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律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❶ 江西南昌法律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
可以,申请论文答辩了、但是要注意自己考试科目里有没有上机实践环节,那也算一门课程,需注意。
❷ 关于自考法律的问题 我参加江西省的法律本科自考,通过15门学分66分,剩下毕业论文还没申请
自考本法律的 论自首 浅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论危险驾驶罪 低价售
❸ 江西省自考法律专科毕业生自考法律本科科目有哪些
1.毛泽东思想概论
《毛泽东思想概论》,罗正楷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卫兴华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
3.英语(二)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下册),高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4.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5.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6.劳动法
《劳动法学》,李景森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7.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8.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9.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张宏生、谷春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0.保险法
《保险法》,覃有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1.税法
《税法》,严振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2.婚姻家庭法(一)
《婚姻法学》,杨大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
13.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写作》,宁致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金瑞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5.票据法
《票据法》,姜建初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6.公司法
《公司法》,顾功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7.金融法(一)
《金融法》,吴志攀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8.房地产法
《 房地产法》,程信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由嵘、胡大展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合同法
《新编合同法学》,匡爱民主编,江西高校出版社。
21.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陈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最后还有论文,题目大概有几十个,你可以从中选择最适合直接的一个。
❹ 江西自考法律专业需不需要写毕业论文的总共要考多少门
你无须担心,我也是法律专科,确实只有13门,我准备09年底申请毕业。
专科不需要写毕业论文,本科才需要。毕业证一年办两次,即6月,12月,分别在7、8月河1、2月拿。到时注意与自考办联系。
说专科需要写毕业论文的都是胡说,千万别相信,你随便问下自考办就知道我说的是对的,他们就想误人子弟,真是可恶。
❺ 求毕业论文《江西进出口贸易的问题与对策》的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江西进出口贸易的问题与对策》的开题报告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应包含两个部分:总述、提纲。
1 总述
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数据等等。
2 提纲
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
3 参考文献
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
4 要求
开题报告应有封面页,总页数应不少于4页。版面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开 题 报 告
学 生:
一、 选题意义
1、 理论意义
2、 现实意义
二、 论文综述
1、 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2、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3、 国内研究的综述
4、 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三、 论文提纲
前言、
一、
1、
2、
3、
�6�1�6�1�6�1 �6�1�6�1�6�1
二、
1、
2、
3、
�6�1�6�1�6�1 �6�1�6�1�6�1
三、
1、
2、
3、
结论
四、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提纲
一、开题报告封面:论文题目、系别、专业、年级、姓名、导师
二、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概况
三、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预期的结果
六、进度安排
❻ 江西省大学毕业生写毕业论文要老师出题目吗
几乎所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都是由指导老师给学生布置任务,出具任务书,按要求完成毕业论文的相关任务。这样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就已经确定好了。当然,不排除在论文完成过程中论文题目进行适当调整。
❼ 江西自考法律本科科目
法律你可以读中山大学,学培网上有学校和专业科目的详细介绍,进去就可以了解下哦
必考: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法理学 、宪法学 、中国法制史、刑法学 、民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 行政法学 、经济法概论、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知识产权法 、合同法、 毕业论文
选考:英语(二)、公司法 、 婚姻家庭法 、劳动法、金融法、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文书写作、税法 、票据法、保险法 、 公证与律师制度 、房地产法 、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外国法制史
1.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者,必考课程为16门法理学 、宪法学 、中国法制史、刑法学 、民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 行政法学 、经济法概论、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知识产权法 、合同法、 毕业论文 ,累计79学分。
2.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者,必考课程为18门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法理学 、宪法学 、中国法制史、刑法学 、民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 行政法学 、经济法概论、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知识产权法 、合同法、 毕业论文 ,累计85学分;英语(二)、公司法 、 婚姻家庭法 、劳动法、金融法、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文书写作、税法 、票据法、保险法 、 公证与律师制度 、房地产法 、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外国法制史课程中须选考不少于14学分。
3.毕业论文是本科学习的必修内容。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院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院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4.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在参加本专业考试前,已经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与本考试计划中课程名称、学分相同课程的合格成绩,可申请免考。
5.本专业仅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法律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申办毕业。
❽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
中华法系的终结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寻根溯源,始自清末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此次改革是在全面扬弃中国法律传统,全盘引进西方国家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单从形式上看,毫无疑问,这次中国有史以来开天辟地第一次的大规模法律移植活动是卓有成效的:自成一体、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在国家法的层面上消亡了,取而代之的是以六法为中心的西方现代意义的法律体系,中国法制乃以此为契机,开始了向现代化的转型。沈家本也因此而获得了后世的持久赞誉和推崇,被誉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著名学者杨鸿烈称其为“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然而,无论从主事者的初衷还是最终的结局看,改革的结果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之外。它不仅未能挽救风雨飘摇的清王朝,相反地加剧了晚清政局的动荡。而如果对这场改革赋予更多现代意义的解读,把它视为中国百年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方面和部分,或者视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开端的话,那么,其得失的评价将会变得十分的复杂和困难,而现有的流行的结论总给人以失之于简单和肤浅之感。众所周知,清末修律是在欧风美雨催化下发生的,原非中国自身社会发展的自然诉求,复被用作摆脱内外困境、实现政治功利目标的工具,宛若揠苗助长的父母荫庇下的早产儿,难以保证其心智健全、肢体完好。由于它超越了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阶段,失之空阔而缺乏适用性,从而使法制的现代化建筑于流沙之上,不可避免地流于形式而无法得到持久的支撑和生命力。先天的不足,加上后天的乏力,直接导致法制移植和建构过程中非制度层面意识、精神因素的缺失,从而在本土化过程中遭遇困境和悖妄,而这一切都可以从清末改革那里找到其渊薮:正是由于这一改革与生俱来的缺陷和失误,注定了由沈氏肇端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路的曲折和坎坷。
清末修律的成果并不曾因清室覆灭而化为乌有,从形式到内容,它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民国初造,其立法建制即以修律的成果为基础,其后,中国法制建设在多次狂风暴雨的社会变革间歇艰难前行,经历了取法日德,到以俄为师,而后兼采英美的近百年发展道路,这一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乃是清末法律移植运动的延续。因而,它的成与败、得与失无不滥觞于清末修律。从更广阔的范围看,沈家本主持的法制现代化运动是整个民族国家现代化的缩影和重要方面,它与政治、经济的现代化息息相关、不可分离。重新审视近一百年前发生的这场改革,以明其得失利钝和发展流变,无疑是法律史上一项饶有趣味的课题,且对未来的法治现代化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一
与中国历史上的变法运动不同的是,清末律改革运动根源于西方先进文明的冲击。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经济、政治、文化解体和制度性危机,救亡图存是当时朝野上下一致的呼声,而变法修律则是清廷再三权衡犹豫之后作出回应的重大举措。尽管如此,如果简单以冲击———回应模式描述清末修律与外来因素的互动关系,仍不足以揭示其内在的必然性,也无法解释在其整个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现象。归根结底,改革还是中国社会自身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仍然不能摆脱传统思维模式的制约,因为我们从修律的指导思想以及具体方案的选择这两个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上,发现的是“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的传统模式的明晰可辨的印迹。
早在1865年11月6日,英人赫德(Robert•Hart)即撰《局外旁观论》,向清政府提出学西人器物长技、整顿财政、加强外交三项建议。总理衙门认为“中外情形尚能留心体察,然究系局外议论,且亦非急切能办之事”而予搁置。后英驻华公使参赞威妥玛(Thomas•F•Wade)著《新认略论》并照会清总理衙门,其中言及“借法兴利除弊”等事,希望清政府改弦更张,有所作为。总署认为其意似在借故寻衅,欲有事于中国,遂将该文并赫德氏前文发交各省督抚,“勿论成见”,详慎筹划。各省督抚反应不一,如左宗棠即认为此不过是英人欲借变法控制中国内政外交以取得在华优势地位,虽出于惟利是图之心,但于我有利无害,不妨采行之。江西巡抚刘坤一更借题发挥,主张改革科举。他们代表了一部分掌握地方实权的洋务大员的观点。事实上,英人的目的无非是希望清廷顺应世界大势,修法制律以促进和保护其在华商业利益,但由于英人建议未涉及具体措施,流于空泛,故而在清廷内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可见中国此时尚抱着天朝上国的虚骄之心,对西政认识尚停留在表面和皮毛,虽然有地方实力派推动的以“师夷长技以制夷”的自强运动,但多限于制船造炮,未遑顾及和留意政治法律层面。同治六年十二月(1867),英公使致函清廷,建议设立新法,整顿旧基。总署回复“依照西洋制度,自致强盛,如时事大局情形无碍……亦甚愿意”。可见,清廷在制度变革上态度暧昧,一方面对传统盲目自信,对改革心存疑惧;同时又迫于世界时势,慑于列强淫威,不得不虚与委蛇、敷衍搪塞,若非“时事大局”所迫,万难有所变易。[2](P4)
自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国际局势趋于平静,出现了较长时间的中外相安的局面,洋务派主持的自强运动亦成绩斐然,中国甚至拥有了近代化的海陆军。正当清廷陶醉在“同光中兴”的幻梦中时,日本已经率先迈入了现代化的门槛。日本于19世纪50年代由美国人柏利率先叩开国门,此后列强纷纷跟进,订立商约,通商贸易,了无滞碍。日本也自觉自愿,以全盘西化为救亡自强之方,不料倏忽数十年间,卓然崛起于东方,竟与列强分庭抗礼。中日甲午一战,清廷强大的北洋水师竟倾覆于一旦,于是朝野震动,而停留于器物层面的洋务运动也因之而宣告失败。败于日本的奇耻大辱让有识之士警醒,于是乎舆论也为之一变,皆言变法方可强国,守制足以丧邦。中国之积贫积弱非但是器物不如人,如在民法典制定以前,大清民律草案一直是各级审判厅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渊源,其后民法典的制定亦以之为蓝本,学者多将其作为解释和适用民法典的立法史资料而予以引用。更是制度不如人,这个结论渐成舆论界的共识。日本成功的经验成为了维新人士吁请变法的借口,这对清廷后来决意改弦更张、变法改制不乏推动作用。
治外法权的丧失,乃是修律最直接的导因。1842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最先认可了领事裁判权,尔后列强纷纷援例并不断扩大其范围。就清廷而言,司法主权的丧失,无论如何也是一件颜面失尽的事情,故其设法收回权利之心尚存。当时舆论大凡涉及修律之事,无不以之为托词。而日本在大改法律之后成功收回治外法权的先例,无疑给清廷以巨大的触动。1902年中英条约就这样写道:“中国深欲整顿中国律例,以期与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明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3]列强的承诺是个诱饵,对当时倍感屈辱的朝野上下而言,很难不为之动心。
毫无疑问,上述两大因素对促成修律意义不菲。但对清廷而言,任何的耻辱都无法抵销对政权安危的忧虑,如何维持统治乃是他们的头等大事,一切变革如果危及政权本身,都将不可能得到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张之洞的“中体西用”说的提出,乃是最终决定修律的根本原因。作为洋务派后期的首领和重要的封疆大吏,张之洞在晚清政坛上的影响举足轻重,其“中体西用”的思想充分体现在他撰写的《劝学篇》中。在这篇以“会通中西,权衡新旧”为宗旨的文章里,张之洞将法制划归为“用”的范畴。“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4]法制与器械、工艺等量齐观,这与中国传统社会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论不谋而合。于是,在“中体西用”的大旗下,法制的变革渐被视为一件无关宏旨的事情,一种与历朝历代的变法相类似的措施而已。《劝学篇》在当时曾名噪一时,影响极大。清光绪皇帝览后,认为“持论平正通达,于学术人心,大有裨益”,且命各省“广为刊布,实力劝导,以重名教,而杜卮言”。[5](P6)晚清变法改制,无不畏手畏脚,虚应舆论,惟修律一事放开了手脚,动了真章,这与张之洞的上述言论大有干系。
二
除张之洞外,一些封疆大吏以及其他洋务派首领对推动修律也不乏积极的贡献。在平定太平天国之乱的过程中,一批汉族地方官僚得以进入统治集团上层,并形成地方的实权势力。典型者如曾国藩,清廷曾授权其直接统辖江、浙、皖、赣四省军务,中央“不加遥制”。他们编练团练(如曾氏兄弟左宗棠的湘军,李鸿章的淮军)掌握了私人武装,并由于他们在镇压农民革命、筹办洋务和对外交涉中的出色表现,他们在清统治集团中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影响力不断扩张。在人事方面上,中央有李鸿章为督办政务大臣,地方的张之洞、刘坤一等人“亦著遥为参预”。这批封疆大吏大多是既接受传统儒家教育又不乏精明干练的实际经验、注重实效、力主变法的实权人物。他们对现实体制存有忧虑、对清朝宗室贵族独揽中央大权不满,因此积极主张变法自强,谋求国家富强以挽救危局,巩固和扩张自身势力。同时,在洋务运动发展过程中,他们直接或间接参与了现代意义上的工业企业的创办(如江南造船厂、汉阳铁厂等近代著名企业),与新兴民族资产阶级、官僚买办阶级接近,实际充当了他们在政治上的代言人,因此,他们的变法呼声也反映了扶持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要求。他们的开明态度使他们区别于盲目排外、故步自封的保守派。同时,在与清廷的密切关系和坚持中体西用的温和路线上,他们又有别于主张激进改革的维新派。庚子事变后,顽固派被清算,地方实力派成为清廷的依靠,得以对中央人事任免和内外决策施加影响。这正是变法改制的最佳时机1901年,张之洞、刘坤一在上清廷的三道筹办新政折中,详细阐述了在行政、军事、法律、教育诸方面进行改革的构想,而清廷也试图通过改弦更张,推行改革,树立求新求变的形象,内安舆情,外示好于列强,同时以改革为借口,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军令、政令的统一。
诚如前文所述,在镇压农民运动过程中,地方督抚乘机坐大,独揽地方大权,对中央决策施加影响,以至中央对地方控制削弱,尾大不掉之势已显。八国联军侵华期间,东南诸省督抚对清廷的宣战上谕阳奉阴违,置身战事之外,乃有东南互保之议,虽然此为西太后议和留下余地,但也增长了清廷对地方势力的疑虑,只是迫于内外形势,未敢有所举动。所以,作为清廷而言,试图通过此次新政,不着痕迹地重树权威,乃其秘而不宣之隐衷。清廷1910年2月7日颁布《法院编制法》的上谕中云:“……以前部院权限不清之处,即着遵照此次奏定名节切实划分……嗣后各审判衙门朝廷既予以独立执法之权,行政各官即不准违法干涉。”[6]于此已见端倪。职是之故,实力派的变法主张得到了在内外交迫下急于寻找出路的清廷的首肯和支持,认为“事多可行,即当遵照所陈,随时设法,择要举行”,[7]并责成二人“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到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7]沈家本遂由袁世凯、张之洞、刘坤一联名保奏,揭开了清末修律的序幕。
沈家本一经奉旨修律,便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这一前无古人的事业中去,几年之内,进展神速,不仅率先废除了旧律中不合于现代潮流的酷刑和肉刑,而且在短时间内颁布或编订了大量新式法律,主要计有:1906年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未通过),1907年奏呈《大清新刑律草案》(1910年颁行)、《法院编制法》(1909年颁布)和《违警律》(1908年颁行),1908年编订《大清现行刑律》(修改后于1910年颁行)和《商律》(次年奏进),1909年颁布《国籍条例》和《禁烟条例》,1910年奏进《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商部编订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奏进《大清民律草案》。自新律编订之日起,新旧两派之间的斗争就一直不曾停歇。如在制订诉讼法过程中,即发生了法理派和礼教派的激烈论争。地方督抚反对诉讼法颁布的重要原因是诉讼法一旦颁布,则必然带来司法机构的相应改革和调整,有可能触及实权人物的既得利益,从而削弱他们手中的权力。沈家本首先选择制订诉讼法作为“改变旧律、修订新法的第一着”,这首先是出于诉讼法本为中国传统旧律所无,且不涉及实体利益,阻力较少的考虑。同时也与沈家本认为中国刑狱冤滥,皆因缺乏程序性保障和制约,遂使贪官胥吏得以上下其手,出入人罪之故有关。他认为欲变旧律,“尤以刑法为切要”,而欲变刑法,须先从程序入手,“查诸律中,以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曰: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但是,新诉讼法激起了地方督抚的强烈反对,其中以张之洞最具有代表性。张于草案奏进的次年即上《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认为:该草案“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他认为新法应当与中国国情民俗相适应,量为变通。而且以中国目前情势,自司法官以至律师、陪审员、证人等,皆缺乏专门道德,只会使“讼师奸谋得其尝试”,“到堂陪审者,非干预诉讼之劣绅,即横行乡曲之讼棍”,如不顾中国实际,则新法只能变为具文,无补于事。[8]应当承认,尽管带有保守的偏见和利益的争夺,但张氏言论也确实击中了修律的要害,即过分注重引进外国典章制度而忽略了国情,在当时的中国,这样一部“时髦”的法律与依然故我的社会现实之间缺乏相融和契合的基础,这也决定了此次修律的最终结局。近人杨元济氏反思此次修律得失时,即认为“溯自前清变法之初,醉心欧化,步武东瀛,所纂民律草案大半因袭德日,于我国固有之民事习惯考证不详,十余年来不能施行适用。”这种说法在奏进《破产法》时达到了印证,当时户部与代表民间新兴经济势力的沪京钱商即在破产财产的分配次序上发生争议,致使新法废止。再如1908年志田钾太郎拟定的大清商律草案也由于农工商部以其直接抄袭日德商法,不合国情为由而未能通过。从某种意义上说,反对派的意见是对的,因为“中国名教”与西方法律的精神冰炭不能同器,“徒袭皮毛”的抄袭条文,其后果不幸被反对派所言中。这也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悲剧之源。三
1902-1911整整十年间,沈家本在修律大臣任上直接主持和具体参与了修律的全过程,并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他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深造诣、对中国政治现状的深刻体察和兼收并蓄、变法救国的胸怀使他得以担负这一历史赋予的重任,并取得了巨大成就———尽管是短暂的和有局限性的。同时,沈家本个人的知识背景和素养不足以使他成为一位真正的法律变革运动的领袖他对西方法律的误读和认识的局限也直接影响了这场法律变革的气质和命运。
1902年,沈家本与曾留学英伦的伍廷芳一起被任命为修律大臣,这种传统加西学的组合本身就具有象征性。沈氏出任修律大臣固是张之洞等人鼎力保举的结果,但也确实是众望所归的不二人选,在众多或激进或保守而不切实际的人中,他温和而不偏激,务实而不虚夸。更重要的是,他是这一领域无可争辩的专家,他对中国刑律造诣精深,在清统治集团中声誉早著。他一方面具备了中国传统律学的深厚功底,一方面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难能可贵的是,他在痛感国家贫弱、民族衰微之余,能清醒认识到西方富强之源,主张“有志之士当讨究治道之原,旁考各国制度,观其会通,庶几采撷精华,稍有补于当世。”[9]他以日本为例,阐述变法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光明前途:“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欧法,不数十年遂为强国”。[10]他的学习西方是立于富国强兵的爱国主义愿望之上的。在政治立场上,他主张变革,同情维新派,对维新失败感到“惨矣哉,痛哉”,并总结经验教训在欲速则不达,中国数千年之积弊,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因此,他倾向于渐进、温和的改革。他还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与新的异质文明的对接点,甚至认为中西法律之间形异而实同,即都贯穿着“仁”。他从仁这个沟通中西法律的精神支点入手,辩白变法并非以新法乱政,西法的要旨皆可为中国旧学所涵摄,“各国法律之精义,固不能出中律之范围。”[11]他鼓吹在中国实行法治,认为当今之世,“法治之说洋溢乎四表,方兴未艾”,[12]实行法治实是中国富强之根本。遗憾的是,尽管他认识到西方的法治原与中国法家不同,“申韩之学,以刻核为宗旨,恃威相劫,实专制之尤。”而“泰西之学,以保护治安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13]已经初步接触到了问题的实质,但他与当时许多主张变法维新的知识分子一样,对法治的认识还停留在表面和静态观察的层面,不能从精神本源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法治,从而就不能意识到法治与中国名教的冲突和对抗,进而也无法看清他领导的修律运动的死穴之所在。
作为身处新旧交替时代的历史人物,旧的思想不可避免地要在他身上打下烙印,在主张兼收并蓄各国良法的同时,他又强调“旧不俱废,新亦当参,当能使新律融会贯通,一无扦格”,“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全面通之,以推行于世?”[14]这里沈家本强调变法应适于中国国情,避免生搬硬套“以推行于世”固然值得赞同,但是何者当废,何者当参,沈氏既没有给出一个标准,也没有作出成功的实践。深厚的儒学修养和常年治狱的经历,使他保有对中国旧的法律传统的偏好和留恋,从而未能彻底摆脱传统思想的桎梏。这种进步性与局限性的并存,使其所主持的变法既超出了清廷的预期,在许多方面带有时代的先进性,同时又带有重大的缺陷和失误,在与传统分裂的道路上不可能走得太远。同时,作为一个务实的和怀有忠君观念的旧官僚,他深知能否获得清廷的支持是变法成败的关键,因此在立法意旨上也亦步亦趋,与之保持一致,而在实际修律过程中,往往屈从于守旧势力,不得不违心地做出这样那样的让步,变法得其人而不得其时,这是他的局限也是他的悲剧。尽管这可归咎于其个人认识的局限,但究其根本,则总归是由其所处的客观现实环境所决定的。
四
反思清末修律之得失,一个很方便的参照系是日本。鉴于日本近代法制变革的相对成功,我们不能不正视并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近代以来,日本与中国面临的挑战一样,变法图强的起点也相似,何以日本能藉明治维新一蹴而就,法律现代化之路看起来较中国平坦得多?问题的答案见仁见智,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日本之所以能在短短数十年间跨入现代化国家行列,当得益于日本民族传统价值观念的优势,进而归结为海洋性国家与大陆性国家气质和经验迥异使然。这种说法固有所据,但似乎忽略了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这一决定性因素。其实,日本法律移植之所以顺利,首先得益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条件的相对成熟,也得益于日本在移植外来文明的时候成功地对自身土壤进行了改造。传统日本虽与中国同属儒家文化圈,但其具体社会结构和发展道路却又具有自身的特点而区别于中国的具有高度同一性的礼俗社会。早在明治维新前夕,日本的社会结构发生一系列巨大变化:国内组织已高度商业化,各大名为保证物质供应而实行的“乐市”和“乐座”政策基本奠定了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供应格局并造成了体系间的紧张关系。商业城市大量涌现,出现了强大的商人和商业组织,如贩卖农作物的“藏元”、“诸仲间”(商会)、“问屋”(批发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到了巨大发展并日益渗入农村,加速了小农经济的破产和解体。作为旧经济体制支柱的武士阶层也发生质变。在政治方面,日本长期存在的二元政治威权(天皇名义下的幕藩体制),导致天皇威福下移,地方分权得以发展,从而维新只需对既成事实给予承认即可,表面上看似勇猛激进、雷厉风行,实则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是新制度之组织加诸新经济结构长期的演化,而并不仅仅是少数人的卓越才干或是献身精神所能造成的奇迹。相较而言,传统中国虽经受西方文明浸润,但其为时既短,广度和深度亦自有限。一方面是少数大城市(如上海、广州等)的高度繁荣,另一方面,城市之外的广大农村却仍维持着千百年来的旧习。整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观念等各个领域,均不曾发生深刻的变化,以支撑起脱胎换骨的法律移植。尤其是,中国欠缺的是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启蒙运动,不曾经历类似于日本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波及全国的“自由民权运动”。也许,全民性的启蒙对一个国家政治法律的真正变革具有决定性意义。
我们今天回顾历史,将清末修律纳入整个国家现代化的视野之中来考察,应该能够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其一,统治者的动机与目的,是制约任何政治法律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清末修律是内外交迫之下统治者所做出的一种姿态,以作为挽回人心或是实践私利的应急性策略措施,并无真心贯彻的诚意。民族主义激情、个人野心和偏见掺杂其中,使得这场改革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显而易见,在这场由上层和少数知识精英一手包办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改革中,法律仅被视为一种器物,一种治理工具,这样建立起来的新法制自然缺乏基础和生命力,也难以获得普遍的接受和认同。同时,对变法动机的怀疑和法律工具主义的传统也导致民众对法律本身的正当性的质疑。其二,变法超越了时代的进程。法律作为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结构和现实生活的确认和宣示,它是向后看的,具有滞后性。而变法修律机械照搬西方制度,试图模仿西方数百年来动态演化的静态结果,以泰西资本主义之良法,移用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实寓有以法制推进经济、政治改革,塑造现代化社会的深意,殊不知往往有本末倒置之害。在社会急剧变化的转型期,大规模立法建制,不但束缚了手脚,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进而危及对法制信仰的培育和养成。其三,变法失之仓促,在变法时机的选择和具体操作上操之过急,“数百年之旧说,千万人之陋习,虽极愚谬,积久成是”(杨深秀语),决非一朝一夕所能轻易改变。以中国地域之广、人口之众,建法立制,更需深思熟虑、通盘筹划以求周全。而此次改革专注于典章制度而忽略人心风习,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忽视系统和配套改革,仅仅满足于表面上的冠冕堂皇,未能在基层结构中创造一种“各因素能相互交换的局面”(黄仁宇语),在锐意革新的同时不可避免对于传统社会价值体系的留恋和回归。改革作为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虽有仿行立宪、官制改革相辅,但缺乏内在联系和呼应,虽各有成绩但无法在整体上沟通,中间颇多窒碍难行之处,或不合于国情,或拘泥于旧法,难收实效。以上三端,决定了变法乃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命运从一开始就已注定,非人力所能挽回。
在现代化仍然是中国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现实需求的情况下,(依照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战略部署,中国现代化的实现,当是本世纪中叶以后的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百年前沈家本所面的使命及其困扰,在今天依然摆在国人面前。今之学者,对百年前的这场改革虽评价不一,但对主持这一千年变局的沈家本及其同事们却不能不抱有某种超越时空的同情和敬意,分享着共同的焦灼、困惑和痛楚。西哲有云:“在一般法律方面,欲平衡一大国或社会,……乃极为艰巨的工作。任何人间才子,尽管博学多能,亦不能仅靠理性与沉思可以期冀完成。在此项工作中,必须集中众人的判断,以经验为先导,靠时间以完善之。在其初次实验中,不能超越发生的错误,须由实践中感到不便时加以改正。”如果缺乏一种广阔的历史眼界和对吾国吾人的真切关怀,那么对于吾辈学人而言,欲“踵武前贤,继续沈氏事业,实现法治于中国”[15],恐怕也将是一种生命中无法承受之重吧?
[参考文献]
[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M].上海:上海书局,1990.
[2]王树槐.外人与戊戌变法.[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
[3]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M].
[4]劝学篇•变法[M].
[5]德宗景皇帝实录(卷四二一)[M].
[6]刘伟.清末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王霞.地方督抚与
清末法制变革[J],人文杂志,2001,(4).
[7]清实录•光绪朝[M].
[8]李政.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探源[J].法律科学,2000,(6).
[9]寄簃文存六•政治类典序[M].
[10]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新译法规大全序[M].
[11]寄簃文存•删除律例内重法折[M].
[12]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重刻明律序[M].
[13]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法学名著序[M].
[14]寄簃文存六•薛大司寇辞稿序[M].
[15]梁治平.宪政译丛(总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❾ 请问你们知道这三个论文题目哪个好写题目在下面。谢谢
第三个比较好写,因为我过是个文化底蕴很深厚的国家,而李白则是我过文化沉积中一颗闪亮的星,而答辩文章必须做到的一个点就是—言之有物,只有这样的论文才能得到肯定,所以你可以选择最后一个命题,内容丰富,在这里,我可以给你提供点李白的资料,虽然网上随便搜搜就有,不过我先给出,可以方便你的选择!
——————————————————————————
李白(701~762),唐代诗人。字太白,号青莲居士。绵州昌隆(今四川江油)人。
李白少年时代的学习范围很广泛,除儒家经典、古代文史名著外,还浏览诸子百家之书,并“好剑术”。相信道教,有超脱尘俗的思想;同时又有建功立业的政治抱负。他青少年时期在蜀地所写诗歌,留存很少,但已显示出突出的才华。李白约在二十五、六岁时出蜀东游。在此后十年内,漫游了长江、黄河中下游的许多地方,开元十八年(730)左右,他曾一度抵长安,争取政治出路,但失意而归。天宝元年(742),被玄宗召入长安,供奉翰林,作为文学侍从之臣,参加草拟文件等工作。不满两年,即被迫辞官离京。此时期李白的诗歌创作趋于成熟。此后11年内,继续在黄河、长江的中下游地区漫游,“浪迹天下,以诗酒自适”。他仍然关心国事,希望重获朝廷任用。天宝三载,李白在洛阳与杜甫认识,结成好友,次年分手后未再会面。天宝十四载,安史之乱爆发,李白正在宣城(今属安徽)、庐山一带隐居。次年十二月他怀着消灭叛乱、恢复国家统一的志愿应邀入永王李幕府。永王触怒肃宗被杀后,李白也因此获罪,被系浔阳(今江西九江)狱,不久流放夜郎(今贵州桐梓一带)。途中遇赦得归,时已59岁。晚年流落在江南一带。61岁时,听到太尉李光弼率大军出镇临淮,讨伐安史叛军,还北上准备从军杀敌,半路因病折回。次年在他的从叔当涂(今属安徽)县令李阳冰的寓所病逝。
李白诗歌散失不少,今尚存900多首,内容丰富多采。李白一生关心国事,希望为国立功,不满黑暗现实。他的《古风》59首是这方面的代表作品。对唐玄宗后期政治的黑暗腐败,广泛地进行了揭露批判,反映了贤能之士没有出路的悲愤心情。言多讽兴,气骨高举。李白固然迫切要求建功立业,为国效劳,但他并不艳羡荣华富贵,而是认为“钟鼓馔玉不足贵”(《将进酒》)。在建树功业以后,他要以战国时代高士鲁仲连为榜样,不受爵禄,飘然引退。其思想明显地受到道家特别是庄子的影响。李白的不少诗篇,表现了对人民生活的关心和同情。这种内容常常结合着对统治者的批判。他的一部分乐府诗,反映妇女的生活及其痛苦,其中着重写思妇忆念征人,还写了商妇、弃妇和宫女的怨情。他的《宿五松山下荀媪家》、《丁都护歌》、《秋浦歌》“炉火照天地”,分别描绘了农民、船夫、矿工的生活,表现了对劳动人民的关怀。李白一生写下不少描绘自然风景的诗篇。他的“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蜀道难》)、“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将进酒》)、“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望庐山瀑布》)等,形象雄伟,气势磅礴,都是传诵千古的名句。这类诗篇,正象他若干歌咏大鹏鸟的作品那样,表现了他的豪情壮志和开阔胸襟,从侧面反映了他追求不平凡事物的渴望。另外一些诗篇,像《秋登宣城谢眺北楼》、《独坐敬亭山》、《清溪行》,则善于刻画幽静的景色,清新隽永,风格接近王维、孟浩然一派。李白还有不少歌唱爱情和友谊的诗篇。其乐府诗篇,常常从女子怀人的角度来表达委婉深挚的爱情。还有若干寄赠、怀念妻室的诗,感情也颇为深挚。李白投赠友人的作品数量很多,佳篇不少。其中有的诗表现了鲜明的政治态度,更多的是表现日常送别、相思之感,像《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沙丘城下寄杜甫》、《闻王昌龄左迁龙标遥有此寄》、《忆旧游寄谯郡元参军》、《赠汪伦》等等,感情深挚,形象鲜明,具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量。李白诗歌内容也包含着一部分封建糟粕,其中较多的是宣扬人生若梦、及时行乐、纵酒狂欢的消极虚无思想和表现求仙访道、炼丹服药的宗教迷信。他描写妇女和爱情题材的诗,也有少数存在庸俗情调。李白诗歌中大量采用夸张手法和生动的比喻。他的“抽刀断水水更流,举杯消愁愁更愁(《宣州谢眺楼饯别校书叔云》)、“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秋浦歌》其十五),刻画他长安政治活动失败后深广的忧思,是广泛流传的名句。他如“吟诗作赋北窗里,万言不值一杯水”(《答王十二寒夜独酌有怀》),写自己的怀才不遇;“欲渡黄河冰塞川,将登太行雪满山”(《行路难》),写仕途艰难;“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赠汪伦》),写朋友间的深厚友谊等,都以鲜明突出的形象打动读者。李白诗歌的想象是很丰富和惊人的。他的“狂风吹我心,西挂咸阳树”(《金乡送韦八之西京》)、“我寄愁心与明月,随风直到夜郎西”(《闻王昌龄左迁龙标遥有此寄》),都以奇特的想象表现了对长安和诗友的怀念。《梁甫吟》、《古风》“西上莲花山”分别通过幻想方式来表现自己在长安受到谗毁和安史叛军对中原地区的蹂躏;《远别离》更通过迷离惝恍的传说来表现对唐玄宗后期政局的隐忧;它们都显得形象鲜明,寓意深刻。《蜀道难》、《梦游天姥吟留别》则借助于神话传说,构造出色彩缤纷、惊心动魄的境界。李白诗歌丰富的想象力在篇幅较长的七言歌行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方面明显地可以看出受到屈原的影响。在体裁方面,李白擅长形式比较自由的古诗和绝句,不爱写格律严整的律诗。《古风》59首是他五古的代表作品。他乐府中的五古,继承汉魏六朝乐府民歌的优良传统,文笔朴素生动,并倾注着诗人洋溢的热情。他的七言古诗(包括乐府七言歌行和一般七古)具有更大的创造性。写景则形象雄伟壮阔,气势磅礴,色彩缤纷,抒情则感情奔放激荡,跳脱起伏,变化多端。从文学渊源说,这类诗受屈原作品和鲍照《拟行路难》的影响最深。李白擅长绝句。他的绝句,在南北朝乐府民歌的基础上,锻炼提高,更为精警。五绝如《静夜思》、《玉阶怨》等,蕴藉含蓄,意味深长。七绝佳作更多,语言明朗精练,声调和谐优美,写景抒情,深入浅出。像《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望庐山瀑布》其二、《望天门山》、《早发白帝城》、《赠汪伦》等等,都是脍炙人口的名篇。历来评唐代七言绝句,认为李白与王昌龄最称擅场;李白集中七律最少,仅十多首,也少佳作。五律有70多首,有的写得很好,说明他能写律诗,只是不爱多写。李白的乐府诗,虽用乐府旧题,却能自出新意,唐人以乐府古题写诗的,当推李白的成就最为杰出。他的某些歌行和绝句,虽不用乐府题目,也富有乐府诗的风味。他诗歌语言的最大特色,可以说是“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具体表现为语言直率自然,音节和谐流畅,浑然天成,不假雕饰,散发着民歌的气息。这主要得力于学习汉魏六朝的乐府民歌。但他不是仅仅学习、模拟民歌语言,而是在学习基础上加以提高,使之更加精练、优美,含意深长。他的七言古诗除明朗自然外,语言更以雄健奔放见长。杜甫《春日忆李白》诗称誉李白诗“清新”、“俊逸”,道出了它语言风格的显著特色。李白诗歌对后代产生深远影响。唐代韩愈、李贺,宋代欧阳修、苏轼、陆游,明代高启,清代屈大均、黄景仁、龚自珍等著名诗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向李白诗歌汲取营养,受其影响。李白还有若干词作。《尊前集》著录12首,《花庵绝妙词选》著录7首。其中《清平调》“云想衣裳花想容”3首,体裁实为七言绝句,当时配乐演唱。其他传为李白作的长短句均不甚可信。其中《菩萨蛮》“平林漠漠烟如织”、《忆秦娥》“箫声咽”两篇最为著名,但这两首词是否李白作品,颇滋后世疑问。李白的散文,今存60多篇。多对偶句,没有摆脱当时流行的骈文风尚。但语言比较自然流畅,与其诗歌风格有相似之处。其中《与韩荆州书》、《春夜宴从弟桃花(一作“李”)园序》两文,为后代选本所取,传诵较广。
唐人所编的李白集子,现在没有流传下来。北宋有《李太白文集》30卷,刻于苏州,世称“苏本”。后又有根据苏本翻刻的蜀本,是现存最早的李白集,康熙年间缪曰芑据以翻刻,世称缪本。最早为李白集作注者,是南宋杨齐贤的《李翰林集》25卷,注释颇为繁富。今人瞿蜕园、朱金城的《李白集校注》是迄今为止李白集注释中最详备的本子。关于研究李白的著作:五四运动以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有李长之著《道教徒诗人李白及其痛苦》、戚惟翰著《李白研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有詹著《李白诗文系年》、《李白诗论丛》、王运熙等著《李白研究》等。除此以外,还有不少单篇论文,中华书局曾选择其一部分较有代表性的,于20世纪60年代编成《李白研究论文集》出版。
——————————————————————————
这些虽然有些笼统,不过你自己可以选择性的删减,毕竟我不可能帮你写。
最后,祝你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