~2条(处)能反映我市历史文化旧貌的街区,作为历史文化区域予以保留,规划等部门要对此区域进行严格保护,只可维护,不可拆除,以见证我市的历史文脉和建筑风格。
(二)制定改造建设方案
规划部门按照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对拟改造项目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按照规划要求负责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经济测算,在测算的基础上制定项目改造建设方案和招商方案,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建设方案上报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备案。
(三)制定改造用地计划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重点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拟定重点棚户区改造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审定,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严格规范,公开招标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或招商。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须由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承担。在公开招标或招商前,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对参加投标开发企业的资质、资金、资信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或招商条件的不得参加招标,也不得参与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
(五)严格审批办理程序
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 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和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出具的《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复》,到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的市国土资源局棚户区改造审批窗口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2. 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持土地使用权手续及相关要件,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各委、办、局设立的重点棚户区改造审批窗口办理开发立项、计划、规划、消防、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施工许可等相关前期手续。
3. 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商品房项目开工建设达到预售条件后,开发企业持项目批准书、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然后到市房产主管部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 项目竣工后,经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和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凭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和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六)依法拆迁安置
要认真执行棚户区的改造拆迁管理各项规定,做好拆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棚户区改造中的低保户名单、安置地点、分配方案、违章房屋、评估标准等内容实行公开,保证拆迁安置政策到位、程序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实行阳光拆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少数无理取闹、漫天要价、阻挠正常拆迁,甚至拒不搬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司法、执法等部门要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要严厉打击。
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先建设回迁房,保证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回迁。对未按时完成回迁安置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加强监管,确保回迁房屋建设质量
回迁安置楼建设一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和省技术标准要求和推广的建筑材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严格质量、安全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棚户区居民对回迁楼质量的监督。
(八)积极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的环境
1.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办公。各委、办、局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设立重点棚户区改造指定审批窗口,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个窗口办公,局内审批环节内部循环,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实施。全部前期手续的审批办理时限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详见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图)。
2. 在经过验收合格后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办理产权时,房产部门实行特事特办,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专设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产权办理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办公。要精简办事环节,随时接件,及时受理,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
(九)强化物业管理
制定《吉林市回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对新建回迁安置住宅楼全面实行物业管理,由社区组织,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实施,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吉林市回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另行制定颁布。
(十)加强档案管理,完善联动信息管理机制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拆迁人及安置情况逐一建立档案,并全部纳入微机统一管理。与民政、房产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联动机制,便于“一地一户一次”享受改造政策,防止造假和重复享受改造安置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成立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负责指挥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
实施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要明确责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争取国家和省政策资金;市建委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拟定计划、经济测算、编制操作方案、统筹运用政策性资金、跟踪监管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控规、详规设计和规划审批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供应、征地手续办理、履行土地出让程序等工作;市房产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房改、查档、灭籍、测绘、产权产籍手续办理及后续物业管理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的核查、认定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评工作;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执法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治安及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等工作;市地税局负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及业务范围,做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对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
市政府要与主要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重点棚户区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❼ 新乡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找不到,建议到新乡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可能新乡市本来就没有制定新乡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