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新专业设置条件及标准
A. 大学有哪些专业
大学本科专业分为十二大学科门类,主要有文史哲、经管法、理工农医、教育与艺术12类,其中热门专业有哲学、特殊教育、学前教育、法学、社会工作、侦查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化学、物理学、应用化学、地理科学、生物科学、统计学、动物医学、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学、审计学、行政管理、物流管理、电子商务、旅游管理;
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通信工程、自动化、信息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测绘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交通运输、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建筑学、城乡规划、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等。
大学专科专业分为十九大学科门类,热门专业有园林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工程造价、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数控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汽车制造与维修技术、应用化工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空中乘务、应用电子技术、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文秘等。
B.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形势,优化专业结构,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益,改进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以利于普通高等学校增强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当根据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保证必需的办学条件,遵循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
凡通过已设专业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扩大招生、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等形式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讲求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在保证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稳步发展。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
申请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应对设立该专业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论证结果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可。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有5年以上的稳定人才需求并提出论证报告,计划规模一般以年招生60人或更多为宜,开始年招生数不低于30人(个别艺术、体育、语言类专业除外),并逐年增加招生人数;
(二)制订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一般应与学校已有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确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教师配备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
(四)能提供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及宿舍食堂等整体的条件。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设置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必需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立并开始招生。对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期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间内达到正式设立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应取消其筹建资格。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实行区别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和审批的办法。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中同类相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的范围内调整专业,或在本专业类范围内拓宽专业、改用目录内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名称者,由学校自主负责审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非常设的招生计划全部属于委托培养的本科专业班,在专业目录的范围内,学校可按照专业设置的审批条件进行论证后自主负责审定,论证结果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按学校归属,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教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主管部门在审批专业时,对通用专业的设置应注意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意见。计划单列市审批本科专业必须征得所在省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或调整专业),凡涉及到目录已注明为“试办专业”,“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和国家教委公布的少数需全国统筹布点的专业,以及拟增设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第十一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必须报国家教委审批。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第十二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立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立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委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附件,对申请表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和有关的论证材料等。第十三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凡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但各有关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报国家教委备案。
凡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的专业由学校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会商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下达学校主管部门。
C.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第六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第七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第八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第九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第三章设置权限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所属学校专业,应征求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第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第十三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数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报教育部备案。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所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在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须将备案或申报材料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六条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第四章设置程序第十七条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10月31日前核报教育部备案。第十八条学校申请设置、调整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三)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第十九条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教育部备案。第二十条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报,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申报目录外专业,还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教育部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D. 大学有什么专业
大学专业有很多的,教育学,心理学,汽修,智能制造,艺术,体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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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专业设置原则:
包镕从学校层面出发,提出了优化专业设置的四个原则:适应地版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权要的适应性原则;突出特色、注重内涵建设的重点发展原则;与学科建设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规模兼顾效益的和谐发展原则。
高校的专业设置还应符合科学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即专业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并结合学校实际,根据自身条件出发设置适合专业。
(5)本科新专业设置条件及标准扩展阅读:
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F. 如何做好本科专业设置工作、保障新设专业建设质量教育部详解
人民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孙竞、李依环)近日,教育部公布了202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新增1961个专业点、撤销804个专业点,31种新专业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人表示,在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中,一是服务需求,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设置符合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的专业。二是重视质量,要求增设专业应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基本要求,要具有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具备师资条件、教学资源、实验实习条件等。三是优化结构,支持和鼓励高校打破学科专业壁垒,不断深化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增设交叉融合的新专业;推动高校积极开展专业优化、调整、升级、换代和新建工作,在不同类型高校中培育特色优势专业集群,升级改造传统专业,淘汰不适应社会需求、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的专业,加快培养紧缺人才。专业是高校人才培养的基础平台和基本单元,专业的质量和结构,直接关系高等教育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直接影响高校立德树人的成效。在专业设置工作中,如何保障新设专业建设质量?该负责人介绍,教育部通过政策引导、专家咨询和信息服务等,推动高校加强新设专业的质量保障。从程序上,要求高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校专业发展规划和师资情况、办学条件等,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严格论证拟新设专业必要性和可行性,研制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校内审议和公示后方可进行网络申报。为突出就业导向方面,教育部明确要求高校在申报增设专业时,要充分调研社会需求,以详实的人才需求调研数据作为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要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社会对新设专业的具体要求。记者了解到,在专业申报材料集中公示期间,教育部专门组织4300余名专家开展线上评议,对申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学条件等提出了3万8千余条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平台实时反馈相应高校,指导高校在新设专业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上持续改进,保障专业建设的基本质量。(责编:李依环、秦华)
G. 2022大学要求压缩专业大专业整合
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专业布局与结构,推进本科专业主动对接国家战略需求,主动服务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专业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内教高函〔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工业大学“十四五”发展规划》《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专业分类建设与优化调整方案》《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招生专业预警与退出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工业大学新工科建设方案》等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本年度本科专业优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科专业优化调整
(一)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紧扣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软实力建设新需求,对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在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等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的急需领域培养创新人才,不断提高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契合度。
2.强化优势特色。构建与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专业体系,统筹学科与专业建设,稳定招生规模,适当缩减专业数量,按照优先、重点、培育等进行分类建设,集中整合资源,发展竞争力强的本科专业。以一流专业建设为龙头,以三级专业认证为保证,以专业认证为突破,构建材料与化工、能源电力、资源与环境、土木建筑、计算机与信通、机械智能制造等优势特色专业群。
3.注重交叉融合。大力推进新工科新文科建设,促进学科专业间的交叉融合,促进专业与行业产业的深度融合,建设一批新兴专业,改造升级一批传统专业,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联合举办专业,建设专业、师资、课程共建共享新机制,完善辅修专业制度,加强学生复合知识及能力的培养。
4.坚持动态调整。健全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实现“招生-培养-就业”协同联动,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根据各专业人才市场需求、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质量、本科生与专任教师比、办学资源条件和专业评估等情况,实施招生专业动态调整,激发学院和专业的办学活力。
(二)组织实施
1.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汇总整理我校目前招生专业的人才市场需求、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质量、本科生与专任教师比、办学资源条件等数据情况,并提出年度停止招生专业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2.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停止招生专业的审议,审议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新增本科专业
(一)申报条件
1.各学院应按照学校本科专业优化调整的“坚持需求导向、强化优势特色、注重交叉融合、坚持动态调整”基本原则,慎重确定增设专业思路,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并针对申报专业进行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
2.申报专业须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2020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中的要求,论证制定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申报专业须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具备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等要求的办学条件。包括拥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二)有关程序及要求
1.申报专业所在学院组织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用人单位合作办学协议、实践基地合作协议及其他支撑材料等),于5月31日前将电子版申请表及附件材料(PDF格式)统一发送至教务处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科邮箱[email protected]。
2.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新增本科专业的审议,审议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