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考政法干警应该看些什么书
A. 退伍士兵,大专学历,考政法干警,是不是就看这三本书就可以了零基础…
是的。
大专起点的政法干警考试科目为:
行测、申论和民法。
政法干警是指由教育部,司法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发起的,一次集公务员,高考(或考研考试)为一体的入学考试,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每年九月份的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录取后到大学深造两年,国家统一发放被褥和服装,一级按照每个月500-700的生活补助,免交学费,毕业即获得公务员编制和到报考岗位工作,岗位有法院、检察院干部和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干部及狱警。
B. 政法干警考试用什么教材好
政法干警考试复习教材,比如:
《2017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辅导教材:行政职业能回力测验+申论+民法学考答前15天冲刺试卷(本科类)》、《2017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文化综合(专科类)》(人民日报出版社);等。
全国各省政法干警考试,笔试行测和申论由各省自行出题,文化综合、民法学、专业综合考试采取全国卷。且部分省份有本省的考试大纲(比如:陕西,天津,四川,河北)。
C. 江西考政法干警,专科,非专业,看什么书好,公务员的书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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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录指的是法院、检察院干部和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干部及狱警,培训两年后分配到相应的岗位任职的一种政法类公务员录取的新程序,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所工作人员等。政法干警考试与普通公务员招录考试同属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但由于政法干警职位的特殊性,两者还是存在区别的。具体到行测这一科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一、试卷分类、难度有差别
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一般不分类别,采用一套试卷,部分省份行测采用分级命题。政法干警招录考试行测分为“专科类”和“本硕类”两大类别,分别适用于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和报考“本科及法学硕士班”。两大类别在试题类型、数量、难度等方面有所区分。一般来说,由于“专科类”政法干警的培养模式是针对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因此相对于“本硕类”和公务员考试,难度偏低、题量相对减少。
二、考查重点有所不同
公务员考试与政法干警考试行测科目主要考查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五大部分,除了常识判断略有不同以外,其他部分考查重点差别不大。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主要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涉及内容广泛,涵盖了人文、科技、生活、法律、经济、政治等多方面。而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由于其招考对象的特殊性,大部分省份常识判断的考查重点以法律常识为主,多与人们现实生活密切相关,涉及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但随着考试难度的加大,常识判断部分也涉及了政治、经济、人文科技等多方面内容,需要考生了解的知识面越来越广。
参考2013年江西省政法干警考试录用公告:
2014年江西省政法干警考试报名对象:
招录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对象
招录职位分三类,分别面向以下三种对象招考: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要求在公告前已为或曾为江西户籍,或高考时系江西生源,或者为江西省内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3年9月底前取得毕业证。对2011、2012年毕业至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档案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2、已退役士兵(要求在公告前已为或曾为江西户籍)。
3、江西省统一招募并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等四个项目人员(指由我省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四个项目人员的服务期计算至2013年9月30日。其中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和西部志愿者应服务期满2年,特岗教师应服务期满3年。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市级机关工作的,借调时间不计入基层服务年限。
(二)招录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见招考计划表);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报考资格条件中的专业要求,按照《江西省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目录》执行。
年龄计算方法如下:25周岁以下是指1987年8月22日(含)以后出生;27周岁以下是指1985年8月22日(含)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是指1982年8月22日(含)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77年8月22日(含)以后出生。此计算方法适用于本次考试录用全过程。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服务年限(含试用期)未满两年(截止到网上报名第一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截止到网上报名第一天)的;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的职位。
参加江西省2013年度录用公务员考试(含招警考试)并进入考察程序的,不得报考本次政法干警培养试点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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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我是河北的,大专。考政法干警需要看哪些资料啊。求推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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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科层次考试内容:行测、申论、文化综合这三个科目
相关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教材+真题+模拟题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教材+真题+模拟题
政法干警考试文化综合教材+真题+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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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政法干警2013 会考哪些科目我该准备哪几本书(我专科)
笔试包括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基层司法所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基层公安机关和基层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文化综合:
一、历史
1.再认历史知识,理解重要的历史事物、历史概念和历史结论;
2.掌握主要的历史术语和史学表述,能依据要求重构历史时序;
3.阅读和解释材料,评价和运用材料;
4.掌握比较、分析、归纳、考证等基本历史方法;
5.组织论据,说明、论证和探究历史问题;
6.表述清晰、史论结合。
二、地理
1.结合地图了解重要地理事物的名称和分布,重要的地理数据,以及有关地理的重大时事。
2.了解我国地理概况、区域特征及其差异,理解我国地理国情、基本国策和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土开发和整治措施。
3.了解世界地理概况、各洲及主要国家、地区的地理特征及其差异。
4.理解地理概念,并能运用所学概念区分、判断不同地理事物的属性和特征。
5.掌握判读和填绘地图的基本技能,并能运用各种分布图、等值线图、剖面图、示意图、各种统计资料图表等分析说明地理问题。
6.理解地理基本原理和规律,并能用以分析说明地理事物及其成因。
7.根据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要素的基础知识及其相互关系,运用正确的地理观点和基本理论,分析评价有关地理问题。
8.运用科学的地理术语、规范化的地理名称、准确的地理图像等地理语言,进行文字准确、条理清楚、逻辑严密的叙述。
三、政治
1.再认或再现哲学、经济、政治等方面的知识。
2.理解哲学常识、经济常识、政治常识等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观点、掌握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3.应用历史的、辩证的、阶级的观点和方法,分析、比较、解释有关的政治现象、经济现象等,认识事物的本质。
4.综合认识和评价有关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5.恰当使用哲学、经济、政治术语,条理清楚、逻辑严密地予以表述。
民法学:
第一部分 总 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2.私力救济
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的设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
三、法人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3.法人的机关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三)法人民
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
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四、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3.普通合伙的财产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五、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3.民事行为的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四)代理权的消灭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2.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七、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诉讼时效的效力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5.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
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第二部分 物权
第三部分 债权
第四部分 人身权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第六部分 继承权
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