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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
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
(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
(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
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
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
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
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
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
1.“公民”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
(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
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
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
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
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
(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
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
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2.“个人信息”的含义
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
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
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
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
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
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
《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
《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
图表 2
《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
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
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
1.可识别性
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
2.客观真实性
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
3.价值性
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
(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
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
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
“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
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
《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类别
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五十条以上
五百条以上
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五百条以上
五千条以上
其他信息
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
图表 3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
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
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
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
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
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
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
(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
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
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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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题目
语文教学要讲究方法
摘要
教学方法:
一、读写结合要讲求实效
二、分析文本勿离开语境
三、教学方法不能定于一尊
导入方法:
一、初中语文课堂教学导入艺术的主要方法
二、初中语文课堂教学导入艺术应注意的问题 参考文献
摘 要
语文教学要讲究方法,教学方法既有传统的,也有创新的,好不 好全在于使用当与不当。不能厚此薄彼,不能模式化。要根据教学的 规律和原则,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选择教学方法。 课堂导入是课堂教学环节中的重要一环,是课堂教学的前奏。好 的导入能引起学生的注意,犹如一把开启学生兴趣大门的金钥匙,因 此,应追求导入技巧化,为课堂教学整体艺术化创造一个良好开端。 关键词:教学方法 导入方法 课堂教学 技巧 浅谈初中课堂教学方法及导入方法 语文教学要讲究方法,教学方法既有传统的,也有创新的,好不好全在于使 用当与不当。不能厚此薄彼,不能模式化。要根据教学的规律和原则,根据教学 的实际情况选择教学方法。
下面我谈三点: 一、读写结合要讲求实效新课标下的初中语文教学比赛,一位老师教学人教版的《云南歌会》 。在引 导学生分析课文内容,感悟文章情感之后,老师要求学生进行肖像描写,描写一 位老师或学生,同学们在听了描述后,要知道描述的是谁。为了让学生有一个可 模仿的范例,老师用多媒体展示了两段肖像描写:一是课文《云南歌会》第三段 中的内容,一是课文《边城》(节选)描写翠翠的一段话。从实际情形看,训练的 目的没有达到。学生没有按老师提供的材料仿写,而是随心所欲,按照自己想写 的方式来写。 利用适宜模仿的课文进行片段练习, 或者整篇文章的练习, 是一种教学常态。 只要把握得好,是能收到实效的。但是我们不能图形式,走过场,为读写结合而 读写结合,而不管课文内容是否适宜模仿。模仿对象没选好,不仅达不到训练的 目的, 反而浪费时间。 上述那位老师所选的两个片段均不适宜初二学生模仿。 《云 南歌会》 第三段的描写的肖像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云南妇女的, 而是脸谱化的肖像。 《边城》(节选)中没有一处纯粹的关于翠翠的肖像描写。如何描写,老师也没有 加以分析指导,这就让学生感到有点为难。很显然老师的教学目的难以凸显,教 学实效也就大打折扣了。 读写结合,要看读的和写的能否结合,不能结合,不可勉强;能够结合,要 寻找二者的最佳契合点,还要注重方式方法的指导。
二、分析文本勿离开语境听一位老师上 《山居秋暝》 一课, 老师引领学生分析大多很到位, 师生互动, 教师点拨, 都不错。 但是老师对“竹喧归浣女, 莲动下渔舟”的分析则有点牵强, 说是诗人关心劳动人民的疾苦,体现了诗人的悲悯情怀,希望同学们也要学会关 心劳动人民。 韩愈在《师说》中指出:“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老师在传授知识, 培养学生能力的过程中,别忘了对学生的情感熏陶和价值观的培养。这要求老师 在具体的教学中, 注意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决不能不顾实际情况机械地进行。 《山居秋暝》是古代描摹山水的名篇,作者描绘了充满诗情画意的意境。这 儿既有环境的美,也有人物活动的美。“竹喧归浣女,莲动下渔舟”,描绘的是 一群村姑洗罢衣服踏月归来,顺流而下的渔舟划浆的声音打破了夜晚的宁静。诗 人要写的是一群无忧无虑、 勤劳善良的人们。 描写这样一幅纯洁美好的生活场景, 跟诗人要表达的情感有关。类似此诗的描写在唐诗中不乏其例。如王昌龄《采莲 曲》 :“荷叶罗裙一色裁, 芙蓉向脸两边开。 乱入池中看不见, 闻歌始觉有人来。 ” 王建的《雨过山村》:“雨里鸡鸣一两家,竹溪村路板桥斜,妇姑相唤浴蚕去, 闲着中庭栀子花。”等等,都是很好的例子。 但是,硬要从上述诗歌中分析出诗人对劳动人民生活疾苦的关系,诗人具有 悲悯情怀就有些不当了。倒不是说古诗中没有这种诗,有代表性的莫过于诗圣杜 甫的诗歌,他的著名的《三吏》《三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等,都很充分地 、 、 体现了这种情怀。 我们不但要对学生进行思想情感教育, 还应教会学生从课文中自觉接受这种 教育。还应教会学生深入到课文的本质之中,从不同的内容中感受不同的情感。 千万不能从任何课文中都能读出关心劳动人民,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来。
三、教学方法不能定于一尊某地学校有一位语文老师,大学毕业出来工作才两年。有老师说她上课不讲 规矩,跟一般的老师上法不一样,学校领导听了她的课后也有同感。最近,安排 其上教研课,上的是《胡同文化》 ,她讲的时间较多,但也有提问,也有学生讨 论。听课的老师和领导几乎都认为,课堂气氛热烈,但是教法单一、传统。再从 她的教学效果看,挺不错的。两年来上了两个年级,无论是平时考试还是期末考 试,两个班成绩在其所教年级的十多个班中,总是名列前茅,这又让有的老师困 惑。但是老师们对那位老师教法的否定,又让那位老师没有信心,书该怎么教? 古人云:“不依规矩,不成方圆”,然而这“规矩”决不是僵化的教学模式, 它指的是教学规律和原则,只要是遵循它的教学方法就应当是可行的,反之,就 是不好的,无论这种教学方法被标榜得多么“先进”。教学方法没有新旧之分, 因为,“每种方法都有其优点和缺点,当一种教学方法被合适的人用于合适的地 方并产生合适的效果时, 它就有效, 反之就无效。 ”那位老师的教学方法被指为不讲规矩, , 跟一般老师上法不一样,其实那位老师的教学方法就是传统一点而已。她的这种 上法可能不对有的领导和老师的口味。在她的课堂上,没有花里胡哨的形式,没 有为了追求好看追求热闹,然而却有实际意义的东西。朴素、本真,教学目的清 楚,教学重点难点明确。她的课堂气氛并不冷清,相反,倒是“热烈”的,这说 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了,学生投入到课堂学习之中,因而那位老师的 教学效果不错。 传统的教法有什么不好?难道凡是传统的都应该抛弃吗?不是的。 在我们今天 的课堂上,到处能看到传统教法的影子,要求学生注重背诵,注重积累;因材施 教,循序渐进;不愤不启,不悱不发,都是很好的传统教法。只要有利于学生语 文素养的提高,有利于学生的精神成长的,我们都应该继承和发扬。 我们并不反对教法的创新,反对的是在教法上的形式化的追求。在所有的学 科中,恐怕只有语文的教法最多。你今天弄出个“××法”,他明天就总结出 “××步骤”。这种教法好,被推广,老师还没有适应,忽啦,又一种新的教法 给介绍来了,让老师们眼花了乱。有个性的、教学经验丰富的老师一般不会受什 么影响,可不少的老师,尤其是年轻老师心中的那点自信恐怕已被折腾得差不多 了,只好诚惶诚恐,紧跟形势,疲于奔命。不少语文老师感叹:越来越不会教书 了,大概有此缘故吧。这究竟是不是语文老师的一种悲哀? 那位老师就是这样,尽管自己的教学效果不错,但是教学方法不合流,自己 也快动摇起来。她应该坚持自己的教法,形成自己的教学个性和风格,干嘛非要 被同化?我以前所在的一所学校,一位政治老师上课语速极快,就像打机关枪。 开始,学生几乎听不懂,一旦适应了,都觉得这位老师教得好,高考成绩就是最 好的证明。后来,这位老师被调到一所省级重点中学了。 一切教学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都应从实际出发, 这里的实际指的是教材实际, 教学实际,学生实际和老师实际。舍此,奢谈教学方法,则毫无意义。 课堂导入是课堂教学环节中的重要一环,是课堂教学的前奏。好的导入能引 起学生的注意, 犹如一把开启学生兴趣大门的金钥匙, 因此, 应追求导入技巧化, 为课堂教学整体艺术化创造一个良好开端。 下面简要探讨初中语文课堂教学的导 入方法:
一、初中语文课堂教学导入艺术的主要方法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遵循教学规律,结合课文重点内容来设计导入,本人 认为以下几种种方法:
(一)“设置悬念”导入法 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宜、精当的问题导入,这是教学中常用的一种导入方法, 即“丢包袱”法。古人云:“学起于思,思源于疑”,“学贵知疑,小疑则小进, 大疑则大进,疑者觉悟之机也,一番觉悟,一番长进。”心理学上认为:思维过 程通常是从需要应付某种困难,解决某个问题开始,概括地说,思维总是从某个 问题开始。根据这个原理,新课的导入,教师要有意识地设置一些既体现教学重 点又饶有趣味的问题,诱发学生学习的欲望,创设逐疑探秘的情境,激发学生的 思维。如《统筹方法》一课,我一上课就说:“今天语文课,我考大家一道数学 题。”语文课考数学,一下子吊起了学生“胃口”。于是,我挂出事先已设计好 题目的小黑板:星期天,小明妈妈出门。走时,交代小明完成三项任务:煮饭、 做作业、拖地板。假如每一项任务都须用一小时完成,请你想想:能否用最短时 间完成这三项任务。学生积极思考,积极发言,经过讨论之后,引入新课《统筹 方法》 。这一课重点内容自然迎刃而解。 (二)“开门见山”导入法 当前教学中很提倡一种教学方法----目标展示法,又称“一课一得法”:要 求学生在有限的 45 分钟内能够正确、完整地掌握一项重点内容。要想真正做到 一“得”, 就要求教师明确课文重点、 确定目标。 一讲课堂, 就直奔主题, 即“目 标展示”导入。如:我上《谈骨气》一课时,在黑板上用彩色粉笔写上“议论中 记叙的作用”几个字,明确告诉学生,这是本节课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能把这 个问题解决清楚,就真正达得“一得”,本课的教学任务就算完成。目标展示导 入法醒目,直截了当,直切主题,是一种很好的导入方法。
(三)“直观教具”导入法 初中生还处在青少年时期,偏重感性认识,思维正处于由形象思维向抽象思 维过渡时期。根据这种心理特点,在教学中,应大胆采用直观教具导入。这种方 法是利用实物、标体、模型或挂图等直观教具,引发注意力,激发兴趣。直观教 具可利用现成材料,也可自己制作。如学习《七根火柴》一课时,我就直接拿着 七根火柴进课堂导入新课,引导学生理解红军对党的一片赤诚。 《核舟记》一课, 我又同样拿几颗随地可拾的桃核导入新课,普通的桃核,激发了学生对古代艺术 的赞叹。
(四)“语感传送”导入法 语言是表达感情的主要手段。在教学中,教师用优美、生动的语言,通过富 有感情的朗诵,会把学生带进教材内容的情境之中。日本心理学家泷泽武久用大 量的实验结果表明:一旦学生对学习失去感情,则学生的思维理解、记忆等认识 机能会受到压抑阻碍。强烈的情感,能提高学生学习效果。因此,语言感情对一 堂课的导入是很重要的。
(五)“动手操作”导入法 青少年的思维活动往往是从动作开始,经常动手,可以刺激思维发展,提高 智力水平。课堂上采用“动手操作”导入,可以大大活跃课堂的气氛。如:学习 诗歌《渔歌子》 ,事先叫学生准备好画笔、颜料。正课开始,我就说:“同学们, 今天我们来比赛画画,请根据诗歌《渔歌子》内容,画一幅画,看谁画得又快又 好。”学生一听,可来劲了,勾描的勾描,涂彩的涂彩,忙得不亦乐乎,整个课 堂气氛被调动起来,对诗歌内容的理解也迎刃而解。 又如, 《小桔灯》可以让学生亲手制作小桔灯,从中体会小桔灯的含义。让 学生动手操作,充分体现导入艺术的“活”和学生的“动”。“活”与“动”工 作做得好,就能既提高学习语文的兴趣,又对所学内容理解深化。
(六)“娓娓动听”导入法 故事对学生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为它有生动的情节、丰富的内涵。通过生 动形象地讲述故事或事例来感染学生,从而顺利、生动地导入新课。如《人民的 勤务员》导入就讲述雷锋小时候的故事, 《天上的街市》导入就讲述牛郎织女的 故事等等。通过故事,吸引学生注意力,不仅顺利导入新课,又扩展学生的知识 面。
(七)“渐入佳境”导入法 悦耳动听的音乐可以产生愉悦的心情,陶冶人的情操,用音乐法导入,会使 学生快乐地进入课文,接受新知识。如《春》一课,我采用《春天来了》这首古 筝弹奏的名曲, 让学生沉浸于心旷神怡、 气象万千的春天美景之中, 又如 《看戏》 一课,我采用《梅兰芳京剧选段》的盒带音乐导入,学生们立刻就被中国的艺术 瑰宝----京剧吸引住了。用音乐感染法导入能使学生真正“乐”学。
(八)“现代技术”导入法 这是一种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的导入方式,条件好的学校可充分地利用。 如《雄伟的人民大会堂》 《人民英雄永垂不朽》均可采用现成的投影材料导入。 “幻灯投影”导入法能够“化静为动”“化虚为实”“化繁为简”强化视觉, 增 强学习效果。 二、初中语文课堂教学导入艺术应注意的问题首先, 要有针对性, 根据教材内容和学生可接受的程度, 采用不同的导入法, 不能生搬硬套,要灵活机动,不刻板,不单一。如《纪念白求恩》一课,既可用 “语感传送”法,又可用图示的直观法,还可用白求恩事迹导入。这就要根据实 际需要,采用最佳的方式方法,真正做到既扣“文笔”,又扣“心弦”。 其次,要明确“导入”与“整个课堂”的关系,不能让“导入”淹没整个课 堂的教学。“导入”只能是“导火线”。时间方面亦应控制在 5~6 分钟左右, 不能太长。 再次,对于可供操作的导入,为保证课堂质量,要精心设计,有时还需预演 摹拟,做到“万无一失”。 总之, 一名好的语文教师, 要认真钻研大纲, 深刻体会当前教学的指导思想, 精心设计导入,充分发挥导入“导火线”“催化剂”“润滑剂”的作用。同时, 还要明确, 应将教学过程各个环节处理好, 使之成为一个紧凑的、 有机的统一体, 课堂教学才能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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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圣陶教育文集》,叶圣陶,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 年;
《中圣陶语文教育论集》,中圣陶,教育科学出版社,1980 年;
《张志公文集·语文教学论集》,张志公,广东教育出版社,1991 年。
❹ 本科毕业论文中小学语文教学可以写哪些方面可以写
这方面的论文应该是写小学教学的教学方法及理论知识。另外,一定要写一些关于学生的特点,也就是学生对教育教学方法的掌握程度,怎样才能提高孩子的素质教育。
❺ 汉语言,自考本科,毕业论文,方向语文教学法,帮我解决。谢谢
摘要:随着课改不断深入,学法指导越来越重要。语文教学中的学法指导
可采取如下步骤:一是确定目标,定位学法;二是抓住规律,设计学法;
三是教师示范,展示学法;四是反馈目标,总结学法。
关键词:语文教学;学法指导;教师
随着课程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语文教学中对学生的学法指导越来越显得重要起来。那么,怎样才能结合课改要求对学生进行学法指导呢?
一、确定目标,定位学法
教学必须有一定的目标。教学目标是否明确、具体、合理,直接影响着课堂教学的质量。进行教学目标中的学法指导,有利于学生更好地掌握基础知识,并探索、学习新知识。学法科学,不仅会促进基础知识的学习,而且可以培养学生的智能,发挥学生的创造力。
论及学法在教学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发展委员会明确指出:“教育不应该较高地致力于传递和储存知识,而应该更努力地寻求获取知识的方法(学会如何学习)”。它突出强调了学法在教学中的地位。我国古代、近代的教育家就非常重视教学方法。孔子提出了“学而时习之”、“举一反三”、“闻一知十”;朱熹提出了“熟读精思”;蔡元培提出“最好使学生自己去研究,教员竟不讲也可以。等到学生实在不能用自己的力量了解时,才去帮助他。”钱伟长也说过:“不学是不会的,不教是可以会的,关键在学不在教。”在制定知识性目标的同时,要设计好科学的学习方法。教师的作用就在于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指导学生进行有效的思维活动,促进学生迅速地、准确地获取知识,培养能力,发展智力,让学生不仅“学会”,而且“会学”。变被动为主动,变强制为自觉,变客体为主体,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人。他们才能自觉地参与学习过程,通过动口、动手、动脑,亲自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才能发展创造性思维。
教法与学法在教学活动中的地位,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不断变化,交替发挥作用的。如导入新课、交待目的要求、进行作者介绍时,主要通过教师的教来实现,以教为主,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自学课文、发现疑点、思考问题、释疑解答时,则应以学生的学为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当教师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时,就要既有教又有学。教师的作用就是点拨、提炼、概括,从而使学生学习和掌握方法,悟出道理,形成能力。在这教与学的过程中,让学生在读书、思考、议论、观察、表达的学习活动中,不仅知道“学什么”,而且知道“怎么学”,有助于优化学习过程,减少学习中的无效劳动。因此,教与学在课堂上所处的地位是灵活多变的,这就是教学过程的复杂性、灵活性和多样性。
教法,表现为教学的方式手段,而学法则属于教学的内容与目标。这就是说,在确定目标时要明示学法,落实目标时要渗透学法。落实目标的过程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运用一定的方法,通过感官活动,认识、理解、巩固、运用,逐步把握目标的渐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指导作用是很重要的,学生的学习离不开教师围绕目标的“教”。教师在教的过程中渗透学法,用好的方法去影响学生,为学生作示范,把目标落实的过程变成教学生“会学”的过程。
二、抓住规律,设计学法
首先,抓住学习语文本身的规律,因文而异设计学法。如在教“怎样概括写人文章的中心”这一方法时,可采用:(1)以旧带新。让学生回顾已经学过的写人文章的特点,再结合《分马》等课文,逐步让学生总结出这类文章的特点,作者一般都以人物的典型事例表现人物的精神品格。(2)比较异同。在回顾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进行比较,学生自然得出。同是写人的文章,写法各有不同,概括中心的方法也各有不同。有写一人一事的,也有写一人多事的。(3)总结规律。通过回顾比较,引导学生归纳写人文章的几个要点:文章写了几件事?哪几件事?这些事反映了人物的哪些思想品格?学生掌握了这几个要点就容易得出正确的中心来。其次,抓住学生的思维规律设计学法。在中学语文中有不少含意深刻的句子和寓意深刻的文章。理解句子的含意和文章的寓意是掌握文章中心的关键。这些句子和文章都是训练学生思维的好教材。教师要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就要透过现象抓本质,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教师可借助课文内容引导学生由表及里,通过现象,揭示规律,抓住本质,使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训练。
三、教师示范,展示学法
由于学生的认识规律是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所以,上课开始便向学生灌输抽象的学习方法是很难被学生所接受的。即使接受了也只是机械地记忆,而不是理解,更谈不上应用。因此,学法指导的第一环节应先让学生积累一定的感性认识。即通过教学中的示范性指导,让学生从教师的教学中感知学法、领悟学法。这就要求教师的示范过程必须做到两点:一是教师的教应做到线条明确、层次清楚,便于学生发现和领悟学法;二是教师的教应做到难易适度,便于学生尝试和运用学法。
在教学过程中,学法指导可分五步进行:一是交待学习目标时,揭示学法;二是学习新课的过程中,渗透学法;三是新课小结时,总结学法;四是全文总结时,领悟学法;五是综合练习时,运用学法。
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要经常将课后的练习贯穿于课文分析之中,以尽量减轻学生的课外负担。其形式是讲前练、讲中练和讲后练三种。
“讲前练”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复习型,二是导新型。它们主要用于提出疑问、引起解题效果的新课。三是预测型。课未学之前,先设计一两个问题,测试学生可能接受的程度,借以调控教学过程。
“讲中练”是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针对教师提出的问题,动脑思考,寻求答案,或者教师引导学生对文中的重要词、句进行比较、辨析等,这属于新知消化型。
“讲后练”多用于对新课学后的反思,属于巩固型,一般围绕读写训练的重点来设计。
进行以学法指导为特征的课堂教学结构的改革,并不等于学法指导的任务已经完成,还必须在教学的全过程中有机地渗透学法,做到读书、学法、思维与练习密切结合,给学生以反馈的时机,便于教育者随时了解学情,有针对性地调控教学过程,实实在在地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四、反馈目标,总结学法
我们从语文教学的整体目标出发,把知识和学法教给学生还不是最终目的,关键在于让学生形成能力。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学生运用某种方法重复多次地练习,掌握了它,就形成了技能;某种技能重复多次地练习,就成为了技巧。根据这一理论,在语文教学中,按照反馈系统的三个渠道——语言反馈、文字反馈、操作反馈,进行了反馈学法的指导与总结。
第一,语言反馈,指导和总结学法。教学实践中运用答问、讨论、争辩、朗读、复述等多种方式,检测学生知识的正误、学法的优劣,从而获得知识和学法的正反信息,对学生进行学法的指导与总结。
第二,过文字反馈、指导和总结学法。教学中通过做作业、板演、小结和测验等方式,评定学法的高低优劣、学生知识的接受程度,进而获得正反信息,对学生进行学法的指导和总结。
第三,过实际操作,指导和总结学法。教学中运用实验、画图、制作等方式,检验学生的知识、学法的正误和能力的高低,获得信息,对学生进行学法的指导与总结。
总而言之,在教学目标中,学法指导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确定目标时明示学法,落实目标时渗透学法,反馈目标时总结学法;就在于指导学生在学习中恰当地、科学地运用所学方法,形成自学能力去获取知识。只有在教学目标中大胆实践学法指导,在研究教法的同时,注重学法的研究、探讨,交给学生终身受益的“金钥匙”,才能达到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❻ 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怎么写啊
毕业论文无论在内容或形式上都有一定的要求,这也是考核论文成绩的基本依据之一。关于毕业论文写作的具体要求,在以后的有关章节中将作详细论述,这里先说说毕业论文写作的一些原则要求。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撰写毕业论文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理论研究,特别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必须为现实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反作用于实践。科学的理论对实践有指导作用,能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转化为巨大的物质力量。科学研究的任务就在于揭示事物运动的规律性,并用这种规律性的认识指导人们的实践,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毕业论文在选题和观点上都必须注重联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密切注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坚持理论研究的现实性,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就必须迈开双脚,深入实际,进行社会调查研究。这也是我们正确认识社会的基本途径。人们只有深入到实际中去,同客观事物广泛接触,获得大量的感性材料,然后运用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对这些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制作,才能从中发现有现实意义而又适合自己研究的新课题。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层出不穷,需要研究的问题遍布社会的方方面面,只要我们对现实问题有浓厚的兴趣和高度的敏感性,善于捕捉那些生动而具有典型性的现实材料,通过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就能从中引出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提高毕业论文的价值。当然撰写毕业论文可选择的课题十分广泛,并不只限于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也可以研究专业基本理论,中西方比较研究等。但无论选择什么研究课题,都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从历史的研究中吸取有益于现实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从对外国的研究中,借鉴其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或为我国的对外政策提供某些依据。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方法,必须认真读书,掌握理论武器。李瑞环同志指出:“强调联系实际,绝不意味着否定读书的重要,恰恰相反,更要认真地读,反复地读,深钻苦研,做到真正读懂弄通。否则,没有掌握理论,怎么谈得上理论联系实际?”(《求是》杂志1989年第24期)认真读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学好专业课,具备专业基础知识。这是写好毕业论文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具备了相应水平的知识积累,才能理解一定深度的学术问题;同时,也只有具备了某一特定的知识结构,才能对某学科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正如黑格尔所说,在讨论学术问题之前,必须“先有具备某种程度的知识”,否则,“没有凭借作为讨论出发的根据,于是他们只能徘徊于模糊空疏以及毫无意义的情况中”。(小逻辑》第三版序言)二是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马克思主义正确地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成为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作为伟大的认识工具,虽然并不直接提供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的答案,但它对我们如何正确地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提供了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因此,大学毕业生在撰写毕业论文时,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自觉地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指导毕业论文的写作。 二、立论要科学,观点要创新 (一)立论要科学 毕业论文的科学性是指文章的基本观点和内容能够反映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文章的基本观点必须是从对具体材料的分析研究中产生出来,而不是主观臆想出来的。科学研究作用就在于揭示规律,探索真理,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开拓前进的道路。判断一篇论文有无价值或价值之大小,首先是看文章观点和内容的科学性如何。 文章的科学性首先来自对客观事物的周密而详尽的调查研究。掌握大量丰富而切合实际的材料,使之成为“谋事之基,成事之道”。 其次,文章的科学性通常取决于作者在观察、分析问题时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科学研究中,既不容许夹杂个人的偏见,又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不着边际地凭空臆想,而必须从分析出发,力争做到如实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 再次,文章是否具有科学性,还取决于作者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写作毕业论文是在前人成就的基础上,运用前人提出的科学理论去探索新的问题。因此,必须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前人的理论,具有广博而坚实的知识基础。如果对毕业论文所涉及领域中的科学成果一无所知,那就根本不可能写出有价值的论文。
❼ 浅谈语文教学中的几点体会 语文论文范文
现结合新课程中的新理念,我将自己的初浅探索梳理得显性一些,与各位共勉。
一、培养语文兴趣
语文是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春花秋月,夏云冬雪、山川大地、人物风情……沉浸其中,是一种美的享受。我们做语文教师的,要发掘语文的魅力,以此点燃学生兴趣的火花。苏霍姆林斯基说的好:"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在教学中我们语文老师经常担当"感情"的导游,引领孩子们走进语文的世界里:让他们在这个五彩缤纷的大花园里驻足观赏;让他们在人类文明的缩影前惊叹折服;让他们在文学的殿堂里去发现、去认识、去体验、去实践。从而产生一种高涨的、激动的情绪去学习、去思考、去热爱、去实践。从而产生一种强烈的探求未知世界的愿望,一种对文学的痴迷、一种对文学的信仰。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果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能吸引学生充分的注意和参与到课堂中去,则任何后续的教学操作都不会起到良好的作用。不但语文的工具性特征会被学生丢掉,语文的人文性也不能被学生真正领悟。兴趣的培养是有一些具体方法可循的。
1、让学生在愉悦的氛围中学习语文
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他把学习中的"乐"提到如此的地位,是有其根据的。怎样让学生成为学习语文的"乐之者"?首先应该在课堂教学中努力创造教学情境,在活跃课堂气氛这一环节上下功夫。"活跃"的表现形式最突出的特征,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启发下"思考"和"语言表达"的活跃,尤其是语言表达的活跃。为此,备课时就要根据学生实际水平的差异,设计一些难易程度不一、详略要求有别的问题,分别进行要求;在课堂上,则根据学生不同的性格、语文能力,把握机会及时进行激励与启发创造条件为学生的思考与语言表达提供机会,使他们产生语言表达的欲望,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的教学效果。语文学习可以进行娱乐的活动是很多的,如讲故事、猜谜语、课本剧、联句等,这些活动都能寓教于乐。如果学习中能够得到一定的欢乐,在欢乐中学到知识,形成语文能力,就可以大大提高学习语文兴趣。
2、不断赋予学习以新意
中学生正处于不断认识世界的阶段,对于新的东西充满了好奇心,也很容易对一些东西失去兴趣。如果学习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总是那样单调、呆板,就容易使人感到乏味,也容易使人疲劳,从而失去兴趣。有的教师让学生抄写生字、生词十几遍,甚至几十遍,以为这样就可以记得更老固;二学生却越写越厌烦,最后导致把作业当成负担。因此,在内容的安排上、学习方式和方法的选择上,教师要适当调节,使之相互穿插,富于变化,有新意,这样就容易培养起学生学习兴趣。
3、注意讲课艺术
教师课堂教学成功与否,其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讲授的艺术,较高水准的讲授能够激发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如果教师的语言枯燥无味,讲授方法千篇一律,只注重自己讲,而忽视学生听,长此以往,不但使本来就视语文学习为"苦"的学生产生不了兴趣,而且也会引起喜欢语文的学生产生厌学情绪。那么,如何提高讲授艺术,培养学习兴趣呢?教师应该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在课堂讲授时注意讲授方法和语言的艺术性。比如在课程开始的时候,提出一个不可思议的问题,借此吸引大家的注意,然后组织学生认真阅读材料并充分讨论,最后在教师的引导下,由学生自己总结出问题的解答的教课思路。实验结果证明,通过"好奇-自学-交流-解答"这一活动过程,绝大部分学生不但对这一规则有了较深刻的印象,也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注重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
长期的教育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学生小时候聪明伶俐、勤学好问,而到了少年期,却变得智力低下,对知识态度冷漠,创造力枯竭。苏姆林斯基告诉我们:"因为他们不会阅读!"并告诫我们:"必须教会少年阅读!"还指出:学生的智力发展取决于良好的阅读能力。文明是与人类一起诞生的,我们的教材不可能一应俱全的把厚重的文化呈现出来。因此,学生要有不竭的源泉、敏锐的才思,必须在阅读中获取。正如朱熹所言: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我们应引导学生把书籍成为他们的第一爱好,把这种爱好坚持下去,形成一种习惯。古人云:"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因而,在语文阅读教学中则应注意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及学习方法的指导具体如下:
(一)培养学生读思相结合的习惯
指导学生掌握提问题的方法,养成"边读边思"的良好习惯。 "边读边思",就是要求学生一边读书一边思考和提出问题。正如朱熹所说:"读书无疑者,须教有疑;有疑者却要无疑。"因此在教学中务必要求学生做到"三思":(1)课前思考:预习课文时能提出自己不懂的问题。(2)课堂思考:学习过程中能提出自己不同的见解、观点和看法。(3)课后思考:已经掌握了哪些知识或技能,还有哪些知识或技能没有掌握。
(二)培养朗读与默读及课文精段的习惯
吟咏是训练语感的重要方法。叶圣陶说学习语文"不该只用心与眼来学习;必须在心与眼之外,加用口与耳才好。吟咏就是心、眼、口、耳并用的一种学习方法。"要学好语文,务必把握好吟咏的方法。要把握好吟咏,既要"理解在先",又要重视白话文的吟咏,还要讲究吟咏的方法。 "朗读"要在认读的基础上高声朗读、把无声的文字变成有声的语言,眼、口、手、脑并用,多次反复,印象深刻。必须读准,音不错,字不漏,句不破。直到读得自然、顺口。"默读"虽不出声,却利于动脑。要逐句默读,结合注释,理解内容;逐段默读,分清主次,把握文眼(关键句);通篇默读,理清结构,抓住中心。在博览各类书籍中对有积累价值的内容不但要随时笔录下来,精彩的部分还应熟读成诵。常言道:"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写诗也会吟"。"书读百遍,其义自见"都是讲诵读的重要。为使诵读这个环节落到实处,每周安排一个午读课专门诵读课外读书笔记,要求学生把那些摘抄下来的精彩的篇或段或句反复诵读。这是一个更重要的积累,因为篇章段句烂熟于心,就可得到美的熏陶,又可在作文需要时呼之即来,提高作文的品位。 (三)培养学生在阅读中摘录和做笔记的习惯
生活中有很多的语文知识可发掘,广告、报刊杂志、电影电视等等,无一不是语文知识的载体。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从日常生活中有意识的涉猎文学、历史、地理、社会等各方面知识,不断拓宽阅读面,并做好读书笔记,逐步积累语文知识。对积累的词语、格言、名言警句、课文精段要进行赏析与体味。定期举行欣赏课,是帮助学生体味材料的好办法。每次轮流安排几个学生,朗诵产生强烈共鸣的篇章或令人震撼的段句,然后说出自己的体会,一起品味美文的魅力。学生之间可以将自己摘抄的诗文、语句互相交流,进一步探讨品味。否则,如果只抄不体味,那么材料再多也是"一潭死水",很难得心应手,也就失去了积累的意义。
让学生漫步文化长廊,或沉静愉悦,或潸然伤神,都是一种文化的积累,一种智慧的积累。潺潺小溪,每日不断,注入思想的大河。读书愈多,思考就愈清晰,他的智慧就愈活跃。得法于课内,得益于课外,让孩子们在涉猎群书中提高语文素养。
三、开发语文的隐性资源
语文离不开生活,生活处处有语文。语文学习,有教材的安排得显性课程,更重要的是生活中蕴藏的"隐性资源",即对学生的知识、情感等发生潜移默化作用的一些环境语文。如校园文化、人际交往、美丽的大自然等。我们语文教师除了较好显性课程外,还要致力于创设、开发隐性资源,搭建好两种资源的桥梁,形成语文教育的合力。
教育者要努力为学生创设隐性资源。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就是这方面的典范。如教学楼的东侧大幅标语:你彬彬有礼、轻声漫步在校园里的高雅举止,不仅是对知识科学的崇尚与尊重,更显示出你良好的人为修养和高尚品质。这充满脉脉人为关怀和诗化的语言,学生的思想与行为,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浸染与矫正。
苏霍姆林斯基说:"儿童应该经常到知识的最初源泉自然里去、生活里去。"苏霍姆林斯基在启示我们要教会孩子们自觉发现生活的隐性资源。为此,他敢于领着孩子们做一年的环球旅行去认识"祖国"。一次作文课,孩子们思维迟钝,迟迟不肯落笔,我就带领孩子们来到户外,去读大自然的书页。孩子们用身体和心灵感受阳光的煦暖、小草的萌发,生动的天籁、颤抖的露珠。他们惊异地发现,在平日里熟视无睹、充耳不闻的东西,竟如此鲜明。于是,孩子们就开始描绘美景、编写故事了。你可以想象,孩子们的词语是多么生动,思想是多么的鲜明。啊!大自然中的语文资源竟是如此丰富,它们对孩子们的思想、心灵起着多么重要的润泽啊!
❽ 语文教学法和对外汉语教学法的毕业论文哪一个更简单! 该怎样写,给些题目!
语文教学法是针对中国学生的,建议看些杂志比如《现代语文》,里面的论文很简单。对外汉语教学法是针对外国留学生的,可以写听说法、视听法、任务教学法等。也可以从教学心理学的角度切入,比如基于建构主义的对外汉语教学,比如基于不同认知风格的对外汉语教学。(本人学对外汉语)
❾ 本科生需要写小学语文教学论文
论文的组成元素。通常,包括图形、公式、算法、证明等等。论文应该是图文并茂的。通常情况下,如果读者是同一领域的研究人员,他们看完论文的图片及图注就可以知道这篇文章大体所做的工作。因此,要标注好每一幅图片所展示的信息,但尽量简洁。图和文本要保持一致,并且互为补充,所有图在论文中都是必须提及的。不同的图有不同的要求:我身边的朋友很多人都是找小柯毕业论文写的,都过了,基本都是和学校要求是一样的。摘要是对文章内容的概括。摘要应写得简练,只需说明写论文的目的、所用的方法及取得的结果即可。写得不好的摘要中常常有一些没用的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