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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长主义本科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 2022-03-13 17:29:53

1. 伤害原则和冒犯原则和家长主义

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它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2)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3)冒犯原则(违背公序良俗)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

一个不道德的行为是否只有在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才应由法律加以干涉,还是在伤害自己或伤害公众感情或损害社会的公共性的情况下也可引出法律干预的理由. 曾经提出的原则有:伤害原则、法律家长主意原则、冒犯原则和容忍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容忍限度的改变、尽可能充分地尊重个人隐私、法涉及最低限度的而不是最高限度的行为准则等原则.

不伤害原则、 尊重原则、 有利原则在医学上三者的关系:1、有利原则是善待病人的首要原则,成为应该如何对待病人的其它伦理原则的前提和基础.2、与有利原则一样,不伤害原则是善待病人道德原则这一要求的另一方面,同样成为应该如

那就不要坚持自己的原则啊!因为这样就不会伤害你的员工了.

原则就是要坚持,只要原则是没有伤害他人的就可以.

“四不伤害” 原则: ①不伤害自己 ②不伤害他人 ③不被他人伤害 ④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一、不伤害自己 我不伤害自己,就是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由于自已的疏忽、失误而使自己受到伤害.它取决于自己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对工作

“四不伤害”原则包括:1.不伤害自己 在工作中,要按照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注意个人防护装置,穿戴要符合要求.2.不伤害别人 除了不伤害自己外,也要不伤害别人. 3.不被别人伤害 在工作中,有的人会有意无意伤害到别人,这时就要保护好自己不被伤害. 4.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1.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这是一个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西 曾经提出的原则有:伤害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冒犯原则①和容忍与社会完整统

2. 怎样写教育学本科的毕业论文,

提供一些教育学方面的论文题目,供参考。

1、教师心理素质现状及应对策略研究
2、单亲家庭、贫困家庭子女的心理健康教育研究
3、学生学习动机的培养与激发研究
4、学习困难学生的特征及其干预研究
5、学生的非智力因素研究
6、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7、影响学生学习效率的因素研究
8、创造型教师成长的心理学研究
9、我国当前基础教育改革现状及问题
10、当前教师职业倦怠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
11、高校扩招后就业现状研究
12、网络教育管理模式研究
13、中学生网络成瘾及对策研究
14、中(小)学生厌学问题及对策研究
15、独生子女问题研究
16、独生子女教育问题研究
17、独生子女社会问题研究
18、学习困难学生现状及对策研究
19、学习困难学生心理及教育策略研究
20、独生子女问题行为及对策研究
21、高校贫困大学生心理问题研究
22、高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研究
23、当前青少年常见的心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24、教育生态环境研究
25、外国教育史上某教育家的教育思想与我国教育改革(这是论文方向,自己确定小标题)
26、外国教育制度研究(这是论文方向,自己确定小标题)
27、外国教育思想研究(这是论文方向,自己确定小标题)
28、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9、我国义务教育投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30、浅析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状况
31、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探讨
32、“一费制”的实施对学校办学经费的影响
33、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的弊病及其改革
34、我国教育投资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35、论择校费与教育公平
36、论教育的经济功能
37、论教育产品的属性与学校办学的市场化运作
38、加入WTO对我国教育的冲击与对策
39、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学校关系的探讨
40、我国现阶段义务教育供求失衡的原因及对策
41、我国学校教育资源使用效率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42、教育供求调节的两种模式对比——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
43、我国基础教育投资地区差异分析
44、教育筛选功能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中的发挥与失效
45、我国民办学校办学的困境及其改革
46、我国高校助学贷款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47、我国高校扩招的利弊分析
48、论建立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9、目前我国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分析
50、论公办教育投资效率不高的体制根源
51、中小学校负债办学问题研究
52、学校管理审美化研究
53、人性理论对学校管理实践的指导作用
54、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论减负
55、中小学有效领导的构成与方法
56、人际关系在学生班级管理中的作用
57、教师工作积极性激励的有效性
58、建立学校内部完善的激励机制
59、对奖励的有效性的探索
60、校长(班主任)的领导影响力构成与建立
61、班主任的领导素质
62、校长(班主任)领导威信的建立途径
63、学校改革的动力与策略
64、学生(教师)非正式群体的认知与管理
65、师生进行有效沟通的策略
66、学科教学中学生的合作学习研究
67、学科教学中学生的探究学习研究
68、中(小)学生学习方式改革初探
69、教学评价改革探索
70、成长记录袋使用研究
71、如何指导学生写学习日记
72、多元评价的实践探索
73、如何听课与评课
74、新课程实施中学生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评价的研究
75、学科教学中学生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培养的研究
76、数学教学生活化的探索
77、加强学科教学的现实性和应用性研究
78、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研究
79、新课程下的教学设计理念与策略
80、新课程理念与教学改革
81、教师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82、学生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83、学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84、教学反思的作用与方法研究
85、综合实践活动的设计与实施研究
86、加强学科联系的探索
87、教师协作教学的探讨
88、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研究
89、网络文化与学校教育关系研究
90、多媒体教学的优势与局限研究
91、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与教师积极性的调动研究
92、网络情境下的学习方式(途径)研究
93、大(或中、小、幼)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
94、学生智力(或创造力、非智力因素)开发培养研究
95、教师(或学生)心理压力及其应对策略研究
96、学习困难学生(或差生)的成因及教育对策研究
97、课堂教学情境中的师生互动研究
98、能力(或个性)差异与因材施教的研究
99、学校(或班级)环境建设研究(校风、班风、学风)
100、品行(品德)不良学生的转化研究

3. 法律家长主义的真正含义

法律家长主义实质上就是以“父母”的身份,去制定的法律
比如“父母”认为自杀是伤害自己的行为,对“儿女”不好,那即使“儿女”是自愿的自杀,法律家长主义也会采用法律手段制止,并在未遂情况下对“儿女”进行处罚。法律家长主义是以保障人权为基础的,与传统法律强调的最大化的自由不同。传统法律强调最大化的自由,对于自杀行为是不约束的,即使未遂也因为这是其作为人的权利而不加以惩罚,而法律家长主义从最大化保障人权出发,强制蔑视人权的行为发生,对于人权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的限制,以此保障人权。
其实两种观点都是从人权出发,只是传统法律更崇尚自由的主观价值,而法律家长主义则更关心人身权利的客观价值。

4. 为什么没人敢反对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是为了公民的利益而不顾其意志限制其行为,本质上是对公民非理性、非自由状态的一种纠正,所以没人反对。目前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对公民提出的要求基本上都会涉及他人或社会利益的。事实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权。从这点出发,法律家长主义并没有什么值得指责的。规定要戴头盔,规定14岁以下的女性性行为不能承诺,规定重伤不能承诺等等。

法律: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一定文字形式,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古代多指刑法、律令,今亦泛指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各种法令、法规、条例和规定等。《庄子·徐无鬼》:“法律之士广治。”《晋书·贾充传》:“今法律既成,始班天下,刑宽禁简,足以克当先旨。”

5. 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是否应该被取消

我觉得毕业论文是抄应该取消的,因为在强制之下学生们所做的事情一定是带着一种敷衍的态度,那么学生们对于写毕业论文这件事情没有一点积极性,自然也就不会有高质量的论文出来。

本科毕业论文需要改变的地方,应该是缩短时限。

本科毕业论文不宜太难,所以它的工作量也就不宜太大。

事实上相当多的人都是在两周内完成毕业论文的。对于论文答辩应该是弹性考核,不宜太紧。

6. 姚建宗的主要论文

1、《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建构》,《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出版工作·图书评介》1996年第4期转载;
2、《理念·信仰·法治》,《检察日报》1996年11月25日“理论新苑”;
3、《学术自信、学术宽容及其他》,《湘江法律评论》第1卷,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
4、《论法律义务的结构、特征与功能》,《长白论丛》1996年第4期;《新华文摘》1996年第10期存目;
5、《法律行为本体论论纲》,《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6、《法律效力论纲》,《法商研究》1996年第4期;
7、《时代要求的理性选择:财产权的平等法律保护》,《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3期(增刊);
8、《法律制度构造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5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7年第1期转载;
9、《法的哲学理解》,《长白论丛》1997年第1期;
10、《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检察日报》1997年4月28日“理论新苑”作“论点摘登”,《新华文摘》1997年第6期存目;《新华文摘》1997年第8期转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7年第6期转载;
11、《制度、法律与经济发展:一个初步分析》,《法制现代化与中国经济发展》(论文集),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2、《论法律移植》,《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三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3、《为法哲学申辩:法哲学研究提纲》,《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14、《法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新华文摘》1998年第4期存目,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8年第4期转载;
15、《法律与发展研究:一个待开拓的领域》,《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
16、《转换维度 拓宽视野——法学研究方法论变革》,《世纪论评》1998年第2期;
17、《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缺陷及其校正》,《社会科学报》1998年8月20日;
18、《美国的法律与发展研究》,《法制现代化研究》(第四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9、《中国法理学二十年》,《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8年第12期转载;
20、《法律与发展研究的理论倾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9年第7期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9年第4期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2期转载;
21、《科学批判与法哲学的发展》,《法学》1999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9年第8期转载;
22、《如何进行法理学思考》,《湘江法律评论》(第三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3、《法治的人性立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24、《国外政治发展研究述评》,《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政治学》2000年第3期转载;
25、《法治的人生态度》,《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新华文摘》2000年第6期存目;
26、《法治的多重视界》,《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0年第4期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0年第2期转载;
27、《生活的场景与法治的向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1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0年第3期转载(卡片);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0年第7期转载;
28、《法治的人文关怀》,《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29、《法治与良知》,《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0年第5期转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0年第9期转载;
30、《法治的审美旨趣与美学意境》,《法学》2000年第7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0年第10期转载;
31、《法治:符号、仪式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32、《法治与公共话语》,《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1年第3期转载;《光明日报》2001年3月13日“论点摘编”摘登;
3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司法官遴选:基本认识与框架设计思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34、《权利礼让 法律先行》,《检察日报 “法治评论”周刊》2001年10月10日;
35、《权利的“神圣”与“卑劣》,《检察日报 “法治评论”周刊》2001年10月31日;
36、《游戏规则约束不了制定者?》,《检察日报 “法治评论”周刊》2001年11月21日;
37、《受教育权的艰难选择》,《方圆》2001年12期;
38、《排队与法治》,《检察日报 “法治评论”周刊》2001年12月12日;
39、《面向新世纪的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高教研究与实践》2001年1期;
40、《略论我国法学教材建设的个性化改革》,《高教研究与实践》2002年1期;
41、《略论法治建设中的程序优先理念与制度》,《安徽法学法律评论》2003年1期;
42、《法治:何处热闹何处寂寥》,《检察日报 》“法治评论”周刊2000年3月15日;
43、《“君子”与“小人”并重的法治》,《检察日报 “法治评论”周刊》2000年3月5日;
44、《法盲》,载《检察日报 》“法治评论”周刊2002年1月23日;
45、《纳税人意识》,载《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周刊2002年1月9日;
46、《有“我”的法治》,《检察日报 》“法治评论”周刊2000年3月29日;
47、《尊重规则》,《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周刊2000年2月16日;
48、《生活与法治》,《检察日报》 “法治评论”周刊2000年3月1日;
49、《权利思维的另一面》,《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2期;
50、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和使命——评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河北法学》 2007年第1期;
51、《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引领法学研究》,《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
52、《 法律生活的哲学观照:法哲学的智慧》,《 北方法学》2007年第3期;
53、《主题变奏:中国法学在路上——以法理学为视角的观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2007年第7 期;
54、《 法律传统论纲》,《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9期;
55、《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认真对待人权》,《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8年第9期;
56、《开放的学术论坛与自由的思想殿堂:对我国法学学术刊物的功能期待——为《法制与社会发展》创刊十周年而作》,《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2期
57 、《“暂住证”的是与非》,《 检察日报 》2003年1月14日;
58 、《 宣誓的意义 》,《检察日报》 2003年1月21日 ;
59、《法律如何才“职业”?》,《 检察日报》 2003年1月28日;
60、《社会宽容乃民众之福》,《检察日报》 2003年2月18日;
61、《 “法律家长主义”当休》,《检察日报》 2003年2月25日 ;
62、《“宪法诉讼”还没到来 》,《检察日报》 2003年3月4日;
63 、《“和谐司法”:美艳背后的八点隐忧》,《检察日报》 2008年4月4日;
64、《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中国纪检监察报》 2008年6月16日;
65、《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到法律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09年7月7日;
66 、《法律的政治逻辑阐释》,《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2期;
67、《论法律与政治的共生:法律政治学导论》,《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07期;
68、《新兴权利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03期;
69、《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01期;
70、《法学研究问题意识应是一种自觉意识》,《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月20日;
71、《新时期中国司法改革反思》,《财经》2012年第22期 ;
72、《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06期。
另有学术论文30余篇

7. 怎样写教育学本科的毕业论文,

101、教师(或学生)工作(或学习)动机的激发研究 102、教师(或学生)心理素质问题研究 103、教师心理健康问题研究 104、教师成长(发展)的途径、方式探索 105、学习(或教学)策略研究 106、教学活动中知识、技能与能力的转化研究 107、网络环境下的德育有效性研究 108、网络环境下的班主任工作研究 109、网络环境下的师生关系建设研究 110、网络教学中的教师角色转变与适应研究 111、网络环境下的指导——自主学习研究 112、新课改下的教师工作挑战及其适应研究 113、新课改下的教师专业持续发展研究 114、新课改下的教师观重建研究 115、新课改下的学生观重树研究 116、新课改下师生关系的更新及其教育对策研究 117、新课改下不同教学模式的比较及其实践综合研究 118、新课改中地方课程的实践与反思 119、新课改中校本课程的实践与反思 120、论校本课程开发中的教师地位与作用 121、新课改中家长的教育影响力研究 122、论现代化大潮下的学校管理战略设计 123、论国际化大潮下的学校教育目标设计 124、论人性化思潮下的教育规则修改 125、论信息化趋势下的培养目标设计 126、论科学化思潮下的科学主义教育 127、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问题与解决研究 128、城乡儿童教育机会均等的考察与反思 129、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应试化倾向的观察与批判 130、论网络教育质效的评价 131、论网络教育的管理与考核 132、系统的思想、理论和方法在教育领域中的应用 133、教育管理系统中的决策及其特征 134、系统评价及其教育中的应用 135、课堂教学系统的系统分析 136、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利弊探悉 137、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38、试论教师资源的有效配置 139、试论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建立和建全 140、当前中小学教师聘任工作的规范研究 141、教师积极性调动的途径 142、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研究 143、校长负责制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权力关系研究 144、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党支部的功能和作用 145、班级教育力量的形成 146、网络时代德育工作新途径 147、领导应变能力研究 148、学校管理中良好工作态度的培养 149、管理目标的功能研究 150、学校管理中决策科学化(或民主化)研究 151、现代学校管理中教代会职能研究 152、期望理论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153、双因素理论与教师积极性的激励 154、贫困地区教育经费筹措 155、成就动机理论与教师成就感的培养 156、公平理论与教师积极性的调动 157、外国教育史与中国教育改革(这是论文方向,自己确定小标题) 158、论知识经济背景下的教育先行战略 159、柏拉图《理想国》的教育思想评述 160、班主任工作研究(这是论文方向,自己确定小标题) 162、学生自我管理能力培养的途径 163、学校管理制度研究 164、校本管理研究 165、教师依法执教研究 166、学生品德评价研究 167、信息化时代课堂教学模式研究 168、高校扩招对基础教育的影响 169、教师教学科研和教学质量的关系研究 170、后进生的成因和转化对策 171、网络教育中的教师素质结构及其应对研究 172、网络背景下学生学习的特征及其教育变革研究 173、网络教育中的师生关系特征及其教育导向研究 174、传统课堂教学与网络教学的比较研究 175、网络下的教学过程特点研究 176、基于网络开放性特征的教育变革研究 177、大学生的择业观念与行为研究 178、大众传播媒介对青少年的心理及行为方式影响的研究 179、师生关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 180、教育发展与就业需求的社会心理学研究 181、书院的产生对中国当代教育的启示 18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学研究 183、亲子关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 184、培养青少年的健康人格研究 185、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研究 186、贫困大学生的心理问题研究 187、青少年的情感能力培养的研究 188、青少年的智力开发研究 189、青少年的创造力培养研究 190、基础教育课程管理体制的创新 191、适应新课程改革,加强学校教学管理 192、新课程与教育评价的改革 193、语言艺术在课堂教学管理中的应用(语言可包括口语、体态语和书面语) 194、基础教育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发与实施研究 195、大学生心理健康研究 196、我国家庭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对策 197、独生子女心理特点及成因分析 198、论离异家庭对儿童性格形成的消极影响 199、初中生常见心理问题及学校教育对策 200、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方法设想 201、试论影响儿童心理发展的活动因素 202、青少年人际心理异常与家庭教育 203、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方法设想 204、教师队伍现状和问题透视及改革对策 205、新课程理念下的教学设计 206、新课程理念下的教学评价 207、新课程理念下的学校评价 208、新课程理念下的教师角色转化 209、数学发展性评价内容研究 210、说课的艺术性与规范性

8. 请问可以帮我找一份本科法律专业的毕业 论文我用来应付成人教育的,最好以前自己本科毕业时候写的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
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失:第一,讨债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第三,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
(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对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还包括:第一,因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受到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第三,整个权力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第四,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债权人,又可能是债务人。如果他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得不到保护,就很难指望他会心悦诚服的承担债务人的义务,于是赖债就会向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开展。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执行工作。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作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其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具体表现在:第一,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存在“重审轻执”的现象;第二,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能,往往是由同一执行员统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第三,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相互牵制的情况经常发生;第四,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监督制约乏力、集中统一不够。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审判,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堆积,少数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当事人权利迟迟得不到法院的强制保护。同时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账,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众所周知,法院办案大量的时间集中在审理,执行的期限应当比审理的期限短,当事人才没有失落感。而现在,许多案件法院都是采用简易程序的,采用三个月(简易程序)审理完毕的案件,却需要六个月才会执行完毕,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判决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具体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悬赏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第二,悬赏他人居中进行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和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提出或申请,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做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去申请执行及收取执行款。根据《试行规定》第18条和22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代为其收取执行款。这样当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琐、复杂的执行程序。
当事人可借助司法机关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绳之于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和《刑法》第313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机而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立案侦查,并给予刑罚处置。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制约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规范层次上都有反映。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从立法的理念上去考虑。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强制执行法的改革完善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
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开、强化监督、严格规范”的要求进行执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动力。完善执行立法,加快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现行的执行立法已落后于执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依现行执行制度,执行案件没有期限,而在实务中,案件在一个人手里办,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决定执行时间长短往往取决于外在因素的干预[[2]],也许领导过问或当事人反映就能及时执结,何种案件何时结案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杜绝这一现象,执行程序必须对执行的过程规定明确的时限。
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执行难”也暴露出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为此,应建立执行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
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在监督力度、标准、程序等方面规定都不具体、明确。如执行监督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监督,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错误的种类、性质、怎样纠正已发生的错误等有关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3]]。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这无疑是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部分人员和领导发生腐败,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须加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 强制执行更接近行政行为,执行程序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而较少受到来自另一种公权力的干预,因此必须以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它不仅是受侵害人的一种权利,更是对执行机关的监督。
严密的内部制约机制也相当重要。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对执法队伍进行科学管理,严肃执行纪律,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将执行权分立行使,改变了过去执行权集于执行员一人的手中,易于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乱执行的行为。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善。由此看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密切联系的,充分运用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债权人主张权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给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避免重复劳动,有效遏制各种逃债、躲债行为,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现实是:在审判阶段,该做疏导工作的不做;该保全的不保全;该先予执行的不先予执行。而是以“我”只管下判,执行是下一阶段另一部门的任务为由,把案子甩在一边,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就弱化了司法权威,从而错过了案件圆满解决的良好时机。
(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在举证的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对自己的主张,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认为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使其明确执行中的举证是一项重要义务,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
线人举报制,是针对那些人难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由法院在其经常活动的场所和知情人中发展线人,要求线人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视其情况给予线人一定数量金钱奖励的制度。
执行公开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执行权的运行过程有透明度。执行程序应该对这些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增加执行案件的透明度,特别是通过对敏感环节的公开,减少当事人因为对法院的不信任所产生的不接受执行结果、进而抱怨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的情况,使当事人能及时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所遇到的困难以及法官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争取得到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其所有的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各种债权和其它财产权及其抵押情况等。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多发挥私力救济的优势,完善诉讼保障制度,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益。而我们知道,在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采用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是基于对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在现实当中法院并没有很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执行并不到位,判决书就成了一纸白条,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胜诉方不但为诉讼花去了大量的金钱,还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终落了个判决执行不了的局面,人力、物力丧失殆尽。其实在现实当中,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但是为了获得程序上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为了获得实体上的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完善我国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诉讼费用保障制度。当前我国诉讼费用一般都在案件审判前收取,执行费用在法院施行执行程序前收取。且费用收取又按诉讼标的收取,这是相当不合理的。我认为国家应该减少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收取或应在当事人的权益确实取得保障之后收取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4]]。
五、结语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关键则在于强制执行程序的完善与健全。只要我们根本转变“重审轻执”的观念,正确认识执行程序的价值,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机制,相信我们一定能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工作必定会走出困境[[5]]。总之,要克服执行难,必须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明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建立和完善以“执行线人制度”为代表的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6]]。
[1]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第28页
[[2]]江伟:《民事诉讼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65页
[[3]]齐树结,马昌明:《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索》,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版第231页
[[4]]吴明童,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36页
[[5]]方蓅芳. “民事诉讼收费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6]]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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