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⑴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第十九条高校、高校主管部门和教育部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内家组容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第二十条高校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高校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以及本地区、本部门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社会人才需求、专业布点等情况,对高校设置新专业进行审核、审议。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作为教育部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专业布点、办学条件等情况,结合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所提意见,评审需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

⑵ 大学专业课程设置依据是什么是大学自主设置的还是教育部规定的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版若干原则意见〉权的通知》精神,教育部于2002年3月开始进行下放部分高校专业设置审批权的试点工作,先后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7所高校拥有本科专业设置审批权。这些高校除新设涉及国家安全和政治意识形态等领域的本科专业须事先征得教育部同意外,可依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需要,自主设置新的本科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版入专门机构或社会权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没有毕业生之前,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高校主管部门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促进所属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高校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人才的需求以及毕业生就业状况等信息,加强高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二十六条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高校主管部门须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
第二十七条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教育部或高校主管部门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⑷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一、设置标准
(一)办学规模
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 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 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
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2.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称为大学的学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5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 000万元;
(2)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五)基础设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 000 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 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 000元。
4.图书。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六)办学经费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和有关条件在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
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⑸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版定。
第三条高校权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⑹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9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同时废止

⑺ 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专业设置原则:
包镕从学校层面出发,提出了优化专业设置的四个原则:适应地版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权要的适应性原则;突出特色、注重内涵建设的重点发展原则;与学科建设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规模兼顾效益的和谐发展原则。
高校的专业设置还应符合科学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即专业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并结合学校实际,根据自身条件出发设置适合专业。

(7)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扩展阅读:
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⑻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什么意思
大致意思就是从18年开始,全日制的没有大专层次的不允许开始成人大专继续教育,也就是说远程教育不再开设高起专层次,只有专升本了,然后函授大部分本科院校不会有专科层次,我们这边已经接到通知了。
⑼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学校名称
1.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称为“××大学”或“××学院”。
2.设置普通学校专,应当根据学校的属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4.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

⑽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四条教育来部制定和发布《源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 《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 《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 《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