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资产配置本科毕业论文
❶ 你对家庭资产配置有哪些心得体会
有计划的投资理财能够帮助个人更好地进行财富管理,对于家庭也是一样。通常而言,家庭理财所涉及到的范围更广,所需的支出金额也更大,提前做好家庭理财规划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家庭抵御外部风险、收获额外的投资回报,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都十分有必要。
有效的家庭理财规划和资产配置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家庭财政危机。面对房贷、车贷各种压力,合理的储蓄计划和流动性安排对家庭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此外,保险保障类产品投资能够在家庭遭遇意外风险时提供生活保障,比如意外伤害、家庭成员重疾保险以及家庭支柱人员的人寿保险等方面的投资,虽然平时感觉不出来效果,但在关键时刻能够保障家庭生活不被风险所吞没。
有效的家庭理财规划和资产配置能保障家庭财富的持续增长。每个家庭未来都面临一些必要支出,例如小孩教育、父母养老等,这些将来可能需要大笔资金。通过制定长期稳健的投资计划,家庭可以在未来收获一个较为稳定的回报,以此来实现家庭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2020年疫情的爆发让更多的家庭认识到风险的不确定性,家庭理财规划和资产配置的重要性得到进一步凸显。那么对于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或者理财经理来说,该如何帮助投资者做好家庭理财规划和资产配置呢?
二、家庭资产配置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家庭资产配置通常要与家庭生命周期和家庭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1、 家庭生命周期与理财目标
生命周期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依据生命的阶段特征设置理财目标,家庭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其资产、负债状况会有很大不同,理财需求和理财重点也应有差异。
❷ 怎样设计家庭理财方案
家庭理财要遵循四大基本原则:收益风险相匹配、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做足功课,不盲目投资、控制欲望,不可贪婪。
要为家庭指定一份理财计划,首先要弄清楚家庭处在什么阶段。是形成期还是成长期,还是成熟期或者衰老期。每个阶段的家庭特征不一样,方案也会不同。
而且每个家庭的家庭情况不一样,理财的知识水平也各不相同,所以要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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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你对家庭资产配置有哪些心得体会
一、1.中国家庭投资是“去房地产”。
房地产在财富中的比重仍然很高,但其贡献正在下降;虽然股票基金的金融投资只占房地产投资的不到一半,但其贡献率正在上升。 这与年初的2020胡润财富报告相呼应,即高净值人士投资住房的意愿下降,投资金融的意愿上升。
可以看出,中国家庭财富的增长路径实际上正在发生变化。
2.教育与投资收益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教育水平本质上是学习能力和认知水平的体现。有些志友可能会觉得钱太少,不值得关注,等他们有钱了再说。
但数据的真相是,钱多少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学习能力和认知水平的提高可以提高收入。
3.均衡分配的家庭财富和投资收入水平较高。
配置思路:股票与债券匹配、存款与金融产品匹配、房地产与金融产品匹配 过去,房屋带来了巨大的资产增值。然而,随着房地产黄金时期的衰落,家庭的财务管理理念也不得不更新和调整。 当然,这不是让你不买房,而是要合理安排比例。
根据去年的数据,在中国中产阶级家庭的资产结构中,房地产占52%以上。 收入结构的多样化可以提高家庭的抗风险能力。工作变动、疾病、家庭事故等都不应该通过工作收入来解决。只有增加收入来源,你的家庭才能做好资产配置,抵御更多的不确定性。
根据去年中国家庭财富白皮书,近80%的中产阶级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劳动工资和报酬,他们的财务管理理念和收入不高。
二、如果我们不突破认识,过度集中资产配置,我们将面临两大风险:
1.当房价横盘甚至下跌时,储蓄利率较低,家庭财富可能面临严重缩水的风险;
2.您很难抓住未来十年的股息投资机会,如技术增长和制造业升级。 因此,适当调整投资结构,布局多元化,分散风险,是美国、日本等成熟市场给我们的启示。 因此,当前的重点是改变您原来的投资偏好,客观地进行投资配置。
但这并不是让你在现阶段迅速清理手中的房地产资产,而是分析具体问题、你所在城市的发展、你持有的房产类型等等。这与对房地产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密切相关。
❹ 为什么要进行资产配置,家庭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是决定财富管理成败的关键因素,一项关于针对美国82只退休基金进行10年的投资绩效调查指出,90%决定长期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是资产配置,而只有10%是因为投资标的和市场时机选择及其它等因素。同时根据UBS对过去20年全球股市研究统计指出,资产配置对于收益的影响达到91.5%,这一比例要远远高于股票选择和市场时机等因素,由此说明资产配置的合理与否是直接影响收益的关键因素。
❺ 谁写过有关夫妻约定财产的论文啊。。。或者有相关资料,文章。。用于毕业论文材料参考。。
论文摘要: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法律必然会设定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财产制。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并且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共同生活之圆满,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在夫妻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归属和债务问题,也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划分出来。所以就有必要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我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所以我在此按自己的理解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概念、种类、内容、以及成立要件,作出总结概括与分析。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 契约自由 诚实信用 合同财产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最常见的婚姻问题中即是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相伴产生的。但夫妻财产又存在着多种不同类别。我国《婚姻法》则着眼于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在生活中被大众认知的就是法定财产,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而很多人都对夫妻的约定财产制概念很模糊,所以我就结合《婚姻法》阐述一下自己对夫妻约定财产的看法。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已逐步体现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夫妻以契约约定财产所有关系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因此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婚姻立法仅以除外条款来允许约定财产制存在,而不以具体规定其内容的办法来规定约定财产制,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而且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发展过程:
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是对80年《婚姻法》的发展。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中,即50年《婚姻法》并没有体现出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内容,当时国家并不承认夫妻有财产约定的权利,夫妻财产约定也不符合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情。到了第二部婚姻法即1980年9月的《婚姻法》诞生,才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修正案是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下,在总结三十年的《婚姻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目前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修正的。它在继承了原《婚姻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同时,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结果,也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不过它只是用“但书”做了规定,具体在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很显然当时的《婚姻法》只是原则性地赋予了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但由于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对此进行了弥补,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可以书面形式,如果双方无争议的,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以及如果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情形,解决了当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2001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该案对80年《婚姻法》有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多扩展,从以前的“但书”到独立成第十九条,并具体规定了三款内容。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模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财产约定。
第一、一般共同制是指一般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其权能的实现同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所负担的义务:其一、夫妻各方均有义务如实地将自己拥有的出特有财产外的全部财产纳入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财产,故意减少或漏报财产,以图私利,损害配偶他方的应得利益;其二、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尊重对方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益,并协助对方行使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不得无故拒绝对方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合理要求;其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负债务负平等的清偿责任。这种制度在我国家庭中自古一直沿用至今,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不分彼此,这种财产制度是大多数人愿意接受的,是传统的中国家庭一直以来都采用的。
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改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和清算。
第二、部分共同制又叫限定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夫妻对约定为共有的财产的权能同一般共有财产权。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即个人财产,其权利和义务均有所有人本人单独承受,与配偶他方无关系。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实行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是强调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债权人不知夫妻的约定或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应有共同财产清偿,待债务人有了个人财产能力后,应返还于“共同财产”。婚姻当事人可以在约定实行某种财产制下以契约明示方式将某部分财产排除在外。在现实社会中,我国现今家庭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绝大多数倾向于采用部分共同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三、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之间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管理权,如果夫妻一方委托对方管理财产的,适用有关委托管理的规定。分别财产制对于双方均具有较高的经济收入或有较多的财产的婚姻当事人而言是合适的。在我国由于传统思想的限制以及我国经济水平还未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因此其适用范围不是特别广,只有那些夫妻双方经济水平较高而且较独立的才适用。
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但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自然就需要进行分割。
另外除上述规定的几种类型外,还享有财产的补偿请求权,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离婚中男或女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对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财产自然应归男女双方各自所拥有,但在实践中常常有一方在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夫妻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及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所需负有经济或财产责任。如一方无个人财产而负担了料理家务,照顾老少,协助对方工作,其劳务应视为对共同生活负担的完成。如一方有个人财产而为以上行为,在分割财产时,享有补偿请求权。对作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条件的个人财产,所有人不得擅自作出危及婚姻共同生活的处分,否则,另一方有权阻止。从法律的公平原则出发,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法院适用该规定时,需要查证双方的家庭分工状况,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增值情况,双方的工作职位在婚前和婚后的变化,如果查证证实一方通过承担主要的家庭义务,对对方的增值和工作升迁产生了实际有利的影响,就可以认定一方履行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的,有要求对方补偿的权利。
3、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限制较多,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十分丰富,必须全面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才能在实践中正确适用,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关于约定的主体立法的规定。因为是夫妻约定财产制,所以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夫妻之外的人无权对夫妻的财产进行约定,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不能成为其主体。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对财产有约定,有的还经合法婚姻的另一方同意,甚至出现夫与“妻妾”共同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由于其约定的主体不合法,因此,不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而且关于婚姻双方在婚姻登记之前进行了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是可以的,有效的,但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应为结婚之后。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关于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
(2)关于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约定,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无效或可以撤销。例如:夫妻之间本来没有约定财产,妻子为了达到对共同财产独占的目的,就要挟丈夫签订将所有的财产统统归妻子所有的约定,如果丈夫不同意,则将把丈夫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违法行为揭发、举报,丈夫害怕便被迫与妻子订立契约,将财产归入妻子名下,对于此举先不探究这财产本身的性质,只从行为上看这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契约就是无效的。
(3)关于对约定的内容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约定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的过程就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的国家采取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我国规定的是排斥性的夫妻财产契约,即法律不限制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内容,夫妻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自由地约定。可供双方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也包括“婚前财产”;既可对全部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约定的形式也不受限制,可以约定财产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或者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并存。这些均由夫妻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此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规避应尽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例如丈夫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作出约定,将所有共同财产列入妻子财产的范围,以此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显然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是无效的。
(4)关于夫妻《婚姻法》约定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一经约定,夫妻双方必须遵守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根据其约定的内容来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对约定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自由处分归其所有的财产,而对方要尊重该方对财产的所有权,不能擅自处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这里所讲具有约束力必须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即有效的约定,否则没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共同表示,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通常情况下,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内部效力,《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外部效力,有些国家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法律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只是以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才能对第三人有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有该财产约定的,则对他不发生效力。
(5)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婚姻法》修改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可以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口头的方式加以约定,但有效成立的口头约定需要双方的认可,如果发生争议,则该口头约定不成立。口头约定的方式不能适用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而且也不确定,当事人难以举证,人们常说“口说无凭”,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认定为没有约定效力。书面形式容易体现,将来在审理案件时也可以作为证据,较容易解决纠纷。对于约定的方式如果能够采用公证形式是最好的。针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公证效力问题,《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对约定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不进行公证。如果进行了公证,变更时也应进行公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易于操作,能够有效减少纠纷,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夫妻双方没有公证的财产约定,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就应为有效约定。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的有效要件
夫妻关系双方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双方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包办婚姻,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合同时已超过成年年龄,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婚姻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并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低下、或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的约定行为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相违悖,即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被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则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必须是当事人亲自的行为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合同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相适应的合同契约。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行为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有以下情况的行为无效: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三)总结
任何一个时期的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是由该时期的生产力性质决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现在的法律不是由人们凭空创造,而是在不断扬弃过去时代法律和法学中不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东西,吸收适合自身社会成长需要的东西,并加以改造和创新而形成的。夫妻财产约定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伟大的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日益丰富,夫妻财产的性质、来源、种类、范围也在不断变化,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随着婚姻立法的完善而逐步规范化,解决了现今社会对于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时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纠纷。明确夫妻间财产的归属,以及与第三人交涉时明确夫妻间财产权问题,已突显出在现实生活中规范、完善《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被大众认知此财产制度已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资料
1、梁书文、黄赤东:《婚姻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
2、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
3、夏吟/蒋月/薛宁兰著,《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
4、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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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我的毕业论文研究的是一个国外成熟的资产配置模型,论文的大体框架与国内的几篇硕士论文相同,但是我的大
电子商务条件下我国企业物流模式研究摘要:本文认为,电子商务时代,物流发展出现服务化、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柔性化、一体化、国际化趋势,对传统物流观念、企业物流系统结构、物流运作方式、物料采购、客户服务、运输以及存货等都产生了巨大影响。文章提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物流模式,在积极推进第三方物流的同时,灵活运用自营物流、物流联盟模式或者多种模式共同发展,使企业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关键词:电子商务,物流联盟,自营物流,第三方物流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人类经济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这场变革所产生的产业大重组,将把现代物流业提升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物流是电子商务的瓶颈,也是电子商务的基础和条件,没有物流的发展和支撑,电子商务将成为空中楼阁。但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企业物流的发展带来新的课题,人类已经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企业必须顺应这—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企业物流模式。一、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及其所创造的无与伦比的效率与价值,使得构建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且发展强劲。电子商务有着巨大的市场与无限的商业机遇,现实的和潜在的商业利润丰厚。根据美国朱庇特(Jupiter)研究公司的预计,未来五年里,B2B电子商务将会飞快成长,从2004年的3360亿美元增至2005年的6.3兆亿美元,整个经济中B2B电子商务所占比例将从目前的3%增至42%。在未来数年中,亚太地区的B2B电子商务市场(不包括日本)将占全球电子商务市场销售总额7.3万亿美元的13.6%。在2004年,亚太地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将有91%的企业是以B2B模式运作,B2B交易网站将会成为市场主导。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总数突破9000万,网站数量达到65.2万个,网上购物成为时尚,用户使用电子银行在网上直接付款超过货到付款方式。易观国际《互联网研究系列报告——电子商务(2004)》显示,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总额在2004年达到4400亿元,2005年即增至6200亿元。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商务活动的新模式,是21世纪信息化、网络化的产物,代表了未来商务的发展方向。电子商务的产生使复杂的多渠道的商品交易简单化、快捷化,减少了交易成本,简化了交易流程,提高了交易效率。电子商务是商业领域内的一次革命,而电子商务物流则是物流领域内的一次革命。要改变过去那种重商流、轻物流的思想,把物流提升到竞争战略的地位,注重社会电子化物流系统的发展。国家与企业共建电子化物流系统从而形成全社会的电子化物流系统,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政府要在高速公路、铁路、航空、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保证交通流和信息流的通畅,形成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交通网络和信息网络,为发展电子商务物流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企业要投资于现代物流技术,要通过信息网络和物流网络,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提高竞争力。要吸引的制造企业和商业企业上网,通过上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水平,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信息化、全球化、多功能化和一流的服务水平,已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追求的目标。但企业在发展电子商务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是互联网对传统企业似乎是一种“中断的技术”,它将挑战企业现有的组织、生产流程及人员心态,改变传统经营模式,使拥有文化基础的传统企业很难接受它。二是由于经营模式比较成熟,无法得到投资者的青睐,很难迅速获得大额融资,使开展电子商务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三是营销模式的改变。零售企业具有较好的商务经营和配送优势,精减库存和货架计划,但要完全适应网络零售环境下地域广泛、业务量小、送货上门的个性化营销的新型网络零售模式,还需要一个过程。四是缺乏既懂商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且网络人才资本昂贵。二、电子商务对企业物流的影响1.电子商务条件下物流的特点在电子商务时代,物流有了一系列新特点:(1)服务化。现代物流以实现顾客满意为第一目标。(2)信息化。电子商务时代,物流信息化是发展的必然要求。(3)自动化。核心是机电一体化,外在表现是无人化,效果是省力化,另外还可以提高作业能力,提高物流效率。(4)智能化。这是物流自动化、信息化的高层次应用。(5)网络化。网络化也是信息化,它有两层含义:一是计算机通迅网络系统;二是组织网络化。网络化也是物流信息化的必然。(6)柔性化。柔性化是指根据顾客的需求灵活变化生产工艺,是以实现“顾客为中心”的理念而在生产领域提出来的。(7)一体化。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物流内部、供应链之间以及企业与外界的物流联系更加紧密,更趋一体化。(8)国际化,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物流必然迅速发展,也使企业物流的发展日趋国际化。2.电子商务对企业物流的影响电子商务条件下物流具有新的特点,将对企业物流产生巨大的影响,现代企业如何应用,建立一套适应电子商务的现代物流系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对传统物流观念的影响。电子商务将改变人们传统的物流观念。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的商务活动,为物流创造了一个虚拟性的运动空间。在电子商务的状态下,人们在进行物流活动时,物流的各种职能及功能可以通过虚拟化的方式表现出来,在这种虚拟化的过程中,人们可以通过各种组合方式寻求物流的合理化,使商品实体在实际运动过程中达到效率最高、费用最省、距离最短、时间最少。(2)对企业物流系统结构的影响。电子商务对企业物流系统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网上客户可以直接面对制造商并可获得个性化服务,故传统物流渠道中的批发商和零售商等中介将逐步淡出。二是由于网上时空的“零距离”特点与现实世界的反差增大,客户对产品的可得性心理预期加大,导致企业在交货速度上的压力也随之增大。因此,物流系统中的港、站、库、配送中心、运输线路等设施的布局、结构和任务将面临较大的调整。三是信息共享的即时性使制造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成为可能,故其组织结构将趋于分散并逐步虚拟化。当然,这主要是那些拥有品牌和产品在技术上已经实现功能模块化及质量标准化的企业。四是大规模的电讯基础设施建设将使那些能够在网上直接传输的有形产品的物流系统隐形化。这类产品主要包括书报、音乐、软件等,即已经数字化的产品的物流系统将逐步与网络系统重合,并最终被网络系统取代。(3)对物流运作方式的影响。首先,电子商务可使物流实现网络的实时控制。传统的物流活动在其运作过程中,不管是以生产为中心,还是以成本或利润为中心,其实质都是以商流为中心,从属于商流活动,因而物流的运动方式是紧紧伴随着商流来运动。在电子商务下,物流的运作是以信息为中心的,信息不仅决定了物流的运作方向,而且也决定着物流的运作方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通过网络上的信息传递,可以有效地实现对物流的实时控制,实现物流的合理化。其次,网络对物流的实时控制是以整体物流来进行的。在传统的物流活动中,虽然也有计算机对物流实时控制,但这种控制都是以单个的运作方式来进行的。而在电子商务时代,网络全球化的特点,可使物流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整体的实时控制。(4)对物料采购的影响。企业在网上寻找合适的供应商,从理论上讲具有无限的选择性,这种无限选择的可能性将导致市场竞争的加剧,并带来供货价格降低的好处。但是,频繁地更换供应商将增加资质认证的成本支出,并面临较大的采购风险。所以,从供应商的立场来看,应对竞争的必然对策是积极地寻求与制造商建立稳定的渠道关系,并在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与制造商结成更稳固的战略联盟。同样,制造商也会从物流的理念出发来寻求与合格的供应商建立一体化供应链。作为利益交换条件,制造商和供应商之间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物流信息系统的对接,使供应商与制造商紧密地连接在一起。(5)对客户服务的影响。要求实现客户服务的个性化,只有当企业对客户需求的响应实现了某种程度的个性化对称时,企业才能获得商机。这就要求企业网站的主页设计要个性化,要针对特定的客户群体;要求根据客户需求的变化进行不同的服务营销组合,实现企业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个性化;要求企业对客户追踪服务的个性化。网络时代客户需求的个性化增大了市场预测的离散度,故发现客户个性化服务需求的统计特征将主要依赖对客户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追踪等。(6)对运输的影响。在电子商务条件下,速度已上升为最主要的竞争手段。物流系统要提高客户对产品的可得性水平,在仓库等设施布局确定的情况下,运输将成为决定性的因素。(7)对存货的影响。一般认为,由于电子商务增加了物流系统各环节对市场变化反应的灵敏度,可减少库存,节约成本,相应的技术手段也由看板管理(QIT)和物料需求计划(MRP)等转向配送需求计划(DPR)、重新订货计划(ROP)和自动补货计划(ARP)等基于对需求信息作出快速反应的决策系统。但从物流的观点来看,这实际是借助于信息分配对存货在供应链中进行了重新安排。存货在供应链中总量是减少的,但结构上将沿供应链向下游企业移动,即经销商的库存向制造商转移,制造商的库存向供应商转移,成品的库存变成零部件的库存,而零部件的库存变成原材料的库存等等。三、国外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物流解决方案国外电子商务已非常发达,其电子商务条件下物流的解决方式以美国的物流中央化、日本的高效配送中心等最为典型:1.美国——物流中央化。美国物流中央化的物流模式强调“整体化的物流管理系统”,是一种以整体利益为重,冲破按部门分管体制,统一从整体进行规划管理的管理方式。在市场营销方面,物流管理含分配计划、运输、仓储、市场研究、为用户服务五个过程。在流通和服务方面,物流管理过程含需求预测、订货过程、原材料购买、加工过程,即从原材料购买直至送达顾客的全部物资流通过程。2.日本——高效配送中心。物流过程是:生产——流通——消费——还原(废物的再利用及生产资料的补足和再生产)。物流是非独立领域,受多种因素制约。物流(少库存多批发)与销售(多库存少批发)相互对立,必须利用统筹来获得整体成本最小的效果。物流的前提是企业的销售政策、商业管理、交易条件。3.适应电子商务的一种全新的物流模式——物流代理.物流代理(含义为第三方提供物流服务)。物流代理是“物流渠道中的专业化物流中间人,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所有或某些方面的物流业务服务”。从广义的角度与物流运行的角度看,它包括一切物流活动及发货人可以从专业物流代理商处得到的其他一些价值增值服务。提供这一服务是以发货人和物流代理商之间的正式合同为条件的。这一合同明确规定了服务费用、期限及相互责任等事项。狭义的物流代理专指本身没有固定资产但仍承接物流业务,借助外界力量,负责代替发货人完成整个物流过程的一种物流管理方式。物流代理公司承接了仓储、运输代理后,为减少费用的支出,同时又要使生产企业有利可图,就必须在整体上尽可能地加以统筹规划,使物流合理化。四、电子商务条件下我国企业物流模式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和电子商务条件下物流的特点,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企业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可采取的物流模式主要有:1.企业自营物流模式。企业自营物流是指企业自身经营物流业务,组建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完成企业物流配送业务。对于已开展普通商务的公司,可以建立基于Internet的电子销售商务系统,同时可以利用原有的物资资源承担电子商务的物流业务。拥有完善流通渠道包括物流渠道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比ISP、ICP或Internet经营者为从事电子商务而开辟销售渠道和物流系统更加方便。国内从事普通销售业务的公司主要包括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制造商进行销售的倾向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得比较明显,从专业分工的角度看,制造商的核心业务是商品开发、设计、制造,但越来越多的制造商不仅拥有庞大的销售网络,而且还有覆盖整个销售区域的物流配送网,国内大型制造商的生产人员可能只有3000-4000人,但营销人员却有一万多人,制造企业的物流设施普遍要比专业物流公司的物流设施先进。这些制造企业完全可以利用原有的物流网络和设施支持电子商务业务,开展电子商务不需要新增物流、配送投资。对这些企业来讲,比投资更为重要的是物流系统的设计和物流资源的合理规划。2.第三方物流模式。第三方物流随着物流业的发展而发展,是指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而采用的一种全新的物流模式,又称物流代理,是物流专业化的重要形式。物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出现第三方物流,且它的占有率与物流业的水平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相关性。第三方物流的发展程度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物流业发展的整体水平。现代意义上的第三方物流是一个约有10-15年历史的行业。第三方物流是现代物流服务发展的趋势所在,第三方物流作为我国物流业发展过程中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已经过近几年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1)物流业务的范围不断扩大。一方面,商业机构和各大公司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放在核心业务上,将运输、仓储等相关业务环节交由更专业的物流企业进行操作,以求节约和高效;另一方面,物流企业为了提高服务质量,也在不断拓宽业务范围,提供配套服务。(2)提供客户定制的物流服务。很多成功的物流企业根据第一方、第二方的谈判条款,分析、比较自理的操作成本和代理费用,灵活运用自理和第三方两种方式,提供客户定制的物流服务。(3)物流产业的发展潜力巨大,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第三方物流已经成为适应电子商务的一种全新的物流模式。这种集成模式的发展,来自电子商务成功的经验,并加快了物流一体化的发展进程。3.物流一体化。物流一体化是以物流系统为核心的由生产企业经由物流企业、销售企业直至消费者供应链的整体化和系统化。它是在第三方物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物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物流企业通过与生产企业建立广泛的代理或买断关系,与销售企业形成较为稳定的契约关系,从而将生产企业的商品或信息进行统一处理后,按部门订单要求配送到店铺。这种模式还表现为用户之间广泛交流供应信息,从而起到调剂余缺、合理利用、共享资源的作用。在电子商务时代,这是一种比较完整意义上的物流配送模式,国内海尔集团的物流配送模式基本上达到了物流一体化模式的标准。4.物流联盟模式。物流联盟(LogisticsAlliance)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实现特定的物流目标而采取的长期联合与合作,其目的是实现联盟参与方的“共赢”。物流联盟具有相互依赖、核心专业化及强调合作的特点,是一种介于自营和外包之间的物流模式,可以降低前两种模式的风险。物流联盟是为了达到比单独从事物流活动更好的效果而使企业间形成相互信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物流伙伴关系。企业之间不完全采取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不完全采取导致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只是在物流方面通过契约形式形成优势互补、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中间组织。联盟是动态的,只要合同结束,双方又变成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单独个体。狭义的物流联盟存在于非物流企业之间,广义的物流联盟包括第三方物流,本文指的是狭义的物流联盟。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我国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物流模式。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是电子商务企业将物流全部交给第三方物流企业,我国则应在积极推进第三方物流发展的同时灵活运用自营物流、物流联盟或者多种模式共同发展,使企业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❼ 金融学毕业论文可以写家庭收支吗
可以
家庭收支表,也称为家庭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家庭主要收支情况的表格,这个表格能够使我们方便地看到家庭收支和结余的总体情况。由于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我们不大使用权贵发生制的会计准那么,I家庭收支表其实是用收付实现制编制出来的,也就是说,我们在收入和支出实际发生时记录它们,而不是在其“应收”“应付”时记录。
家庭收支表通常由三个局部组成: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结余。
知识扩充:金融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对金融本科学生金融相关知识和综合运用能力的一种检验,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总考核。论文选题是论文的基础步骤,直接关系到毕业论文的质量好坏。本文在详细分析当前金融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金融本科学生论文选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❽ 哪里有大学生投资理财的论文1500字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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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家庭理财资产配置方案 如何配置自己的理财方案
家庭理财总逃不过一个词,那就是“资产配置”。资产配置指资金在有计划的安排下对资产进行配置的过程,只有做好合适的资金安排,才能在面对突如其来的风险时保住家庭财务的稳定,既不影响家庭的日常生活 ,又能在保障过程中积累财富。本篇我将以此为主题来解答家庭如何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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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理财,每个家庭的安排都各不相同,比较合理的支出比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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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用于家庭开支,保障家人基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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