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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8000

发布时间: 2021-11-27 02: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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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户籍制度的存废
[摘要]:今天,我们的生活仍然受制于一本小小的户口本,从衣食住行到看病报销,从上学工作到政治参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所带来的中国社会的全面转型,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无力承载其背后的权责利关系,80后、90后逐渐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和新兴力量,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农二代”,也逐渐在“不是城市人,但也不是乡下人”的夹缝中成长出来。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的户口问题,今年6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的规定了农民工进城入户的条件和方法。但是实践中《意见》仅仅是一纸治标不治本的“药方”,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户籍制度的改革,才是最终的解决之道。正如上段所说,现行户籍制度的不平等实际上是其背后一系列利益分配的不平等。而这些利益,大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如就业、社保、教育等。所谓“无纳税,无代表”的含义,无非是一个公民权利义务的关系,而正是这些“乡下人”,在城市里和城里人一样的工作,但却没有享受到城里人应享受到的公共服务,为此,国内的专家学者在户籍制度存废(改革)上研究、探讨了近10年。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

目录
一、户籍制度的调整和改革
二、调整“农转非”政策
三、实施“自理口粮户口”制
四、暂住人口管理方法的出台
五、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六、户籍制度的深化改革
(一)试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
(二)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序化
(三)小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试点及其户籍的放开
(四)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一、户籍制度的调整和改革
在1976年后的“拨乱返正”过程中,此前所实行的大部分制度、法律和法规逐渐恢复。在此背景下,我国的户籍制度及其有关的各种制度法规恢复延续下来。并且基于社会稳定及社会秩序的需要,仍然继续推行严格控制人口迁徙的政策。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规定》指出:市镇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处理户口迁移,首先要贯彻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同时要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规定的迁移。《规定》确立的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为: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规定》明确指出: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亦工亦农人员,其户口不得迁入市镇。县及县以下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农村户口的社队工业劳动者,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返回市、镇家中的,予落户.上山卜乡知识青年,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因病残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经市、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阅同意,准《规定》明确了审批户口迁移的权限和手续为非农业人口,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规定凡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国营农场和蔬菜队的,都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或公社)中请,经派出所(或公社)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执行《户口登记条例》。要求从农村迁往市、镇,从镇迁往市,查实有关情况,一律报迁入从小市迁往大市,必须严格规定的中报制度:新招职工凭市、县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
人调动凭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证明;大、专院校学生凭教育部门的录取证明;干部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复退、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其他人凭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中报户口。该规定不仅进一步强化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而且还明确了“农转非”问题,在实际上认可了有关的“农转非”的政策,井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稍后,为贯彻上述《通知》精神,公安部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的意见》中,给各省、市、自治区下达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及其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数的1.5喻”。从而对“农转非”实行了政策与指标双重控制的管理体制。
二、调整“农转非”政策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解决落实政策人员、返城知青和精简干部、职工的回城落户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调整了相关的户籍政策。1980年以后,国家除继续对城镇人口增长实行严格控制以外,在政策上对若干特殊的“农转非”问题开了“口子”,从而使一些特定的农村人口迁入城镇。1980年9月,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指出:“党中央对知识分子生活上存在的实际问题,非常关心。目前有少数专业技术骨干的配偶在农村,生活有很大困难。为了使他们能集中精力工作,为四化多做贡献,在当前国家还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分批、分期的办法,逐步解决他们在农村的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的问题。”其照顾的对象为高级专业技术干部、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在科研、技术及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千部。符合此规定迁往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占公安部正常审批的控制指标.随着中国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在放松“农转非”上,政策上的“口子”也越开越多,越开越大,其中很大部分不占1.5%的正常控制指标。“农转非”政策调整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尽管国家在调整“农转非”政策,但对于农村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严格控制并没有放松。在1981年!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指出非农业人口的大量增加,和当前我国农业提供的商品粮、副食品的能力,以及城市的负担能力很不适应。为此,要引导农村多余劳动力在乡村搞多种经营,不要只往城市里挤。《通知》要求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要求认真清理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还要求加强户口和粮食管理,对农村人口迁往城市的要从严掌握,迁转户口由公安机关统一办理;粮食部门也要按照政策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1989年10月,在治理整顿背景下,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指出“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即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国家按照粮食供应办法供给口粮(以下简称‘农转非’),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经济政策。……必须加强对‘农转非’的宏观控制管理,使其增长的速度规模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通知》要求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对“农转非”实行计划指标与政策规定相结合的控制办法,并将每年的“农转非”指标压缩为1.50。各地审批“农转非”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范围内,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但没有指标的,暂缓办理;有指标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 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并没有对户籍制度进行完全改革,而是在继续严格控制“农转非”的基础上,对特定人口的“农转非”适当予以照顾.虽然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得以大大加速,实行改革后,农村人口的压力和城市的吸引力显现,但国家对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控制并没有较大的松动。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对“农转非”政策所开的口子,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在对“文革”时期所犯错误的纠正。而政策调整的受益者也首先是在“文革”中受到打击迫害和错误对待的人,以及一些特殊的城镇职工个人及其家属.
三、实施“自理口粮户口”制
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农村集体生产下潜伏着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显现出来,这些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愿望十分强烈。而既定的户籍制度依然将其排除在城市就业的范围,至多他们能够以“合同制工人”的身份进入城市就业.尽管“合同工”可以享受国家劳动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障和其它权益,但是他们仍然面临因户口而带来的诸多不便,如粮油供应、住房、子女教育等。在户籍制度没有放松的条件下,合同工并不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反而,在两种劳动用工制度的对比中,强化了户籍制度,进一步向人们展现了户籍的重要性.在农民不能进城做工的情况下,农民将工业请下了乡。乡村工业的发展正是户籍制度逼迫下,农民走出的一条生存和发展之路。这条出路就是人口不向城市集中而把工业拉进农村,使农村里剩余劳动力可以向自办的工业转移。”’随乡镇工业的蓬勃兴起,越来越多的从事非农业经营的农民转向集镇务工,在小城镇聚集居住。有鉴于此,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越来越多的人脱离耕地经营,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是一个必然的历史性进可以为农业生产向深度广度进军,为改变人口和工业的布局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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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求关于公民隐私权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一篇约5000到8000字左右

目 录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
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
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一)隐私权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
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6�1布兰蒂斯和萨莫尔�6�1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6�1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
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D.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5000-7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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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求一篇法律专业大学毕业论文的格式,最好是八千字的

毕业论文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应考者完成本科阶段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它是应考者的总结性独立作业,目的在于总结学习专业的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说文。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
首先是选择课题。选题是论文撰写成败的关键。因为,选题是毕业论文撰写的第一步,它实际上就是确定“写什么”的问题,亦即确定科学研究的方向。如果“写什么”不明确,“怎么写”就无从谈起。
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有关对毕业论文选题的途径和要求是“为鼓励理论与工作实践结合,应考者可结合本单位或本人从事的工作提出论文题目,报主考学校审查同意后确立。也可由主考学校公布论文题目,由应考者选择。毕业论文的总体要求应与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相一致,做到通过论文写作和答辩考核,检验应考者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但不管考生是自己任意选择课题,还是在主考院校公布的指定课题中选择课题,都要坚持选择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切实可行的课题。选好课题是毕业论文成功的一半。
第一、要坚持选择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以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紧密结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以促进科学事业发展和解决现实存在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选题要符合科学研究的正确方向,要具有新颖性,有创新、有理论价值和现实的指导意义或推动作用,一项毫无意义的研究,即使花很大的精力,表达再完善,也将没有丝毫价值。具体地说,考生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选题。首先,要从现实的弊端中选题,学习了专业知识,不能仅停留在书本上和理论上,还要下一番功夫,理论联系实际,用已掌握的专业知识,去寻找和解决工作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其次,要从寻找科学研究的空白处和边缘领域中选题,科学研究
还有许多没有被开垦的处女地,还有许多缺陷和空白,这些都需要填补。应考者应有独特的眼光和超前的意识去思索,去发现,去研究。最后,要从寻找前人研究的不足处和错误处选题,在前人已提出来的研究课题中,许多虽已有初步的研究成果,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还有待于丰富、完整和发展,这种补充性或纠正性的研究课题,也是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的。
第二、要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切实可行的课题。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不但要有考生个人的见解和主张,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由于考生个人的主观、客观条件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在选题时,还应结合自己的特长、兴趣及所具备的客观条件来选题。具体地说,考生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综合考虑。首先,要有充足的资料来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缺少资料的情况下,是很难写出高质量的论文的。选择一个具有丰富资料来源的课题,对课题深入研究与开展很有帮助。其次,要有浓厚的研究兴趣,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题,可以激发自己研究的热情,调动自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能够以专心、细心、恒心和耐心的积极心态去完成。最后,要能结合发挥自己的业务专长,每个考生无论能力水平高低,工作岗位如何,都有自己的业务专长,选择那些能结合自己工作、发挥自己业务专长的课题,对顺利完成课题的研究大有益处。

F. 求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自定,最好别上网一搜就找到的那种哈,谢谢了,8000字左右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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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现在论文都是要钱的,你在这问没什么会给你的,要么自己写得了,要么给别人写。有个浅论天下的,写的论文还不错,价格也可以,自己想想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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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抄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思考摘袭 要

行政追偿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重要保证。但我国的这一制度设计过于原则,亟待完善和细化。学界对这一问题似乎也没有给予太多关注。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追偿概念的界定和对行政追偿权行使的探讨,结合我国立法的规定,从行政追偿的标准、时效、监督制度等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追偿权;监督;救济
目录
摘 要 1
前 言 2
一、行政追偿概念的界定 2
(一)行政追偿的定义 2
(二)行政追偿的特征 3
二、完善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建议 4
(一)行政追偿标准的完善 5
(二)行政追偿时效的确立 6
(三)行政追偿监督制度的完善 7
结 论 7
参考文献 8以上回答来自: http://www.lwtxw.com/html/53-6/64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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