疼痛专科门诊部需要什么手续
⑴ 国家以及放开诊所申办,民营诊所和门诊部相关申请条件是什么
需要有职业医师资格证,并注册5年以上,医术很重要,如果没有很丰富的抢救经验和专科经验建议还是先以学为主,诊所不比医院,诊所需要各个科内容都得了解,不然一旦需要难以解决的病情就会很尴尬而且容忽略病情甚至误诊,当然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还是建议赶紧转上级医院。再就是白道黑道都得认识人,不然一旦医闹会很麻烦。如果你还年轻,建议还是先到大一点的医院学习增加经验。至于开诊所的客观条件,这个根据当地卫生系统都有要求,您可以去咨询看看。就是个人需要具备的。如果没有合伙人,就要做好全年无休的准备。有很好的沟通能力,有经营头脑,还要有一定的人脉关系,包括同行,上级医院的医生,以及诊所附近有名望的人。当然最重要的是医术要好,不然,一切都是浮云。

最后,健康管理师非常热门,以后是一个趋势,直接进医院或者社会上涉及医学的行业(养生,保险,心理,社区,健康等等)条件1.非医学专业(专科,本科),从事医学相关专业3-5年条件2.医学相关专业。
⑵ 开设综合门诊部的申请条件有什么需要什么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⑶ 开门诊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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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的分类
按门诊的就诊者的病情、需要处理的迫切程度以及健康状况,
可分为一般门诊、保健门诊、急诊门诊三种。
一般门诊
就诊者自觉或他觉躯体或精神上有异常表现而来就诊的人群,其病情允许在门诊时间里根据医生的安排进行检查和处理。
保健门诊
就诊者自觉健康,而进行预防性检查、健康咨询、疾病普查、婚前检查、预防接种、围产期保健、防癌普查、婴幼儿保健门诊等。
急诊门诊
急诊门诊的就诊对象,都是病情紧急、危机、需要及时诊疗或迅速抢救的病人,必须分秒必争。急症室应昼夜24小时开放。
⑷ 疼痛科规章制度是什么
疼痛科一般在三甲医院才设立,是和麻醉科再一起的!
麻醉科规章制度
一、麻醉记录单管理制度:
1、麻醉记录单是手术治疗病人的医疗档案,也是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珍贵资料。因此,要求麻醉医师必须认真填写。
2、麻醉医师应认真、如实把麻醉记录单各项填写完整清楚,要字迹清楚。
3、麻醉记录单专人负责管理,每月按日期整理一次。每年做出统计,统一管理。
二、麻醉前疑难病例讨论及会诊制度:
1、对于疑难病例或具有教学意义的病例、少见病例,在科主任的主持下进行术前讨论,对术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
2、回顾性总结手术麻醉病例和重危病人的抢救过程及经验教训。
3、院外会诊由副主任医师以上或高年主治医师担任,院内会诊由主治医师以上担任。
4、因病情或术前准备不足需停止麻醉应经主治医师以上会诊同意。
5、会诊病例和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在专用本上。
三、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1、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领取。
2、毒麻药品除有专人保管外,麻醉医师凭毒麻药处方领取。
3、急救药品定点放置,并有明显标志,以利抢救急需。
4、麻醉中特殊用药,需经负责麻醉的主治医师同意后才可应用。
5、麻醉药品(毒麻药)不得外借,特殊需要时需经科主任批准并按时如数还清。
四、麻醉机和仪器管理制度:
1、麻醉前应认真检查所用的麻醉用具和仪器。
2、麻醉后应关闭各种开关,取下各种衔接管,消毒螺纹管,呼吸囊等。
3、麻醉机、监护仪等贵重仪器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维护,发现缺失或损坏立即报修,保证麻醉设备的完好率。
4、喉镜等麻醉器械专人管理,经常检修,以备随时应用。
五、消毒制度:
1、麻醉器械:螺纹管、呼吸气囊、舌钳等每次用完后浸泡、清洗、消毒或熏蒸,以防交叉感染。
2、浸泡酒精等溶液的容器定期更换。
3、放置麻醉器械盘及盖单一人一用一消毒。
4、一次性消耗材料用后,由使用者浸泡、毁型。
六、交接班制度:
1、主班医师与夜班医师交接日间麻醉工作及尚未结束的急诊手术。
2、交接抢救箱、麻醉器具及毒麻药品使用的情况。
3、主班负责日间急诊手术病人的麻醉工作和科内院内抢救工作。
4、主班或护士负责请领补充当日使用的药品。
七、麻醉恢复室工作制度:
1、麻醉恢复室是密切观察麻醉病人苏醒的场所,对手术、麻醉后危重病人进行监测治疗,及时观察病情变化,提高手术麻醉后病人的安全性。手术后由于麻醉药、肌松药和神经阻滞作用尚未消失,常易发生呕吐、误吸、缺氧、高碳酸血症、水、电解质平衡紊乱,常导致心血管功能与呼吸功能紊乱。因此,在麻醉恢复室内应进行密切的监测和治疗,并及时记录。
2、恢复室病人常规监测一般项目包括:血压、呼吸、脉搏、血氧饱和度、心电图、血常规、尿量、补液量及速度和引流量等。
3、恢复室内应给予病人充分镇静、镇痛以减轻各种并发症。
4、病人离开恢复室应符合下列标准:
(1)全麻者需完全清醒,能正确回答问题,呼吸道通畅,循环功能稳定,血氧饱合度下降不超过术前的3-5%。
(2)椎管内麻醉病人通气量满意,一般状况稳定。
5、恢复室在麻醉科领导下,由麻醉科医师主持日常工作,其职责范围同麻醉科三级医师负责制。
八、疼痛治疗制度:
1、疼痛门诊除遵守门诊部的一切规章制度外,强调病历的书写要规范化,保管及随访要常规化。
2、病人治疗前应明确诊断,必要时请有关科室会诊。
3、疑难病例应请上级医师或请有关科室会诊、研究治疗方案。
4、治疗后患者要观察15--30分钟方可离开。
5、备好急救药品及器械。
6、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出疼痛门诊。
7、术后疼痛治疗的病人要及时下医嘱,交待护士观察病情,每天至少一次巡视病人,调整用药剂量及速度。
九、人才培养制度:
1、科主任负责全科各级医师的培养工作,须有计划、明确任务,并有一定的检查考核制度。
2、住院医师应到循环及呼吸内科等科室轮转学习半年至一年。每年写1篇论文或译文。
3、主治医师除临床工作外,应在科主任指导下承担临床科研项目,每年写出1-2篇论文或文献综述。
4、争取和创造条件对各级医师分批选送学习外文和进修。
5、由科主任或高年主治医师负责教学工作,担任医学生的授课任务,按统一教学大纲备课。在主治医师指导下,由高年住院医师指导医学生见习和实习工作。
6、招收进修医师,以临床实践为主,兼学理论。
十、业务学习和科研制度:
1、由科主任或一名高年医师负责科内业务学习,内容有:交流临床麻醉经验、重要病例讨论、读书报告、文献综述、麻醉新药和新技术介绍,科研课题报告会等。
2、病例讨论主要是讨论疑难病例或并发症病例。手术后24小时内死亡病例,应在一周内进行全科讨论,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麻醉水平。
3、科研计划由科主任同有关人员制订,开始前应在本科内做开题报告。
4、科研成果应在科内报告并存入科研档案。
1、麻醉医师在术前一天到病房熟悉病人病例、各项检查结果,详细检查病人,充分了解病人的思想情况和全身情况,作好病人思想工作,消除对麻醉和手术的顾虑。重大手术与术者一起参加术前讨论,共同制定麻醉方案。
2、麻醉医师应于麻醉前检查麻醉药品,必须做到三查(查药物名称、浓度、剂量),并检查麻醉用具和急救设备。手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麻醉器材,补充麻醉药品,对麻醉器材、药品应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防止积压、浪费变质,并建立帐目,严格交接手续。
3、麻醉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密切观察病情,按规定填写麻醉记录,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与术者共同处理,在麻醉过程中,麻醉者不得擅离岗位、任意交谈、阅读书报或参观其它手术。
4、手术结束后,待病情许可方能将病人送回病房。到病房后应向值班医护人员交代病情和注意事项。
5、易燃、易爆等危险药物要妥善保管。药柜要加锁。药瓶标签不明严禁使用。
6、麻醉医师应于术后进行随访,并将有关情况填写于麻醉记录中,如有麻醉并发症,应协助临床医生处理,并详细记录发生经过、治疗情况及效果。
7、夜班交班前清洁办公室、值班室的卫生。
⑸ 想开个医疗门诊需要哪些证件
申办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选址报告;
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等(验证后交复印件);
5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门槛一]具有资格证书,一级医院5年临床经验
根据 最新出台的《 医疗机构设置规范》,其中对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要求是: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门槛二]注册资金20万,业务用房80平方米
政府规定, 开办诊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普通诊所(非专科诊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药房、消毒供应室,至少有1名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至少有相应的检验和药剂技术人员各1名。诊所的医疗用房要与生活用房分开,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0.5公里。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诊所须有经验收合格的消防和污水处理设施,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消毒供应室应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门槛三]诊所须设定经营范围
政府明文规定,诊所、医务室不得开展性病诊疗服务。同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美容、戒毒、精神病等服务也不准诊所、医务室包揽、涉足,也不得开展任何手术治疗。门诊部要开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生服务、医疗美容、性病、精神病诊疗服务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⑹ 如何申请开办私人专科诊所需要哪些资质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 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 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 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 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 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⑺ 开门诊需要什么条件
首先要有职业医师证(行医执照)需要办:1、卫生许可证2、营业执照3、地方行医证4、税务登记证5、诊所定额税(买药要办理药物经营许可证)
⑻ 开专科医院需要什么手续
人才、资金、技术。
高尚的医德、独特且有效的治疗方案、丰富的治疗经验、先进的设备、足够的资金。
⑼ 开个门诊需要什么手续 怎么办理
一、开诊所需要的手续条件:
1、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
3、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4、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5、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7、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二、办理部门:
1、这些条件具备后再向所在地的设区市药监局提出申请,当然,此前要先向工商部门申请预留药店的字号即药店名称,因为向药监局申请填表时要有工商部门预准药店的名称手续。
2、药监局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药店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这时药店可以正式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3、被批准的药店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药监局再对已经营的药店进行GSP认证。
4、药店的开办一般程序大致是以上所说。有的地方可能会有特殊的规定,请到你所在地的药监局进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个体行医必需注册后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开诊所。注册条件是必需取得《执业医师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