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升本科 » 电大本科法学专业练习题

电大本科法学专业练习题

发布时间: 2022-06-28 21:33:50

『壹』 在哪里可以找到电大法学本科形考答案

网络好像应该可以吧

『贰』 求电大法学本科学位英语的考试题型、复习资料,以及一些注意事项

  1. 电大法学本科学位英语的考试题型、复习资料使用北京的考试试题,因此和北京的考试题型完全一致。

  2. 多做题,多理解答题方法和技巧,多听课。特别是历年真题,现在的试题出题还是相当有规律的,同时北京的试题考试重点每年都相当固定。

『叁』 求2011年电大法学专业学士学位英语练习题库

我也考这个。考了好几次了。很难的,不没什么固定的题

『肆』 请问哪儿有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贵州电大遵义分校 07春法学(本科) 作业及答案

| 开放教育体验区 | 学生在线学习入口 | 教师教学平台入口 | English | 中央电大培养出首批残疾人毕业生 彰显“教育公平”理念 中央电大残疾人教育学院报道 2007年11月27日,中央电大残疾人教育学院暨深圳学习中心2007秋毕业典礼在深圳电大举行。中央电大残疾人教育学院常务副院长、深圳电大副校长胡新生为毕业生代表颁发了证书。 学校概况 学校简介 学校领导 机构设置 历史沿革 电大系统 系统简介 省级电大 电大分校和教学点 校务公开 重要文件 发展规划 统计信息 评比奖励 招生专栏 招生简章 专业介绍 招生咨询 入学测试 学生服务 入学指南 学生手册 在线学习 常见问题 毕业证书查询 教务管理 教务动态 规章制度 教务论坛 考试信息 规章制度 动态 考试安排 考试平台 BBS 教学部门 文法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工学院 外语学院 农林医药学院(一村一) 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中国电视师范学院 中国燎原广播电视学校(三农) 中央广播电视中等专科学校 直属学院 西藏学院 八一学院 总参学院 残疾人教育学院(阳光学习) 课程资源 课程资源平台 课程资源标准 课程资源共建共享 课程资源动态 科学研究 远教研究 学科研究 科研管理 科研论坛 教学评估 教学评估研究 技术和工具 总结性评估 校园文化 优秀毕业生 团委工作 学生会 校友录 飞跃时空-电大人 对外合作 对外汉语教学(网站) 英语通网站 合作项目 专用网站 中央电大远程教育出版集团 中国远程教育研究网 数字图书馆 开放电子公务 中央电大时讯 奥鹏远程教育中心 中国远程教育 网络服务 平台支持 共享软件 中央电大将于2008年初召开全国电大英语教学工... 12-11 中央电大将于12月底召开全国广播电视大学开放... 11-30 中央电大与北京交通大学制定了《北京交通大学... 11-26 中央电大将召开文法类课程教学工作研讨暨部分... 11-22 中央电大将召开全国电大工科教学改革暨教学研... 11-21 中央电大将召开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师教育教学... 11-21 《求是》:电大助力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12-17 电大系统喜获中国教育技术协会2007年年会多项... 12-17 2007年全国电大系统建设研讨会:系统建设是电... 12-17 教育部通知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普通高校和中央... 12-17 学习港和中国网络教育网与弘成教育无任何隶属... 12-15 新疆电大首届少数民族双语开放教育本科生迎来... 12-10 深化电大教学改革,提升综合办学实力——访中... 12-10 孔令军:网上教学活动应以素质教育为取向进行... 12-03 中央电大召开全校大会传达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 10-29 十七大代表、中央电大校长葛道凯作客中国网... 10-19 三名电大学子当选十七大代表... 10-15 中央电大首次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对全国电大期末... 10-10

『伍』 求电大法学09秋社交礼仪概论综合测试题

社交礼仪概论综合测试题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5分)

1.若被介绍者双方地位、身份之间存在明显差异,那么身份地位为尊者的一方应当先被介绍给另一方。( )
2.年长者与年幼者握手,应由年长者首先伸出手来。( )
3.在各种社交场合,涉及对方年龄、健康、经历等话题应忌谈。( )
4.在社交活动中,对异性朋友,若关系极为亲密,则可以不称其姓,直呼其名。( )
5.托请他人代交的信件,其信封也应尽量封闭。( )
6.通话双方谁先打电话谁先终止通话,是电话礼仪的惯例之一。( )
7.中国人赞赏的荷花可以用来送给日本友人。( )
8.假如双方无时间约定,通常一次一般性的拜访应以一小时为限。初次拜会时,则不宜长于半个小时。( )
9.在待客时,所谓上座通常指宾主并排就座时的左座。( )
10.宴请中,当两桌横排时,其桌次应为:以右为上,以左为下,即“以右为尊”。( )
11.喝汤时,注意不要发出很大的声响,当汤快喝完时,为了表示对汤的美味的赞赏,要把 汤碗端起来一饮而尽。( )
12.西餐中,饮不同的酒水须用不同的专用酒杯,取用横排在自己面前的酒杯时可依次由外向内侧进行,亦可“紧跟”女主人的选择。( )
13.陪同客人进入有人管理的电梯,应主动后进后出。( )
14.多人一起漫步,一般以左为尊,以外侧为尊。( )
15.送别客人时,当对方所乘的交通工具尚未开动或离去时,不能先行离开。( )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举例说明称呼的禁忌有哪些?

2.怎样确定介绍他人时的顺序?

3.怎样维护自己的“电话形象”?

4.拜访为何必须有约在先?

5.举例解释什么是交际距离与礼仪距离。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45分)

1. 综合如下两个场景回答问题:
场景一:一位旅美华人在家乡举办了一次酒会,宴请当地几个房地产界的商人,希望借宴会增进彼此间的了解,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郑先生是本地房地产大户,声名远扬,是旅美华人最为看好的合作对象。但遗憾的是,旅美华人与郑先生握手时,握到了一只潮湿柔软的、被动无力的手,这只死鱼一般的手与它的主人的洒脱热情的外表极端不相称。握手以后,旅美华人对郑先生心生巨大的失望和厌恶。最终,这次合作机会被另一位实力稍逊的地产商获得。郑先生在房地产界大大丢了面子,事后却百思不得其解。

场景二:陈刚去某贸易公司应聘,招聘主管是个女士。因为事先看过陈刚的简历,女主管觉得陈刚很有实力,认为他是个人才。面试进行得很顺利,陈刚给女主管留下了很好的印象。面试结束时,女主管热情地伸出右手,说:“小伙子,表现不错!”陈刚赶忙伸手相握,他手心朝下,像铁钳一般握住女主管的手。女主管面露微妙的惊异之色。她想:这个小伙子太傲了。陈刚就这样被女主管从新员工名单中划掉了。

请问:(1)场景一中的郑先生和场景二中的陈先生为何最终都失败了?

(2)在社交场合中,规范的握手方式及注意的问题是怎样的?

2.在一次宴会上,教授的学生和教授(携带教授夫人)在一起吃饭。教授的中国台湾学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总。他来做东请教授和和教授的其他学生。做东的学生坐在教授的对面,其他的学生随便坐。在吃饭的过程中,有一位同学突然站起来出去了,没有人问他到底去干什么去了,大家继续原来的关于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局势的话题。

请问:(1)从以上描述看,此次宴会中有哪些地方不符合礼仪规范?

(2)宴请时,位次排列的规则是怎样的?

3.某公司的王先生年轻肯干,点子又多,很快引起了总经理的注意并拟提拔为营销部经理。为了慎重起见,决定再进行一次考查,恰巧总经理要去省城参加一个商品交易会,需要带两名助手,总经理一是选择了公关部杜经理,一是选择了王先生。王先生自然同样看重这次机会,也想寻机好好表现一下。出发前,由于司机小王乘火车先行到省安排一些事务,尚未回来,所以,他们临时改为搭乘董事长驾驶的轿车一同前往。上车时,王先生很麻利地打开了前车门,坐在驾车的董事长旁边的位置上,董事长看了他一眼,但王先生并没有在意。
车上路后,董事长驾车很少说话,总经理好像也没有兴致,似在闭目养神。为活跃气氛,王先生寻一个话题:“董事长驾车的技术不错,有机会也教教我们,如果都自己会开车,办事效率肯定会更高。”董事长专注地开车,不置可否,其他人均无应和,王先生感到没趣,便也不再说话。一路上,除董事长向总经理询问了几件事,总经理简单地作回答后,车内再也无人说话。到达省城后,王先生悄悄问杜经理:董事长和总经理好像都有点不太高兴?杜经理告诉他原委,他才恍后大悟,“噢,原来如此。” 会后从省城返回,车子改由司机小王驾驶,杜经理由于还有些事要处理,需在省城多住一天,同车返回的还是四人。这次不能再犯类似的错误了,王先生想。于是,他打开前车门,请总经理上车,总理坚持要与董事长一起坐在后排,王先生诚恳地说:“总经理您如果不坐前面,就是不肯原谅来的时候我的失礼之处。”并坚持让总经理坐在前排才肯上车。回到公司,同事们知道王先生这次是同董事长、总经理一道出差,猜测着肯定提拔他,都纷纷向他祝贺,然而,提拔之事却一直没有人提及。

请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王先生为何错过了晋升的机会?

社交礼仪概论综合测试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5分) 1.若被介绍者双方地位、身份之间存在明显差异,那么身份地位为尊者的一方应当先被介绍给另一方。( × ) 2.年长者与年幼者握手,应由年长者首先伸出手来。( √ ) 3.在各种社交场合,涉及对方年龄、健康、经历等话题应忌谈。( √ ) 4.在社交活动中,对异性朋友,若关系极为亲密,则可以不称其姓,直呼其名。( √ ) 5.托请他人代交的信件,其信封也应尽量封闭。( ×) 6.通话双方谁先打电话谁先终止通话,是电话礼仪的

『陆』 (电大法学本科论述题)如何理解犯罪学的概念

长期以来,人们对“犯罪”一词都是从法学意义上来理解的,尤其是在刑法学界,这种理解几乎是没有疑义的。但是在犯罪学研究中,却产生了诸多困惑与分歧。有的学者基本附议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的则认为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固然构成了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基础。但它又不完全符合犯罪学理论的要求,于是就产生了广义的犯罪概念和狭义的犯罪概念二元论。广义的犯罪概念适用于犯罪学,狭义的犯罪概念适用于刑法学。结果导致了理论研究的混乱与实用主义倾向的出现。因此,无论从理论意义上还是从应用价值上,都有必要对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作一些深入的探讨,以使人们对其全面、正确的理解。

一、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在表述上的科学性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原本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只是在刑法学界和犯罪学界对它的理解过程中,都产生了各自不全面的主张,从而导致分歧。也就是说,在理解上都带有门户之见,不够精确、科学,这可从法学界和犯罪学界对它的释义中反映出来。

法学的释义是: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在刑法学的教学中,教师们在讲解这一概念时,一般都指出构成这一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以揭示它的本质和含义。指出社会危害性是它的本质特征,触犯刑法是它的发表法律论文特征,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是它的可罚性或称可责性特征。这样理解并没有什么错误,但是在展开论述时,由于理解上的肤浅,便产生了疏漏,误导了授课的对象,特别是对后两个特征的解释疏漏更为明显。首先,对于触犯刑法这一特征的解释,只是强调触犯刑事法规,没有揭示触犯刑事法规背后的深层次涵义。其实触犯刑法是指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财产所有权等关系。侵害这些社会关系才是触犯刑法的实质。

触犯刑法这一概念要素,实际上是将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要素限定在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的范围之内,因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复杂,又广泛,它不限于触犯刑法一种。同时危害还有程度轻重不同的差别,程度轻的不一定构成犯罪,如随地吐痰等就是。其次,对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这一特征的解释,只强调了刑罚处罚的该当性,而忽视了免责性。尤其是把“应当” 解释为“必须”。

教师往往强调在法律上“应当”二字必须作为“必须”理解,其实仔细思考,这样的理解并不符合立法原意。因为从词义上“应当”二字具有弹性,而“必须”二字则无弹性。立法之所以采用’ “应当”而不采用 “必须”一词,笔者认为是因为“应当”具有一定的弹性允许法官在断案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免责的灵活判决,正因为如此,在审判中才有免于处罚的决定。否则,用“必须” 就不能做免于处罚或免于起诉处理。司法实践的这种“灵活性”既有利于区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又有利于犯罪人的悔悟和悔改。因此,法律条文中和法学定义上不使用“必须”而使用“应当”是极为科学准确的。

二、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在学理上的科学性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不仅在立法和司法上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就是在学理上也同样具有严密的科学性。这主要体现在它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犯罪人的普遍适用上。以往,在大学的课堂上和普法宣传中,教师和普法宣传人员在讲解和宣传法律知识时,一般都机械地讲,未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意识不清、没有控制能力时,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理解是不恰当、不科学的,导致了学理上解释的矛盾。首先,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并不是不构成犯罪,只是在追究刑事责任上同年满14 周岁以上的人有所区别。

年满14周岁以上的人实施犯罪, 按照刑法规定应当由本人负刑事责任,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虽然不要本人负刑事责任,但却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表明这个年龄段的人实施了上述行为责任发生了转移,并说明他们的这些行为是犯罪。否则,不应当使责任转移从而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可见,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并没有否定未满14年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是犯罪。况且,在学理上又有将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完全刑事责任期、相对刑事责任期和完全无刑事责任期”的明确划分,使之与刑法中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无论犯何种罪都要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了几种重罪要负刑事责任,其他不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犯何种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等规定相对应。

学理上的这种划分是科学的,它也有助于人们对犯罪概念的正确理解。其次,关于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 法学界认为,只要行为人由于疾病发作,导致意志不清, 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就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学理上,这种行为同过失犯罪相比,二者都缺乏犯意,而行为事实和危害后果也都基本相同,所以不认为是犯罪也与理不合。但是,在教学和普法宣传中,人们往往只强调刑事责任,并将其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所以将未满14周岁的人和失去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几乎都不认为是犯罪。这种片面的理解对未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产生了误导,使一些人认为自己只要未满 14周岁就可以为所欲为。如某地公安机关在破获一起盗窃案时抓获一名12岁的儿童,在对其盘问时,他在交代了多次作案事实后,就对公安人员说:“叔叔,我都交代了,我还没有满14周岁呢,没事了吧,我可以走了吗?”这一滑稽现象不能不使我们反思。

在法学教学和法律宣传中,应当怎样杜绝片面性的讲解和强调不该强调的观念。而对过失犯罪人和精神病犯罪人在都无犯意状态下犯罪认定上有所不相同,也显失公平。

三、法学中对犯罪构成和责任能力的论述缺乏严密性和科学性法学理论中犯罪构成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罪犯的主观动机和犯意; 犯罪客体是指罪犯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事实。其中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强调了犯罪动机和犯意,对于故意犯罪强调犯罪动机和犯意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于过失犯罪强调犯罪动机和犯意却显得软弱无力和牵强附会了,因为过失犯罪缺乏犯罪动机和犯意,显然犯罪构成中的这一要素存在理论上的不严密和漏洞,用它来解释过失犯罪不能自圆其说。因此,这一要素需要完善,应突显疏忽大意与应当预见到而未预见到的意识特征,并将其纳入到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要素之中。

对于法学论文发表中关于行为主体责任能力理论同刑事制裁相适应的关系已经比较清楚,但是使之与犯罪构成紧密挂钩, 能否作为构成犯罪必备的条件,学术界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特别是刑法学界和犯罪学界分歧较大。在刑法学界一般认为: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有责任能力才能定罪,无责任能力不能定罪;而在犯罪学界则认为:责任能力不应当成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就应构成犯罪。至于责任能力那只是作为司法机关实不实施刑事制裁的一个衡量标准和根据而已。按照犯罪学界的这种观点, 法学的犯罪概念同犯罪构成理论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时实施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就完全适用了。

对他们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却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如少教、隔离等。事实上这些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但刑法学界却将这些制裁排除在责任之外,固然,它们不属于刑事责任,但它们毕竟还是一种责任,在学理上应当明确,否则既与法理不合,又与事实不符。因此,犯罪学界的主张是科学的、合理的。犯罪学界的主张在实践上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和精神病犯罪人的犯罪预防,在理论上又有利于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同时,也符合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柒』 急求2011年新疆电大学历教育法学专业毕业作业答案(2011年6月的)

那是随机出的。每个地方不一样。不可能有答案

热点内容
西南交通大学一本专业 发布:2025-07-27 07:28:48 浏览:139
中南大学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发布:2025-07-27 07:26:01 浏览:318
大学中庸出版时间 发布:2025-07-27 07:20:18 浏览:158
清华大学教授蒋洪德 发布:2025-07-27 07:13:43 浏览:413
悉尼大学张教授 发布:2025-07-27 07:08:57 浏览:116
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参考书目 发布:2025-07-27 06:55:52 浏览:862
上海大学艺术学理论研究生导师 发布:2025-07-27 06:55:49 浏览:997
研究生和本科生就业 发布:2025-07-27 06:55:01 浏览:805
美国上大学好处 发布:2025-07-27 06:54:26 浏览:259
2013中国大学排行榜100强名单 发布:2025-07-27 06:51:04 浏览: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