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经济法课后答案
❶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秦雷陈东仿主编的课后答案
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课后实务题
❷ 经济法习题
内容简介:《经济法练习题集》(第一版)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系列法学教材的配套辅导用书,根据21世纪系列法学教材《经济法》(第二版)编写,自出版以来受到广大读者及考生的欢迎。鉴于21世纪系列法学教材再次修订,经济法》(第三版)已经修订出版,我们特根据《经济法》(第三版)的修订以及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对《经济法练习题集》(第一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内容上,重点修改了市场竞争法、税法两个部分,并增加了新出台的《反垄断法》的相关内容;其二,在结构上,对宏观调控法原理部分做了较大的修改;其三,在题目设计上,增加了对近期有关经济法研究热点和社会热点问题的分析。
编辑本段目录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四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经济管理主体 第七章企业概述 第八章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 第九章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 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第十一章市场竞争法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价格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宏观调控法原理 第十七章固定资产投资法 第十八章国有资产管理法 第十九章财政法 第二十章税法 第二十一章金融法 第二十二章对外贸易法 综合测试题(一) 综合测试题(二) 综合测试题(三) ……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既是对反垄断法的禁止垄断制度的放宽,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各国反垄断立法来看,适用除外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反垄断法不完全适用于公用事业,如铁路、邮电、军工等部门;反垄断法不适用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的商业行为;如果一些限制性协议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并不损害社会和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并不对其加以禁止。 2.自然垄断行业是指那些具有固定的网络系统和显著的规模经济,固定成本高、沉淀性大,为社会经济活动和民众生活提供基础性、稀缺性公共商品和服务,在传统上被认为应当排除或限制竞争、仅由一家企业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的产业。自然垄断经营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而形成的垄断经营。虽然各国规定的自然垄断行业范围不尽相同,但一般指自来水、热水、煤气、天然气、通讯、电力、邮政、铁路及电视、广播等行业的企业。这些部门涉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基本生活,不宜实行自由竞争,应适用反垄断法除外制度,由国家垄断经营。 3.掠夺性定价,是指经营者有选择地降低价格,以图损害竞争对手,价格通常降到相当于成本或低于成本。由于行为人的经济实力,优势企业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承受降价损失,但处于弱势且获取资源有限的竞争者就会被逐出市场。所以,构成这种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与垄断高价一样,其行为人必须在市场份额上具有优势地位,否则其低于成本价的销售对任何人都不构成损害,反而对消费者有利。 4.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引起或足以引起其交易相对人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商业诽谤行为又称商业诋毁行为或商誉侵权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散布虚假信息,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在于:(1)虚假宣传是针对自己的商品,而商业诽谤是针对竞争者或竞争者的商品;(2)内容不同,前者往往是赞扬性的,而后者的内容则是贬斥性的;(3)表现形式不同,前者主要是运用广告的形式,而后者对于传播途径无特殊要 ……
❸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本的经济法第四版的课后答案
第三版中有部分题目类似,可以参考第三版的课后答案!
❹ 新疆财经大学经济法概论习题第二章案例分析答案
多给他任何说法根本
❺ 求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的经济法的课后习题答案
参考答案: 聪明出于勤奋,天才在于积累。——华罗庚
❻ 经济法习题案例 高等教育出版社 答案
该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第三版)(曲振涛主编)的配套习题与案例教材,构成经济法课程教学包的内容之一。本书是为了便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掌握经济法的知识点和能力点而设计的。本书与主教材对应,习题和答案各分21章,分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国有工业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证券法,政府采购法,会计、审计、统计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习题的题型包括名词解释、判断正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本书适于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院校、成人高校、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和民办高校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作为辅助教材使用,也可供五年制高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人员使用。
第一篇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调整对象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第二篇 市场经济主体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企业法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七章 破产法第三篇 市场经济行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市场竞争运 第十章 广告法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 第十四章 票据法与证券法第四篇 宏观经济调控法 第十五章 银行法 第十六章 税法 第十七章 会计、审计法 第十八章 对外贸易法与海关法 第十九章 劳动法第五篇 经济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章 诉讼法律制度参考答案 第一篇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调整对象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篇 市场经济主体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企业法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七章 破产法 第三篇 市场经济行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市场竞争运 第十章 广告法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 第十四章 票据法与证券法 第四篇 宏观经济调控法 第十五章 银行法 第十六章 税法 第十七章 会计、审计法 第十八章 对外贸易法与海关法 第十九章 劳第五篇 经济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章 诉讼法律制度
❼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经济法教程”课后答案…[email protected],很急
唉,别想了,矿大的老师就是坑爹啊!为了出成果、评职称等目的,编写了一系列烂书,他们编的很多书也就是在校内使用,比如高数,线性代数等。明明有同济大学和浙江大学的经典版本,可他们就是不用。这种书其他学校是不会用的,每年的发行量最多几百本,这种书会有人给它编答案吗?成本都收不回来!所以啊!矿大编写的教材一般是没有配套答案的。咱呐,只有忍啊!
❽ 经济法实务习题
1.试用期6个月过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试用期工资过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❾ 求《经济法》课后习题答案(王伯平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专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属期间发生下列事项;7月,企业从B银行贷款20万元;8月乙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变为有限合伙人;9月丙提出退伙;丙从企业分回5万;10月丁出资4万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12月B银行贷款到期,企业只有12万 财产问题;对不足的8万B银行能否分别要求甲乙丙丁全部清偿为什么
❿ 武汉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第五版第六章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 教材P123 案例分析 1、受案法院在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前后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不合法。因为: 首先,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及其他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本题中,债务人A公司于2007年6月10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法最迟应在6月25日作出裁定,但是法院未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在6月27日才做出裁定,显然违法了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少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题中,规定的申报期限只有20日,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条是根据老师在课上指出后而加的,大概意思如下,如有不妥,请自行修改: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本题中,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某事务所为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没有明确指明是从法院接受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2、A公司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A公司达到了破产界限。因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应依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可知,企业达到破产界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本题中,A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对近三年到期和逾期的债务本息均无力偿还,并呈现出连续性状态。可见,A公司已经符合法律规定达到了破产界限。 3、A公司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有多少? 有50万元。分析如下: 第一,800万元房产分别担保了400万债权与1000万元债权,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不能作为破产财产,故此部分财产不能按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供其债权人分配。 由于A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时仍未收回的债权250万元,故此部分财产实际上也不能按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供其债权人分配。 所以,A公司能够按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供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只有对外长期投资的100万元、设备250万元以及未售出的A公司生产的产品价值100万元,总计450万元。 即 A公司破产财产为:100 +250 +100 =450(万元)。 第二,根据破产财产分配顺序,450万元的破产财产,首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50万元(450万元-50万元=400万元);余下的400万元用于清偿所欠职工债权2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余下的200万元用于清偿所欠税款1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最后剩下的50万元供普通债权人分配。 所以,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为: 450万元-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 2 4、A公司的普通债权额有多少? A公司的普通债权额为1000万元。分析如下: 第一,由于抵押的800万元房产不足以实现被担保的全部债权1400万元,根据担保法规定,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本题中,甲公司的抵押权于4月22日已经办理登记手续,早于乙银行在5月9日办理的抵押权登记,故甲公司优先行使抵押权,其400万元债权优先从房产变价的800万元中全部得到实现。余下的变价400万元不能实现乙银行全部被担保的1000万元债权,故乙银行未优先受偿的600万元(即:1000万元 - 400万元 = 600万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按顺序分配破产财产。 第二,A公司欠银行的100万元为普通债权。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财产不属于破产债权,故欠丁公司的100万元由于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四,欠其他公司未到期的贷款300万元属于普通债权。 所以,A公司的普通债权额为:6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 5、乙银行可以获得多少偿付? 乙银行可以获得430万元的偿付。 可供普通债权人的分配财产50万元÷普通债权额1000万元×乙银行的600万元+乙银行优先受偿的400万元=430万元。 即50÷1000×600+400=4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