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公务员制度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㈠ 西南大学2016网上作业怎么做
1、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主要有哪五方面情况?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有什么意义?
(1)是公务员队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重要保证。
(2)是公务员能够享受老有所养权利和履行退休义务的重要保障。
(3)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
3、公务员申诉的含义、特点是什么?
(1)公务员申诉的含义。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在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要求的行为。这是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之一。
(2)公务员申诉的特点:
1)申诉人必须是公务员制度中规定的公务员。
2)必须有公务员机关的处理行为,即相关公务员机关的处理决定直接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作为行为当事人的公务员在不服该处理,并且认为处理决定明显违反政策和法律,或者是处理决定明显不公正不合理时,有权依法提起申诉。
3)公务员申诉制度是为公务员创立的一种权利补救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和维护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
4)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及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
4、请介绍公务员两种退休方式各自的退休条件。
(1)公务员应当退休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年龄条件,即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是身体条件,即丧失工作能力的。
凡是符合这两种条件之一的公务员,都应当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
(2)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也是两个:
或者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O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或者是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退休。
5、我国公务员机关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具有哪些意义?
(1)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机关多样化的用人需求。
(2)实行聘任制可以降低机关用人成本。对于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机关可以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适当人员来做,没有必要经过统一组织严格的考试录用和长期培养的过程,从而进一步降低了机关的用人成本。
(3)实行聘任制可以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㈡ 西南大学 2013公务员制度 作业 第五次作业 答案 求 着急的很。。。
仅供参考1、《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例》和《公务员法》中都专项规定了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这些法律义务必须履行,不能放弃。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其中的“保守国家秘密”已被《宪法》列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公务员由于工作需要,接触较多的国家秘密,因而更应该遵守。“工作秘密”是《条例》提出的,被《公务员法》所吸收,是公务员在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部分事项。“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工作秘密”一旦泄露,泄露者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本案的汪某私自泄露国家秘密,理应受到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笔提示]公务员的范围问题,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争论最多。最终通过的《公务员法》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明确了确定公务员范围的三个标准,即职能标准、编制标准、经费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原《条例》限定的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同时具备该条规定的所有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将过去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正式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有利于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和统一管理。同时,也兼顾了特殊职位的特点,实现了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特殊法的衔接。 尽管该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但并不包括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在本案中,宋某属于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作人员,所以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但是,在其对外行使权力时,对“公务员”的三项认定标准不应作僵化理解。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宋某具备了公务员形式上的标识或要件,并实际上对外行使了国家权力,其行为应视为公务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交警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