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本科毕业论文
❶ 帮我想一个法学本科的毕业论文题目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1、论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
回2、论法律的平等答价值
3、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5、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
6、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
7、论公司合同风险及其规制
8、论夫妻侵权的法律规制法辅
9、逃税罪研究
10、校园暴力的成因与法律防范
1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
12、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1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
14、论交通肇事罪
15、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以上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❷ 我想写关于温州民间借贷利率的论文,看到你的回复,请问你在哪找的数据,热切期待你的答复,谢谢!
一个是在温州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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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求几篇民间借贷的外文文献,小弟写论文用的。。。急急急。。。明天就要交了T T
民间借贷风险,
需要监管,
如何加强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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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本科金融毕业生,毕业论文选题,写什么内容好比较容易写的。
这些好写。都是国际金融类的,或者就国内的范围比较小的,这个都要看你想要那个方面。
你自己去参考下,可自拟也可选一个。但必须要和你本专业一致。
国际金融问题
1、国际资本流动与金融危机
2、金融危机传染与发展中国家的防御
3、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金融危机的成因与风险防范
4、我国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及危机管理
5、货币危机预警机制
6、亚洲(欧洲)区域金融合作
7、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传导机制
8、国际金融并购及影响
9、金融全球化对中国金融发展的影响
10、国际金融的协调与合作
金融本科论文选题(一)
1. 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的发展及其在中国的运用
2.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探析
3. 资产证券化在处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时的可行性分析
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与构建
5.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6. 美国评级业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7. 后金融危机时代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出路
8. 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风险与监管
9. 我国新型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0. 可转换债券定价实证分析
11. 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
12. 股指期货套利分析
13. 分级基金产品案例分析
14. ETF套利分析
15. 美元汇率与商品期货价格的相关性研究
16. A股和H股的估值差异分析
17. 创业板市场资金超募问题研究
18.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融资问题研究
19.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路径研究
金融本科论文选题(二)
1. 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的理财策略
2. 中小企业融资与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调整
3.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4. 认股权证定价的实证分析
5. 封闭式基金折价实证研究
6. 期权激励与中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7. 量化投资策略研究
8. 股指期货推出对现货市场的影响分析
9. 非公有制经济转型与升级中的金融支持
10. 分级基金产品案例分析
11. 我国民间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12. 发展农村社区银行的路径研究
13. 融资租赁在农村发展存在的障碍及对策研究
14. 我国个人信托业务发展研究
15. 利用融资租赁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路径研究
16. 私募基金监管研究
17.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研究
18. 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研究
19. 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
20. 低收入人群的金融需求与制度安排
21. 从次贷危机谈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发展
22. 认股权证定价的实证研究
23. 金融资产价格影响因素分析
24. 浅谈人民币升值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及政策建议
25.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研究
26. 金融全球化与中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发展
27. 股指期货交易策略研究
28. 私募基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金融本科论文选题(三)
1. 论银行资产业务的优化组合
2. 中西方国债发行定价制度比较
3. 央行利率政策调整对银行业的影响与对策
4.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与货币政策的协调
5. 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国内价格水平的影响
6. 我国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及危机管理
7. 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经营策略和战略的变化
8.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研究
9. 保险公司的品牌战略研究
10. 保险投资的风险控制研究
11. 保险业电子商务研究
12. 保险业务创新问题研究
13. 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研究
14. 保险欺诈问题分析
15. 河北省居民家庭保险需求行为研究
16.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研究
17. 河北农村民间金融问题研究
18. 河北省农业保险补贴问题研究
❻ 求助一篇2013年电大本科法学论文《浅谈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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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求大学论文--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有关规定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变化很大,新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有关规定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变化很大,新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了具体规定。(一)借款费用答应资本化的范围及原则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是指1年及1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新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分为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分别处理。(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有关规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始条件,准则强调只有当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3个条件时,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才可以开始资本化。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条件,新准则规定:“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因安排专门借款发生的一次性支出的辅助费用,在发生时,只要资本化期间没有停止,就予以资本化,停止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就应予以费用化。(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根据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因借款种类不同而异。对于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要求与资产支出相挂钩,但必须考虑资本化期间未动用的专门借款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将专门借款在此期间产生的借款费用扣除该收益后予以资本化;对于资本化期间占用的一般借款,必须与资产的累计支出相挂钩,并考虑其资本化率。即: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金额=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一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思考尽管新准则内容与旧准则相比更加完善,大大压缩了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来虚增当期利润的空间;在信息披露要求上,又要求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而且还要具体披露资本化利率,这些规定都十分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诸多原则性规定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形成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财务信息。(一)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借入资金的用途。借款费用资本化不仅仅适用于在建固定资产,还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二是借入资金的种类,除专门借款外,假如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一般借款,被占用部分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可以计入资产成本。这项规定对于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资金周转率低的先进制造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其借款往往金额巨大,新准则的实施会使此类企业的当前会计利润上升,改善了企业的业绩考核指标,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但该规定也为上市公司人为地调整利润提供了方便。因为在资金的借入、使用程序上,要求存贷分户治理,贷款到位后,许多企业都将其存入一般存款户,在这里款项的支出很难与一般借款、自有资金分开。当然,根据用途可以判定是否用于指定的项目,但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后,再发生的支出动用的是一般借款还是自有资金,就很难界定,假如是自有资金,就不存在资本化问题,这就使一般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予以资本化有了可变通的余地。为防止人为调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同时也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贯彻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应要求上市公司建立专门借款支出台帐,按月计算专门借款的累计支出数及结余数,一旦支出达到专门借款总额,就要对以后的项目支出,按照先一般借款、再自有资金的假设顺序列支。为此,应将新准则第6条的如下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改为:“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时,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假如存在一般借款的,则占用一般借款对应利息应按月予以资本化。企业应当根据当月末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当月末止所有一般借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二)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暂停与停止,可操作性亟待提高新准则对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停止资本化的界线规定得非常清楚,这对准确界定资本化金额十分有利。但笔者认为在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表述上有待进一步地完善。新准则规定:“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通常,会计是按月结帐的,发生非正常中断的当期,很难预计中断是否会超过3个月,但账是要按月记录的,报表也是要定期编报的,对发生暂时中断的当月,借款费用如何处理,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需慎重考虑。假如按费用化处理,随着时间推移,暂停时间一旦未超过3个月,日后就要调账,因为按此条规定,非正常中断只要不超过3个月,就要对原费用化的借款费用,进行调整予以资本化;反之,假如予以资本化,非正常中断只要大于等于3个月,就要对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进行调整予以费用化;可见,此项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为解决这个问题,根据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不妨将其改为:“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时,以后的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在中断3个月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这样,即可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又避免了调账的麻烦。(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待进一步规范根据新准则规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金额是当期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这里“利息”是确定数,但“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却为变数,而其产生的存款利息却是个定数。为便于操作,笔者建议将其改为:“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是当期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存款利息。”这样,就可以防止人为调整收益,进而调整资本化金额的现象发生。新准则中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等于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可见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的利息由资产支出和资本化率两个变量决定,而资本化率实际由“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率和本金加权平均数两个变量决定。因此,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的利息实际上由资产支出、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率和本金的加权平均数三个变量共同决定。这些原则性规定有可能导致以下结果,即人为地将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占用的一般借款调节为企业借入资金中利率较高的借款,调高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调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实现本期利润的虚高。笔者认为,为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贯彻重要性原则,防止企业利用不同借款的利率差,人为调节平均利率,操纵各期利润,对占用的一般借款,其资本化利息费用必须根据有关信息,按月计算。因为时间跨度太长,就不能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笔者建议将应用指南中的相关公式改为:“某月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该月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该月所有一般借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这样既可以缩小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又可以大大简化一般借款资本化的计算程序。
中美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期间的比较研究
文章出处:lw-cn.cn 作者:刘科 张会娟 2008-4-25 23:25:4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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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期间的比较研究
财政研究论文
【摘要】由于国情的不同, 我国借救费用准的某些规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对其的规定又有些不同。本丈将其中的内容与美国借款费用准则一山盯中对资本化期间的规定作一比较。
【关锐词】准则 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比较
我国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2001 年1月颁布的准则中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 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 只要其中一个条件没有满足, 就不能开始资本化。例如, 企业为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借人的专门借款已经划人企业的账户, 即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固定资产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开始, 但由于为建造该项资产所购买的工程物资款均未支付, 而且这些款项都是不带息债务。另外, 也没有发生其他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支出, 因而已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 尽管是为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而专门借人的款项所发生的,也不能计人该项资产的成本, 只能确认为当期费用, 因为不符合资本化的第一个条件又如, 企业已经使用银行存款购买了建造某固定资产所需的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开始, 但为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而专门借人的款项还没有到位, 因此, 没有发生相应的借款费用, 此时, 也不能开始资本化, 因为不符合资本化的第二个条件。再比如, 企业为建造一项固定资产专门借人的款项已经开始计息, 即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但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还没有开始, 不符合资本化的第三个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 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也不能开始资本化。
SFAS-34及一SFAS-42规定利息费用开始资本化期间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基本相同,而另一个条件是“ 为实现资产预定用途所必需的准备活动正在进行”。
资本化期间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我国准则考虑我国会计实务界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对资产予以资本化的条件规定得相当具体硬于操作。“ 购建活动开始”作为资本化期间开始的必要条件,避免了因职业判断的差异而导致企业间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借款费用准则的质量是比较高的。而SFAS-34及一SFAS-42规定的条件中所讲的“ 准备活动”则涵盖了很广泛的内容,除了实物的建造以外还包含了在预算建造阶段的管理活动和技术活动, 如计划的制定或从政府当局取得许可的过程也包含了建造开始之后,为了克服意外的困难而从事的活动,如解决技术问题、劳动力争端或诉讼。显然, SFAS-34及一SFAS-42所规定的资本化期间包括了预备建造阶段、正在建造阶段和建造之后阶段的全过程,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定更符合客观性原则和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人为因素较多濡要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判断, 才能使会计信息可靠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
我国2006年2月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第三个条件修改为“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这就意味着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比以前要扩大些, 但是与SFAS-34和SFAS-42相比, 我国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仍要严格些, 范围仍较小些。
二、借欲费用哲停资本化的比较
我国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在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建造过程中, 如果购建活动发生了非正常的中断, 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直至购建活动重新开始。
1.中断原因是非正常, 不是正常中断, 例如, 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 企业因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 或者工程用料没有及时供应, 或者资金周转发生了困难, 或者施工安全发生了事故,或者发生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劳动纠纷等原因, 导致固定资产购建活动所发生的中断, 均属于工程的非正常中断, 它通常是由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至于固定资产购里过程中所发生的正常中断则仅限于该中断是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的情况或者事先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情况。
2.中断时间应大于等于3个月。如果中断时间小于3个月, 即使是非正常中断, 也不应该暂停资本化。
而SFAS-34及一SFAS-42规定, 如果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中发生较长时间的中断,则其间的借款费用应暂停资本化。同时提出两点例外(1)在大量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工作进行的期间内;(2)如果暂时的中断是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这两种情况下通常不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例如, 在为使存货达到成熟状态而必须持有的期间内,资本化应继续进行又如在某地建造桥梁时,该地在建造期间出现高水位情况,这种高水位应视为正常情形,所以在由于高水位而耽搁建造的持续期间内, 资本化也应该继续进行而不可能予以中止。
二者相比可以看出, 美国准则规定的暂停资本化的条件实际上也是指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具体准则对条件和时间的把握更为明确、具体, 而美国准则的描述更多的是在进行原则性规定。
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比较
我国准则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人当期损益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是运行, 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能够生产出合格产品时, 或是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并应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因此, 企业并不一定要等到试生产或是运行结束时才能停止资本化, 关键是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判断试生产或试运行是否已经表明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职业判断, 至于资产验收日、资产移交日、竣工决算日、投人使用日等, 一般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之后, 因此不能把这些日期作为停止资本化的标准。对于分别建造, 分别完工的资产, 企业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况, 来界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1)在资产分别建造, 分别完工的情况下, 其任何一部分在其他部分建造期间可以独立使用。对于这种情况, 即使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 也应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才停止资本化。(2)已经完工部分的借款费用仍应继续资本化。例如, 涉及几项工程的钢铁厂, 只有每项工程都建造完成后, 整个钢铁厂才能正常运转, 因而每一个单项工程完工后部停止资本化, 须等到整个钢铁厂完工,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才停止资本化。
同我国准则相比, 美国准则认为, 为使符合条件的资产达到其预定的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必要的准备活动“ 实质上完成” 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应当终止。其判断标准是日常管理性工作可能仍在进行,但如果资产的实体建造已经完成或只有少工作尚未完成,都可以判断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结束。另外如果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 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的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该部分的必要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 则资本化过程也应该结束。可见,其强调的是从促使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过程角度来说, 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接近尾声。两者对比不难发现,关于判断有关资产是否“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两个准则虽然在表述上的详略不尽一致,但其本质内涵却是一致的。我国具体准则之所以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其主要理由是在实务中存在某些企业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也不进行决算、结账的情形,这样企业就可能继续将有关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而不计人当期损益, 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准则中的规定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形发生。
四、资本化金倾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
对于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我国2001年1月颁布的借款费用准则第8条、第9条规定,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个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 其资本化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里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而在确定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需要确定资产支出数, 我国借款费用准则规定, 资产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带息债务形式而发生的支出。
然而问题是2001年颁布的借款费用准则将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所发生借款费用, 但在计算资本化金额时却将为购建固定资产而转移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带息债务的支出包括在内, 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存在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的矛盾。
针对上述问题, 2006年2月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专门借款是指“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将专门借款的范围扩大了, 从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资本化金额范围的确定在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存在矛盾, 但矛盾依然存在。不过笔者认为如果将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占用的其他资金也计人资产支出, 但当期资本化的金额以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为限, 问题就迎刃而解。理由是, 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借款费用部分资本化、部分费用化,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它实际上就是承认了专门借款与流动资金之间存在着相互占用的情形也就是说专门借款可能部分参与了流动资金的流通, 那么这部分借款费用在计算资本化金额时应予以剔除这是因为, 既然承认专门借款与流动资金之间存在相互占用, 也就是说流动资金也可能参与资本支出,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转移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带息债务实质上就是这种悄形。那么, 将参与资本性支出而动用的其他借欲列人资本化范围也就有了合理依据但考虑到谨懊性原则, 应规定资本化金额不超过专门借款的利息。
【今考文献】
(1)刘永泽, 傅荣,高级则务会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企业会计制度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经济科学出版杜2001
(3)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文章来源:知识经济
❽ 现在写关于民间借贷论文还有什么比较新颖的点可以写跪求。写论文写得太痛苦了。感谢各位大神。
相信市场,但也不能迷信市场。在民间借贷之外,还要建立一整套应急状态下的触发机制。一旦发生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过高,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组织等便应自觉响应政府干预,按照比例、降息让利、分类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切实落实支持发展中小企业的国家战略。
“民营经济成就了浙江,是浙江的瑰宝,我们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它们。”目有疾,自当医。而这种医治,不仅要给予其应急性的资金支持,更要着力约束资金流向,规避应急贷款再次流入资本市场的风险,引导中小企业走向实体繁荣的康庄大道。由此而论,根治温州企业近年来从房产到能源再到古董的炒作之风,才能矫正被扭曲了的经济结构,才能尽量减少无谓的行政干预,才能重新提振实业起家的勇气与辉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