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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 2023-05-01 05:59:37

❶ 2014年南京医科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

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文件精神,我校2014年将在江苏省内进行自主选拔录取工作,以选拔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好,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人才。具体办法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备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且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的应届理科高中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考:

(一)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数学、物理、化学、信息学、生物学)中获得省级赛区三等奖(含)以上者;

(二)创新类: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科研能力或软件开发能力,高中阶段在全国或省级各类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奖,在高中阶段获得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在某一学科领域有突出才能或培养潜质,且相关成果经南京医科大学自主选拔录取专家组认吵哪可者;

(三)英语特长类:高中阶段参加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获优胜奖,或参加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获三等奖(含)以上者;

(四)优秀学生类:高中阶段被评为地市级(含)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者;高中阶段综合素质高的省重点中学或我校生源基地中学的考生由所在学校校长推荐亦可报名。

二、报名程序

我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遵循“以中学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综合考察与突出特长相结合”的选拔原则。

报名采用网上申请的形式。报名时间:2014年2月16日9时至2014年2月26日17时。

(一)申请人登录“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http://zs.njmu.e.cn/),点击“网上报名”,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

(二)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1.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加盖中学公章的申请表(用A4纸打印申请表);

2.加盖中学教务处公章的考生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单及年级综合排名情况;

3.中学的推荐意见(不超过500字),考生的自我评价(不超过1000字);

4.获奖证书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

书面申请材料请于2014年2月27日前(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以EMS方式寄送至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40号,邮编:210029)。

以上申请材料概不退还。

三、招生人数

我校2014年自主选拔录取人数不超过当年本科一批招生计划总额的5%。

四物碰顷、选拔程序

(一)我校依据自主招生录取条件对报名考生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考生名单将于2014年3月10日前在“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上公布,考生可通过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看结果。

(二)审核通过的考生需按照规定时间来我校参加面试测试,面试测试的具体时间和安排将通过学校本科生招生网进行发布。参加面试的考生,到校领取准考证,并缴纳测试及报名费人民币60元/人。

(三)我校将对通过面试测试的考生进行复审,按照不超过自主选拔录取计划数的200%,根据考生面试测试成绩高低择优提出我校2014年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并提交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四)候选考生名单将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公示,经审核通过后,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在考生所在中学和我校本科生招生网上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监督。凡有举报并经查实,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资格。

(五)经公示无异议,最终获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应与我校签订《南京医科大学自主选拔录取诚信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高考志愿信息网对本人自主选拔录取志愿信息进行预确认,未报送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候选资格。

五、录取政策
罩陆
凡获得南京医科大学自主选拔录取认定资格的考生,须参加2014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其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必须达到2B及以上,所报专业符合我校选科要求。

我校根据面试测试结果,最终确定通过我校自主选拔录取测试的考生名单,在此基础上按一定比例确定测试结论为优秀及合格的考生名单。

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自主录取的有关政策,我校对取得自主录取资格的考生给予一定优录政策:

(一)获得自主选拔录取优秀等级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省一本控制线,学校将予以录取,并满足其所填的第一个专业志愿。

(二)获得自主选拔录取合格等级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省一本控制线上,学校将给其加10分参加专业排序,符合其填报的6个专业相对应的分数时,安排相应专业择优录取;若加10分后仍达不到其填报的6个专业相应分数时,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安排相应专业择优录取。

六、保障措施

1.学校在自主选拔录取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对选拔办法、标准、程序、结果向社会公示,面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接受社会监督。

2.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在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组具体实施选拔工作,并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

3.考生及所在中学应本着“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申请、推荐和公示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或中学,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资格。

七、有关说明

本方案由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若国家或江苏省招生政策有所变动,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八、联系方式

网址:http://zs.njmu.e.cn/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025-86862670、86863443传真:025-86862670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40号邮编:210029

❷ 南京医科大学报考条件

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南京医科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南京医科大学。南京医科大学根据所在省蔽链(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南京医科大学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南京医科大学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搭键投档分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知并巧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考生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科要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作为南京医科大学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江苏省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22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❸ 江苏:南京医科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12;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第四条 学校是首批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与省政府共建医学院校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学校创办于1934年,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覆盖医、理、工、管、法、教、文等7个学科门闷穗宏类。现有19个学院,15家承担临床驻点班教学的综合性及专科性附属医院。

第五条 学校主要面向江苏及江苏以外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医科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蚂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由纪委监族闹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学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考生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科要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江苏省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21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参照国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第一临床医学院和第二临床医学院共同承担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目前已设有各类奖助学金34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获得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思想品质好、政治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助)学金,奖学金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助学金标准为6000-12000元/生,具体按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项目及标准。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211166

本科生招生网址: http://zs.njmu.e.cn

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9191025-86868661

招生传真:025-8686919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微信公众号:南京医科大学招生

招生监督电话:025-8686906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❹ 2012江苏高考招生简章:南京医科大学(外省)

高校代码:10312(国标代码)

高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

高校性质:江-苏省属重点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

校址:五台校区:南京市汉中路140号邮政编码:210029

江-宁校区: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818号邮政编码:2111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我校)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我校招生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我校创办于1934年,时名江-苏省立医政学院,是国内较早开展研究生教育的高等学府之一,1981年被批准为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创办70多年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医疗服务等方如携面做出了卓越贡献,成为一所师资力量雄厚、办学水平上乘的集医、药、卫、护、管为一体的江-苏省重点高校。

第五凯雀条我校设有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口腔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第四临床医学院、鼓楼临床医学院、无锡临床医学院、青岛临床医学院、上海十院临床医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医政学院、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等17个学院和1个盯橡早独立学院——康达学院。拥有24所附属医院和40多所教学医院。

第六条我校设有两个校区(五台校区和江宁校区)。五台校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南麓,占地120亩,是临床教学和研究中心。江宁校区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大学城,占地面积1470亩,是教学和科研中心。学校图书馆有纸质文献85万余册、电子文献78万余种、中外文期刊6000余种,是江苏省医学图书中心馆和高校文献保障系统医学文献中心。

第七条我校拥有3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4个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现有48个博士学位授权点,7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现已建成5门精品课程、2门双语教学示范课程、5个特色专业、13门省级精品课程、5个省级特色专业、3个省级品牌专业。学校现有2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9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004年,国家教育部对我校本科和七年制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质量评估,结果均为“优秀”。学校现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部级重点实验室、1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承担了多项国家“863”、“973”项目,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数量快速增长。2011年度获得207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全国独立设置医学院校和全省所有高校中均排名第4;发表SCI论文555多篇,再创历史新高。学校在心血管疾病的基础与临床、生殖医学、再生医学、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肿瘤学、神经科学、新药研发等领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第八条近几年来,我校学生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均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连续7年保持在95%以上。在2010年举办的“第一届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中,荣获冠军称号。近年来学校先后被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授予“全民阅读活动先进单位”,江苏省委及有关部委厅局授予“江苏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文明学校”、“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

第三章招生机构

第九条我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我校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杜绝不正之风。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我校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招生咨询网(http://zs.njmu.e.cn)或校园网(http://www.njmu.e.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经-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批准,2012年我校面向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新疆、西藏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153人,详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我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我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五条我校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我校根据“专业清”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十六条对专业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七年制专业的天津、浙江-、福建、安徽考生,如未达该专业录取线,不影响所填报四、五年制专业的正常录取。

第六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我校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七年制部分新生第一学年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或南京师范大学就读。

第十九条我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目前共设有各类奖助学金近40项,学生获奖、助学金人次超过60%。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为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具体细则按照《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学费普通类本科学生每生每年46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学生进入硕士培养阶段后,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七年制优秀学生,经-选拔可直接升入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学习。

第二十二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njmu.e.cn

2、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3443,86862670,86862667

3、通信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邮编:210029

4、E-mail: [email protected]

第二十三条康达学院是我校设置的独立学院,其招生简章详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12年招生简章》,康达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4012,86862100。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2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

❺ 南京医科大学天元班招生要求是什么

2023年南京医科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南京医科大学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12;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首批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医学院校,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学校创办于1934年,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覆盖医、理、工、管、法、教、文等7个学科门类。现有19个学院,拥有附属医院、区域医疗中心、教学医院、附属疾控中心等丰富的临床和公共卫生教学资源。
第五条 学校主要面向江苏及江苏以外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医科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厅游态,由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学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学扮源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磨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考生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科要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江苏省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22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参照国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第一临床医学院和第二临床医学院共同承担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目前已设有各类校级奖助学金24项,各类院级奖助学金15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获得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思想品质好、政治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助)学金,奖学金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助学金标准为6000-12000元/生,具体按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项目及标准。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1166
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njmu.e.cn
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9191 025-86868661
招生传真:025-8686919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微信公众号:南京医科大学招生
招生监督电话:025-8686906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❻ 2022年南京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南京医科大学是一所创办于1934年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共有7个学科门类、19个学院,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南京医科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南京医科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明并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12;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首批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医学院校,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学校创办于1934年,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覆盖医、理、工、管、法、教、文等7个学科门类。现有19个学院,拥有附属医院、区域医疗中心、教学医院、附属疾控中心等丰富的临床和公共卫生教学资源。

第五条 学校主要面向江苏及江苏以外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医科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激念迹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由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高早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学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考生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科要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江苏省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22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参照国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第一临床医学院和第二临床医学院共同承担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目前已设有各类校级奖助学金24项,各类院级奖助学金15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获得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思想品质好、政治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助)学金,奖学金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助学金标准为6000-12000元/生,具体按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项目及标准。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1166

本科生招生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9191 025-86868661

招生传真:025-86869191

电子信箱:zhaoban@

微信公众号:南京医科大学招生

招生监督电话:025-8686906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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