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河北大学新校区交通肇事逃逸案
1. 在河北大学撞人的李启铭是否算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启铭应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0-10-22 12:28:54)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社会评论
“ 李刚门”事件发生后,有很多疑点尚需澄清。可是,在中国大地上生长的人都已经明白,其实李启铭最后还是没有事,这正如他自己狂喊的:“我爸是李刚。”
第一,李启铭为什么出狂言:我爸是李刚。我认为这是同河北大学新校区的门卫设置有关。因为在坤舆园的南门值班室标有东百楼派出所值班室的牌子,所以,这应当是李启铭向值班民警提示:我爸是公安局的李副局长,你们这帮人是归他管的,见了我还不赶紧让路,否则我让我爸收拾你们。
第二,河北大学为什么现在才出来澄清消息,因为舆论的压力太大了,河北大学虽然在事发之初威胁目击者不准向外界谈起,但任何一个有人性的(日本人和狗除外)人都应该挺身而出,起码是说句公道话。而河北大学的领导在事实隐瞒不住的情况下,才被迫采取了与舆论合作的态度。如果不是网络上的热议,河北大学还是会采取封闭消息的态度,这一点是没有丝毫疑义的。
就此,相关领导人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引咎辞职。
而李刚现在才给被害人道歉,也是已经晚了。之所以晚的原因是之前想通过黑白两道的运作而平息这件事,没有想到没能搞定(其本人肯定是很意外的),最后不得不象征性的道歉。如果前期工作做好了,我想,肯定不会有道歉的。
第三,在事发的第二天,保定市公安局的新闻发言人公布说这是一起醉酒交通肇事案,我对此表示强烈的怀疑。具有目击者在网上的爆料,当时其实是两辆车在到处都是学生的坤舆园内疯狂飙车,在明知车可能撞人的情况下,还以70码的速度撒野,肯定是不把学生的生命放在眼里,因为“我爸是李刚”,撞死人也没事的。、
坤舆园内装有监控摄像头,到现在为什么没有公布录像?
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的是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的警察,请注意,李刚就是该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所以对这个结果的公布肯定是经其授意的,因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刑是显著不同的,前者顶多也就是7年以上,而后者是可能要判死刑的。
第四,相关法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为一名搞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对这两种罪行的处罚是很清楚的,所以其肯定会以交通肇事向外公布,而且他具备这样的条件。因为现场调查的都是他的手下,调查结果要向其汇报的。根据警察调查结果的优势证据原则,他说是什么就是什么。而真相可能是李启铭根本就没有喝酒,只不过是为了减轻其罪行而故意做伪证。就是李启铭没有没有故意撞死两个草民的意图,起码也放任的这种结果的发生,不管一个人是否学过法律,都应该明白在学校的开快车是很容易撞到人的,这一点他罪无可恕。而从他撞死人后的无所谓态度,甚至可以断定其就是有撞死人的故意。
第五,北市区公安分局的调查结论应该不具有公信力,原因很简单,从法理上说,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北市区公安分局已经违背了这个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北市区公安分局和李刚是一体的,它不可能做出对被害人有利的判断。从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来说,参与调查的警察和审讯李启铭的警察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也不可能公布李启铭是否喝酒的真相的。因为这个案子是绕不开李刚的,重申一下,李刚的主管刑侦的副局长。
第六,本应回避的北市区公安分局关于醉酒交通肇事的判断因为违背了最起码的回避原则,所以不应被采信。因此,关于因醉酒而交通肇事的说话不成立。从刑法的构成要件来说,李启铭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从主体来说,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人,主观方面,其希望或放任撞死人的发生,客体来说侵犯了公共安全,客观方面造了一死一伤的重大损害。
杀人偿命,自古皆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否则,因为官二代和富二代的飞扬跋扈、草菅人命,人民没有最起码的安全感。
正义的结论是:李启铭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死刑。
可是根据中国的现实,实际的操作必然是:李启铭以交通肇事罪处刑7年。然后,由于领导的关照,在保定监狱里享受良好的福利待遇。一年后因表现良好减刑为3.5年,再半年后因病保外就医,继续开着迈腾(也可能升级为辉腾了)飙车撞人玩。
2. 河北望都县人民法院2011年1月30日一审对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李启铭判以6年有期徒刑,敢问律师们有何看法
李启铭(李刚之子)被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的看法
引言:昨日上午,李启铭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死者46万元,伤者9.1万元。
1、案件事实
2010年10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李启铭酒后驾驶朋友的迈腾轿车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倒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警方经对李启铭采血检测,鉴定为醉酒驾驶。伤者之一陈晓凤因抢救无效死亡。
2、定罪量刑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对河北大学校园李启明(李刚之子)车祸案今晨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
法庭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庭鉴于李启铭家属积极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李启铭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3、相关报道
河大“10•16”校园车祸案异地开审 李启铭当庭认罪
新华网石家庄1月27日电(记者朱峰)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26日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4、个人对该案的理解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1款和第5款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或酒后、吸毒肇事重伤1人,并逃避的,且交通事故应由肇事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即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按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又据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肇事者若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或严重残疾的,应按刑法第232条、234条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伤害罪定罪处罚,那就意味着对肇事逃逸者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重伤则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未构成此情形)
5、个人观点:“于法合理,于情不合!”
李启铭,作为交通肇事逃逸案情中,受害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因未构成逃逸后致人死亡,故应按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对其判以6年有期徒刑,比之最高刑期低了1年,在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在情理上,显然,是轻了,为何?原因主要有三:
1)肇事后,若去其事的继续酒驾约会女友,肇事者口中吐出了狂言:“我的父亲是李刚!”言下之意,你们能耐我何?典型的法盲+蠢货!
2)2010年10月16日案发后,同月24日才被批捕,中间,居然还能出现在央视的采访中表示“沉痛”忏悔,岂不怪哉?这说明了我们的法治进程还需要时间来完善,也足见其私底下的能量,此风断断不可长!
3)案件被移送审批管辖到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于法律程序是没问题的,但肇事逃逸嫌疑人李启铭的父亲李刚作为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对望都县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合法,但不合情理!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就教于楼主及其他朋友。
3. 10·16河北大学新校区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介绍
2010年10月16日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一辆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撞倒两名穿着轮滑鞋的女生,河北省保定市急救中心2010年10月17日晚间证实,两名女生中一陈姓女生因抢救无效死亡,另一重伤女生已转院治疗。此事故由于肇事者狂傲的“官二代”身份和河北大学的沉默态度而备受舆论关注。2011年1月26日,案件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李启铭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 10·16河北大学新校区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网友评论
是“检验”其父李刚的时候了
从“富二代”胡斌的“欺实马”飙车,到如今的“官二代”李一帆酒后校园撞人,“二代”群中不断出现的恶性案件,让人愤怒,让人担忧。
网友MagicDT 指出,“杯具”的根源在于,中国强烈的官本位意识造就了下一代的嚣张跋扈。
网友“味道”认为,李一帆出事后第一件事就是报出父亲名字,如此家教,可见这个父亲连家长都做不好,怎能当好公仆。
网友“桃花岛主”讽刺说,就凭“我爸爸是李刚”一句话,可以看出李刚是个有能力的人,不然的话,“我爸爸是收废品的”好意思说出口吗?不抢救伤者,肇事逃逸,如此罪行,是检验“李刚”能力的关键时候了。
网友“思念”强调,在惩治肇事者的同时,也要追究学校的责任!目前学校限制学生讨论此事,希望可以引起大家的关注,不能让此事不了了之。因为学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河大新区,快速行驶的车辆随处可见,大门门卫就像空气一样,什么作用也不起!

5. 李启铭终审结果是什么
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一审宣判
据新华社电(记者 白明山 岳文婷)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30日一审宣判,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启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酒后驾车到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倒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警方经对李启铭采血并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测,鉴定为醉酒超速驾驶。其中一名伤者陈晓凤因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于2011年1月26日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列举了相关犯罪事实。李启铭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望都县人民法院30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李启铭对判决没有发表意见。
■新闻链接
李刚赔偿死者家属46万
据央视报道 法院认定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启铭当时车速达每小时45到59公里,远超校园内每小时限速5公里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151毫克,系醉酒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
法院认为,李启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是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46万,伤者9.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李启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酌情采纳了辩护人对李启铭从轻处罚的意见。
因李启铭对判决没有发表意见,判决生效。
6. 李刚之子判的什么刑
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30日一审宣判,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启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酒后驾车到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倒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警方经对李启铭采血并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测,鉴定为醉酒超速驾驶。其中一名伤者陈晓凤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启铭家属对受害者家属积极赔偿,赔偿死者陈晓凤46万元,伤者张晶晶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法庭鉴于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此案于2011年1月26日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列举了相关犯罪事实。李启铭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望都县人民法院30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李启铭对判决没有发表意见。 ■量刑答疑 问题1 为什么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针对有关为什么有的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李启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提问,望都县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如下: 1.并非所有醉驾致人伤亡的犯罪,都一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醉酒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但并非所有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的犯罪,都一律按照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李启铭犯罪属于过度自信的过失,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即: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启铭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驶时,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称“没事”,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过度自信的过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启铭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陈晓凤、张晶晶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李启铭肇事后,亦无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顾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李启铭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对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问题2 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针对有关李启铭判处有期徒刑6年量刑依据的问题,望都县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如下: 量刑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考虑被告人的从宽和从严处罚情节,在法定量刑范围内,慎重稳妥地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李启铭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李启铭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量刑适当。 ■庭审现场 >>开庭 旁听席座无虚席 26日上午9时整,经由河北省保定市司法机关指定,河北大学“10·16”校园交通肇事案在望都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能容纳60人的审判庭旁听席座无虚席,旁听人员有驻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河北大学师生代表及部分群众。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李启铭被两名法警带入法庭,坐到了法庭正中央的被告人席上。 >>检方 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作为公诉人,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认为被告人在去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驾车撞人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后经警方鉴定其为醉酒驾驶,且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希望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启铭3至7年的有期徒刑。 酒后驾车撞两女生 公诉人随后当庭出示了多组证据,包括李启铭本人笔录、目击者证词、河北大学校园监控录像等,还原了李启铭当天的犯罪事实:去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在保定市一家酒店请朋友吃饭,并喝了不少白酒,当时共有9人在场。饭后,李启铭驾驶一辆黑色迈腾轿车送朋友回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当行驶至河大新校区生活区一家超市门前时,撞倒两名女生。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还显示,当时事发地点有明显的警示牌“限速五公里”,但当时李启铭没有理会。 >>被告人 自称发蒙当庭认罪 李启铭在庭上辩称,当时自己处于醉酒状态,看到前面有人影,于是猛打方向盘拐弯并按喇叭,但还是没有避开。事发后他继续驾车行驶,“因为当时自己已经蒙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当他驾车返回河大新校区生活区南门时,大门已经关闭,保安和学生将他拦截,随后他下车被保安带到学校警卫室。 李启铭当庭表示对公诉人的发言没有异议,并说“我认罪。”
7. 当年喊出“我爸是李刚”的李启铭,被判6年有期徒刑,其现状如何
2010年下半年,网络上流行着一句话——“我爸是李刚”。不少网友将这句话编写成段子,在网络上传播。这句话也成了当时中国最火的流行语,李刚也被网友调侃是“四大名爹”之一。喊出这句话的是谁?他为什么会说这话?后来他怎么样了?

如今,李启铭已出狱几年了,开始了新的生活。不过,他现在的生活与入狱前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父亲李刚受到他的影响,被免去了公职,没了经济来源。甚至他出狱的时候,李刚都没有去接他。因他有犯罪记录,想要找一份工作维持基本的生活也比较困难。另外,李启铭还背负着十余万的赔偿金,生活比较艰难。本拥有大好前途的他,却因为自己的狂傲,改变了好几个人的命运。
8. 河大撞人事件李启铭在哪个单位上班
李启铭还是学生,并未在单位上班
李启铭为河北传媒学院毕业生,于2010年10月16日开车在河北大学撞倒两名女学生致一死一伤。2011年1月30日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
2010年10月16日晚9时许,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内醉酒驾车,将陈晓凤和张晶晶两名在校女生撞飞,导致张晶晶受伤,陈晓凤死亡。后被闻声赶来的保安和学生截获,在被拦截后,李启铭叫嚣道:“有本事你们去告我,我爸爸是李刚”。“我爸是李刚”迅速成为当时中国最火的流行语,李刚也被网友封为了“四大名爹”之一。
2011年1月30日,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庭鉴于李启铭家属积极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
9. 材料一:2010年10月16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区超市前,一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将两名女生
| (1)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对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2)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增强法制意识,学会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则、制度做人做事,违反规则、制度的事坚决不做。国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