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案例答案
A.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急!!!
1,合同不成立,对要约的实质变更视为一个新的要约,对方没有接受,双方没达成合意。故合同不成立。
2.,有,我方在回复对方的时候不应该做出实质性的改变,这样如果对方不同意,我们就失去了承诺的机会了,因此,可以看出回复的时候没有充足的考虑,而丧失了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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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 8月1日传真是:要约
(2) 8月10日回电是:反要约
(3) 11月5日提货通知是:就是提货通知
(4) 11月8日电传是:要约拒绝
(5)成立合同的要约是8月10日(回电)
(6)成立合同的承诺是11月8日
(7)接(5),A公司应支付的合同价格是每吨800美元(反要约时的价格)
(二)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根据《公约》规定:“若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除非发盘人再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期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想法盘的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因此合同仍然成立。(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四)(1)《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在整个航程过程中是否均应该尽到使船舶适航的责任?为什么?
是。《海牙规则》第三条规定: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a)使船舶适于航行;
(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 货物。
2.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配载、运送、 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不可以,承运人没有可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C.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求解。谢谢大家了,帮帮忙。
1.如果是国际贸易的话,要看合同的双方同意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不同国家的法律是不同的.
如果合同没有对争议使用法律作出规定,那就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所在地或者交易地的法律.
2.依照中国法律,如果只是报价没有合同的话是要约,接受方修改了要约内容而发要约方没有同意则不构成合同,所以没有合同也就不存在有效没有效的问题.
如果是国际贸易,有和案例1同样的问题,不同国家法律不同
3.一般情况是:可依据合同规定请求违约金
可请求在合同应履行时间市场 价 格 和最后出售价格的差价补偿
具体的每个国家规定不同
这3个案例都没有交代交易适用的法律,所以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
如果都适用中国法律的话,案例1应该是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因为有重大误解
D.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答案满意后150赠送)
1.AES的损失应为5000美元。
2.可以适用减轻条款,即77条,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本案当中,原告在7月到9月间,本可以从其他供应商那里,以55 000美元的价格购入电脑设备。而他却等到12月1日才高价购买代替品,并因拖延而遭受2 000美元的额外损失。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避免损失扩大,扩大的部分,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3.教训:当一方预期违约时,未违约方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对损失进行救济,尽合理努力避免损失扩大。
E. 国际商法经典案例分析
根据《货物买卖法》第18条(1)条规定:“凡属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的买卖,如果该物以处于可交付状态,则货物所有权于合同订立时转移,除非当事人表达了不同的意思。”在CIF合同中,3000吨小麦在装运后所有权就属于商人A,其转卖1000吨给B,应在其合同订立时就转移了所有权,所以应将000吨小麦归还B
F. 求解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比较急 ......
本案涉及信用证的单证相符问题。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买卖合同,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付款的唯一条件是“单证相符”,即受益人向银行提供的各项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否则银行就有权拒付。单证相符的内容包括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指信用证的要求必须在单据上得到已经照办的证实。单单一致是指单据与单据之间内容一致,各种单据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另外,单证相符是指单据的表面状况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合,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相符,银行都应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第13条的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若单据与信用证不一致,银行就有权拒绝付款。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而信用证要求的是水渍险和战争险,虽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B公司有利,但银行审单时只管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有权因A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付款。
至于银行提出的提单中货物数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问题,根据《UCP500》第39条的规定,凡“大约”、“大概”、“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货物的数量是在55,000-45,000码之间,则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上,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数量是44,800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单证相符是信用证付款方式中最关键的一环。实践中,许多中国公司在出口业务中常因审单和制单时的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被银行拒付。银行拒付后,当中国公司再向外国买方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时,外国买方有时以此为由要求中国公司减价或退货,给中国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往往分处两国,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不了解,谁都不愿意先把货物或货款交给对方。而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以银行自身的信用向卖方提供了一种付款保证,因银行信用一般比商业信用可靠,所以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能保障卖方安全收汇。由于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付款的唯一条件是单证相符,因此中国公司在出口业务中应严格遵守信用证单证相符的原则,当收到国外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查信用证,以确定信用证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卖方是否有能力做到,一旦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地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而绝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审证后若认为没有问题,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谨慎地制作单据,使单证相符,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G.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答案
这个要看具体的交货质量了。一般而言凭样品买卖为准。在出口交易中,卖方应特别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同时,卖方想买方寄送样品时,应考虑留存“复样”,备作交货或处理纠纷时核对。
本题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其中31条规定,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 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 ,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 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 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根据(b)我们知道,环岛公司已经完成交付义务,而交付完成那么风险也随之转移,所以城外公司应该负担这批货物的风险,即应该将款给环岛。
H.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 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 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 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 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 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 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 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 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 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 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I. 急求国际商法案例答案
卖方要承担权利担保责任的,因为中国作为买方所在地,卖方要承担所售产品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证责任,而该项权利在中国以注册,则日方在出售时已违反了该项权利担保责任。这种题后面什么意大利都不用考虑了。时间点就看订立合同时是否在中国侵犯他人权利就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