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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金融研究生

发布时间: 2023-07-10 10:55:52

❶ 武汉科技大学级硕士研究生领取录取通知书的通知

武汉科技大学2017级硕士研究生领取录取通知书的通知

武汉科技大学2017级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定于6月15日开始发放。 下面,我为大家提供武汉科技大学关于2017级硕士研究生领取录取通知书的通知,全文如下:

一、录取通知书发放具体安排:

1、武汉科技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凭身份证到录取学院领取。

2、工商管理(MBA)、工程管理(MEM)、公共管理(MPA)、社会工作(MSW)专业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分别由MBA(027-68862273)、MPA(027-68893683)、社会工作(027-68893686)中心和马克思主义学院(027-68893325)发放。

具体领取录取通知书和开学报到事宜请分别与各中心和相关学院联系。

3、除上述1、2以外其他考生,将按照考生在“研究生招生管理信息系统(http://gsg.wust.e.cn:8088/ksxt/login.aspx)”中填报的领取录取通知书的方式安排发放录取通知书。

自取录取通知书的.考生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青山校区主楼11楼1103室)领取。领取时间为6月15~6月2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邮寄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将于6月15日后通过邮局EMS寄出,邮寄地址以考生在“研究生招生管理信息系统(http://gsg.wust.e.cn:8088/ksxt/login.aspx)”填报的为准,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以便查收。

后期研招办会将EMS快递单号上传至“研究生招生管理信息系统(http://gsg.wust.e.cn:8088/ksxt/login.aspx)”供考生查询。

未在“研究生招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录取通知书领取方式的考生,将按照网报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进行邮寄。

二、请考生注意核对特快专递内的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卡、入学须知、用卡说明和协议书(2份)(限定向就业培养研究生)。

三、新生报到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报到相关安排详见《武汉科技大学2017级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

原文地址: http://www.yjsc.wust.e.cn/Article.aspx?ID=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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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武汉科技大学2021年会计专硕招生目录

MPAcc复试考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占比20%),会计学(占比40%),财务管理学(占比40%),满分100分。

《会计学》参考书目:201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9年。

考试大纲:考生应当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1、会计基本原理,包括会计概念、会计循环、会计方法、应用复式记账记录交易或事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运用原则、财务报告的目标和编制方法等。

2、交易或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包括对相关交易或事项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估计运用,以及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3、特定环境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运用会计基本原理在特定环境下对交易或事项实质的判断、做出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运用,并进行具体会计处理。

4、财务报表编制,包括根据交易或事项处理结果,编制财务报告。

5、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包括合并范围判断、内部交易抵消、合并程序、编制方法等。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会计基本原理;

2、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及其会计差错更正;

3、存货;

4、固定资产;

5、无形资产;

6、投资性房地产;

7、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合并(包括个别和合并报表);

8、资产减值;

9、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10、收入、费用和利润;

1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含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条件,包括定义、范围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与计量,包括原则、商业实质的判断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

12、债务重组(含债务重组的概念,包括定义、重组方式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组合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

13、所得税;

14、外币折算;

15、租赁(含租赁的概念,包括定义、分类;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包括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包括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16、财务报表;

17、公允价值计量。

《财务管理学》参考书目:财务管理学(第8版),荆新、王化成、刘俊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

考试大纲:

1、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财务管理的概念、财务管理的对象、财务管理的内容、财务管理的目标、财务管理的原则、财务管理的环境等。

2、财务管理的价值观念:资金时间价值观念(会画项目现金流量示意图,能熟练进行资金时间价值折算)、风险报酬观念(深入理解风险报酬观念的核心思想,掌握风险分类及其度量方法,掌握单项目投资和组合投资风险报酬率和必要报酬率测算方法,掌握CAPM,理解SML)。

3、投资工具估价:理解投资工具估价原理,能够对主要投资工具(债券、股票,常见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估价。

4、财务分析:深入理解并能够进行单项财务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利能力、发展能力)分析、掌握杜邦分析法(ROE的分解,杜邦分析法的原理和作用)。

5、筹资管理:筹资管理基本知识(筹资动机、筹资渠道、筹资方式等)、主要筹资方式(普通股、优先股、债券、银行借款等筹资的相关知识)、资本成本(会进行单项资本成本率、综合资本成本率的测算,并据此开展筹资决策)、杠杆作用(掌握三大杠杆作用原理,能测算DOL、DFL、DTL并运用其解决实际问题)、资本结构理论(了解资本结构理论相关知识)。

6、投资管理:投资项目现金流量分析(能深入理解并准确分析投资项目现金流量,并绘制现金流量示意图)、投资项目动态评价与决策(掌握NPV、PVI、IRR相关知识并用于决策)、投资项目静态评价与决策(了解投资回收期法、平均报酬率法相关知识)、投资项目现金流量风险的处置方法。

7、日常运营管理:短期资产的特点、短期资产持有政策、三种主要短期资产的管理(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短期筹资政策类型、自然性融资。

8、收益分配管理:了解股利的种类和发放程序、会计算股票除权价、掌握剩余股利政策并能据此进行股利分配决策、了解股票分割与回购的相关知识。

武汉科技大学2021年会计专硕招生目录内容小编就说到这里了,更多关于会计专硕考研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祝愿各位考生都能取得满意的成绩。

❸ 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的专业介绍

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1980年开始创建。现拥有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管理科学与工程、企业管理、会计学、旅游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5个硕士学位授权专业,项目管理、工业工程2个工程硕士学位授权领域;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工程管理8个本科专业以及国际工商管理特色本科专业。学院拥有“管理科学与工程”省级重点学科、“湖北产业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工商管理”省级品牌专业和MBA教育中心;学院现有在校本科生2448人,硕士研究生184人,工程硕士215人。
学院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着力打造一支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学院现有专任教师121人,其中教授和副教授48人,有博士学位32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近年来,学院教师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3项,教育部社科规划基金、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等省部级科研项目15项,SCI、EI、ISTP三大检索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60多篇,CSSCI期刊论文85篇,出版学术专著13部,教材15部,其中2部入选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获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项。
学院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湘潭钢铁集团公司、广州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海鑫钢铁公司、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等国内大中型企业建立了密切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学院发扬“协作、严谨、求实、创新”的精神,始终把人才培养质量放在首位,着力培养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管理人才。近年来,学院学生先后在全国及湖北省竞赛中获得奖项200多项,其中,获得全国“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银、铜奖8项,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全国三等奖1项。历届毕业生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良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获得广泛好评。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现代管理学理论基础和信息科学技术的知识与应用能力,系统掌握信息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技能和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方法,能在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国家各级管理部门、科研单位和信息机构从事信息管理的应用型人才。
主要课程:管理学原理、会计学原理、经济学、市场营销学、电子商务概论、信息资源管理、程序设计基础、数据结构与算法分析、Java程序设计、数据库原理与应用、计算机网络、企业资源计划(ERP)、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等。
工商管理
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有较高思想素质,具备经济管理相关的综合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应用型管理人才。
主要课程:管理学原理、经济学、会计学原理、统计学原理、市场营销学、经济法、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战略管理、生产与运作管理、组织行为学、运筹学。
市场营销
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教学及研究咨询机构从事市场营销、管理、教学及科研等方面工作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用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市场营销学、管理学、经济学、会计学、统计学、经济法、财务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市场调研、消费者行为学、商务谈判、电子商务概论、国际市场营销学、国际贸易、销售管理、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网络营销、国际商务、客户关系管理等。
会计学
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素质高、能力强、富有求实创新精神、能够运用现代理财技术和手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各经济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高校、理论研究部门等进行会计的实务与管理或理论研究的财务会计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高级会计学、会计制度设计、会计信息系统、审计学、管理信息系统、财务分析、经济学、经济法等。
电子商务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扎实的经济与管理理论基础,掌握现代信息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能熟练运用现代商务技术、信息技术与现代营销与管理方法,能适应现代网络经济发展需要,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从事现代电子商务系统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主要课程:管理学原理、会计学原理、经济学、市场营销学、电子商务概论、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网络营销、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客户关系管理、企业资源计划(ERP)、网页设计、电子商务系统分析与设计、数据库原理与应用、Java程序设计等。
财务管理
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素质高、能力强、富有求实创新精神、能够运用现代理财技术和手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各经济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高校、理论研究部门等进行科学理财的实务或理论研究的财务管理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会计学原理、财务学原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证券投资学、资本运营学、高级财务管理、财务分析、管理统计学、管理学原理、经济法、经济学等。
工程管理
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类可持续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土木工程技术及与工程管理相关的管理、经济和法律等基本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能在国内外工程建设领域从事项目决策和全过程管理的高级管理人才。
主要课程:工程机构、建筑施工、微观经济学、工程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原理、建筑工程概预算、经济法、工程项目管理(一)
模块一(投资与造价管理):项目投资与融资、安装工程概预算、市政工程概预算、装饰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控制等。
模块二(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二)、工程合同管理、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工程项目进度控制、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等。
人力资源管理
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管理学原理、经济学、会计学原理、财务管理学、市场营销学、管理统计学、管理信息系统、组织行为学、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概论、人员测评理论与方法、岗位研究、培训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劳动法与劳动争议处理等。

❹ 武汉科技大学毕业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吗急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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