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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东校区拆迁补偿

发布时间: 2021-02-22 07:22:50

❶ 中国人民大学东校区的介绍

以及后来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源学。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隆重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从1950年至今,国家历次确立重点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均位居其中。现在学校是是一所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直属于教育部,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的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学校拥有17名第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有14名教授入选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人数居全国高校前列。

❷ 中国人民大学几个校区占地多少亩

五个校区

据2017年4月学校官网信息显示,学校占地面积230余万平方米,设有中关专村校区、属通州校区(东校区,在建)、苏州校区、深圳研究院、深圳校区(在建)。

中关村校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通州校区:(东校区,在建):北京市通州区x002

苏州校区:中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58号

深圳研究院: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9号虚拟大学园楼A304室

深圳校区:(在建)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公路西侧

(2)人民大学东校区拆迁补偿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大学教学楼多为1980年代或更早时期的仿苏建筑,以灰色调为主,最具代表性的是求是楼。1990年代后期至今修建的公共教学一楼和学院楼群为红色(“人大红”)调的现代化建筑。

主要建筑物:求是楼、科研楼、公共教学一楼、公共教学二楼、公共教学三楼、公共教学四楼、人文楼、理工楼、贤进楼、理工配楼、信息楼、明德主楼、明德商学楼、明德法学楼、明德新闻楼、明德国际楼、如论讲堂、游泳馆、世纪馆、学知楼。

❸ 江苏省拆迁补偿条例

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金台饭店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专家研讨座谈会。应邀参加研讨会的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现行拆迁条例将废除

在长达四个小时的闭门会议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向一直等候在外的媒体做了简要的会议通报,其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拆迁条例》修改草案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郜风涛同时透露,在今后出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但由于强调目前这一草案尚未成熟,他并未透露这一变化的主要方向。

据介绍,昨天大家围绕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新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

法制办农村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在会前向记者透露,目前正在讨论的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这意味着目前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法规涵盖,如此前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唐福珍案,其盖房用地原本为集体用地。

半个月内提交修改建议

记者了解到,这次研讨会是国务院法制办就“拆迁条例”修改召开的第三次专家论证会,除了北大4名学者外,还有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应松年教授、薛刚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王轶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梁慧星教授。“这也是一个正常的立法程序。”据参会的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透露,国家院法制办已提议,与会的专家在半个月内将各自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以便进一步改进。

❹ 政府拆迁是否只补偿房屋面积土地是否也是补偿的范围有标准吗

商业土地上应该是商业门面性质,你应该按门面价格申请评估。补偿住宅明版显你是吃亏了。建议好权好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至于土地,对租赁土地的操作不熟悉。但可以用经济合同的思维来看待。看你取得土地的时候是什么方式,如果是一次性付+分年,那么政府收回时应该考虑补偿你一次性付的成本,如果是纯粹分年付,按道理政府可以无偿收回,但应当适当补偿,因为至少政府在土地租赁行为上有提前结束合同的违约行为。

❺ 向人大申请审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合法性怎么写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李XX,男,XX岁,住址:XXXXXXX
申请事由:
请求政府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为XXXXXXXX,XXXX年,申请人全家四代共七人迁入XXXXXXXXXXXXXXXXXXX同年购买本村村民XXX房屋宅基地并签订了购买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宅基地,同村村民XXX、XXX等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随后,申请人又在宅基地的基础上修建了房屋八间,共计前后四间,占地面积为252平方米。目前因政府要求需要拆迁房屋。然而全家七人自XXX年以来,一直长期持续居住于此,在其他地区均无任何住处或宅基地,符合无房户的相关标准。同时,目前申请人尚有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儿子在XXX年响应国家号召,前往部队服役并荣立集体三等功以及“优秀士兵”等荣誉,复员后,因户口无法迁入父母处,所以户口暂时在XXX派出所;媳妇没有正式工作,此外还有几岁的小孙子需要抚养,家庭条件实在极为困难。对此,恳请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考虑到我们家的实际困难,给予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商业开发项目该如何拆迁或征收

焦点1

“拆迁”退役“征收”上岗

《条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1991年,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2001年对其做出修改。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中,“拆迁”依然在列。而在2010年1月、12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其表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直到21日公布的新条例,“拆迁”二字彻底摒弃。

专家解读:有“征收”,就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多位专家认为,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而且,在新条例的修改过程中,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强化,更注重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统筹兼顾,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

焦点2

公共利益确定六个方面

有意见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过宽,主张具有商业性质、营利目的项目都不应当属于公共利益;也有意见认为,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主张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应当属于公共利益。此外,还有意见提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具体操作中很难界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旧条例的问题在于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特别是用于房地产开发,也可以进行拆迁,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新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排除了一些显然处于商业目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用途。

沈岿说,更为关键的是,新规定中强调了程序的作用。比如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听取被征收人意见,确定征收是否正当。此外,涉及旧城区改造等城市规划问题时,引入了公民代表的参与。这些规定改变了过去“政府说了算”的局面,政府需要更多倾听民意,并且在必要的时候根据民意修改原有的方案。

焦点3

行政强拆取消 法院强搬模式待定

有意见提出,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法院强制搬迁,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法院进行监督;也有意见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实行行政强制搬迁与司法强制搬迁并行的制度;还有意见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强制执行,认为法院执行力不足,法院独立性、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司法程序太慢。

综合各方面意见,并考虑到《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经反复研究,条例不再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模式,行政法规也不宜规定,拟再同有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此外,条例增加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说:“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最低。”“制度的前进受到现实情况的制约,很难一步到位,只能逐步推进。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是个进步,毕竟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制约。”此外,薛刚凌认为,搬迁需要行政机关、法院和评估机构联动,也需要被拆迁人配合,这也是条例的一个特色。

焦点4

征收房屋补偿不低于市价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专家解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指出,从实践来看,因征收与拆迁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很多体现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的公平性方面。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集中就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从而使搬迁更加公平。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焦点5

明确“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有意见提出明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明确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渠道。

《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焦点6

房价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有意见提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采用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择或者一方不参与的由另一方选定等,建议不能由市、县级政府规定选定办法。认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不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建议由上级政府制定。

《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焦点7

多数人不满补偿方案 应组织听证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当加大公众参与度,让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因此就有了“听证会”这个程序设计,并且政府要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条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焦点8

“突击”改扩建不予补偿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杜绝此类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

《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专家解读:有关专家认为,在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焦点9

暴力拆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介绍,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鉴于此,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条例还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专家解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❼ 中国人民大学占地多少公顷

据2017年4月学校官网信息显示,学校占地面积230余万平方米,设有中关村校区版、通州校区(东校区,权在建)、苏州校区、深圳研究院、深圳校区(在建)。

(7)人民大学东校区拆迁补偿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大学地处中国北京中关村大街59号,与北京理工大学为邻。校园面积不庞大,建筑密度大,并因历史问题,原南部校址一部分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部队的家属区。现在校园从东至西呈长方形,东区和西区以及西北区主要为学生宿舍楼群,中区和南区为教学区。

中国人民大学教学楼多为1980年代或更早时期的仿苏建筑,以灰色调为主,最具代表性的是求是楼。1990年代后期至今修建的公共教学一楼和学院楼群为红色(“人大红”)调的现代化建筑。

主要建筑物:求是楼、科研楼、公共教学一楼、、公共教学二楼、公共教学三楼、公共教学四楼、人文楼、理工楼、贤进楼、理工配楼、信息楼、明德主楼、明德商学楼、明德法学楼、明德新闻楼、明德国际楼、如论讲堂、游泳馆、世纪馆、学知楼。

❽ 关于北京市拆迁补偿问题

是这样的,假如你女朋友家是今年50个重点挂账村之列,今年年底之前会搬迁,国家版对这50个村实行权“双50计划”,回迁安置房按照每人50平方米安排,产业用地按每名劳动力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安排。
我朋友家也跟你们情况一样,他和女朋友就领证了,到时候可以多占50平米的回迁房,这样比较合适,赶紧去把结婚证领了吧,等到他们村贴出拆迁的通知之后再领就晚了

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将会适用于农村吗

你看看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9日07:29 中国青年报《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意见稿中五大问题存争议》一文就知道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对“法律阳光何时照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这样回答的:王轶认为,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应当由法律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不属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而且新条例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决定只是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因此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无法涵盖这部分内容。
这些严重的官僚主义,现在自由市场都有人管,而农村集体土地却不属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难道国务院没有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农村集体土地就没有人管了吗?
目前,全国各大中城市的城市化建设已推进了几年,拆迁改造已经从市区向市郊发展,多数城市的拆迁改造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房”已经占了拆迁改造的大多数,而即将出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没有包含集体土地上房屋,适用范围太小,使得城市化建设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改造仍无法可依。真是官僚主义还要害死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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