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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艺术生招生

发布时间: 2023-06-30 06:57:33

Ⅰ 江苏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性质、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基本学制和颁发证书
(一)学校全称:江苏大学
学校代码: 10299(国标)、1401(江苏省)
办学类型:公办全国重点大学
(二)办学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
(三)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四)基本学制:四年、五年
(五)颁发证书: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江苏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江苏大学学位证书。
二、招生计划
我校招生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江苏大学招生网站(http://zb.ujs.e.cn)查询。
三、报考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报考普通类专业(含与无锡职业技物迟术学院联合办学且在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的专业)、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BB,必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4C1合格;报考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根据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此外,色觉异常(色弱、色盲)者不能录取在我校艺术类专业及普通类工业设计专业。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四、录取规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实施录取工作。
(二)根据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投档比例,一般为110%左右,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三)对于进档的普通类考生,以投档分(江苏省为投档分加选测科目等级加分)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对于同分考生按照外语、数学、语文顺序排序。
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加分(不含艺术类)标准:物理(或历史)A+加5分,物理(或历史)A加3分,物理(或历史)B+加1分。
(四)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浙江、河南省以文化成绩加校考成绩为录取依据,其他省以文化成绩加省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对于以文化成绩和省统考成绩按比例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综合分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对于同分考生按照外语、数学、语文顺序排序。
(五)如各省(市、自治区)内专业生源不平衡,部分专业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弯亏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六)符合所在省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七)英语与日语两个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江苏省考生报考英语专业须有口试成绩且达良好及以上;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以能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
(八)报考我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须经我校考核合格。进档后,按照我校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九)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经我校考核合格。进档后,根据我校确定的专项测试等级及文化成绩要求,对获得“优秀”等级的高水平运动员优先录取,满足专业志愿,获得“合格”等级的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到指定专业。
(十)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班和西藏班的录取按教育部的规定和我校相关招生办法执行。
(十一)与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项目按本章程招生,在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毕业后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文凭。
(十二)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的招生政策。
五、预留计划及使用说明
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其使用办罩闹李法按照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六、收费标准
江苏大学2017级统招本科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以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江苏大学新生入学须知》为准。
七、监督和保证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二)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三)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八、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511-365、0511-88780048
传 真:0511-88791785
网 址:http://zb.ujs.e.cn 邮 编:212013
联系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
九、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章程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Ⅱ 求江苏大学2018艺术类专业招生代码!!

国标代码:10299(国标)
江苏大学201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一、学校名称:江苏大学
二、国标代码:10299(国标)
三、学校性质:全国重点大学
四、办学性质:公办
五、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实施录取工作。
2.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我校,其中,河南与浙江省考生还需参加我校在该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
3.对文化成绩与校考成绩均上线的河南与浙江省考生,以文化成绩加校考成绩计算总分;对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均上线的其他省考生,以文化成绩加专业省统考成绩计算总分(按综合分投档的省份,以综合分计总分)。录取时,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对于同分考生按照外语、数学、语文顺序排序。
4.符合所在省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5.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的招生政策。
六、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
各专业考生身体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此外,色觉异常(色弱、色盲)者不能录取在我校艺术类专业。学生入校后将进行复查,异常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七、收费标准:
培养费:6800元/生·年;其他费用详见“新生入学须知”。
本章程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Ⅲ 2022年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招生章程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是一所独立全日制本科大学,学校专业招生不限制语种,没有男女比例要求,具体招生要求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江苏大学京江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和基本学制

(一)学校全称:江苏大学京江学院

学校代码:13986(国标)、1845(江苏省)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二)办学层判启禅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三)基本学制:四年

二、办学地址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长香西大道537号

三、招生计划

(一)我校招生计划以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二)我校预留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其使用办法按照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三)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英语、韩语、日语、俄语、德语等),但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以能适应教学环境。

(四)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此外,色觉异常(色弱、色盲)者不能录取在我校艺术类专业(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

五、录取规则

(一)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实施录取工作。

(二)根据考生报考情况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政策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三)对于进档的普通类和艺术类考生,均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旁弯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省考生,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选考历史的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选考物理的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其他省(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底进行排序。

(四)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五)符合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六、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3]154号)精神,培养费标准:人文社科类专业14000元/年,理工科类专业15000元/年,医学类和艺术类专业16500元/年;住宿费、教材等其他费用详见“新生入学须知”。

七、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江苏大学京江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位证书。

八、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400-0511-903 0511-88979068

监督电话:0511-88979003

传真:0511-88798176

电子邮箱:jjxyyb@

九、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掘尘。

十、本章程由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Ⅳ 2022年江苏大学招生章程

江苏大学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共有学府校区、中山校区、梦溪校区和长山校区四所校区,学校遵循考生志愿从高到底,择优录取考生,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江苏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江苏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江苏大学,国标:10299

办学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校本部),中山西路63号(中山校区),梦溪园巷30号(梦溪校区),长香西大道537号(长山校区)

招生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江苏大学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委员会的下设机构之一,负责研究制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开展本科招生工作和商讨决议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考生也可登录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八条 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其使用办法按照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如各省(市、自治区)内专业生源不平衡,部分专业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第十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入校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的科类要求。

3.英语与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与日语课程。

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以能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

4.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性别比例。

第十二条 学生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一考试;报考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并享受我校相应类型录取政策。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实施录取工作。

2.根据考生报考情况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政策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对于进档的普通类和艺术类考生,均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艺术类录取时,对于以文化成绩和省统考成绩按比例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综合分为录取依据;对于没有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文化成绩加省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级差。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省考生,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选考历史的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选考物理的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其他省(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4.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5.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6.符合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7.综合评价招生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及我校本年度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8.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定向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高中班毕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9.与高职院校“4+0”联合培养试点项目按本章程招生,在高职院校学习,毕业后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文凭。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培养按照江苏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1.江苏大学2022级统招本科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为每人每年500元至12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奖助学措施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道,以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为辅助,以社会及个人资助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生入校后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511-365、0511-88780048

传 真:0511-88791785

网 址:

监督电话:0511-88791010

联系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 编:212013

第十九条 江苏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江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Ⅳ 江苏大学收艺术生吗

收,每年都收 艺术类考生是指报考艺术类院校艺术专业或普通高校艺术专业的考生

Ⅵ 江苏大学声乐招生简介2015年1月底

江苏大学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一、学校名称:江苏大学
二、国标代码:10299(国标)

三、学校性质:全国重点大学
四、办学性质:公办
五、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实施录取工作。
2.江苏省考生只需参加江苏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另行公布。
3.江苏省以外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报名参加我校在该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
4.对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考生,进档后,以文化成绩加专业成绩(江苏省考生为省统考成绩,其他省考生为校考成绩)计总分,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同分考生按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符合所在省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6.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的招生政策。
六、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
各专业考生身体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此外,色觉异常(色弱、色盲)者不能录取在我校艺术类专业。学生入校后将进行复查,异常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七、收费标准:培养费:6800元/生·年;其他费用详见“新生入学须知”。 本章程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Ⅶ 江苏大学录取分数线2022

江苏2022年高考录取分数线如下:

1、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525分、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516分,用于军事院校以及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

2、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各校自行划定;

3、除第1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院校本科校考专业的省录取控制分数线为:

历史等科目类文化308分/专业合格,物理等科目类文化308分/专业合格。其中,取得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流行音乐、音乐治疗、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绘画、雕塑、中国画、实验艺术、跨媒体艺术、文物保护与修复、漫画、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陶瓷艺术设计、新媒体艺术、包装设计等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还须参加相应专业省统考,且美术省统考成绩须达到160分,音乐省统考成绩须达到120分,编导省统考成绩须达到130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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