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江苏招生
❶ 2022年首都师范大学招生计划及招生人数 各省都招什么专业
2022年首都师范大学在山东招生计划中中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招生5人、教育学类专业招生4人,在天津招生计划中中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招生6人、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招生3人,在浙江招生计划中中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招生3人、历史学类专业招生2人。
2022年首都师范大学在天津招生计划
(0501)中国语言文学类 6人
(130304)戏剧影视文学 3人
(010101)哲学 2人
(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教育部拔尖计划实验班) 2人
(0701)数学类(数理实验班) 2人
(080717)人工智能 2人
(080701)电子信息工程 3人
(08090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3人
(050201)英语 5人
(050205)西班牙语 4人
(050207)日语 4人
2022年首都师范大学在浙江招生计划
浙江-综合改革
(0501)中国语言文学类 3人
(050101)汉语言文学(教育部拔尖计划实验班) 2人
(060101)历史学(教育部拔尖计划实验班) 2人
(040101)教育学 2人
(0701)数学类 3人
(08090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人
(050201)英语 4人
(050204)法语 2人
(020401)国际经济与贸易 2人
(120108)大数据管理与应用 2人
2022年首都师范大学在山东招生计划
山东-综合改革
(0501)中国语言文学类 5人
(040101)教育学 4人
(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教育部拔尖计划实验班) 2人
(0701)数学类(数理实验班) 2人
(0701)数学类 2人
(080705)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4人
(080701)电子信息工程 4人
(08090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2人
(050201)英语 5人
(1204)公共管理类 4人
❷ 江苏省2018年高考成绩363分能上哪所211大学
南师大、中国药大、江南大学、中国矿大、合肥工大、安徽大学、郑州大学、武汉理工等希望大。南航、南理工、苏大可冲下。
❸ 江苏省高考30000名能上哪儿啊
江苏省高考30000名大概理科分数为367。
江苏高考理科367分能上大学:
1、2019年陕西师范大学在江苏本一批最低录取分数线为372分;2019年陕西师范大学招生批次本一批控制线为345分;2019年江苏理科367分的位次为29631。
2、2019年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在江苏本一批最低录取分数线为369分;2019年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招生批次本一批控制线为345分;2019年江苏理科367分的位次为29631。
3、2019年首都师范大学在江苏本一批最低录取分数线为371分;2019年首都师范大学招生批次本一批控制线为345分;2019年江苏理科367分的位次为29631。
4、2019年浙江工业大学在江苏本一批最低录取分数线为366分;2019年浙江工业大学招生批次本一批控制线为345分;2019年江苏理科367分的位次为29631。
5、2019年贵州大学在江苏本一批最低录取分数线为364分;2019年贵州大学招生批次本一批控制线为345分;2019年江苏理科367分的位次为29631。
❹ 首师大2022年录取分数线
一、首都师范大学2022录取分数线(在本省)
2022年首都师范大学在京最低录取分数线(普通本科)为:综合类592。
2022年首都师范大学在京最低录取分数线(普通本科A段提前批):综合类577。
二、首都师范大学2022录取分数线(在外省市)
1.江苏省最低录取分数线(普通本科)为:物理577,历史569。
2.河北省最低录取分数线(普通本科)为:物理587分,历史592分。
3.湖北省最低录取分数线(普通本科)为:物理584分,历史582分。
4.湖北省最低录取分数线(国家专项计划本科计划录取分数线)为:物理566分,历史577分。
5.重庆最低录取分数线(普通本科)为:物理582分,历史567分。
三、首都师范大学录取分数线一览表2022(官方最新发布)
包括最低分、最低排名、省控线等。2022年被各省市首都师范大学录取。
省份 科目 最低分 最低位次 省控线
江苏(本科批) 物理类 577 29714 429
历史类 569 5607 471
河北(本科批) 物理类 587 15439 430
历史类 592 3025 443
福建(本科批) 物理类 588 12020 428
历史类 577 2998 468
湖北(本科批) 物理类 584 13295 409
历史类 582 2891 435
国家专项计划(物理类) 566 5 409
国家专项计划(历史类) 577 3469 435
河南(本科一批) 理科 582 26826 509
文科 580 3451 527
云南(本科一批) 理科 612 6082 515
文科 628 1832 575
湖南(本科批) 物理类 591 11351 414
历史类 578 2818 451
国家专项计划(物理类) 563 24080 414
国家专项计划(历史类) 556 6312 451
重庆(本科批) 物理类 582 10095 411
历史类 567 2882 415
黑龙江(本科一批A段) 理科 525 10525 429
文科 540 1437 463
辽宁(本科批) 物理类 600 9412 362
历史类 583 2263 404
甘肃(本科提前批B段) 理科 516 9540 -
文科 533 1690 -
青海(本科一段) 理科 468 2816 335
文科 507 600 409
北京(本科批) 综合类 592 9842 425
北京(本科提前批A段) 综合类 577 12183 -
四川(本科一批) 理科 610 13868 515
文科 593 2539 538
山西(本科一批A段) 理科 573 6760 498
山西(本科一批B段) 理科 518 25640 498
文科 550 2343 517
安徽(本科一批) 理科 587 16321 491
文科 577 2672 523
贵州(本科一批) 理科 533 13823 451
文科 605 1926 549
山东(普通类一段) 综合类 586 23326 437
江西(本科一批) 理科 569 13573 509
文科 578 2133 529
广东(本科批) 物理类 591 28114 445
历史类 575 5295 437
浙江(平行录取一段) 综合类 631 19478 497
天津(本科提前批A段) 综合类 637 7060 463
天津(本科批A段) 综合类 635 7401 463
广西(本科一批) 理科 564 10796 475
文科 585 2521 532
广西(本科提前批) 文科 586 2425 532
❺ 首都师范大学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人数录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校名全称: 首都师范大学 ,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首都师范大学 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和北京市省部共建高校、北京市属重点大学;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合格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 首都师范大学 ”的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一区、北二区、东一区、东二区、良乡校区
第五条学校网址:www.cnu.e.cn;本科招生网:bkzs.cnu.e.cn;
咨询电话:010-68902995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0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我校组织专业考试的艺术类专业,分省计划根据各专业合格生源情况下达。对于合格生源不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录音艺术、舞蹈学(师范)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零”,录取时计划数视考生填报而定。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招生录取规则
1.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2.高考改革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3.录取时,进档考生以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在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相关科目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
4.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原则: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是非师范专业者,只在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中有师范专业者,则在师范和非师范两类专业范围内调剂。
5.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6.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分。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数进行录取。
7.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专项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按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区投放招生计划,只招收已报名参加北京市2020年高考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不含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北京市集体户口的考生)的考生;同时“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8.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普通类采取“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9.在江苏省,我校对进档的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方式录取,选测等级要求为AB。
10.与我校签订了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协议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以及我校有关规定录取。
11.2020年凡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类统考涉及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类别的统考且成绩达到本科合格,方可按我校艺术类录取规则录取。具体情况依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考试有关文件执行。
12.我校音乐学院各专业和初等教育学院的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书法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只录取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我校美术学院各专业和初等教育学院的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的专业成绩采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美术类统考成绩。文理分科编制计划数的招生专业,文理科考生按照分科招生计划数分别排序录取;文理不分科编制计划数的招生省份及招生计划中注明文理统一排队录取的招生省份,文理科考生统一排序录取。
13.美术学院各专业录取办法: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北京考生美术统考成绩须达到220分,京外考生美术统考成绩须达到满分的75%(四舍五入取整)。
(2)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满分150分)
(3)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录取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在湖南实行的非平行组)以及实行一档多投的福建省,我校按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综合分=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统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分出现同分情况时,我校将依次优先录取美术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4)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计算的投档成绩规则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5) 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6)美术学(师范)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4.音乐学院各专业录取办法: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且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
(1)音乐学(师范)专业: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2)音乐表演专业: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录音艺术专业: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4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60%。综合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4)舞蹈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京籍单列)专业: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5)海南省考生录取时,高考文化成绩采用标准分。
15.初等教育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北京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考生美术统考成绩需达到210分,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该专业在本科提前批艺术类B段投档录取,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按照相关投档原则对考生进行投档。学校招办进行审核录取。
(2)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在专业校考合格的前提下,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书法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在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及体检情况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外语类各专业及小学教育(英语师范)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地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主要专业课采用英语授课;国际经济与贸易、心理学、生物科学类等专业(类),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
2.外语单科成绩要求: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20分。
3.体检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 首都师范大学 2020年本科招生体检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补充规定。
4.师范类体检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如有不符,不能录取到师范类专业。
5.教师资格认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师范类专业学生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6.师范生签约:根据《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文件要求,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7.师范生就业与升学:要按照《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和签订的《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规定:师范生毕业时在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双向选择就业,毕业后须从事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核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五年以上。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需要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录取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考生还应按照定向区教委以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入学前须与区教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定向区教委按照公开招聘相关工作程序安排就业,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京外师范生参照执行。
8.大类招生与培养:我校数学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文学院、管理学院和美术学院部分专业实施宽口径大类招生和培养。数学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三个专业按数学类(含数理实验班)录取;生命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生物科学、生物技术两个专业按生物科学类录取;文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三个专业按中国语言文学类录取;管理学院设置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两个专业按公共管理类录取;美术学院设置的美术学(艺术市场)、绘画(油画)、绘画(国画)三个专业方向按美术学类录取;美术学院设置的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三个专业按设计学类录取。被以上专业类录取的学生于第一学年末或者第二学年在本院大类招生所含专业内,(按一定比例)根据学生意愿和在校学习成绩等因素相结合的方式双向选择专业方向。
9.学习校区:除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历史学院世界史专业2020级新生之外,其它专业第一学年均在良乡校区就读;2-4年级根据学校安排在校本部、北一区、北二区、东一区、东二区和良乡校区学习。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我校学费标准为:文理科专业5000元/年;外语类专业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年;师范类专业免收学费。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900元。以上费用标准以2020年北京市教委审核结果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未尽事宜请参见我校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 首都师范大学 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