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专业结构调整
⑴ 教育部撤销518个高校专业,这些专业为什么会被撤销
3月1日,教育部公布2020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撤销了518个高校专业,在消息一出的同时,很多人都觉得不可思议,被撤销的专业中有很多专业都是国家重点大学的专业。高校的专业不是随便建立的,也不是随便撤销的,为什么这些高校的专业会被撤销呢?
一、专业过于冷门,社会需求低
俗话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但是在这么多行业中能够纵身一跃成为佼佼者的也不多,而且在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中,本身就是优胜劣汰的,好的东西就应该继续发扬,不好的东西本身就应该淘汰。在教育部决定撤销的这518个专业当中,有些专业也是因为太过冷门了,社会需求量低,人才供大于求,而且不在人们正常生活理解范畴之内,所以久而久之就会被淘汰。再者说国家投资钱财本身就希望看到超出预期的效果,但是某些专业需求量不好,不被大众所熟知,这样一来,国家就会把投入这个专业的钱省掉,投入到更需要的专业中。
通过被教育部所撤销的这些专业来看,都有一个共同点,投入与回报不成正比,所以大家在选择专业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好。
⑵ 健全本科专业调整机制以什么为目标
中国古代高等教育有两千年的发展历程,其虽没有“大学”之形,但却有大学”之实。1895年北洋大学堂(天津大学前身)创立,是近代中国官办最早的大学。1922年新学制的颁布为标志,中国大学开始了百年发展历史中第一次重要的转型。1937年,国立中央大学(现南京大学)、国立北京大学、国立清华大学、国立武汉大学、国立浙江大学等五所中国顶尖学府在全国进行统一招生考试,简称五大名校联考。中国大学发展至今有211、985等重点大学及如今的世界“双一流”大学,下面本文maigoo小编将从中国大学的分类、类型及各类重点大学告诉你中国各省有哪些大学,全国重点大学有哪些。
各省市大学名单
贵州
河南
山东
四川
香港
江苏
青海
新疆
福建
浙江
湖北
天津
江西
海南
黑龙江
广东
云南
北京
台湾
澳门
广西
陕西
甘肃
河北
吉林
重庆
宁夏
湖南
安徽
内蒙古
上海
山西
西藏
辽宁
点击省市可查看对应大学名单
名牌大学图
高等院校概况
高等院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开放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职工医学院、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和普通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等。 从高等学校性质上划分,中国高等学校分为两大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据教育局最新发布的全国高校名单可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高等学校共计3005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740所,含本科院校1258所、高职(专科)院校1482所;成人高等学校265所。本名单未包含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
高校办学性质
高等学校的办学性质/主体可分为公办/公立高校、民办高校、合作办学、独立学院四大类。
公办高校公办指以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资助创立维持的高等院校,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序列,学校的管理人员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其办学层次分专科和本科。一般除了公办高校的合作办学项目,正常招录的学生学费费用基本上都在一万以下。
民办高校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专科和本科。民办院校有自己的校名,自己组织机构,自己的师资,自己的校园,自己独立颁发毕业证书。民办高校的学生学费费用一般都是一万以上。
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是引进国外资金以及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教育技术、管理机制,聘用外国教师授课的一种新的办学形式,其中也包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独立学院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与社会力量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或个人合作举办的进行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属于民办性质,有“公立”的名头,但不存在“公办”一说,且独立学院一定是本科,而民办高校中专、本科都有。为此独立学院学费是公立大学的三到四倍。由于借用母体高校的名号,所以独立学院的名称一般是以“XX大学XX学院”的格式来命名,独立学院依然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截至2018年,全国共有独立学院264所。
地区 合计 公办院校 民办院校 外资合作
北京市 92 77 15 0
上海市 63 43 19 1
广东省 154 99 51 4
天津市 56 44 12 0
四川省 132 81 51 0
山东省 152 110 42 0
数据来自于国家教育部官网,截至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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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高等院校
以下数据均来自于国家教育部官网,数据有效期截至2020年6月。
重点大学重点大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重点支持建设的大学,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含义。截止1960年,全国重点高校有64所。在1990年代中国高校体制改革后,这一名称不再被官方所使用。现代意义上的重点大学包括入选“双一流”、“2011计划”、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等国家项目建设大学和原全国重点大学,以及中央部属大学、省部共建大学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确定的省属重点大学等。【详细】
序号 学校名称 学历层次
北京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本科层次
清华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本科层次
浙江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本科层次
上海交通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本科层次
武汉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本科层次
复旦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本科层次
南京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本科层次
吉林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本科层次
中山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本科层次
华中科技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本科层次
211大学211工程是为了面向21世纪,迎接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中国政府集中中央、地方各方面的力量,重点建设116所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专业使其达到世界一流大学的水平的建设工程。201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宣布《“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失效,这被视为是211工程实质上的终结。2017年9月,教育部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原116所211工程院校全部进入“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详细】
序号 学校名称 院校隶属 学历层次
清华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北京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浙江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复旦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上海交通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南京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中国科学院 本科层次
中国人民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武汉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中山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985大学985工程是指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而实施的工程,截至2013年年末,“985工程”共有39所高校,教育部表示“985工程”的规模已经稳定,将不会再新增高校。201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宣布《“985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失效,这被视为是985工程实质上的终结。2017年9月,原985工程正式被纳入“双一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计划。39所原985高校被划入“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36所)与“一流大学建设高校B类”(3所)。【详细】
序号 学校名称 院校隶属 学历层次
清华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北京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厦门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南京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天津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浙江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西安交通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东南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上海交通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山东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双一流”大学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简称“双一流”。2017年9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正式确认公布,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共计137所,其中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42所(A类36所,B类6所),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95所;双一流建设学科共计465个(其中自定学科44个)。“双一流”是一个动态建设过程,遴选认定不是一劳永逸的,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不再具备建设条件且经警示整改仍无改善的高校及学科,及时调整出建设范围。建设期末,将根据期末评价结果等情况,重新确定下一轮建设范围,有进有出,打破身份固化,不搞终身制。【详细】
序号 学校名称 院校隶属 学历层次
北京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中国人民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清华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工业和信息化部 本科层次
北京理工大学 985 研究生 211 工业和信息化部 本科层次
中国农业大学 985 研究生 211 教育部 本科层次
北京师范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中央民族大学 985 211 国家民委 本科层次
南开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天津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九校联盟中国九校联盟/C9联盟(简称C9)是中国大陆首个大学联盟,于2009年10月启动,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9所高校。【详细】
序号 学校名称 院校隶属 学历层次
北京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清华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浙江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复旦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上海交通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南京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中国科学院 本科层次
哈尔滨工业大学 211 985 研究生 工业和信息化部 本科层次
西安交通大学 985 211 研究生 教育部 本科层次
卓越大学联盟卓越人才培养合作高校联合自主选拔录取学业能力测试,俗称卓越联考、同盟或E9联盟,是在高校自主招生中,北京理工大学、重庆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等9所学校共同组织的考试。相较于国内其他自主招生联考考完就各不相干的情况,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天津大学牵头的“同盟”更为“牢固”,除在自主招生选拔中共享成绩以外,九校在学生入学后的教学培养、科研探索、国际交流以及产学研等多个领域都将开展深层次合作。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06年11月启动的一项教育工程,也称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该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支持建设、优先安排招生录取批次、鼓励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等政策扶植,建立百所高水平的高等职业院校。示范院校通过此政策支持,享受设置专业的灵活条件,并可以逐步扩大跨省份招生规模,并享有比例不低于30%的招生规模。至2015年,共有三批共100所高职院校进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序号 学校 省份 序号 学校 省份
1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市 51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2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北京市 52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3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天津市 53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4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54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5 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55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广东省
6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56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7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57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8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58 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
9 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59 广西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
10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60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
11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61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海南省
12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62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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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科门类
大学科目按照国家2011年颁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的学科、专业目录》,中国的高校现行13个学科门类,92个大学专业类,506个大学专业。13个学科分别是: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而中国高校也根据学科划分为12种高校类型:综合类、理工类、师范类、农林类、医药类、语言类、政法类、财经类、艺术类、体育类、民族类、军事类高校。
全国语言类大学名单
全国军事类大学名单
全国综合类大学名单
全国政法类大学名单
全国民族类大学名单
全国农林类大学名单
全国医学类大学名单
全国艺术类大学名单
全国体育类大学名单
全国财经类大学名单
全国师范类大学名单
全国理工类大学名单
高等院校隶属
院校隶属是指某个院校和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或者说某个院校归哪个部门管理。主要就是决定你的学校,归谁管,由谁拨款,由谁决定校长的任命,由谁负责教学质量的评估。目前大体分为两种:中央部属高等学校、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这两类院校在专业划分学校规模和毕业分配方向上存在着很多不同。在办学性质方面,中央部属院校均为公办高校,而地方高校分为公办、民办不同的两种性质。
中央部署高等学校中央部门(或单位)所属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部委直属高校或中央部属高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中公立学校的一种(另一种为地方直属高校)。此类学校多关系国家发展全局,且行业特殊性强,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中央部门(或单位)在全中国范围内直属管理。截止至2019年6月国家教育部官网信息,中央部属高校共有115所,由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央军委、国家民委等多个部门直属管理。【详细】
序号 学校名称 所在地 院校隶属 学历层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 陕西省 武警总部 本科层次
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 河北省 总参谋部 本科层次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 重庆市 总后勤部 本科层次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学院 北京市 国防部 本科层次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兵指挥学院 江苏省 总参谋部 本科层次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陆军指挥学院 江苏省 中央军委 本科层次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 北京市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本科层次
武警后勤学院 天津市 国防部 本科层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 四川省 国防部 本科层次
武警工程大学 陕西省 国防部 本科层次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地方所属高校是指隶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特区,大多数靠地方财政供养,由地方行政部门划拨经费的普通高等学校共有2500多所,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主体部分,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着力为地方培养高素质人才。省属高校占了我国高校总数的绝大多数,是我国高等学校的主体,承担着为区域培养人才以及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任务的各类院校,主要面向所属省区招生。
⑶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第六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第七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第八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第九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第三章设置权限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所属学校专业,应征求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第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第十三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数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报教育部备案。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所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在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须将备案或申报材料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六条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第四章设置程序第十七条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10月31日前核报教育部备案。第十八条学校申请设置、调整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三)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第十九条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教育部备案。第二十条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报,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申报目录外专业,还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教育部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⑷ 大学专业课程设置依据是什么是大学自主设置的还是教育部规定的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版若干原则意见〉权的通知》精神,教育部于2002年3月开始进行下放部分高校专业设置审批权的试点工作,先后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7所高校拥有本科专业设置审批权。这些高校除新设涉及国家安全和政治意识形态等领域的本科专业须事先征得教育部同意外,可依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需要,自主设置新的本科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⑸ 高职本科调整幅度达260%,这释放了怎样的信号
教育是未来一代成长的必要道理,很多家长从小就会让自己孩子学习各种知识,就连课外知识也不例外,任何只要是能够促进孩子成长和知识教育的都需要参加,让孩子不能输在起跑线上,也有更加爱多的教育机构拔地而起,在如此重视教育的社会之下,新一代年轻人的学历也不会太低,大家都希望自己的学历不断的往上涨,这样对日后工作都是有帮助的,也希望通过学历可以让自己走得更加遥远,而我们也的确得知了一个消息,高职本科调整幅度高达260%,这可是释放了一个大信号。
⑹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第八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
第九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所属学校专业,应征求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数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所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在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须将备案或申报材料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 第十七条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10月31日前核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申请设置、调整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三)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条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报,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申报目录外专业,还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教育部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含申请设置该专业的学校)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论证小组人员名单须在论证前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二条对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着重论证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论证后,由论证小组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对拟设置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应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本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本地区(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
第二十七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申请设置、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方式。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其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学校主管部门指导所属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对新增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教育部或学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专业。
第三十一条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教育部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同时中止其审定、审批专业的权限。 第三十二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调整本科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科专业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相应的专科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自学考试的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同时废止。
⑺ 这些高校专业被撤销,都是哪些大学的专业被撤销
教育部2021年3月1日公布的2020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显示,中国人民大学编辑出版学、中央财经大学物流管理、南开大学临床医学、东北大学软件工程、吉林大学电子商务、山东大学口腔医学等多所高校总共518个本科专业被撤销了。
而撤销专业呢,则是在专业设置上向质量提升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就比如前文所说的管理类专业被撤销,就是因为其不适应社会需求了。专业调整的一增一减,最终目的都是构建科学合理的本科专业结构。
⑻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工学类专业含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必备的条件。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应满足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第三章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教育行政部门,下同)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审批和备案。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置新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置,开始招生。对第五条所述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限内达到正式设置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取消其筹建资格。第九条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所列的本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如理学门类的物理学类内部;工学门类的材料类内部等)调整专业,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除可按第九条规定自主调整专业外,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内的其他专业,按学校的学科性质,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不属于第九条所列情况的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下列类型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综合大学设置、调整非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文学、理学门类专业的;
理工院校设置、调整非理学、工学门类专业的;
农林院校设置、调整非农学门类专业的;
医药院校设置、调整非医学门类专业的;
师范院校设置、调整非教育学门类专业或其他非师范性质专业的;
外语院校设置、调整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
财经院校设置、调整非经济学门类专业的;
政法院校设置、调整非法学门类专业的;
体育院校设置、调整非体育学类专业的;
艺术院校设置、调整非艺术类专业的。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须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须经本地区(部门)设置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第十四条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须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第四章审批程序
⑼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形势,优化专业结构,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益,改进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以利于普通高等学校增强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当根据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保证必需的办学条件,遵循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
凡通过已设专业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扩大招生、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等形式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讲求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在保证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稳步发展。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
申请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应对设立该专业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论证结果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可。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有5年以上的稳定人才需求并提出论证报告,计划规模一般以年招生60人或更多为宜,开始年招生数不低于30人(个别艺术、体育、语言类专业除外),并逐年增加招生人数;
(二)制订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一般应与学校已有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确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教师配备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
(四)能提供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及宿舍食堂等整体的条件。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设置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必需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立并开始招生。对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期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间内达到正式设立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应取消其筹建资格。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实行区别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和审批的办法。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中同类相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的范围内调整专业,或在本专业类范围内拓宽专业、改用目录内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名称者,由学校自主负责审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非常设的招生计划全部属于委托培养的本科专业班,在专业目录的范围内,学校可按照专业设置的审批条件进行论证后自主负责审定,论证结果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按学校归属,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教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主管部门在审批专业时,对通用专业的设置应注意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意见。计划单列市审批本科专业必须征得所在省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或调整专业),凡涉及到目录已注明为“试办专业”,“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和国家教委公布的少数需全国统筹布点的专业,以及拟增设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第十一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必须报国家教委审批。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第十二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立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立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委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附件,对申请表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和有关的论证材料等。第十三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凡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但各有关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报国家教委备案。
凡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的专业由学校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会商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下达学校主管部门。
⑽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版定。
第三条高校权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