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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8-31 09:31:01

㈠ 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中,所有课程都是16学时为1学分对吗

是的。

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所有理论课、实验课每16学时1学分,课程学分数即为周学时数,总学时为学分数×16;体育课每32学时为1学分;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每2周(或累计2周)为1学分。

全校所有经法管及人文、工程、艺术类专业的总学分为170学分,弹性幅度控制在±5学分以内。通识教育、专项教育、专业教育三个环节学分比例,经管类、理工类专业为29:22:49,文法类、艺术类专业为25:22:53。

学分计算要求规定:

1、实习学分制后,对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高校给予一次免费补考和重修的机会;补考不及格的学生重新学习该课程,学校可以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在专业之外加修的课程(如辅修、双学位、重修等),按实际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2、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并缴纳该课程1/4的学分学费;申请免修课程或是参加旁听的学生,不需缴纳该课程学分学费。

3、根据各门课程的不同要求给予不同的学分,并规定各种专业课程的不同的学分总数,作为学生毕业的总学分。

㈡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你知道哪些相关信息?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选课资格。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标准学制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其他专业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的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标准学制减一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

第十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一般为该专业标准学制对应的年限。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办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编入相应的年级和班级。为了更好地选课和学习,按正常进度学习的学生,所属年级在校期间不予调整;学习跟不上正常进度、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视学业进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延期毕业的学生,编入相应的毕业年级。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第十四条 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在一周内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共同审批,一周以上报教务处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8周;超过8周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禁止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禁止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禁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内容的,应当标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书面材料的,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八条 学生有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等行为或伪造实验数据、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应课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学习和考核。学生所选课程和考核成绩一律记入成绩单。有关选课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有关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六章 转专业、大类专业分流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全国高考报名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按照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后续会进行专业分流。具体的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办法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因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完成学业或确有专长,转学(转出)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的,可以提出转学(转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转学(转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转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3.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等);

4.应予退学的;

5.应予开除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转学(转出)条件的学生,不得转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转入其他高校跨学科门类的专业。学生转学受到高考分数的限制,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不能转学。

第二十六条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的转学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所属高校不得低于我校学历层次,不得来自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学科门类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我校在所属省市录取的转入专业的最低分数线,且在校学习状态良好。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还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的规定。符合转入政策的学生须经过我校的考核、面试后,方可启动转学(转入)程序。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须提供由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不需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提供相关材料,教务处核实后,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为保证学业安排,休学应从批准之日休至相应学期开学报到前一日。休学期限的计算按以下原则执行:第8周前(含第8周)申请的,当学期参与计算;第8周以后申请的,当学期不参与计算。

第三十条 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间,因病休学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因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于开学后第一周进行选课。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4.已办理两次休学,仍不能继续学习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被批准的;

9.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11.其他应当予以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转交送达的方式,取得回执即视为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以上几种方式送达的,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指在我校网站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且取得30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学位与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1.在计划毕业学期的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

2.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会同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每次申请的延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需要可再申请一次。延期毕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教学科提交延期毕业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延期毕业学生与标准学制年限内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相同。

第四十三条 学习年限已满,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参与考核后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考核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通过,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提前毕业、正常毕业、延期毕业、结业换毕业的学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修读双学位,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达到辅修专业或修读双学位要求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具体规定参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或者培养计划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旨在培养具有社会责任、职业伦理、专业知识、执业技能的高层次、立体化法律人才。培养学生具有良好法学思维,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担纲精神;了解外国的法律和法学动态;能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掌握律师实务、司法鉴定、法医等技术知识;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使学生成为既能从事立法工作和司法实务,又能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2009年,该学院在本科生培养中推行“分类培养,因材施教”,与商学院强强合作推出“工商管理-法学双学位实验班”,并且与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相互开放选修课程,旨在培养复合型人才。

2、核心课程:法理学、中国宪法、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物证技术学、证据法学、环境法等专业主干课,以及诊所式法律教育、律师学、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民法案例分析、刑事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等60门专业选修课。

3、教学实践:为促进实践性教学,该学院创建了“一体两翼”案例教学模式,获得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2007年12月,该学院成立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实验实践教学中心,下设司法实验、诊所教育、模拟法庭、立法实践四个教学部门。此外,该学院利用地石律师所、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及校外实践基地,组织学生广泛开展实践活动。

4、就业方向:该院学生就业前景十分广阔,大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检法机关、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工作。每年有40%以上的学生在该院或是国内外其他著名大学继续深造。

㈣ 吉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培养方案

●理科试验班本科培养方案
The Pilot Class in Natural Sciences (Bio&Chem)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广博而坚实的化学和生物学知识基础,较系统地掌握基础化学与现代生物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实验技能,受到化学与现代生物学高新技术基础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的初步训练,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一定的创新能力,能从事化学、生物学领域的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富有创新精神和竞争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该试验班学生毕业后主要作为化学、生物学及相关学科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高质量生源,也适于作为理科新型人才到科学研究单位、大型企业单位及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及新产品研发工作。
二、业务培养要求
1.掌握化学、生物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化学、现代生物技术的实验技能。
3.掌握必要的物理、数学、计算机和化工等学科的基础知识。
4.了解化学、生物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状况和应用前景。
5.掌握资料查询、文献检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实验设计和实验操作,归纳、整理、分析实验结果,撰写论文,参与学术交流的能力。
6.具有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的能力。
7.具有对开展科研和开发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主干学科及主要课程:
主干学科:生物学、化学。
主干课程:无机化学与分析化学及实验,有机化学及实验,物理化学及实验,生理学,微生物学,细胞生物学,遗传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学基础实验,蛋白质与酶,生物技术制药,酶工程,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化学生物学,金属有机化学,电化学原理,配位化学,催化化学,化学综合实验化工原理等。
四、专业特色及专业方向
专业特色:搭建学科基础课程平台,深厚宽广的化学、生物学知识基础与熟练精湛的实验技能相结合;模块式的专业课程体系及参加科研实践训练,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
专业方向:生物技术各方向、化学各方向。
五、学制
一般为四年
六、学位授予
理学学士学位
七、毕业合格标准
1.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身体素质,符合学校规定的德育和体育标准。
2.通过本培养方案的全部教学环节,要求学生总学分达到199学分,其中:课程学分达到168 学分,必修课为123学分,选修课为45学分。实践教学学分达到 23 学分,科研训练学分达到8学分。 ●生物科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未来社会与科技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具备广博而坚实的微观生物学和宏观生物学专业知识基础,具有扎实的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的理论基础和实验技能,较全面地了解生物科学的发展趋势,掌握前沿的现代生物技术,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一定的创新能力,能从事日益发展的生物科学领域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该专业学生毕业后适于报考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生物技术及其它相关专业的研究生,适于到生物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单位及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二、业务培养要求
1.掌握数学、物理、尤其是化学及生物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生物化学、细胞生物学、遗传学、生物技术、分子生物学、分子免疫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实验技能。
3.了解国家科技政策和法规。
4.了解生物科学的发展动态、理论前沿和应用前景。
5.掌握资料查询、科技文献检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实验设计及实验操作,归纳、整理、分析实验结果,撰写论文,参与学术交流的能力。
6.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常规操作。
7.具有从事生物大分子研究及其应用的初步能力。
三、主干学科及主要课程
主干学科:生物学
主干课程:微生物学,细胞生物学,遗传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生物技术,分子免疫学,膜与信号传递,生物化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学基础实验及专业实验,无机化学及实验,有机化学及实验,分析化学及实验,仪器分析及实验等。
四、专业特色及专业方向
专业特色:利用化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生物体的重要物质,如:核酸、蛋白质、酶、糖类和肽类等的结构、性质与功能,它们的生物合成、代谢机理、调节控制过程及其应用等进行研究,从而揭示生命现象的本质。
专业方向: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化学生物学,微生物学。
五、学制
一般为四年
六、学位授予
理学学士学位
七、毕业合格标准
1.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身体素质,符合学校规定的德育和体育标准。
2.通过本培养方案的全部教学环节,要求学生总学分达到185学分,其中:理论教学149 学分,实践教学32 学分,课外学分达到4学分。 ●生物技术专业本科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广博而坚实的微观生物学和宏观生物学知识基础,较系统地掌握以基因工程技术、蛋白质工程技术、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细胞工程技术等为特色的现代生物技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实验技能,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受到现代生物学高新技术基础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的初步训练,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一定的创新能力,能从事日益发展的生物科学领域的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该专业学生毕业后适于报考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生物技术及其它相关专业的研究生,适于到科学研究单位、大型企业单位及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及新产品研发工作,涉及的研究领域包括:农、林、医、药、军事、环境等方面。
二、业务培养要求
1.掌握数学、物理、化学及生物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现代生物技术的基本原理和实验技术。
3.熟悉国家生物技术产业技术政策、知识产权及生物工程安全条例等有关政策和法规。
4.了解生物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状况和应用前景。
5.掌握资料查询、文献检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实验设计和实验操作,归纳、整理、分析实验结果,撰写论文,参与学术交流的能力。
6.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常规操作。
7.具有研究和开发生物技术产品的初步能力。
三、主干学科及主要课程:
主干学科:生物学。
主干课程:植物生物学,生理学,微生物学,细胞生物学,遗传学,普通生物化学,普通分子生物学,酶工程,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分子免疫学,膜与信号传递,生物学基础实验,专业实验,无机与分析化学及实验,有机化学及实验,仪器分析及实验等。
四、专业特色及专业方向
专业特色:生物技术是在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理论基础上产生的高新技术,是以基因工程技术和蛋白质工程技术为核心,还包括细胞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发酵工程技术以及生物技术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这些技术的产业化是二十一世纪生命科学技术的主要发展趋势。
专业方向:制药生物技术、环境生物技术、农业生物技术。
五、学制
一般为四年
六、学位授予
理学学士学位
七、毕业合格标准
1.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身体素质,符合学校规定的德育和体育标准。
2.通过本培养方案的全部教学环节,要求学生总学分达到185学分,其中:理论教学149 学分,实践教学 32 学分,课外培养计划4学分。 ●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生物药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广博而坚实的化学、生物学、药学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系统地掌握生物制药研发、生产、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级实用型人才。
适于报考药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研究生,适于到与生物制药有关的科研和生产单位工作,适于到生物制品、保健品、仪器及药品检验、防疫部门等单位工作,也可到高等学校和药品管理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及药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业务培养要求
1.掌握化学、生物学、药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实验技能。
2.掌握生物制药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熟悉生物制药的生产工艺与设备。
3.了解生物制药产业政策、知识产权及制药安全有关政策法规。
4.了解生物制药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及最新发展动态,以及制药产业发展状况。
5.能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信息,熟练使用计算机。
6.具有研制、开发生物药物的初步能力。
7.具有一定的创业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主干学科及主要课程
主干学科:生物学、药学。
主干课程:生理学,微生物学,细胞生物学,遗传学,普通生物化学,普通分子生物学,免疫学,药理学,药剂学,生物药物分析,药物化学,发酵工程,生物技术制药,药物制剂工程技术与设备,生物学基础实验,专业实验。
四、专业特色及专业方向
专业特色:生物制药是运用生物技术手段研制和生产药物,包括微生物技术制药和脏器成分提取制药,及运用生物技术四大工程技术制药。
专业方向:生物技术制药。
五、学制
一般为四年
六、学位授予
理学学士学位
七、毕业合格标准
1.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身体素质,符合学校规定的德育和体育标准。
2.通过本培养方案的全部教学环节,总学分达到191学分,其中:理论教学155 学分,。实践教学32学分,课外培养计划4学分。 ●药物制剂专业本科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未来社会与科技发展需要的,立志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文明进步而奋斗,德智体美等全面和谐发展与健康个性相统一的,造就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主要培养具有系统的自然科学知识,从事药物新剂型与新制剂的研发、药品生产与经营、药品检验与监督等高级药物制剂专门人才。
学生毕业后适于报考微生物与生化药学、药物分析、药理学等相关专业的研究生,适于到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医药领域从事医药产品的生产、科技开发、应用研究、药厂设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业务培养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品德高尚,身心素质好。
2.掌握生物制药、化学制药、中药制药、药物制剂技术与工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制药生产工艺、制药设备及工程设计。
4.具有对药品新资源、新产品、新工艺进行研究、开发和设计的初步能力。
5.熟悉国家对于化工与制药生产、设计、研究与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了解药剂学与制剂方面的理论前沿,了解新工艺、新技术与新设备的发展动态。
7.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获取新知识的能力。
三、主干学科及主要课程
主干学科:生物学,药学。
主干课程:微生物学,普通生物化学,细胞生物学,分子免疫学,生物药剂学,药剂学,药用高分子材料学,生物技术制药,制药工艺学,生物药物分析,药物制剂工程技术与设备,药理学,生物学基础实验,专业实验。
四、专业特色及专业方向
专业特色:发挥理科办药学的优势,培养具有研发能力的创新人才;发挥生物科学学科的优势,侧重生物大分子药物制剂的研发。
专业方向:生物药物制剂,化学药物制剂,中药药物制剂。
五、学制
一般为四年
六、学位授予
理学学士学位
七、毕业合格标准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身体素质,符合学校规定的德育和体育标准。
2.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境,总学分达195学分,其中:理论教学159 学分,。实践教学 32 学分,课外培养计划4学分。 基地建立背景
为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满足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要,实现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跨越式发展,2002年7月,经教育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教高[2002]9号),吉林大学-沈阳药科大学建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成为全国36所“基地”之一。该“基地”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为基础,构建充分体现吉林大学和沈阳药科大学在化学、生物学、药学和医学领域学科优势的新型生物技术制药人才培养体系,建设集生物技术制药教学、研发与产业化功能于一体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促进我国生物技术制药事业的发展。
人才培养模式
“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共创共建、优势互补、面向前沿、校企结合、多元启动的办学模式,突出校-校联合的特色,注重发挥各自的学科优势,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办学和改革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基地”人才培养目标是:“具有深厚的理学背景,以理为主,以工为辅,理工复合的药学应用研究型人才”。确定了“本—硕—博连读,本硕六年,两次分流”的人才培养模式。经过三年多的建设,目前已在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普及生命科学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课程体系改革
以“基地”课程体系建设和教学计划改革为突破口,完善了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打破原有的分段式教学模式,实现课程计划内在的融通及立体化教学;逐步增加交叉融合课程学时比例,体现文理医药工等多学科交叉渗透,实现知识的整合;注重实践环节,加大科学实验、生产实践的比例,组建了基础实验教学、实训基地教学、实践基地教学三个平台,加强创新意识的培养,实现了课程计划内在的融通,实现了知识的整合。以教学改革的成果促进“基地”建设,先后承担了21项教学改革项目,项目涉及教材编写、计算机辅助教学(CAI)课件制作、网络课程建设、课程体系的优化与构建和实验教学改革等方面,其中“药学类专业实践教学新体系的建立与实践”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基础实验教学改革”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一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两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出版了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生物技术制药》、《生物药物分析》,出版了全国医药院校教材《发酵工程》,出版了教材《生物药物分离提取》。
师资队伍
整合学科力量,建立了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有目的地实施“骨干教师培训计划”,选派教师参加国内外的进修学习及学术活动;积极推动双语教学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聘请国外专家进行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英语教学;“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是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桥梁,也是培养学生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创业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学校和教师共同努力下,涌现了一批“双师型”教师,形成了“双师型”教师团队,他们不仅具有较高的学术与教学水平,同时还具有很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能力。聘请院士、企业家、研究员为兼职教授,为“基地”学生讲授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领域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产业化经验,优化了师资结构。
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模式,建立以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相结合的产、学、研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利用“世界银行贷款”、“211工程”资金和“985”资金,建立了“生物学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使“基地”学生专业基础课实验条件得到了彻底的改善;建设了包括基因工程制药、细胞培养、生物药物分离纯化、生物药物制剂和质量检验分析等实训工艺路线的“校内实训基地”,其中生物药物制剂实训工艺路线包括冻干粉针剂、水针剂、口服液、片剂、微丸剂、软膏剂、滴眼液等剂型,还可进行纳米药物、缓释药物、控释药物、靶向药物的研制和开发,并达到中试水平,满足了学生实习、实际操作训练及开展科研训练的要求。通过生物制药技术上游和下游一整套的实训过程,使学生完整掌握生物技术制药研发、生产工艺的全过程,为生物药物研发、生产和管理培养高层次的人才。吉林大学分子酶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疫苗研究中心、药物代谢研究中心、细胞信号传导实验室、生物大分子研究室和再生医学科学研究所全部面向“基地”学生开放,提供科研训练场所。先后与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长春金赛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国家转基因植物中试与产业化基地、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吉林省银河制药厂、东北制药总厂、协合医药集团、东宇药业、双鼎药业、沈阳抗生素厂、辽宁省药品检验所和辽宁卫星生物制品所等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了科研生产实践教学基地。形成了一个基础、专业基础、专业、实训、科研、生产六个层面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把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统一到一个过程之中。
制度建设
先后制定了《吉林大学-沈阳药科大学“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生物技术制药点培养方案》,《吉林大学-沈阳药科大学“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生物技术制药点指导性教学计划及进程表》,《吉林大学-沈阳药科大学“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聘用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吉林大学—沈阳药科大学“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吉林大学—沈阳药科大学“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通过这些制度建设,使“基地”各项工作有了明确的规范。
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学校近几年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基地”的教学和科研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已建成的吉林大学生物基础教学实验中心现有实验室面积4200平方米,仪器设备1319台件,配有学生用的图书室、资料室、微机室和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室等。新建了吉林大学Edmond.H.Fischer细胞信号传导实验室、吉林大学药物制剂研究室。吉林大学分子酶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整体迁入新址,实验室面积由原来的1000多平方米扩大为现在的4000多平方米,学校新投入近400万元更新仪器设备,使实验室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为接纳“基地”学生从事科研训练提供了保障。
普及生命科学教育
“基地”积极开展生命科学教育工作,分别在两校为非生物类本科生开设了《生命科学导论》和《生物技术与人类社会》公共选修课,成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分。同时还开办了生物技术、制药工程(生物技术制药)辅修专业,吸引了吉林大学5个校区及一些校外本科生参加。先后为吉林农业大学、长春理工大学、长春工业大学、齐齐哈尔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青海医学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等院校培训师资。“基地”还服务于社会,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继2003年招收生物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后,2004年又招收了制药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发展前景
吉林大学-沈阳药科大学 “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将继续根据生命科学发展的趋势,结合自身学科特点,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模式,锐意改革创新,为培养新一代复合型药学人才,为我国生物技术制药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㈤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学籍的管理,《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六条 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转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读专业。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被山东大学录取的新生应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罹患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确已康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要求按期注册超过两个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 修课与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选课自主负责制。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每学期选修最高不超过35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可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选修相关课程,参与考核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可获得该课程对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自修部分课程。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申请办理自修手续。申请自修的学生,应按要求参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的成绩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必修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七条 课程和学分的互认和置换。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转学、转专业和国内外校际交流的学生可申请课程置换。课程置换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的要求进行,须在每学期成绩登录前完成。

第十八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同意,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所选教学计划内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时必须重修;任选课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时,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免于重修。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等方式。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绩点管理。课程成绩记录和学分绩点的计算按照山东大学学分制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日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具体成绩组成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除申请自学重修的课程外,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缓考随期末考试进行,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成绩不合格或不理想的课程进行重修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成绩不合格或学分绩点低于70分的课程进行重修时,首次重修免费,二次及以上重修时,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

第二十六条 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记零分。学校将依据《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的中英文成绩单由成绩自助打印机打印,显示最高成绩。离校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时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学者应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入山东大学学习: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三年级及以上的;

(二)非教育部所属重点高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者委托培养的;

(四)受所在学校纪律处分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在读一、二年级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成绩要求,或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经学生申请并得到接收学院同意的,可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第七章 学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对于平均每学期所修教学计划内规定不足15学分的学生,学校给予成绩警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修、限选课程不合格达到25学分时,须降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三十四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申请休学时应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和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休学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70分及以上,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无重大学术违纪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跨专业或者跨学科门类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达到辅修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其第二学位。

第四十一条 已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时,学校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馆经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大学术违规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对于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2013 级学生开始实行,2012 级以上学生的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大教字〔2007〕68号)执行。

㈥ 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全文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因病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学校医院的病假条。
(二)因事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三)两周以内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四)因事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办理。
(五)学生请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教务处销假。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通常为四年,城市规划、建筑学等土建类学科专业为五年。学校实行学分制,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八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在规定的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九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章 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条 学校实行辅修、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在校学生如学有余力,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明书”。“辅修专业证明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双专业证明。双专业证明体现于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合格且未受过处分的在校生有资格申请辅修、双学位、双专业,其申请程序为:学生在第四学期末向双方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院情况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批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学院将批准修读本学院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
(一)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也相同时,不须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补足。
(二)所申请的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三)获得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相应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如果在毕业时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分要求而放弃,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声明后,其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四)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向修读学院提出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八条 已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如未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但符合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可改为申请辅修。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四章 选课
第二十条 各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必修课分为综合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选课内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通过选课系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输入每学期的选课信息。学生输入选课信息后,必须认真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并予以确定。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数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将被视为未获得该课程的听课及考试资格,学生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按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及校医院、体育部和武装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须用其他课程补足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自学方式修读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但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办理该门课程的免听或免修手续。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七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
(一)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须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
(二)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评定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的百分比一般分别占60%~70%与40%~30%。
(三)学生凡因考试安排冲突、患病住院或突发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试,须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八条 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对考核成绩为F的课程,学生如欲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均应重修。重修课程按上级批准的学分制收费办法缴纳费用。
(二)在校学习期间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一条 凡已选课修读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考核成绩采用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其中,采用提高型附加题考试的课程考核成绩采用A+、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同时,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载为F),并在其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建议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学生本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各专业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10%。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第一学期;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已提出毕业申请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于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进行。办理程序为: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院考核后,由转入学院于放假前上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学院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入学起在校学习两年内转专业最多可申请一次;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两年者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校;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应予退学;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
(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六周(含六周);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
(四)应征入伍;
(五)出国留学;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
(七) 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四十五条 休学时间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
休学期间须离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五)学生休学期间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六)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允许保留学籍一年;
(七)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批准后两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其休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满,若需继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取消其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有关本人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在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学分中,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其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三)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按以上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之外,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和申辩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院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 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予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由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作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定。
第五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由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要求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纳入当年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原申请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
第五十六条 已提出毕业申请而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可发给结业证书;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
(三)凡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四)结业的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拟提前毕业者(指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将被纳入当年毕业计划,届时修不满学分者,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或者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缺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按其入学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能离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遗失或损毁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按有关手续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第六十五条 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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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专业代码:110201 学科门类:管理学 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一、专业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备较宽厚的学科基础,掌握管理学、经济学、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较高的综合素质,具有一定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协作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经营管理实际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型人才。
二、专业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管理学、经济学和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受到企业管理方法与技巧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企业管理问题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具有完善的人格;掌握经济学、管理学和现代企业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掌握企业管理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及分析和解决企业管理工作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具有人际关系沟通、协调、合作的能力和形成团队精神、实现工作目标的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我国企业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国际企业管理的惯例与规则,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对外交流的初步能力;掌握现代获取、分析信息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自我发展能力。
三、修业年限 3——6年(标准学制4年)
四、培养方式 按专业招生培养
五、毕业及学位要求
在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得165学分。外语、计算机、体育、普通话等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
六、指导性教学计划

工商管理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全校基础课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毛邓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80101113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2 2 34 34
80100613 形势与政策 1 1 1 15 15
80100213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4 4 4 60 60
82100113 计算机文化基础 2 2 2 4 30 30/30 60
84100113 英语1 4 4 1 5 60 15 75
84100213 英语2 4 4 1 5 68 17 85
84100313 英语3 4 4 1 5 68 17 85
84100413 英语4 4 4 1 5 68 17 85
85100113 体育1 2 1 1 30 30
85100213 体育2 2 1 1 34 34
85100313 体育3 2 1 1 34 34
85100413 体育4 2 1 1 34 34
学科基础课
11200123 微观经济学 3 3 3 51 51
11200213 宏观经济学 3 3 3 51 51
04200113 经济法律通论 3 3 3 51 51
03200223 管理学原理* 4 4 4 68 68
16200413 会计学 3 3 3 51 51
16200523 财务管理* 3 3 1 4 51 17 68
07200813 信息技术与管理 3 3 3 51 51
01200113 统计学 3 3 3 51 51
03200123 市场营销学* 3 3 1 4 51 17 68
专业基础课
01300113 微积分1 4 4 4 60 60
01300213 微积分2 3 3 3 51 51
01300313 线性代数 3 3 3 51 51
0130041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4 4 4 68 68
82300213 程序设计 4 4 2 6 68 34/34 102
03300413 ERP沙盘模拟经营 2 2 2 34 34
11302213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3 3 3 51 51
10300313 金融理论与实务 2 2 2 34 34
03301113 工业技术 3 3 3 51 51

专业课
03400213 企业战略管理* 3 3 3 51 51
03402313 现代生产管理* 3 3 1 4 51 17 68
03402413 质量管理# 3 3 3 51 51
03402513 人力资源管理* 3 3 3 51 51
03400623 企业创新管理* 2 2 2 34 34
0340 组织行为学 2 2 2 34 34
03407913 项目管理 3 3 3 51 51
03405313 管理科学 3 3 3 51 51

工商管理选修课一览表
03506213 商务与管理沟通 34 2 5
03503013 专业英语 51 3 5
03506313 预测与决策技术 34 2 5
03506413 公司治理 34 2 5
03501113 价值工程 34 2 6
03505623 公关与推销 34 2 6
03506513 工业工程 34 2 6
03511013 创业管理 34 2 6
03506613 项目管理 51 3 6
03500923 技术经济学 51 3 6
03503513 业务流程重组 34 2 6
03510913 产业政策与管理 34 2 6
03501913 现代物流学 34 2 7
03503313 现场管理 34 2 7
03510513 管理经济学 34 2 7
03510613 企业绩效评价 34 2 7
03510713 企业危机管理 34 2 7
03510813 西方现代管理思想 34 2 7
03504413 管理学研究方法 34 2 7
任意选修课 任意选修课包括人文素质类课程和跨学科类别专业特色课程两个模块,其中,人文素质类课程模块包括思想道德、身心健康、文化素质、方法、外语和科学技术等内容;跨学科类别专业特色课程包括跨学科类别的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专业选修课,按教学计划设置的学期开设。学生所在专业以外所有其他专业中符合跨学科类别选课要求的课程都可作为该专业的任意选修课。从第2学期起,人文素质类课程按最新课程设置实行滚动开课,并允许跨学科类别选课。学生应至少选修10学分的任意选修课,其中《大学生就业指导》为必选课,2学分,两个模块的学分要求为:人文素质类其他课程应至少选修2学分;跨学科类别专业特色课程应至少选修6学分。(具体课程见P360任意选修课一览表,学科类别见P3) 至少选修
10学分
小计 学生选修专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学分合计应达到25学分
请忽略其中的数字,这是表格的形式,上传后显示不出来。

㈧ 大学可以修双学位吗

可以,大部分学校都是可以修双学位的。辅修学士学位,指本科学习本专业同时跨学科回门类学习另一答专业的课程,达到全部要求后获得教育部统一制作、授权颁发、学信网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学位证的同时,获得高等院校颁发的另一学科的辅修学历证书和高等院校颁发的辅修学位证书,未达到申请学士学位要求者仅获得辅修学历证书。辅修学历、双学位在2017年后部分院校备案到学信网和学位网,注明“辅修”。

(8)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双学位的好处就是在以后就业时比别人会获得更多认可,找工作的机会更多,考研、考公务员能选的专业范围更广,而且学到手的知识到什么时候都有用,即使自己当下的行业不想再继续做下去了,也可以有更多的行业选择,可以换到心仪的工作中去,有更多的人生选择方向和机会,多一条路总是好的。

㈨ 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本科生新生,应当持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学生应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秋季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本科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和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
第十条 列入每学期学籍审查和毕业资格审查的学分均指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学籍审查和处理详见本规定第八章)。
第十一条 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辅修课程学分、SRT等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三日以内由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三日由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按照上述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报到,逾期者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不抄袭作业(论文、报告);不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当注明出处;直接或者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者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通过。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与否一律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另定),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通过”或者“不通过”,“优秀”或“通过”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办法及平时与期末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考核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笔试、口试等;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测验、作业、论文等的成绩及出勤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实验或者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者未交齐作业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通过。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核严重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在进行学分绩等计算时按零分或者不通过计。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自修部分课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5分,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时间冲突部分。
(三)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者课程一部分者均应当按时完成实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四)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不得申请自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当申请重新学习:
(一)学生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手续。
(二)课程重新学习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修读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等。
(三)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计算。
(四)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新学习的次数不限。学生不得重新学习已合格的课程(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除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申请缓考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批准缓考。
第二十七条 重新学习和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当主动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学校注册中心咨询重新学习或者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注册中心办理重新学习或者缓考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的课程),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者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停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休学通知。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停学,停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停学与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停学者,在停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旁听课程,考核成绩复学时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休学或者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者停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转系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在读一年级或者二年级的非定向本科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系转专业(以下统称转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系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四十条 转入院系对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系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系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当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 系内转专业的,由各院系办理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第四十三条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或者转系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试读、转专科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夏季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所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转入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七条 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总和达到30学分以上,且取得夏季学期全部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学分要求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或者予以退学。
解除试读之后或者试读期内再次出现第四十六条情况者,转入专科学习,或者退学。
第四十九条 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专科毕业应取得100学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的。
(二)试读未达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转专科条件的。
(三)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在四学年内(自入学时算起,不包括休学或者停学)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资格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七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处分予以结业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不允许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在《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2003年7月修订)基础上修订,自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要求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美术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㈩ 陕西理工学院转专业

陕西理工学院可以转专业,但是属于艺术类的只能转到本院系内的专业。

根据《陕西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第一条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按高考招生分类(文史类、理工农医类、体育类、艺术类等),不同类别间不能转专业;

2、学生在校期间最多能转两次专业。

已取得正式学籍的一年级学生,如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分别于第一和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经审核通过后,教务处依据学生申请情况和教学资源条件确定转专业人数。

关于转专业的其他规定。

《陕西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学生注册及成绩管理

1、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有关标准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进行注册。

2、学生转专业后,在转入新专业前已经获得的学分中,凡符合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予以认定;凡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选修课的成绩予以记载。

3、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陕西理工学院——陕西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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