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升本科 » 民办高校设立本科专业要求

民办高校设立本科专业要求

发布时间: 2022-09-04 01:29:06

❶ 民办教育的基本要求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由于中国区域与城乡发展不平衡等因素,《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实施条例》没有对设置民办学校制定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因此,有些省(市、自治区)在设置标准上,以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其所辖范围内设立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我省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正在起草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我省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从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对单项指标接近标准、整体上已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的学校,可予以适当放宽。由于省教育厅草拟的《甘肃省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正在研讨中,现只能提供设置民办学校的基本要求,以供参考:
①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
③必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校园,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
④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验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
⑤学校设立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⑥学校基本建设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⑦学校正式设立后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形成较为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①必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它系科、专业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②必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③必须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学历教育的在校生人数应在300人以上;
④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40人,其中专业课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人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所有教师均须具有教师任职资格;
⑤必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独立校园和设施: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在60种以上;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具有相对稳定的校内实习基地和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⑥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必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保证。
(3)设置民办普通中学(含普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基本要求:
①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工作、团结协作的专职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从事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校长任职资格证书”,高中校长及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初中校长及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②必须有结构合理、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教师学历合格,均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③民办普通中学必须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单设高中或单设初中办学规模不少于9个教学班,完全中学办学规模不少于18个班。
④必须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亩,教学用房生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及3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兼100米的直跑道;校园校舍规划合理,建设规范,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无危房、简易房。
⑤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及场所参照教育部全日制中学标准配备,符合标准并满足教学要求。
⑥必须有报刊、杂志40种以上,生均适用图书高中50册、初中40册以上。工具书、参考书、挂图应能满足教学需要。
⑦设置民办普通中学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和生活保障等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保证。
⑧拟设学校在具备上述各项要求外,还必须有运转资金,具体数额由各市(州)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⑨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符合本标准第四项要求的土地、房屋从事教学活动。租借校舍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3年。 ①必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工作、团结协作的专职领导班子。校长及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②必须有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教师学历合格率95%以上;所有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③办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班,班额不超过40人.
④必须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生均占地面积28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生均6平方米以上,有操场,有200米的环形跑道,有60米的直跑道。校园校舍规划合理,建筑规范,无危房、简易房,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GBJ99》;
⑤教学仪器基本达到普通小学的配备标准;
⑥有报刊、杂志30种,生均图书30册以上;工具书、参考书、挂图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⑦设置民办小学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保证;
⑧拟办学校在具备上述各项要求后,必须有一定的运转资金,最低金额可由各市(州)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⑨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符合本标准第四条要求的土地、房屋从事教学活动;租借校舍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6年; ①必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幼教工作五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的园长;
②必须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③幼儿园应根据其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④必须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⑤必须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⑥必须有能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⑦幼儿读物学生人均应在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⑧须有稳定可靠的办园经费来源。 ①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
②担保的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③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通过有效的章程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④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民办教育机构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注册资金最低限额50万元人民币;
⑤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⑥必须配备的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还应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
⑦必须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凡学院每个专业至少应有1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学骨干教师;
⑧教育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⑨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⑩必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k)必须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l)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m)必须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其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所;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等五项,合计建筑面积应达到的标准为:文法财经类学校生均不少于10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生均不少于16平方米(或合计建筑面积为每生不少于10平方米)。
(n)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校舍以及民用住房等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7)设置其他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基本要求,本着促进和保护民办教育的原则,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❷ 民办大学有什么招生要求

民办大学没有特殊的招生要求。

报考民办大学与报考公办大学一样,只要在高考后正常填报志愿就可以了,没有其它要求的。

❸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办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兴办民办高等学校,维护民办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完善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第三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高等教育布局、层次、科类结构的改善。第四条民办高等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五条民办高等学校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人才。学校要建立共产党、共青团和工会组织,以及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第六条民办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国家承认学历。
民办高等学校应对毕业的学生提供就业指导。第七条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办学宗旨。其财产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的进一步发展。民办高等学校的校办产业享受和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同样的政策。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八条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应有别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第九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正、副校长。还应配备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
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学骨干。
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三个月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五项,合计建筑面积参考指标为:文法财经类学校每生10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每生16平方米。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
按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适用图书。实验课及实习条件应达到各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
要有与建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需有关部门审核、验资。其资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自行筹资建校舍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它单位的适用土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长期租借外单位适用土地、房屋等设施满足办学需要的学校,其筹办启动资金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第十一条民办高等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
1.简易建筑物;
2.危房;
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
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第十二条民办高等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但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三条国家鼓励设置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其标准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章设置申请第十四条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批准筹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招生,但不具有发放高等学历教育文凭的资格。学生学习结束后,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书,也可以参加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学历资格考试或自学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文凭。学生考试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已基本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以申请正式建校。

❹ 请问填报第一批本科A1类院校(1A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有哪些要求

关于三本
三本包括独立学院、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本科专业、本科高校的专本连读专业以及上述高校的普通体育和使用本省联合测试成绩的艺术专业,各省有些差异,有的分为本科三批A、本科三批B和本科三批C
三本院校按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收费标准。三本学院的具体收费标准经各省物价局、各省教育厅、各省财政厅联合核定,不允许学校跨年度收费。一般本科生的学费在一年5000元左右,而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民办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一般在一年1.5万元左右。
“三本”中二级学院为主,下面就二级学院的发展过程介绍如下:
二级学院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产物,虽然其产生的历史不长,但目前看,其数量可谓庞大,而且属性不一。有国有民办的,也有合资合作办学的,其中原依附于公办普通高校的最为主,影响也相对较大,他们属于国有民办的二级学院。在开办之初,他们都依托公办的重点院校的学科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设施和教学环境、办学水平起点高,教学质量有保证。他们依附于公办大学又不完全等同于大学中其他下属成分,许多大学下设院、系、部,那是学校的有机单元,归大学统一管理。而二级学院虽由公办大学设立,但以民办机制进行运作和管理,其经营管理模式介于公立大学和民办大学之间,有别于前面提到的下设的学院。由于这层特殊关系,以及其在成立初期管理不够规范,产生一些不透明、不公正、不公平和漏洞。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教育部对二级学院属性和管理有了更具体的规定,二级学院办学也就逐渐地规范了。先是在2003年4月,国家教育部颁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二级学院一律要采用民办机制;二要按照新的模式办学,强调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要实行新的管理体制。随后教育部又出台了独立学院必须落实“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的规定,明确2003年独立学院招收新生一律以独立学院名义颁发学历证书,同时要求二级学院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独立校园”的要求。就是说,以往与母体“不分彼此”的二级院校将不被允许继续开办,2003年以后招收的学生的毕业文凭上要加注“民办”二字,以示与本校文凭区别,这样一来,原先的一些优势将要消失。
二级学院凭借其先天优势曾经辉煌过一段时间,首先,由于二级学院特殊的属性,让不少分数不够高的考生有了重获读本科的希望。其次,能直接受益于重点院校的师资和教学设施。第三,最有吸引力的是享有同母校一致的学历文凭。第四,由于同母校有特殊的“血缘”关系,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替二级学院的学生架起通往本部的桥梁。新政策出台后,二级学院的办学优势已是今非昔比,而且2003年起招收的学生毕业文凭上将要加注“民办”二字,无疑对二级学院的招生和办学都会产生影响。许多业内相关人士表示,二级学院的重新“洗牌”势必会对院校录取格局带来重大影响,一些冲着名校牌子的生源肯定面临着大分流,二级学院与纯民办学校以及公办专科学校将在生源方面有一场狠拼。民办二级学院今后只能依靠自己努力创出品牌吸引考生,一切都要从零开始了。
由于二级学院的“演变”,家长和考生对二级学院应有新的认识和评估。在选择志愿时也需多看二级学院的优劣势,全面权衡、慎重选择。
二级学院也许难再辉煌,但毕竟“风韵”犹存。首先,二级学院招收本科层次的学生,优于多数民办高校和大专院校,而且二级学院的学生享受与其他普通本科院校学生相同的待遇。其二,二级学院的专业设置比较灵活,一般根据本校师资力量较雄厚,市场需求大而设专业,因此二级学院一般开设的都是新兴的、热门的应用型学科,从而在一定层面上满足了那些因分数不够而不能如愿读上好专业的考生的心愿。同时,二级学院因为直接与市场挂钩,特别重视实践和实习课程,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生拥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这一点又优于大多数普通公办本科院校。与公办高校相比,也有两点明显的劣势。一是按新政策规定,二级学院毕业文凭需加上“民办”二字,这在目前就业环境下对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会有一些影响,但其负面影响不是普遍性的也不是长远的。二是在学费上,二级学院一般比本部高校学生要高,每个学年1、5~2万元,这是因为二级学院从本质上讲还是民办性质,以学费收入维持日常运转。因此,考生在填报二级学院志愿时一要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二要注重它的师资力量、实验条件、图书设施、管理水平、办学规模等状况,还要看重其知名度和所在地域。

❺ 民办高校是不是只有三本呢

三本 包括独立学院、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本科专业、本科高校的专本连读专业以及上述高校的普通体育和使用本省联合测试成绩的艺术专业
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要求,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分校、二级学院,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分校、二级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大学××分校(二级学院)”,并以此名称具印。如分校、二级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校本部名义具印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分校(二级学院)××专业学习”。
学位证书方面,目前大多独立学院按照其他省市已办独立学院的模式来操作,即一级大学将接受获得学院文凭的毕业生所提出的学位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位课程考核,向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如果国家另有明文规定,则按有关规定办理。
但三本院校收费较高学费一般在一年1.5万元左右.
独立学院的学生在奖、贷学金,户籍管理,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本科学生享受同样的政策待遇。
但需要注意的是近几年来,少数高校独立学院违规招生,导致学生交了钱、入了学却无法取得学籍。报考独立学院前,首先必须是各省招办公布的计划内的所列学校,入学前必须在网上核实是否被录取,一定要了解独立学院的性质和情况,要量力填报,慎重选择。独立学院并不是一级大学的“校中校”。家长和考生应通过电话、网站、招生简章甚至亲自赴学校考察等方式,充分了解各独立学院的办学历史与办学现状,了解学校校舍、实验室、图书馆、生活设施等办学硬件条件,同时也要了解政府支持力度、师资组成、办学特色、社会声誉、就业环境等软件条件,充分考虑后再决定报考。
关于三本中二级学院,需注意:二级学院的办学优势已是今非昔比,而且2003年起招收的学生毕业文凭上将要加注“民办”二字,无疑对二级学院的招生和办学都会产生影响。许多业内相关人士表示,二级学院的重新“洗牌”势必会对院校录取格局带来重大影响,一些冲着名校牌子的生源肯定面临着大分流,二级学院与纯民办学校以及公办专科学校将在生源方面有一场狠拼。民办二级学院今后只能依靠自己努力创出品牌吸引考生,一切都要从零开始了。由于二级学院的“演变”,家长和考生对二级学院应有新的认识和评估。在选择志愿时也需多看二级学院的优劣势,全面权衡、慎重选择。

三本独立学院不一定是民办的,有的是二本学校旗下的分校,这样的学校虽然被划分到三本,但还是打着二本学校的名号,例如:复旦大学太平洋金融学院.
二本和三本拿的毕业证不一样,学费相差悬殊,因为三本学校不是由国家直接规划投资的.

❻ 我有石家庄民办学院的毕业证 在兰州找工作承认嘛

石家庄的民办学院比较多,如果是正规的民办高校,并且是经过核准的招生专业,其毕业证是国家承认的,兰州当然也承认。
首先,民办高校必须是国家认可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拿石家庄来说,设立民办高校最起码要由河北省教育厅批准,如石家庄城市职业学院、 石家庄影视艺术职业学院等等,都是河北省人民政府或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
其次,民办高校所设的专业必须是教育部核准的。专业的设置其审批权在教育部,如果学校需要设置新的专业,必须报教育部批准。如果未获准而先招(期待后期批准),学生毕业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事实上,每年都有许多学校的专业不能获批,如2013年,全国高校有258个新设专业因专门面窄未获审批。
因此,问题在于你首先要确定自己的毕业证是不是已获得国家认可。

1、当初高考填志愿时,招生学校目录中有该学校存在,有学校代码,有专业代码。
2、你是通过高考并按所填志愿或补填志愿录取的,而并非其它非正式渠道录取。
3、你的学籍信息应该可以在学信网查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是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唯一网站。
如果证实你是正规民办高校正规专业毕业,那么就不用担心,兰州方面肯定是承认的。
如果不是,那有些正规公司和单位就不容易进了,过不了学历审查关的。
但是,话说回来,没有正规的毕业证,要找个一般性工作其实并不难,有时还能找到较好的公司。现在许多公司对学历的要求并不呆板,但对个人的素质十分重视,只要你具有真水平、真能力、真本事,那就一定能得到别人的认可,工作以后再通过自考拿到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从而开创出自己的一片天地。

❼ 民办高校是否有开设本科专业的资格

民办院校,基本都有本科啊。。。你要是说的是国家统招本科的话,就没有啊。。。

❽ 民办大学本科可以转专业吗需要教育部批准吗

民办大学本科可以转专业吗;不需要教育部批准;

中国高等学校一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专业推荐,经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但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本科三年级及其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其以上者,自费转入公费者,无正当理由者,均不得转专业。一般须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批或备案。

(8)民办高校设立本科专业要求扩展阅读:

当前大学生在转专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入学时在初选专业的盲目性。部分同学在选择专业时并非出于“己愿”,而是迫于高考的成绩或各种就业压力,没有更多的思考自己喜欢什么专业,适合什么专业。对于专业的特点和前景缺少了解,更没有思考过如何去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在选择专业时大都听从老师或父母家长的安排,很少有自己的主见。

2、专业意识淡薄使转专业不尽合理。转专业大多发生在大一下学期,此时大学生们还停留在公共基础课的学习上,很少能够接触到本专业的相关课程,专业意识尚未形成。在这种识下,学生们很容易产生一种认为本专业“无用”的情绪。

在这种情绪的影响下,进而形成专业厌倦情绪并最终产生转专业倾向。另一方面学校在大学生的专业意识的培养做的不够,使得学生尽管意识到要将专业知识同兴趣、社会发展相结合,但由于缺少必要的平台而没有实践的机会。

3、专业学习的不适应。高校大学生在入学后对录取专业的适应性较差,或者存在兴趣发生变化和偏移,还有受胜利条件制约和学习费用的限制等,不能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长,有的学生不能完成学业。

❾ 民办院校的相关政策规定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教育部成立民办教育办公室清理各项歧视性政策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回答提问
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就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说,民办教育是我们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到2010年全国有民办学校近12万所,占全国学校数的22%。在校生3400万左右,占在校生总数13.1%。其中幼儿园最多,占47%,其次是高等院校,占20.9%,义务教育阶段少一些。民办教育为我们国家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是三个方面,扩大了教育资源,优化了教育结构,促进了教育改革。“但应当看到,由于我们国家民办教育真正的恢复和兴起时间还不长,我们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特点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已有的法规政策也有不少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作为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袁贵仁表示,最近教育部成立了民办教育办公室,充实了管理服务的力量,加强了民办教育全国调研,梳理了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涉及到许多部门,我们正在会同多部门,起草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筹备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作出新的部署。
袁贵仁说,现在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平等对待,对学校,要保证民办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学位点审批、对外交流等方面享有同公办学校同样的待遇。对教师,要依法推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工龄计算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对学生,要落实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二是要大力扶持。在政策上,全面清理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歧视性政策,重点破解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难题。在资金上,在教育规划和教育的重大项目中,把民办教育放进视野,纳入其中。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的任务要实行购买,拨付相应的费用。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三是要规范管理,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党的建设工作,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四是要推进改革,民办学校现在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在于对学校是否营利这个界定和判断上不清楚。我们将积极推动试点,形成完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体制和扶持政策,推动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热点内容
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免匿名外审条件 发布:2025-06-11 12:03:46 浏览:862
东南大学博士2015招生简章 发布:2025-06-11 12:02:24 浏览:857
西安交通大学博士论文预答辩 发布:2025-06-11 11:30:44 浏览:255
延安大学2020年寒假放假时间 发布:2025-06-11 11:29:27 浏览:433
东华大学考研专业分数 发布:2025-06-11 11:10:09 浏览:176
四川大学心理学考研好考吗 发布:2025-06-11 11:08:32 浏览:210
湖南大学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工商管理 发布:2025-06-11 11:04:13 浏览:904
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规范 发布:2025-06-11 10:50:09 浏览:619
上海大学电影专业 发布:2025-06-11 10:46:24 浏览:640
2016东南大学考研目录 发布:2025-06-11 10:41:41 浏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