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专科须经什么同意
Ⅰ 动手术签字需要哪些人签
1、需要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比如父母,子女,女婿,爱人等直系亲属。
2、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3、对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医疗机构怠于实施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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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手术前注意事项
1、术前为什么要签麻醉同意书
由于个体差异及合并疾病的不同,每个人对麻醉的耐受和反应都不一样,麻醉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意外和并发症。任何麻醉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作为患者及家人,有必要也有权利充分了解麻醉存在的风险。
2、配合麻醉和手术
要树立信心,相信医生,全身放松,消除紧张情绪。
要严格按照医生的嘱咐进行准备,对医生要讲实话,尤其是全身麻醉手术前,是否吃了东西,是否发热,女性是否月经来潮,都应先告诉医生,让医生考虑是否暂停手术,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不同的手术,不同的麻醉,所采取的体位不同。手术时体位应充分暴露手术区域,方便手术者操作,当医生和护士摆好体位后,不能随意移动或改变,如有不适或疼痛,可告诉医生,乱动会影响手术操作。
手术当日必须有家属陪同。
Ⅱ 确有医术专长患者证明怎样做
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具体主要分为两部分——医术渊源相关证明材料、医术实践证明材料。
01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证明您师从哪一流派、哪位中医,医术来源的古籍、著作、论文、科研成果或专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等(非遗传承人)。
举例说明:如果您是专长考核针灸,那么老师的证明、或者医术来源的证明都要准备;而且在综述中,论述您的临床诊疗过程,针法师从何处,穴位配合的原理,施针的位置与深浅、注意事项等都要做详细论述。
而青海省的细则更是明确提出:专长人员提交反映所从事专长疾病诊疗过程的医案每年12份。师承人员要提交与其专长密切相关的中医专科经典医著古籍等学习心得每年1篇,体现师承指导老师学术特长和经验的跟师笔记每年10篇、临床实践记录每年10篇等。
02中医医术实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其一,您可以准备您长期实践所在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证明。
其二,或者您也可以准备您在临床实践所在街道、村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此为国家卫计委《15号令》规定,另外各省细则要求的患者数略有不同,请您务必逐条仔细阅读本省细则。
03我自己写怕出问题能找人代写吗
首先,请您一定要对自己有信心!不要相信某些广告说的,专长人员填写材料难、报名难,要依赖专人来代写代办!如果真的行医多年、临床经验丰富、医术确实有效、有患者基础的话,经过了培训学习之后,是完全有能力自己准备材料、自己写综述、自己报名的。
唯一存在的问题,可能就在于中医理论基础薄弱,以及对于考核规范不了解,中域中医确有专长/专长医师培训课程中,可辅助指导填写或修改专长医师报名材料,进行一对一指导。在专长申报方向规划,医术渊源综述,病案例填写等各类材料填写上,也会进行单独培训服务!
04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能全国通用吗?
“我在A省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可以到B省注册行医吗?”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也就是说,这个资格证是不能全国通用的,如果要去外省注册,必须得到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而这里需要走什么程序,是考核还是简单注册,就看当地的具体政策了。
所以,对于很多不正规培训机构宣称的“全国通用”,大家千万不要相信。
05什么是医术渊源?
《办法》中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需要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条件。那么,究竟什么是医术渊源?
说白了,就是你的医术是怎么来的。家传的,跟别人学的,自己学的........这些都没问题,据实填写就可以,注意应该是系统认真的学过。
有人又问了,参加了某个师承和确有专长的培训班后,我学会了用某种方法治某种疾病,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参加这种培训班不作为“医术渊源”的依据,这也是大多数省份的共识。
Ⅲ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 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怦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O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Ⅳ 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须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形是( )。
【答案】E
【答案解析】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Ⅳ 十四条医疗核心制度
有2个14条你看是哪一个。
医疗核心制度14项:
一、护理质量管理制度 二、病房管理制度 三、抢救工作制度 四、分级护理制度 五、护理交接班制度 六、查对制度 七、手术查对制度 八、供应室查对制度 九、患者健康教育制度十、护理会诊制度 十一、病房一般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十二、护理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护理差错、事故报告制度 十四、术前患者访视制度
十四条医疗核心制度:
一、首科首诊负责制度
1、门诊或急诊病人挂号就诊时,首科首诊医师应抱着高度的责任心为病人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
2、首诊医师应认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写好病历。
3、若非本专科的病人由首诊医师负责请相应专业医师会诊。
4、危重病人或行动不方便的病人应由首诊医师负责请相关会诊医师到现场会诊,全过程负责直至确定诊断方向和收治科室。
5、若遇暂不能明确主要诊断的病人,应由首诊医师所在科室负责病人的暂时处置,待明确诊断后再转入相关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
二、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按临床用血要求,严格掌握输血指证,决定患者输成分血或全血。
2、医生与受血者(或被委托人/监护人)签订“输血治疗同意书”详细说明输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级输血风险(可能发生反应和感染经血传播疾病)。
3、医生认真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按规定逐级审签,并进行常规输血前检查,包括:谷丙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乙肝抗体、艾滋病抗体、梅毒抗体。
4、临床科室将血标本、“临床输血申请单”、“输血检验单”一并送至血库。
5、由血库(检验科医生)填写的“输血交叉配血试验报告单”,在发血时,交领血者带回临床科室。
6、血液出库时,领血者核对无误并签字。
7、临床科室领回血液后,二名医务人员核对并在“输血交叉配血试验报告单”反面签名确认。
8、输血进行中医护人员要认真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若发生输血反应,应及时采取限制措施,视病情逐级汇报。输血完毕后详细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留存血库。
9、“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检验单”、“输血交叉配血试验报告单”由临床科室保存在病历中;“临床输血申请单”、“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血液入、出库核查登记”由血库保存,有关输血资料要备查20年。
三、手术分级管理及审批制度
为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加强各级医院和医师的手术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医院分级管理和基本现代化医院的要求,参照有关资料,制定本规定。
(一)手术分类
主要根据手术过程的负责性和对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
1、甲类手术: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
2、乙类手术: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重大手术。
3、丙类手术: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等手术。
4、丁类手术: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注:微创(腔内)手术根据其技术的负责性分别列入各类手术中。
(二)手术医师分级
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1、 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内,或硕士生毕业,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上者。
2、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内,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上者。
3、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或博士后从事临床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1、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丁类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 在熟练掌握丁类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丙类手术。
3、低年资主治医师 熟练掌握丙类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乙类手术。
4、高年资主治医师 掌握乙类手术,有条件者可以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适当开展一些甲类手术。
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乙类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甲类手术。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甲类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部分甲类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和科研项目手术。
7、主任医师 熟练完成甲类手术,特别是完成新开展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项目手术。
(四)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各类手术的审批权限,是控制手术质量的关键。
1、正常手术
(1)甲类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处(科)备案。特殊病例手术须填写“手术审批单”,科主任根据科内讨论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医务处(科),由业务副院长审批。
(2)乙类手术:由科主任审批,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处(科)备案。
(3)丙类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4)丁类手术:由主治医师审批,并签发手术通知单。
(5)开展重大的新手术以及探索性(科研性)手术项目,需经卫生厅指定的学术团体论证,并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评审后方能在医院实施。对重大涉及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项目还需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
2、特殊手术
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
(1)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的。
(2)被手术者系特殊保健对象如高级干部、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民主党派负责人。
(3)各种原因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4)可能引起司法纠纷的。
(5)同一病人24小时内需再次手术的。
(6)高风险手术。
(7)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异地行医必须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8)大器官移植。
以上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报医务处(科)审核,由业务院长或院长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执业医师在异单位、异地行医手术,需按《执业医师法》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籍医师的执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此外,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生命,经治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四、术前病例讨论制度
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制订处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讨论情况记入病例。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五、病历书写制度
(一)病历记录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二)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三)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
1.要简明扼要。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2.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3.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4.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5.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6.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7.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四)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
1.新入院病员必须填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联系方式、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女病人月经史、生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医师书写签字。
2.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
3.病历由实习医师负责填写,经住院医师审查签字,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另写住院记录(入院志)。如无实习医师时则由住院医师填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审查修正并签字。
4.再次入院者应写再次入院病历。
5.病员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6.病程记录(病程日志)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一般应每天记录一次,重危病员和骤然恶化病员应随时记录。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载,主治医师应有计划地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
7.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症的讨论,应做详细记录。请他科医师会诊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字。
8.凡移交病员均需由交班医师作出交班小结填入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9.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病员,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10.各种检查回报单应按顺序粘贴。
11.出院记录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记录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做病理解剖的病员应有详细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历讨论也应做详细记录。
六、查房制度
1.科主任、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科主任、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至少查房二次。
2.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主任医师临时检查病员。
3.查房前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4.护士长组织护理人员每周进行一次护理查房,主要检查护理质量,研究解决疑难问题,结合实际教学。
5.查房的内容:
①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重危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②主治医生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重危、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病员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了解病员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转院问题。
③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同时巡视一般病员;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检查病员饮食情况;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七、开展新技术、新方法准入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没有开展,申请者没有操作经验的新技术、新方法,而该技术、方法有直接导致病人死亡和致残的可能,须经病人、家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并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医务科会同科教科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科室进行相关论证,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实施过程前申请者应将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向病人及其家属说明清楚,实施过程中,要随时向医务科汇报,以便采取各种防范措施。
二、本单位没有开展,申请者有操作经验的新技术、新方法,而该技术、方法有直接导致病人死亡和致残的可能;需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务科长批准,经病人及其家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开展。
三、新技术、方法完成3例后需向医务科提交总结报告,医务科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报批。
八、查对制度
一、医嘱查对制度
(1)转抄医嘱必须写明原医嘱及转抄医嘱日期、时间及签名。转抄医嘱后,须查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并做到每班查对。护士长每周参加总查对2次。
(2)临时即刻执行医嘱,需经二人查对无误,方可执行。并记录执行时间,执行者签名。
(3)抢救病人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述一遍,然后执行。并督促医师及时补开。
二、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1) 服药、注射、输液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 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 七对: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2)备药前要检查质量,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用药后药保留安瓿,以便必要时查对。给多种药物时,药注意有无配伍禁忌。
(5)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查清,方可执行。
三、输血查对制度
(1)查采血日期,血液有效期,血液有无凝块和溶血,血袋有无漏气、裂痕。
(2)查输血卡上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号与血袋上标签是否相符,交叉配血试验有无凝聚反应。
(3)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血袋号及申请输血量。
(4)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
(5)输血完毕后,短期保留血袋,以备必要时检查。
四、手术病人查对制度
(1)术前准备及接病人时,应查对病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部位、名称、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按要求摆好体位。
(2)查无菌包内灭菌指示剂是否达到要求,手术器械是否齐全。
九、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一般急会诊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上级医师签字同意,并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子,应邀科室医师应在一小时内到达;病情特别紧急科先用电话联系,后补会诊单,或在会诊单上注明“特急”字样,应邀科室医师必须立即前往(20分钟内到达),不得延误。
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要有人参加。
6.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7.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十、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讨论,但不迟于两周。讨论由科主任,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十一、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凡科内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未明确诊断、治疗三天效果不佳、病情严重及院内感染者均需讨论,讨论会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本科或邀请他科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修订治疗方案。
十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危重病人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科主任和护士长组织,并电话或书面向医务科报告。必要时院领导参加指挥。所有参加抢救人员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分工协作,积极抢救病人。
二、抢救工作中遇到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问题时,应及时请示和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予以解决。
三、医生护士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护士应复述一遍,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四、做好抢救记录,要求准确、清晰、扼要、完整、,并准确记录执行时间。
五、新入院或病情突变的危重病人,应及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填写病情危重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病人家属、医务科和贴在病历上,病情稳定后,转帖到病历首页的后面,抢救结果及时通知医务科。
十三、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医师值班与交接班:
1.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设有值班医师,单独值班。
2.值班医师每日下班前在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接班者未到时,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
3.值班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重危病员应作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4.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5.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
6.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如有事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
7.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将病员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二)护士值班与交接班:
1.本科室实行24小时三班轮值。
2.值班人员应严格遵照医嘱和服从护士长安排,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各项治疗护理工作准确、及时进行。未经护士长同意,护士不得擅自调换班次。
3.严格按照分级护理要求巡视病人,发现病情变化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处置,并向值班医师反映。遇重大问题及时向护士长和总值班汇报。
4.每班必须按时交接班,接班者必须提前15分钟到科室与温度交班报告,交接物品。接班者未到时,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
5.值班者必须在交班前完成各项记录及本班各项工作,处理好用过的物品。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工作,必须详细向下一班交代,并与接班者共同做好工作方可离开。
6.每晨集体交接班,由夜班护士宣读夜班交班报告,护士长交待有关事宜及进行简单工作讲评,时间不宜超过15分钟。会后由护士长带领日夜班护士共同查看病房,检查病人病情及病房管理情况。
7.中午班口头及床边交接。其他各班均要求书面、口头、床边交接。
8.书面交接班按《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口头及床边交接内容包括本版医嘱执行情况,各种处置完成情况,昏迷、瘫痪、一级护理等危重病人有无褥疮及基础护理完成情况,各种导管固定和引流情况。
9.各班对常备、贵重、毒、麻、限、剧药及抢救物品、器材、仪器等数量、效能当面交接,接班时发现问题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如因交接不清,发生差错事故或物品遗失,应由接班者负责。
十四、分级护理制度
一. 住院患者由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登记并下达医嘱,分为Ⅰ、Ⅱ、Ⅲ级护理及特别护理四种。护理人员要在患者床头牌内加放护理等级标识。
二. 特别护理
1.病情依据
(1)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和监护的患者
(2)病情复杂的大手术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如脏器移植等
(3)各种严重外商、大面积烧伤
2.护理要求
(1)设专人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备齐急救药品、器材,随时准备抢救
(2)制定护理计划,设特别护理记录单。根据病情随时严密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变化,并记录出入量
(3)认真、细致低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确保患者安全。
三. 一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重病、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绝对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及极度虚弱者
(3)瘫痪、惊厥、子痫,早产婴、癌症治疗期
2.护理要求
(1)绝对卧床休息,解决生活的各种要求
(2)注意细想情绪变化,做好思想工作,给予周密细致的护理
(3)严密观察病情,每15—30分钟巡视一次,定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观察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4)加强基础护理,定时做好口腔护理、皮肤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5)加强营养,鼓励患者进食,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空气新鲜,防止交叉感染
四. 二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病重期急性症状小时,特殊复杂手术及大手术后病情稳定,行骨牵引、卧石膏床仍需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
(3)一般手术后或轻型先兆癫痫者
2.护理要求
(1)卧床休息,根据患者情况,可在床上做轻度活动
(2)注意观察病情变化,进行特殊治疗和用药后反应及效果,每1—2小时巡视1次
(3)做好基础护理,协助翻身,加强口腔、皮肤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4)给予生活上必要的照顾。如洗脸、摖身、送饭、递送便器等
五. 三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轻症、一般慢性病、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正常产妇等
(2)各种疾病术后恢复期或即将出院的患者
(3)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2.护理要求
(1)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2)每日测量体温、脉搏、呼吸两次,掌握患者的生活、思想情况
(3)督促患者遵守院规,保证休息,注意饮食,每日两次巡视
(4)对产妇进行妇幼卫生保健咨询指导
(5)进行卫生科学普及宣教工作,提高患者自我保健水平
Ⅵ 患者知情同意权三要素
法律分析: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的知悉权;医疗费用知晓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Ⅶ 住院如何转科
患者转科交接时严格执行身份识别制度和流程。尤其急诊、病房、手术室、ICU、NICU之间的转接。具体如图所示:
转科交接制度:
1、凡因病情需要转科的住院患者须经转入科室进行会诊,由转入科室进行评估,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科。转出科室与接收科室需提前联系好床位,进行转科交接手续,待手续完成后进行转科。
2、转入科室对转科患者应优先安排床位,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安排病房。
3、如系危重患者,转入科室应按急诊要求尽快解决床位,如尚未办理转科手续,待病人转入后的两小时内补办转科手续。转科过程中,必须由转出科室医护人员护送至转入科室,并与接受科室的主管医师做好床边交接工作。
转入科室及时诊治或抢救,转入科室及转出科室必须按时做好交接班记录,医嘱及病程及时有所体现。转入科室及时诊治或抢救,转入科室及转出科室必须按时做好交接班记录,医嘱及病程及时有所体现。
4、患者转科前转出科室经主管医师下达转科医嘱,完成转科记录。护士将本科室相关账目结算完毕后(转科前医嘱全部停止)。电脑发送转科信息,同时电话通知转入科室转备接收,二级护理以下的患者由护士携带全部病历资料护送患者到转入科室。
一级护理以上的患者须经派医师和护士随同前往,并做好交接工作。
5、转入科室应按照转入患者接收,及时开出医嘱。
6、终末消毒痛出院患者。
Ⅷ 必须由患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同意书的情况是
除紧急情况外,其他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都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