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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院校专业标准

发布时间: 2022-08-12 09:02:38

Ⅰ 首都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首都师范大学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首都师范大学学费标准为:文理科专业5000 元/ 年;外语类专业6000 元/ 年;艺术类专业8000—10000 元/ 年;师范类专业免收学费。首都师范大学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 - 900 元。以上费用标准以2020 年北京市教委审核结果为准。

Ⅱ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第六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第七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第八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第九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第三章设置权限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所属学校专业,应征求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第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第十三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数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报教育部备案。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所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在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须将备案或申报材料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六条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第四章设置程序第十七条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10月31日前核报教育部备案。第十八条学校申请设置、调整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三)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第十九条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教育部备案。第二十条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报,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申报目录外专业,还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教育部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Ⅲ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发布了吗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日前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回国家标准》,这是我答国高等教育领域首个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涵盖了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全部92个本科专业类、587个专业,涉及全国高校56000多个专业点。

下一步,教育部将成立2018至2022年教育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标准的宣传、解读、推广工作。标准发布后,各地、各相关行业部门要据此研究制定人才评价标准;各高校要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多样化、高质量人才。此外,教育部将把标准的实施与“一流本科、一流专业、一流人才”建设紧密结合,对各高校专业办学质量和水平进行监测认证,适时公布“成绩单”。

Ⅳ 长沙理工大学各专业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般本科专业每年学费约5000元左右(工科类5900元,文史哲理类4500元,经法教管类5000元),热门专业学费上浮不超过30%,新闻学专业每年学费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学费8000元。该收费标准供考生参考,新生入学时按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Ⅳ 大学本科所有专业有哪些呢

1、哲学类:哲学、逻辑学、宗教学、心理学
2、经济学类:经济学、国专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金融学
3、教育属学类:教育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
4、历史学类:历史学、世界历史学、考古学、博物馆学、民族学
5、法学类:
① 法学
②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革命史与共产党史
③ 社会学类:社会学、社会工作
④ 政治学类:国际政治、政治学与行政学、思想教育学、外交学
⑤ 公安学类:治安学、侦察学、边防管理学
6、文学类:
① 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对外汉语、古典文学
② 外国语言
③ 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编辑出版学、广告学
7、管理类:
① 管理科学与管理工程类:管理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② 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
③ 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
④ 农业经济管理类: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
⑤ 图书档案学类:图书馆学、档案学

Ⅵ 什么是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与规格要求

质量标准:

培养具有良好人文、科学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学科基础扎实,具有自我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训练,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好;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具备较强的获取知识能力,具有探索精神、创新能力和优秀的科学品质。

规格要求:

培养人才的形式有多种,除了在各级各类学校中进行系统教育的进修外,还可采取业余教育,脱产或不脱产的培训班、研讨班等形式,充分利用成人教育、业余教育、电化教育等条件,提倡并鼓励自学成材。

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各行各业都有所不同,但总的目标是达到德、智、体全面发展。对于企业来说,人才培养是多层次的,包括高级经营人才的培养;职能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基层管理人才的培养,等等之类。

(6)本科院校专业标准扩展阅读

教育教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有两种评价尺度。一种是学校内部的评价尺度,另一种是学校外部的评价尺度,即社会的评价尺度。

社会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主要是以高等教育的外显质量特征即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质量作为评价依据,而对高等学校内部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太关注;社会对毕业生质量的整体评价,主要是评价毕业生群体能否很好地适应国家、社会、市场的需求。

学校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主要是以高等教育的内部质量特征作为评价依据,即评价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在整体上是否达到学校规定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与培养目标的是否相符。

因此,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是提高人才培养对社会的适应程度,提高人才培养与培养目标的符合程度。

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各专业收费标准是多少

2019年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理工类专业为3700元/生·学年;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俄语、法学、内经济学、国际经容济与贸易、金融数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物流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为34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为5700元/生·学年;在河南省内招收的联合办学本科专业为12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普通本科专业学费为15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为18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物流管理专业、乌拉尔学院各专业学费为18000元/生·学年。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阶段河南省为20000元/生·学年,升入普通本科后按同等学生标准收取。其他省份收费标准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化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批复为准。

Ⅷ 重庆医科大学各专业收费标准是多少

重庆医科大学从2017级普通本科专业起实行学分制管理,根据不同专业和层次收费,各专业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初根据国家规定按4625-6250元/年的不同标准预收。学费分为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专业学费固定不变,学分学费按学生每学年实际修读课程学分收取,学生学费每学年末结算一次;临床医学“5+3”一体化学生第1学年收费分别按联合办学大学收费标准执行;第2—5学年收费按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标准执行;第6—8学年研究生阶段收费按照当年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执行,同时享受研究生相关奖助政策;专科学费6000元/每年。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正在审批中。

Ⅸ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形势,优化专业结构,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益,改进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以利于普通高等学校增强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当根据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保证必需的办学条件,遵循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
凡通过已设专业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扩大招生、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等形式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讲求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在保证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稳步发展。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
申请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应对设立该专业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论证结果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可。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有5年以上的稳定人才需求并提出论证报告,计划规模一般以年招生60人或更多为宜,开始年招生数不低于30人(个别艺术、体育、语言类专业除外),并逐年增加招生人数;
(二)制订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一般应与学校已有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确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教师配备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
(四)能提供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及宿舍食堂等整体的条件。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设置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必需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立并开始招生。对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期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间内达到正式设立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应取消其筹建资格。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实行区别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和审批的办法。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中同类相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的范围内调整专业,或在本专业类范围内拓宽专业、改用目录内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名称者,由学校自主负责审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非常设的招生计划全部属于委托培养的本科专业班,在专业目录的范围内,学校可按照专业设置的审批条件进行论证后自主负责审定,论证结果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按学校归属,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教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主管部门在审批专业时,对通用专业的设置应注意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意见。计划单列市审批本科专业必须征得所在省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或调整专业),凡涉及到目录已注明为“试办专业”,“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和国家教委公布的少数需全国统筹布点的专业,以及拟增设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第十一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必须报国家教委审批。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第十二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立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立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委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附件,对申请表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和有关的论证材料等。第十三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凡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但各有关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报国家教委备案。
凡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的专业由学校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会商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下达学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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