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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政法干警复试

发布时间: 2022-09-06 05:32:34

① 湖南政法干警考试内容

2009年湖南省定向招录培养政法干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政法委等部委《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南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湖南省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09年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经政法院校学历教育培养合格后,定向分配到县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工作,并办理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计划
根据中央统一安排,今年湖南省计划招录培养1146名,其中面向高校毕业生832名,面向退役士兵314名;培养方向为法院系统90名,检察系统52名,公安系统900名,司法行政系统104名。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等15所院校,共招收硕士研究生49名,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128名,专科生969名。具体计划详见附件1。
整个招录工作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与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公示、录取等程序进行,并在湖南领导人才网、湖南红星网、湖南人事编制网、湖南教育网、湖南人事考试网及各市州组织、人事、教育等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情况。

二、招录培养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培养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1983年7月15日以后出生),符合报考条件,公告发布之日户籍在本省的退役士兵。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30周岁以下(1978年7月15日以后出生)的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报名截止前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不得报考。
(二)招录基本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2、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4、具备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学位。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报名与资格初审
本次招录工作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查询、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统一定于8月1日至8月10日,截止时间为8月10日24时。报考人员请登陆湖南人事编制网(http://www.hnrst.gov.cn)或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ta.com)的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湖南省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上传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为10-20KB,像素高宽为170×130)。
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必须与资格复审时提供的原件一致。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司法厅、各市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组织,各单位按照省人事考试院提供的方式进入网上考试资格审查系统,依据本公告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在网上对报考人员进行审查,在考生报名后的24小时之内提出是否同意报考的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不同意报考的要简要说明理由,并在网上按时反馈给报考人员。报考人员届时即可上网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报名期间,未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可以再改报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报名截止后,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省人事考试院将定期公布各职位报考信息。
资格初审时间为:8月1日至8月11日16:00。
(三)交费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交纳考务费,每人每科为50元。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即开始网上交费。交费时间截止为8月12日16:00。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减免考务费。属城镇家庭的凭《低保证》,属农村家庭的凭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于8月9、10日带上述凭证和网上打印的本人报名信息表及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院(地址:长沙市湘府路168号湖南人才市场二楼大厅,咨询电话:0731-84688383)办理减免费用手续。
(四)打印准考证
完成交费的考生于8月24日至28日自行从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考生按照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与招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教育考试)。
公务员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考试科目:报考专科的考生为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为民法学;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为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公务员考试科目由省人事考试院命题。考试范围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见附件3)为准。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院负责。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8月29日至30日,共两天。
①高中起点大专层次的笔试时间
2009年8月29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009年8月29日14:00-16:30申论
2009年8月30日9:00-11:30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
②专升本及第二学士学位层次的笔试时间
2009年8月29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009年8月29日14:00-16:30申论
2009年8月30日9:00-11:30民法学
③硕士研究生层次的笔试时间
2009年8月29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009年8月29日14:00-16:30申论
2009年8月30日9:00-12:00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
2009年8月30日14:00-17:00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笔试地点设在各市州,考生可自行选择参加笔试的市州,具体考场安排于考生自行下载准考证时注明。
3、笔试最低开考比例
参加笔试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5。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数和单位实际需要进行合并或核减。招录计划调整公告于8月12日在湖南人事编制网、湖南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4、笔试加分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加分:
①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总成绩加10分。
②对在服役期间获得个人三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教育考试总成绩加3分;对在服役期间获得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教育考试总成绩加5分。
③报考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民族自治县和国家扶贫重点县,户籍在当地的考生,报考少数民族乡所在县(市、区),户籍在民族乡的考生,教育考试总成绩加3分。高校应届毕业生根据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确定。
不累计加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网上填写《湖南省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报名登记表》的同时填写加分栏目,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于公布笔试成绩之前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加分的,予以加分。
5、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6、笔试成绩的公布
9月中旬,在湖南人事编制网、湖南人事考试网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考生在3天内可以向笔试所在市州人事考试中心提出查分申请。
(二)面试和资格复审
面试时间安排在9月下旬。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以公务员考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公务员考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参加面试的人员比例为1:3。按照管理权限,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对面试考生进行资格复审。如有考生放弃或资格复审不合格,可按笔试总成绩依次递补。对未达到面试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面试对象可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合格最低分数线为60分。
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面试试题针对基层政法工作特点,侧重对应试者的能力素质和个性特征等进行测试。
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
(三)体检
体检对象一般根据招录计划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体检工作按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的规定组织实施。法院业务、检察院业务、司法行政、监狱管理职位的体检标准,按湘人发[2005]31号文件实行。其中法院业务、检察院业务、监狱管理职位还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监狱管理职位须参照公安机关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测评,还要求身高男性不低于168cm,女性不低于158cm;两眼裸视力之和≥1.0且单眼裸视力≥0.4;体重男性不低于47kg,女性不低于43kg,体重指数<28〔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2(㎡)〕;乙肝“大三阳”不合格。公安业务和法院司法警务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实施。其中身高男性不低于168cm,女性不低于158cm;体重男性不低于46kg,女性不低于42kg。(体检标准详见附件4)
如有体检不合格者,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一次。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选确定为考察对象。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市(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的,按考试综合成绩,依次递补一次。
(五)公示和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又无递补人选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调剂。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公示结果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录取手续的办理时间为10月上旬。10月中旬,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入学。

五、关于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退役士兵,由省民政厅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人员,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专科班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班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研究生班学制两年,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的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呈报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六、其他事宜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对于本公告中公务员录用方面的政策问题,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有关考务方面的问题,由省人事考试院负责解释;有关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方面的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有关退役士兵的政策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有关单位咨询电话:
省委政法委政治部0731-82219970
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0731-82217822
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0731-8221937282219276
省人事考试院0731-82216500
省教育厅计划处0731-84720540
省民政厅安置处0731-84502233
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731-82206383
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731-84732644
省公安厅政治部0731-8459035084590621
省司法厅政治部0731-84586425
各市州相关部门电话号码表见附件5。

附件:
1、湖南省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计划表
2、湖南省招录培养基层政法干警报名登记表
3、考试大纲
行政职业能力和申论考试大纲
文化综合考试大纲
民法学考试大纲
专业综合Ⅰ考试大纲
专业综合Ⅱ考试大纲
4、体检项目及标准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5、各市州相关部门电话号码表

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教育厅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② 关于政法干警的问题

在部队拟退伍军人可以在部队所在省报名,退伍军人只能报专科的.是地方限制的.广东的只能报广东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学校所在省报名.各个层次考试科目:
专科层次【一般这个层次只是25岁以下退役军人报名】(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行政能力测验。申论 文化综合【包括高中的地理历史政治】
本科层次(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一般是应届毕业生包括暂缓三年就业的报名】:行政能力测验。申论 。民法学
法律硕士:【行政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综合Ⅰ (刑法学、民法学) 专业综合Ⅱ (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时间安排今年也是差不多这个时间吧,等等吧很快就出来了。
7月15日,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8月29日、30日,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入学考试按报考职位分别为:专科层次考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本科层次考民法学;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9月中旬,公布笔试成绩。 9月下旬,面试、体检和考察。

③ 政法干警的研究生考试和考研考试是同样的学历资格受社会认可吗

社会认可的!全日制学历,在学信网上能查到,和考研去的一样!考政法干警也是一种捷径,我个人觉得挺好的,毕业后去定向单位,至于五年协议那都不重要只要你有人想调走不受影响,去单位后你是人才,一般政法机关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人特别少,所以很受重视!另外政法干警研究生不用复试,直接公务员笔试通过后公务员面试,体检就等着收通知书吧,之后去培养学校念书,毕业后给你办公务员入职手续。研究生学历有了,工作业有了,两全其美,只不过在校期间没有工资只有700元每月的补助,免学费。

④ 政法干警研究生复试了么什么时候开学

权威消息是,本周名单上传教育部,教育部审批,下周传达学校,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12月初开学。

⑤ 政法干警法硕复试考什么

  1. 政法干警法硕复试形式为专业笔试和面试。专业笔试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及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务的能力,考试时间2小时,满分100分;面试主要考考查考生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发展潜力、运用学科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能力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复试内容包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诉讼法学、中外司法制度、司法伦理与职业道德。

  2. 政法干警是指由教育部,司法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发起的,一次集公务员,高考(或考研考试)为一体的入学考试,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1]每年九月份的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录取后到大学深造两年,国家统一发放被褥和服装,一级按照每个月500-700的生活补助,免交学费,毕业即获得公务员编制和到报考岗位工作,岗位有法院、检察院干部和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干部及狱警。

⑥ 政法干警研究生复试怎样才算合格

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的做法是这样的:
根据各省分专业职位招生计划,按照拟录取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名单。
拟录取总成绩=综合成绩(各省组织考试)50%+50%
复试内容有的是笔试,有的院校是笔试加面试。
笔试内容是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面试内容是法律专业素养和知识。
总成绩第二名的话估计就直接刷了。

⑦ 我报的岗位是公安局的,需要复试吗是不是法院或者检察院方面需要复试

需要,法院检察院属于公务员招考类,公安是专门的公安系统招考。
公安的考试要比法院,检察院的简单一些。
考法院和检察院如果不是考法警是不用进行体能测试的,公安要进行体能测试,占10%的分。
但他们的题目类型基本就是行政能力测试和公共基础知识。如果是A类(非专业类)就要考申论。
公安和法警的体检比较严格,是二比一取。
其实,现在不论是进政府部门还是公检法,或是事业单位,笔试,面试肯定必不可少,至于最终结果一方面的确看个人能力,但我想说的是关系也很重要。

⑧ 政法干警面试内容包含哪些方面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政法干警面试考察内容:
(1) 综合分析
(2) 言语表达
(3) 应变能力
(4) 计划、组织与协调
(5) 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
(6) 自我情绪控制
(7) 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匹配性
(8) 举止仪表
面试结束后,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依据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录用计划的2倍送相关院校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确定体检人选;如复试均不合格,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2014年山西省政法干警招录报考基层公安机关职位面试通知http://sx.offcn.com/html/2014/12/31312.html?wt.mc_id=bd10443。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⑨ 请问政法干警的面试时间和体检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今年的政法干警重庆考试已经结束,你可以参考以下时间
(四)面试
面试时间为2013年11月10日,由重庆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具体实施。
面试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51号)执行。各区县、招录单位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若达不到招录职位面试比例的,则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的公式重新计算确定招录指标(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点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若某一职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则保留该职位1名招录指标,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
面试结束的当天,招录区县、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应向面试人员公布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上述成绩和名单也可于面试结束2日后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13年10月下旬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七、体检和考察
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以考生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办法计算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按招录职位指标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时,优先依次确定少数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其他人员再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本次招录的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报考公安机关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法院系统、检察机关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政策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时间、体检报到地点及有关事宜,请于2013年10月下旬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和《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考察结束后,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还须由重庆市公务员局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进行复试。招录院校按职位指标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人员。
更多http://cq.offcn.com/html/zhengfaganjing/zhaokaoxinxi/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⑩ 政法干警面试考察工作由谁组织实施的呢

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

一、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职位的,按2:1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排序。
体检、考察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因各种原因出现招录职位拟复试人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或拟录取人选(其他职位)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一次。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
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通过查阅档案、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本人面谈等方式进行。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二、公示和录取
体检和考察后,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按2:1比例确定拟复试人选,由各市审核后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拟复试人员名单进行复试并确定拟录取人选,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招录职位。
对报考其他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市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公示期间反映问题影响录取并查有实据的,取消拟录取资格。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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