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本科专业申报与管理制度
㈠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版定。
第三条高校权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㈡ 大学里面学院,系,专业这三个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来说一个学院就一个系,也有些学院有两个系,算是对学院的进一步细分;每个系就有若干专业了。三者就是树的结构。
中国先行的大学有的大学实行学院制,有的大学实行系制.
实行学院制度的是在学校的下面设置各个学院,学院下面设置系,系下面设置专业,专业下面是班级
实行系制的是在学校下面设置系,系下面设置专业,专业下面是班级
大学的系是按学科门类划分的,比系大的是学院,学院是按学科大类划分的。也就是大学分为若干个二级学院,每个二级学院下设若干个系,每个系又设立若干个本科专业或研究生专业。
举个例子,北京大学下设数学科学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物理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基础医学院、工学院、外国语学院···
上面的工学院下设工业工程与管理系、力学与空天技术系、能源与资源工程系、生物医学工程系、先进材料与纳米技术系。前面的力学与空天技术系下设理论与应用力学本科专业。
再比如数学科学学院下设数学系、概率统计系、科学与工程计算系、信息科学系、金融数学系。数学系下设数学与应用数学本科专业。
㈢ 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的本科专业设置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工程技术背景和注册会计师系列知识,掌握经济学与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实务和方法,具有战略眼光、竞争意识和组织才能,熟练运用经济学知识、管理学知识和财务分析工具研究解决企业管理问题的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学生将适于在现代公司(包括跨国公司)及有关组织从事各种管理工作。
课程设置:主要课程有管理学、微宏观经济学、管理经济学、统计学、运筹学、市场营销学、生产管理、会计学、财务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管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项目管理、管理信息系统、经济法、电子商务等。
深造与就业方向:可以选择继续报考攻读管理学科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可在各类工商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及相关科研机构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和研究工作。
学制/学位:本科四年制/管理学学士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经济学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市场营销专业知识,具备市场研究、营销策划、外语交流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
课程设置:主要课程有管理学、微宏观经济学、市场营销学、国际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实务、营销企划实务、谈判与推销技巧、商务英语、财政与金融、会计学、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统计学、数据库语言、电子商务、广告学、管理心理学、项目管理、价格学等。
深造与就业方向:毕业生选择继续报考攻读管理学科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可在各类工商企业及研究机构从事国际国内贸易、市场营销策划和管理研究工作。
学制/学位:本科四年制/管理学学士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现代管理理论基础、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及应用能力,掌握系统工程思想和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方法以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国家各级管理部门、工商企业、科研单位等部门从事信息技术的应用、开发和管理,或从事有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课程设置:主要课程有管理学、管理经济学、运筹学、统计学、市场营销学、会计学、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电子商务、经济法、微机原理与应用、数据库系统、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管理系统模拟、操作系统原理、信息系统开发工具技术、人工智能与专家系统、ERP原理及应用等。
深造与就业方向:毕业生能继续报考攻读管理学科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可在国家各级管理部门、工商企业、科研单位等从事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开发和管理、或从事有关科研教学工作。
学制/学位:本科四年制/管理学学士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管理学、经济学基础,扎实的会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了解经济政策和法规,适应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创新的要求,并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外语、计算机等知识和能力,同时既懂中国实际又了解国际惯例的实用型高级会计学专门人才。
课程设置:主要课程有会计学原理、财务管理、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学、会计信息系统、管理会计、统计学、微宏观经济学、经济法、管理学、财政与金融、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税法、审计学等。
深造与就业方向:可继续报考攻读管理学科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可以在政府机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工商企业等单位和部门从事会计工作。
学制/学位:本科四年制/管理学学士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备现代项目管理的系统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在国防、信息技术(IT)、制造、建设等工程领域从事项目决策和全过程管理的复合型高级工程或项目管理人才。
课程设置:主要课程有管理学、运筹学、工程力学、项目管理概论、工程项目管理、项目计划与控制、项目融资与费用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研发项目管理、国防项目管理、合同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工程学等。
深造与就业方向:毕业生可以继续报考攻读管理学科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可在各类工程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研究与开发机构、政府部门等从事项目管理工作。毕业生可攻读本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学制/学位:本科四年制/管理学学士

㈣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申报新专业需要哪些手续
下面是总则!!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北京大学成人脱产、夜大学、函授及远程(网络)教育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第三条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习年限:专科、大专起点升本科为2—5年;高中起点升本科为3—6年。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须持《北京大学入学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请假,并附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无故逾期两周不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在入学手续后经审核合格即可填写有关表格,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新生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凡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有关部门查究处理。第六条新生如因病或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并重新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时到学校、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继续教育部注销其学籍。第三章课程选修第八条学生注册时,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要求和教学进度,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教师指导下制定学习计划。第九条每学期期末,院系公布下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经本专业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可在本院系、函授站、远程教育教学中心选修不同年级、教育形式、层次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同课程(本科生不可选修专科课程)。第十条学生所选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该课学分。必修课程须重修或重考;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或重考本门课程,也可以换选其它选修课程。第十一条学生选课时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不得相互冲突;(二)拟选修的课程,若有先修课,应修完先修课,方可选修本课程;第十二条学生选读本专业以外的课程时,须经过本专业主管领导的批准,还须遵守开课单位的有关规定,得到开课单位的批准。第十三条学生选课后应按所选课程上课。如需要退选或加选,可在每学期第四周之前,退选或加选手续。学生未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试,以旷考论处,必须重修或重考该课程;学生未加选手续而参加考试的课程,不给成绩,不获学分。第十四条学生所修读的选修课获得的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要求的学分数时,超出部分如实记录为选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的学分。第十五条学生可以在申报毕业前,重修已经通过的成绩不理想的课程。第四章课程免修第十六条持有北京市成人本科教育英语统一测试合格证书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含四级)以上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四级(含四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专科、本科的公共英语课。持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合格证书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专科的公共英语课。第十七条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现在读的非英语专业的专科、本科的公共英语课。第十八条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证书或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专科、本科的公共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第十九条计算机专业的专科毕业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本科的公共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第二十条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哲学、政治经济学、邓小平理论等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专科、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同的公共政治课。第二十一条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具有本科、专科学历现在读第二学历的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已经学过且与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等相当的公共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学生申请免修本科的专业基础课,其原课程考试成绩须在75分(含75分)以上。第二十二条持有北京大学教务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部核发的课程考试成绩单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与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同课程,并且在毕业生成绩表上记原始考试成绩。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的学分数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毕业要求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四条学生除已获准免修的课程外,还持有其它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且该课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教学内容、授课学时相当,可向所在院系申请不参加面授,只参加期末考试。第二十五条使用虚假、伪造的证书、成绩证明(成绩单)课程免修者,一经查出即视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本科学生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第二十六条已批准免修的课程(第二十二条除外),在毕业生成绩表的成绩栏内一般记“免修”字样。第二十七条申请课程免修,需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向所在院系、函授站点、远程教育教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应毕业证书和在六年有效期之内的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原件、复印件。北京地区学生由院系、京外学生由函授站、远程教育教学中心负责查验证书、成绩单原件,在复印件上签名盖章交所在教学院系审核。院系在《课程免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证书、成绩单复印件一并报继续教育部审批。
㈤ 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全文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因病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学校医院的病假条。
(二)因事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三)两周以内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四)因事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办理。
(五)学生请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教务处销假。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通常为四年,城市规划、建筑学等土建类学科专业为五年。学校实行学分制,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八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在规定的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九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章 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条 学校实行辅修、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在校学生如学有余力,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明书”。“辅修专业证明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双专业证明。双专业证明体现于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合格且未受过处分的在校生有资格申请辅修、双学位、双专业,其申请程序为:学生在第四学期末向双方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院情况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批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学院将批准修读本学院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
(一)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也相同时,不须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补足。
(二)所申请的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三)获得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相应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如果在毕业时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分要求而放弃,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声明后,其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四)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向修读学院提出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八条 已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如未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但符合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可改为申请辅修。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四章 选课
第二十条 各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必修课分为综合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选课内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通过选课系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输入每学期的选课信息。学生输入选课信息后,必须认真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并予以确定。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数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将被视为未获得该课程的听课及考试资格,学生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按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及校医院、体育部和武装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须用其他课程补足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自学方式修读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但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办理该门课程的免听或免修手续。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七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
(一)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须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
(二)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评定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的百分比一般分别占60%~70%与40%~30%。
(三)学生凡因考试安排冲突、患病住院或突发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试,须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八条 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对考核成绩为F的课程,学生如欲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均应重修。重修课程按上级批准的学分制收费办法缴纳费用。
(二)在校学习期间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一条 凡已选课修读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考核成绩采用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其中,采用提高型附加题考试的课程考核成绩采用A+、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同时,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载为F),并在其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建议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学生本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各专业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10%。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第一学期;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已提出毕业申请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于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进行。办理程序为: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院考核后,由转入学院于放假前上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学院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入学起在校学习两年内转专业最多可申请一次;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两年者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校;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应予退学;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
(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六周(含六周);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
(四)应征入伍;
(五)出国留学;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
(七) 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四十五条 休学时间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
休学期间须离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五)学生休学期间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六)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允许保留学籍一年;
(七)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批准后两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其休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满,若需继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取消其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有关本人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在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学分中,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其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三)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按以上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之外,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和申辩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院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 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予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由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作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定。
第五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由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要求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纳入当年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原申请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
第五十六条 已提出毕业申请而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可发给结业证书;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
(三)凡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四)结业的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拟提前毕业者(指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将被纳入当年毕业计划,届时修不满学分者,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或者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缺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按其入学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能离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遗失或损毁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按有关手续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第六十五条 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

㈥ 关于青岛滨海学院的管理制度和一些文化建设,有哪些特色么。还有专业特色。
管理信奉“严是爱,宽是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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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教育部公示的大学申报新专业有何特点
近日,教育部正在公示各大学申报新专业,大数据继续领先,人工智能最火。
大学申报新专业和申请撤销专业眼下正在公示期。从去年开始大热的“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今年继续保持优势,是全国高校申报最多的新专业;同时,已成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人工智能是紧随其后的热门新专业。与新增专业比较集中不同,高校申请撤销的专业则比较分散,门类繁多。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高校现设专业中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但事实上,有些专业无需等到五年不招生,高校就主动撤销了。据报道,山西省今年有232个高校专业不安排招生,其中撤销85个、停招97个、实施间隔招生19个、因办学条件等因素暂缓招生31个,另外还有77个陈旧专业方向被取消。山西省教育厅表示此举是为了解决办学同质化的问题。
从高校的角度看,无论是申报新专业还是拟撤销专业,都是以外地高校为主,在京高校参与较少。不过有两所在京高校分别是今年申报新专业、拟撤销专业最多的。北京体育大学拟新设11个新专业,全国最多,其申报的新专业包括几个东欧小语种,以及冰雪运动、智能体育工程 、舞蹈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播音与主持、生物医学工程等。
中国传媒大学拟撤销14个专业,也是全国最多,包括电子科学与技术 、数学与应用数学、教育技术学、公共事业管理、贸易经济,其余全部是小语种专业,包括僧伽罗语、豪萨语、希伯来语、波斯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