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建师范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
A. 福建师范大学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招”的要求,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福建师范大学 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 福建师范大学 (国标代码:10394),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水平大学,国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注册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仓山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32号,旗山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大学城科技路1号。福清校区注册地址为:福清市龙江街道校园新村1号。信息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办学地址为: 福建师范大学 仓山校区后区。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含各校区、办学点)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办学点地址及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多批次录取的省份未完成的计划转入同一省份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主要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相对较大的地区和民族工作重点地区调整,优先调入生源较好的省份及自行设置调档比例超过100%的省份录取因录取额满拟退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三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六条 凡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区、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外语口试成绩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未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则不作要求。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中日合作办学项目以日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外,学校其他专业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七条 填报汉语言文学(含国家人才培养基地)专业的考生,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填报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填报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八条 闽台合作项目、中日合作办学项目、校企合作项目只录取有填报相应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报专业志愿将不予录取。
第九条 填报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普通话标准。
第十条 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教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第十一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普通文理类专业的录取规则,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在除内蒙古自治区外的其他省份采用专业级差调配原则(第一专业志愿与其它专业志愿设3分级差,其它专业志愿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设1分级差,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免费师范生录取规则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各专业,采用专业志愿清调配原则。艺术类各专业录取规则按学校相应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各专业,采用专业志愿清调配原则。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学校将根据考生所在省份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其中,广东省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考生投档分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和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应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0591-22867115。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校本部录取的本科新生中,文学院、社会历史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及海外教育学院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新生在仓山校区就读,其他学院的新生在旗山校区就读。信息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的新生在仓山校区后区就读。福清校区录取的新生在福清市就读。
第十九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每个专业类包含若干个不同专业,其中部分专业类同时包含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按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分选具体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各专业的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2004年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四所高校和 厦门大学 学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费213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 福建师范大学 软件工程专业学费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0〕205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福建师范大学 闽台合作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0〕291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福建师范大学 2011年新增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1〕302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福建师范大学 2012年新增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2〕403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福建师范大学 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308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福建师范大学 闽台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196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福建师范大学 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259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福建师范大学 与日本京都情报大学院大学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92号)等批文核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一般专业收费标准为5040元/生?年,重点学科专业收费标准为5460元/生?年;艺术类一般专业收费标准为8640元/生?年,重点学科专业收费标准为9360元/生?年;软件工程和数字媒体技术收费标准为10500元/生?年;闽台合作项目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收费标准为150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收费标准为18000元/生?年;中日合作项目专业收费标准为20000元/生?年。
学生缴费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入学资格、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1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1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1个学期的,不予清退;被开除学籍的,不予清退。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采取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帮扶措施,同时筹集设立了十多项社会助学金。
学校设有师范类专业奖学金,被录取就读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和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享受该项奖学金;被录取在含有师范专业的按类招生专业类学生,入学后先不享受该项奖学金,在分选具体专业后,就读师范专业的学生,开始享受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同时按规定一次性补发分选专业之前的师范类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二十三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 福建师范大学 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 福建师范大学 学位授予规定的,由 福建师范大学 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网址:http://www.fjnu.e.cn
联系部门: 福建师范大学 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2867412、22867413
E-mail:[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大学城科技路1号 福建师范大学 旗山校区(350117)
录取结果查询:http://zsb.fjnu.e.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5月7日
B. 福建师大录取的要求
福建师范大学200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批次分专业招生计划、办学点地址及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在福建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网站上也将同时公布。
福建师范大学在福建省的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专科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批等各个批次都有招生计划(其中,校本部普通文理科类本科集中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招生。即校本部普通文理科类本科专业的录取批次较往年做了一定调整:一是国家基地班、师范类专业及师范与非师范专业并轨招生的专业类还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招生,但均执行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二是将原来在本科二批录取的专业全部调整到本科一批招生,且执行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广大考生填报福建师范大学的专业志愿提供了最大的选择空间。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1.在教育部、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2009年招生章程有关规定基础上,根据考生的专业、文化课考试成绩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情况,全面考察。2.录取原则:①音乐学(含国家基地班、师范)专业(面向福建省招生):只录取参加福建省音乐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统考本科控制线、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在专业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文化考试中语文、外语二科成绩之和,择优录取考生。学生入学后,在大二结束时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分选音乐学(国家基地班)或音乐学(师范)专业。②音乐学(师范)专业(面向湖南省招生):只录取参加我校音乐学(师范)专业考试,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在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在专业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文化考试中语文、外语二科成绩之和,择优录取考生。③舞蹈学(师范)专业:福建省内考生:只录取参加福建省舞蹈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统考本科控制线、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在专业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文化考试中语文、外语二科成绩之和,择优录取考生。福建省外考生:只录取参加我校舞蹈学(师范)专业考试,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在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在专业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文化考试中语文、外语二科成绩之和,择优录取考生。④音乐表演专业:只录取参加我校音乐表演专业考试,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在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在专业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文化考试中语文、外语二科成绩之和,择优录取考生。⑤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福建省内考生:只录取参加福建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另,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闽南方言方向)专业的考生还需加试合格]。在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统考本科控制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福建省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的考生中,根据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配。在专业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文化考试中语文、外语二科成绩之和,择优录取考生。福建省外考生:只录取参加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试,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在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确定的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根据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配。在专业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文化考试中语文、外语二科成绩之和,择优录取考生。⑥美术类专业:福建省内考生:只录取参加福建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统考本科控制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专业文考综合分从高到低排队,择优录取。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其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前述的本科控制线,且专业成绩排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所有考生的前5名,则予以优先录取。福建省外考生:只录取参加我校美术类专业考试,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专业文考综合分从高到低排队,择优录取。专业文考综合分按如下公式计算:专业文考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总分)×4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总分)×6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四舍五入)。其中,福建省内考生的专业成绩是指考生参加福建省统考的成绩,福建省外考生的专业成绩是指考生参加我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成绩。3.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等舞弊现象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加分政策 学校尊重考生所在省份的有关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学校2009年计划面向福建省招收民族班,面向福建、广西、云南、贵州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按有关要求填报学校民族班、民族预科班专业志愿。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我校在录取过程中,同等对待应届生与往届生。转专业的实施办法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加强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福建师范大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确定工作日程,审批学院工作方案,审批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二)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以及学院学生工作、教务工作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等组成。具体职责为:制定本学院转专业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二、基本原则
(一)各专业转出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数的3%、转入人数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数的5%。
(二)国家人才培养基地班学生的选拔和分流工作,由各学院根据基地专业建设实施意见执行,并报教务处按程序审批。
(三)按照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习。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定向生或委培生未经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者;
4.在原专业学习并已取得90学分以上者;
5.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
7.应作退学处理者;
8.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五)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按照转入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同时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学生如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本年级的课程,可向学院申请转入高一年级进行学习。
2.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3.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可互相替代,不必重修,其余的作为选修课的学分转入学籍卡。
4.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5.学生转专业后的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延长两年内。
三、工作程序
转专业的申请、填表、测试、审查等工作一般在第二学期第四周开始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院制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学院教学秘书通过综合教学系统,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的规定,在第二学期第四周周四前提出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学生数,以及接收条件、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等转专业工作方案送交教务处。
(二)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于第五周周二前对学院上报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通过网站向全校公布各专业转专业工作方案。
(三)学生于第五周周四前登录综合教学系统,通过网站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专业调整申请表》。
(四)学生所在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于第六周周二前对转出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通过综合教学系统审核确认,并于第六周周四前打印《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专业调整申请表》报送拟转入学院。
C. 福建师范大学艺术类高考
音乐表复演。http://zsb.fjnu.e.cn/s/19/t/18/b3/2d/info45869.htm
32名(面向全国招生;其制中①西洋管弦乐器:圆号2人,长号2人,小号2人,长笛1人,双簧管1人,单簧管2人,巴松1人,大提琴2人,小提琴3人,贝司2人,大号1人;②民族管弦乐器:唢呐1人,笙1人,笛子2人,琵琶1人,二胡1人,扬琴1人,古筝2人;③中西打击乐器4名。)
D.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精神,进一步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福建师范大学 闽南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校名为 福建师范大学 闽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12992),创办于2001年,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康美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邮编:362332),美林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南安市柳美南路1号(邮编:362300)。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进行招生的本科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数字媒体艺术、通信工程、信息工程、应用化学、环境科学、生物工程、生物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城市管理、汉语言文学、广告学、服装设计与工程、应用心理学。
第七条 学院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办学点地址及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在学院网站也予以公布。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区、市)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八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九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普通文理本科录取办法,由学院根据各省(区、市)的出档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专业志愿清的调配原则。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专业及分数排序,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艺术类录取办法,福建省内,根据福建省招委闽考院普[2015]10号文件《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继续实施“一档多投”录取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从高考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均达到省控线的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进行投档,具体折算方法为:美术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综合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其他省(区、市)的艺术类录取办法按照所在省(区、市)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 福建师范大学 纪委、监察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如有问题,考生可向 福建师范大学 闽南科技学院招生监察组提出申诉,或向 福建师范大学 监察处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入学后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录取专业学习,少数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专业调整要求的,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经学院研究批准后方可允许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后方能注册。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闽价费[2007]157号及[2013]172号文,新生入学按学分制收取学费,即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应修满166学分,每学分398元,学费标准相当于16517元/生·学年;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城市管理、广告学、汉语言文学等5个专业应修满160学分,每学分360元,学费标准相当于14400元/生·学年;应用心理学、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通信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应用化学、环境科学、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服装设计与工程等16个专业应修满165学分,每学分376元,学费标准相当于15510元/生·学年;学生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费有1200元/生·学年和1000元/生·学年等不同类型标准。以上学费和住宿费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退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清退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按时到学院报到,并按《入学指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为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上报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取消其当年进入我院的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我院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现行的资助政策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 福建师范大学 闽南科技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 福建师范大学 闽南科技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86698989,26990996
传真:0595-86654241,86676600
联系人:朱老师 林老师 陈老师 张老师
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mnkjxy.com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362332)
录取查询(学院招生网站):
http://zsjy.mnkjxy.com/zsw/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规定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闽南科技学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