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专业建设评估管理办法
Ⅰ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评估体系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有如下指标体系。版
一级指标权二级指标 办学指导思想 1.1学校定位 1.2办学思路
2.师资队伍 2.1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
2.2主讲教师
3.教学条件与利用 3.1教学基本设施
3.2教学经费
4.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 4.1专业
4.2课程
4.3实践教学
5.教学管理 5.1管理队伍
5.2质量控制
6.学风 6.1教师风范
6.2学习风气
7.教学效果 7.1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
7.2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7.3思想道德修养
7.4体育
7.5社会声誉
7.6就业
特色项目
Ⅱ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第六条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第七条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条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三章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五)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或拟登记于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本机构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评价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范围调整,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五)和(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六条乙级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资质晋级,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申请时,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和(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评价机构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五)项规定的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受理名称变更申请的同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其原评价资质情况以及改制、分立或合并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但不晋升其评价资质等级或扩大其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评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
申请评价资质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及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第二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评价机构名单。
第四章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十条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三),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抽查主要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
在抽查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发现评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四)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第三十七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四)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价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评价机构依法承担编制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视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 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Ⅲ 本科合格评估标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高等教育方面,建立完善了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制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制度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制度,探索开展研究生专业评估,全方位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
Ⅳ 谁能提供一些关于大学评估的资料啊
迎接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知识问答
第一部分 重视教学评估 把握指标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答: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教育的任务是什么?
答: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本科教育的学业标准是什么?
答: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关于评估的明文规定是什么?
答: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5、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本科教学评估工作是从何时开始的?
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是从1993年开始的,至今已有10年。
6、国家教育部对我校进行教学评估的时间是何时?
答:国家教育部对我校进行教学评估将在05年下半年进行,现在教育部评估专家组已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关注我校的教学工作。
7、《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的适用范围?
答:高等教育司在文件中明确提出,该“评估方案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其中部分指标及标准,对国家重点建设学校,有特殊要求的将另行通知”。
8、今年下半年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教育部是如何部署的?
答:按教育部的部署,今年下半年有48所学校进行水平评估,其中综合大学8所,工科11所。
9、本次评估的具体实施方案是什么?
答:今年的水平评估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高等教育司负责,评估处协调,专家委员会实施。
10、教育部评估一所高校,最主要是评估学校的什么?
答:教育部的专家认为,评估算一所高校,第一是看观念,第二是看建设。最重要的有三条:
第一条,看怎样转变办学思想的。办学思想和办学观念的问题,不仅仅是学校领导的事,也不仅仅是系主任的事,而是每一位教职员工的事。
第二条,高等教育评估,直接受益的是我们的老师,最终受益的是我们的学生。使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更受社会的欢迎,在激烈的人才市场竞争中,能够具有独特的优势。
第三条,看怎样建立自己学校的质量监控体系。这样的体系,经过多年运转以后,融合成学校的一部分。一所学校最宝贵的什么?是上百年学校形成的氛围。这个东西,或叫学风,或叫氛围,是学校长期建设形成的。
11、教学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教学评估工作是教学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进行宏观监督的重要手段,目的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2、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意义是什么?
答: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确立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推动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确保高校完成育人的根本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13、教学水平评估的依据是什么?
答: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依据。
14、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原则是什么?
答: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15、2002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中要求“各单位和有关高校运用评估工作推动学校的教学建设与改革”,这句话如何理解?
答:通过评估工作,促使高等学校自觉地、经常地按照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做好教学工作的改革和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建立起学校内部的评估系统,将学校内部的评估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相结合,并将评估工作融入学校日常的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中。
16、教育部2001年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即教高[2001]4号文件)中是如何谈及本科教育质量的?
答:要把教育质量特别是本科教育质量作为评价和衡量高等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
17、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各有多少个?
答:其中一级指标有七个,二级指标有十八个。
18、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具体是哪七项?
答:分别是: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和教学效果七项,此外,被评为优秀的学校要进行特色项目方面的评估。
19、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中,二级指标具体是哪十八项?
答:分别是:办学指导思想中包含学校目标定位和办学思路两项,师资队伍中包含的队伍结构和主讲教师两项,教学条件与利用中包含的教学基础设施和教学经费两项,教学建设与改革中包含的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三项,教学管理中包含的管理队伍和质量控制两项,学风中包含的教师风范和学习风气两项,教学效果中包含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思想道德修养、体育和社会声誉五项,共十八项。
20、《评估方案》的11个重要性指标是什么?
答:是办学思路、师资队伍结构、教学基础设施、教学经费、专业、课程、质量控制、学习风气、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思想道德修养等11个。
21、在评估过程中,专家组重视学校的教学基本条件,更重视什么?
答:更重视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重视学校教学质量保证和监控系统的建立。
22、考核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教学活动、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加上学生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调查等,其目的都是为了什么?
答:考核教学质量。
23、评估工作的主导思想是什么?
答:是“三个符合度”,即学校确定的目标(学校的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要求、人才的全面发展和学校实情的符合程度;学校的实际工作状态与确定的目标的符合程度;学校所培养的人才质量与自定目标的符合程度。
24、评估结果会造成“千人一面”的后果吗?
答:实际上在“三个符合度”的原则下是不会的,更何况《评估方案》中还有“办学特色和传统”需要总结。
25、如何在整体上把握好评估?
答:接受评估的学校不能孤立地就事论事。专家看一个学校是优、良、合格、不合格,不仅看它的硬件和目前的情况,更要从总体上看学校是否具有主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办学思想、能力和机制,是否建立了自主的、良性循环的发展模式。
26、评估工作分为哪三个阶段?
答:分为学校自评、专家组进校考察、考察后的整改三个阶段。
27、什么是评估工作的主体?
答:学校是评估工作的主体。
28、什么是整个评估工作的基础?
答:学校自评是整个评估工作的基础。
29、如何正确处理好“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的关系?
答:办好一所学校,硬件固然重要,软件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有效地进行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科学、规范地进行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学风等,学校才能办好,教学质量才能提高。
30、如何以“平常心”和“自然状态”对待评估工作?
答:教学工作的水平评估应是在“自然状态”下的评估,准备时间较短,主要看学校平时工作的基础,因此被评学校,尤其是学校的领导一是平时多练内功,在提高办学效益、提高教学质量上多下功夫。二是应以一颗“平常心”来对待评估工作,不要打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真实地提供数据和材料,不必要刻意地准备背景材料,更不要犯所谓的“低级错误”。
31、学校定位主要是指什么?
答:主要是指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身条件和发展潜力,找准学校在人才培养中的位置,确定学校在一定时期内的总体目标,培养人才的层次,类型和人才的主要服务面向。
32、所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内涵是什么?
答:就是学校的定位要适应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要求,要适应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要符合学校的实际条件(或是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
33、学校的总体目标是指什么?
答:是指学校在国内外高等学校中的位置;学校的学科结构(理、工、农、医、管、经、文等);学校的类型(研究型、研究教学型、教学型);学校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结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高专业)。
34、培养目标的层次是指什么?
答:培养目标的层次是指:研究生、本科生、高职高专生。人才的类型是指:研究型的、应用型的、研究应用型的。
35、服务面向有两层意思,具体指什么?
答:为行业服务,还是为区域经济服务,还是服务全国;培养的学生主要从事研究、开发、还是做基层的实际工作。
36、专业建设规划要合理的内涵是什么?
答:是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要符合学校自身条件(有相应学科支撑),要遵循教学规律。
37、教育思想的内涵是什么?
答:是对办什么样的教育和怎样办教育的总的看法,是对教育宏观的、理性的认识。
38、教育的观念是什么?
答:是人们对教育中的一些事物的观点,如教育价值观、人才观、质量观等。
39、为什么说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答:高等学校的中心任务是培养人才,人才培养的中心环节是教学工作,因此说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40、学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的确立的实际含义是什么?
答:党政领导重视教学工作,经常研究教学工作,并能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正确处理人才培养、教学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对教学经费的投入处于优先地位,并有稳定的来源;各职能部门都能围绕育人进行工作,并能主动为教学服务;学校的各项政策和规定都体现对教学的重视;在对教师的考核中,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度;育人工作已成为学校的舆论中心等。
41、《评估方案》中“师资”专指什么?
答:专指学校在编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上的教师。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外聘教师,即使担任教学工作,也不作为教师基数统计,他们承担的教学任务以适当的方式加以说明。
42、在《评估方案》中,青年教师的内涵是什么?
答:是指35周岁以下的教师。
43、研究生学位指的是什么?
答:研究生学位是指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参加各种研究生班学习的、研究生班毕业的、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现在攻读研究生学位尚未取得学位的,均不统计在研究生学位中。
44、何谓主讲教师资格?
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职务,新教师应通过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
45、在《评估方案》教学基础设施观测点中,“各类教室满足教学需要”的内涵是什么?
答:是指普通教室、语音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多媒体教室、绘图绘画教室等都能满足不同形式的教学需要,能给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提供良好的条件。计算生均教室面积用学生当量数。
46、教学仪器设备及教学仪器设备值的内涵是什么?
答:教学仪器设备是指直接面对学生、用于教学的仪器和设备,不含行政机关、教学管理、科研等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值是指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值。计算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所用学生数为当量数。
47、四项教学经费指什么、源于哪里?
答:四项教学经费: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经费来源:事业费拨款,自筹经费,主管部门专项投入,其他投入等。
48、何谓“新办专业”?
答:是指毕业生不足三届的专业。新专业设置是否符合教育部专业设置要求;专业设置的依据和论证是否明确充分;有否相应学科作依托;新办专业的口径、布局是否符合学校的定位;新办专业是否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实验、实习条件、师资、图书资料、教学文件等)。
49、教学方法的改革中心是什么?
答:教学方法的改革中心是加强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改革“灌输式”和过分偏重讲授的教学方法,实施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的教学方法。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自学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
50、实践教学内容是什么?
答: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顺序、时间分配等方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要和相关课程相匹配。
51、实践教学内容革新有两层意思,分别是什么?
答:一是要追踪课程内容的更新,二是要加强对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创造条件使学生较早地参加科研或创新活动,创新活动是指教学计划内,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为主而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同时,也包括列入选修课或课外科技活动的教学环节。
52、教学管理队伍是指什么?
答:教学管理队伍是指校、院(系)两级教学管理人员:学校主管教学校长、教务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院(系)教学院长、主任、教学秘书长和教务员。
53、教学管理的职能是什么?
答:教学管理的职能可归纳为20个字:决策、规划;组织、指导;控制、协调;评估、激励;研究、创新。
54、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的目标及重点是什么?
答: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的目标是:明确学校的定位和培养目标;主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推动学校的各项改革和建设不断深化;促进学校合理、高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不断改进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开展教学评估的重点是课程评估、教师授课(实验教学)评估、学生学习评估、院系教学工作评估等。
55、教师风范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教师风范是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修养、知识水平、文化水准、精神面貌的体现,是教师的德与才的统一性表现。教师风范是教师整体素质的核心,学校的名牌实质是教师风范的名牌。当前我国高等学校教师风范主要内容是:敬业与乐业、爱生与奉献、竞争与合作,为人师表与言传身教、育人与自育。教师风范表现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表现在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教书育人等方面。
56、何谓“教书育人”?
答:“教书育人”是指教师关心爱护学生,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以自身的道德行为和魅力,言传身教,引导学生寻找自己生命的意义,实现人生应有的价值追求,塑造自身完美的人格。
57、“学习风气”的内涵是什么?
答:学习风气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面貌,是学生在校园中经过长期教育和影响逐步形成的行为风尚。学习风气是一种无形力量,它通过潜移默化的作用方式,对人才培养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58、“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的内涵是什么?
答:基本理论是指学生对基础、专业的基本理论程度与应用的能力,基本技能是指基本实践能力、自学能力、应变能力、交流能力、创新意识等。
59、如何考察学生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
答:考察时,要了解学校对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提高的总体设计(培养计划)、主要课程的教学大纲,了解选修课程、学校的文化科技氛围,在此基础上,通过学生在校学习的成绩、试卷质量、评分标准(进行考试改革,实现考试“三严”为前提)、在可比较的考试和竞赛中的成绩、专家组调查中的成绩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等考察学生的实际水平和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质量提高程度。
60、时代要求当代大学生应具有什么样的思想政治素质?
答: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时代要求当代大学生: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初步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具有初步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树立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热爱祖国、振兴中华民族的使命感;培养探索精神、创新思维、崇尚真知、追求真理的恒心和毅力;培养诚信守法、团结合作的精神和能力。道德素质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进行价值判断、行为选择、处理与他人利益关系的内在枢纽。
61、社会声誉指什么?
答:是指社会对该校人才的需求;用人单位对该校学生的反映;家长、中学生对学校的评价;校友的反映与资助。
62、如何理解特色?
答:特色是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本校特有的,优于其他学校的独特优质风貌。
特色应当对优化人才培养过程,提高教学质量作用大,效果显著。特色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得到公认。特色可能体现在不同层面:
(1)体现在总体上的治学方略、办学观念、办学思路;
(2)体现在教育上的特色——教育模式、人才特色;
(3)体现在教学上的特色——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以及解决教改中的重点问题等;
(4)体现在教学管理上的特色——科学先进的教学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
63、如何在整体上把握好《评估方案》的要点?
答:教学工作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复杂过程。《评估方案》中包括了对教育者、教育对象、教育影响(教育载体、媒体以及运用这些媒体的方式方法)的要求,又包含了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效果的评估。评估的内容、范围、所涉及的人和事,都是一种整体性要求,指标之间不是割裂的,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第二部分
遵循教育规律
遵守教育法规
64、国家根据什么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答: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65、国家按照什么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答: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66、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哪些方面的能力?
答: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67、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哪些方面的能力?
答: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68、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哪些方面的能力?
答: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69、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应当具有什么规模?
答: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70、高等学校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怎样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等学校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自主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71、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中怎样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答: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72、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起什么作用?
答:在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73、高等学校怎样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答: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74、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内涵是什么?
答: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内涵是: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75、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教师职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
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76、高等学校怎样实行教师聘任制?
答: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77、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具有哪些行为规范?
答: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78、高等学校的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9、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答: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80、国家怎样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答: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81、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对教师业务培训有什么规定?
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硕士点,有几个本科专业和专业方向?[0][2004-10-27 9:02:26]
22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前身是什么?成立于什么时候?[0][2004-10-27 9:00:58]
220、我校的迎评机构是怎么组成的?[0][2004-9-2 17:38:51]
219、我校的发展简史?[0][2004-9-2 17:38:10]
218、我校迎评指导思想是什么?[0][2004-9-2 17:37:28]
217、我校有多少个院系、多少学科门类? [0][2004-9-2 17:36:30]
216、我校有多少本科专业、硕士点和博士点?[0][2004-9-2 17:35:43]
215、我校的校风是什么?[0][2004-9-2 17:34:39]
214、我校的校训是什么?[0][2004-9-2 17:33:57]
213、我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什么?[1][2004-9-2 17:29:10]
212、我校的办学定位是什么?[0][2004-9-2 17:28:18]
211、我校的办学特色是什么?[0][2004-9-2 17:27:26]
210、学校自评的主要任务是什么?[0][2004-9-2 17:26:15]
29、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时采用的方式是什么?[0][2004-9-2 17:25:33]
28、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有哪些评估指标?[0][2004-9-2 17:21:28]
27、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采用什么样的评估方法?[0][2004-9-2 17:19:45]
26、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特点是什么?[0][2004-9-2 17:18:39]
迎接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知识问答
第一部分 重视教学评估
Ⅳ 四川省工程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先评估、后决策”的方针,建立民主的、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搞好工程咨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咨询业是智力型服务行业,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宏观和微观经济效益。第三条工程咨询是投资和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凡需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的项目,都应按照项目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阶段的或全过程的咨询。第四条四川省工程咨询行业由省计委归口管理,受省经贸委和省建委指导,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承担。第二章工程咨询业务范围第五条工程咨询业务范围为:
1、为国家、行业、地区、城镇、工业区等的经济发展布局提供规划和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
2、为国内外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
3、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
4、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投资选择、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资产评估和企业资质评价等咨询服务;
5.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第六条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包括:
1、投资前期阶段的咨询:包括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等;
2、建设准备阶段的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咨询等;
3、实施阶段的咨询: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咨询、合同管理咨询、施工监理咨询、生产准备咨询、建设中期评价、竣工验收咨询等;
4、生产阶段的咨询:包括后评价、企业管理咨询和人员培训等。第七条涉外工程咨询
1、我省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工程咨询,应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由我省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需要外国工程咨询公司参与的,鼓励外方与我方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担;
2、我省利用国内外汇资金及使用国外商业贷款引进外国技术或设备的项目,原则上由政府有关部门或项目法人委托我省的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或与外国工程咨询公司合作提供咨询服务。第三章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第八条为了避免决策失误,加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立项、可研阶段的评估工作。以下项目必须经有资格的综合性咨询单位按统一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或提出咨询意见:
1、由四川省计委、四川省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2、转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3、所有提交省委、省政府讨论的项目。第九条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采用国家批准的技术标准、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第十条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应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要求和重点,认真核实基础数据,深入调查研究,利用科学手段,依靠专家进行分析比较,提出评估意见。第四章工程咨询单位第十一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计委、省计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才能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相应范围的工程咨询业务。第十二条工程咨询单位在工程咨询工作中必须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树立“服务第一,质量至上”的观念,注重项目质量,认真负责地为政府部门和国内外客户服务。第十三条如因咨询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制责任。第五章咨询评估收费第十四条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各级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在计划内委托的项目,由各级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在前期费中安排,不另收费。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计划委员会解释。
Ⅵ 什么是本科教学水平评估
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通过水平评估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高等回学校教学工作的答宏观管理与指导,促使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促进学校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按照教育规律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6)本科专业建设评估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1985年,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一些省市开始启动高校办学水平、专业、课程的评估试点工作。
1990年,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就高教评估性质、目的、任务、指导思想、基本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高等教育评估的法规。
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 试行) 》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8]1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 试行) 》,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 ( 以下称矿业权) 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一)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评估;
( 二) 其他需要的矿业权评估。
第四条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 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执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守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的基本从业原则。
第九条 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条 矿业权评估师在依据、参考或引用其他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其他研究、设计、论证报告、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指标等的数据和结论时,应当对所引用资料的信任程度、满足评估目的需要程度、遵守现行规范标准等做出客观、独立的评述,并对评估方法和参数的采用、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第十一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和执业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矿业权评估师
第十二条 矿业权评估师资格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条件,考试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
第十三条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应当专职受聘于一个矿业权评估机构,成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会员,并在该协会办理执业注册。
第十四条 对于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得办理执业注册:
( 一) 国家公务人员;
( 二)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 三) 社会团体专职人员;
(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 五)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 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不得办理执业注册或再注册。
第十六条 执业矿业权评估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机构撤销执业注册,并不予再次办理注册:
( 一) 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的;
( 二) 以个人名义受理评估业务的;
( 三) 将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 四) 对其执业能力进行虚假宣传的;
( 五) 从事矿业权评估项目期间买卖涉及评估对象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参与买卖矿业权或购买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的;
( 六) 接受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评估方法、参数和评估结果授意的;
( 七) 签署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或遗漏评估报告的;
( 八)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已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的人员,因本人申请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消其资格,由注册机构注销执业注册,并公告其资格无效。
第三章 矿业权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申报登记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制或公司制的中介机构;
( 二) 合伙制中介机构中执业矿业权评估师不得少于 3 名,合伙人中执业矿业权评估师不得少于 2 名; 公司制中介机构中执业矿业权评估师不得少于 4 名,出资人中执业矿业权评估师不得少于 3 名;
( 三) 中介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应当有采矿、选冶、地质、经济、法律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当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申报登记矿业权评估资质,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核准并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
第二十条 申报登记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存在人事挂靠或附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学习培训、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其矿业权评估师的继续教育,严格管理聘用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接受和配合政府管理机关、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评估合同书,合理收取评估费用。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构撤销登记,并不予再次办理登记:
( 一) 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二) 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的;
( 三) 以恶性压价、给予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 四) 对自身执业能力进行虚假宣传的;
( 五) 受理与评估对象、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评估业务的;
( 六) 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或遗漏评估报告的;
( 七) 包庇、隐瞒本机构评估从业人员执业过错的;
( 八)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因本机构申请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消其资质,由登记机构注销登记,并公告其资质无效。
第四章 评估委托人和评估委托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评估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支付评估费用。
转让、延续矿业权等涉及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其他涉及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的矿业权评估也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证明、评估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开展必要工作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不得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提出委托合同之外的要求。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业权评估委托,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时,相关委托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后,验收、备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的除前款之外的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清单,进行备案。
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监督管理,对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及合理性抽查,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及不定期执业行为检查。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Ⅷ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评估管理。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地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第五条其它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成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方可开业经营。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审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门备案。第六条房地产市场估价,当事人可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进行。但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买卖、租赁、赠与和拆迁补偿,其估价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估价机构承办。第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第八条委托的房地产市场估价,委托人应和估价机构或估价事务所签订房地产估价委托协议书。第九条房地产市场估价,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和估价程序,实行现场评估,按质论价。第十条房地产市场估价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估价。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估价机构或估价事务所递交估价申请书。估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代表)、职业、地址;
2.标的物的名称、面积、座落;
3.申请估价的理由、项目和要求;
4.当事人认为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估价申请书应当附有标的物的产权证书和有关的图纸、资料或影印件。
(二)估价受理。估价机构或估价事务所收到估价申请书后,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标的物产权证书及估价申请书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交由估价人员承办。每个估价项目的承办,不得少于两名估价人员。
(三)现场勘估。承办人员应当制订估价方案。到标的物进行实地勘丈测估,核对各项数据和有关资料,调查标的物所处环境状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综合作业。承办人员应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估价结果。书面估价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估价的原因,标的物名称、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使用情况,所处区域城市规划及发展前景,房地产市场行情;
2.标的物及其附着物质量等级评定;
3.估价的原则、方法、分析过程和估价结果;
4.必要的附件。包括估价过程中作为估价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始资料及实际勘测数据等;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估价结果书应由承办人员签名。第十一条估价结果书由承办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或估价事务所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承办的估价业务,其估价结果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房地产税费、确定房地产损失补偿或赔偿金额的依据。估价结果书应制成若干副本分送有关部门。第十二条对估价结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估价机构及估价事务均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第十三条当事人如对本办法第六条范围内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结果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估价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Ⅸ 新一轮本科教育评价增设负面清单,具体的都有哪些
新一轮本科教育评价增设负面清单,具体的都有哪些?
根据文件中指示:
强化立德树人基础、指标和制度建设,增设教师、学生出现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负面问题能否及时发现和妥当处置情况,教材选用工作出现负面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负面清单”,加强学校办学方向、育人过程、学生发展等方面的审核,引导高校构建“三全育人”格局,“五育并举”培养担当民族大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真正让立德树人落地生根。
负面清单不仅仅使用在教育中,还有限定企业投资方面,很多也会出现公务员行为负面清单,楼市负面清单,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等等。可以说负面清单是一个概念,可以用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
本科教育评价增设负面清单有什么意义?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高等教育评估改革,特别是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方案》的出台,对于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Ⅹ 学校的本科评估怎么回事呀
嘿嘿 这个 最着急的是学校 咱们自己不用太担心 需要做什么 到时候班级会通知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