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专业开办经费来源及措施
1. 开办一个培训学校流程
开办一个培训学校的流程:
一.申请办学者在办学所在地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教育局,教育局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三、申请办学者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教育局。
四、教育局对所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
五、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做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正式成立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该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 经费来源及预算管理
法国地调局的经费构成主要是: 科研经费、公共政策支持经费和对外服务收入三类。科研经费及公共政策支持经费主要是政府投入及部分社会资金,对外服务收入全部来源于市场。
一、经费来源
1. 科研经费
资金主要来源于向法国政府科学研究部立项取得的经费,一般占年度科研经费的 80%以上,其余经费来源于欧共体项目或私人企业的赞助等。
2. 国家公益性工作经费
国家公益性工作经费 50% 以上主要由国家投资,即通过法国地调局在国家经济财政工业部立项所得,剩余部分则是各地方政府及有关专业部门的投入。地方政府与专业机构 ( 水务局等) 的项目基本上都是以 “拼盘”形式合作 ( 这类项目主要是为地方服务) ,即中央政府出一部分资金,地方政府或专业机构出一部分资金,由法国地调局承担完成。双方出资比例按项目性质及相互谈判结果而定。
3. 对外服务
对外服务是指国际合作。法国地调局国际合作的对象基本上都是国家机构或国际组织。合作的形式有三种: 一是双方合作,即法国政府和合作国政府共同投资; 二是多方合作,一般是法国政府与合作国政府,再加上一个国际机构( 如欧盟、世界开发银行等) 共同投资; 三是法国地调局出卖、转让技术及产品。
在前两种合作方式中,法国政府的投资除少数前法国殖民地国家外,均是有偿贷款。
二、经费预算管理情况
法国地调局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
1. 预算的制定
法国地调局每年从科研部和工业部获取基本固定的经费,此外还可从环保部或地方政府合作项目中获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地调局按照 《法国地调局项目管理手册》的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并遵照执行,但项目预算一般较低,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每年需进行调整。项目预算有严格的支出标准,例如差旅费必须写明去何处出差几次,每次多长时间,需要经费多少。因此,若发生意外事件,就有可能出现赤字,甚至不予以报销。
2. 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财政部有专职的财务特派员 ( 工资由财政部发放) 常住局里,对地调局的财务管理进行经常性审计监督。每 4 ~5 年国家审计署还要对地调局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包括所有渠道来源的经费) 。
三、项目管理
法国地调局的项目管理按经费来源主要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国内公共服务项目 ( 包括科研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另一类是与国内外的合作项目。
国内公共服务项目的立项主要由法国地调局下属区域机构 ( 如蒙比利埃水资源中心) 向法国地调局申报,或由其他机构、有关政府部委等部门提出申报。申报书要求论述立项理由和项目工作的初步方案。
立项申报书由法国地调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科学部分别组织有关政府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国家公共服务委员会和研究活动委员会进行立项审定。凡由中央财政出资的项目,由委员会审定后即可立项; 由地方政府出资的项目,需征得地方政府同意后才可立项。
批准立项的项目以法国地调局与承担机构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并要求乙方按照法国地调局的要求接受质量管理,审查乙方资格,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等。
对项目质量管理,法国地调局以 ISO9004 国际标准 “质量管理和质量系统要素”为基础,制定了 《法国地调局质量手册》,内容包括质量体系、项目组织、项目管理 ( 技术人员管理、项目计划和预算、实验测试、外界沟通) 、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资料管理、设备管理、采购与分包等方面。
项目管理办法通过 《法国地调局项目管理手册》来规范,项目设计、经费、质量、合同文本、人事、安全等均有明确规定。
每个项目结束后都有验收程序,由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项目的技术监督,法国地调局的科学委员会由法国政府科学研究部和国家经济财政工业部任命。
3. 大学生创业资金来源有哪些
大学生创业资金来源
1、向家人朋友自筹资金
向家人朋友自筹资金,是部分大学生创业者的主要选择之一。国内某权威大学生就业调查机构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去年的本科大学毕业生的创业资金82%来自于个人和家庭的资金。
2、申请小额创业贷款
为创业者提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是国家鼓励创业的主要政策之一。针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除了国家的扶持政策,各地也有一些相关的扶持优惠政策,以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创业感兴趣或有创业政策方面的需要的话,可以去当地就业网关注最新优惠扶持信息。
3、YBC创业贷款
YBC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华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共同倡导发起的一个旨在帮助青年创业教育项目,该项目可为18岁至35岁的青年提供无息无抵押贷款,贷款总额在3万元至5万元左右
4、参加创业比赛
参加创业比赛对大学生创业者来说是一个挑战,参与是一个学习与收获的过程,还有获得奖金的机会,确实诱惑人。一般创业大赛的创业培训资金非常丰厚,通过决赛得到第一名的选手往往能得到10万元左右的创业培训基金,目前很多大学生都将参加创业大赛当作挑战自我的机会和创业实战的平台。创业大赛吸引了很多大学生的参与。

(3)本科专业开办经费来源及措施扩展阅读: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相继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政策。 这些创业扶植资金体现了政府和高校对于大学生创业的支持和鼓励,确实可以解决很多大学生的燃眉之急。但是这些资金规模普遍不大,并且帮扶范围窄申请槛高,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大学生创业贷款,是银行等资金发放机构对各高校学生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大学生信用贷款。随着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日益支持和重视,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针对大学生创业的贷款优惠政策。但是大学生创业贷款已推出多年,但申请到贷款的大学生比例仍然很低。
4. 了解学校经费的来源及各学校支配权限
我晕..你想干什么...公立学校很多东西大家都心知肚明,不踩线的套套多了,私立更不用说了..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里有个 启动资金和开展活动经费来源渠道及保障,这个保障怎么写跪求有谁知道谢
别在这儿问啊,到你所办理业务的地方问一下主管人员你就会了。准确又有效。
6. 申报新本科专业需要哪些经费开支
第1招
申请与自身学历背景相匹配的课程
通常来说,学生最好申请与自身学历相匹配的课程。比如,学生国内本科或大专毕业,而且已有相关工作经验,可以选择申请加拿大的硕士课程,或者研究生文凭课程;而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的学生,申请本科课程或者加拿大学院文凭课程更为合适。
专家透露,确实有些学生以为不必在乎原来的学历,只因为看中加拿大的课程设置实用而申请。“有国内本科毕业生却想读学院文凭课程(相当于大专学历),因为与自身原来学历不匹配而被签证官拒签。选择层次更高的研究生文凭课程,对于这类学生来说,会提高的合理性。”
第2招
精准选定专业
据介绍,不少学生对专业往往有很多想法,有的希望在原来的专业方向上深造,有的希望接触新的专业知识。“确定专业是个技术活,专业定得不好,很容易被签证官怀疑申请目的。”很多学生并不知道这一点。有的在国内学医,却想去加拿大读计算机;有的在国内念会计,却想去加拿大学市场营销。签证官看到这样的情况,往往会充满疑问。
涉外会计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实际上一直在金融做市场助理,想通过实现职位晋升,因此才想申请市场管理类专业。“建议这样的学生申请‘金融的市场管理’等专业。正因为重新精准确定了专业,才让签证官觉得学生的学习计划比较合理,最终顺利批签。”
7. 你好,请问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由上级提供,那经费来源如何填写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是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吧。那么其“经费来源”就应该填写“自收自支”或者“**业务创收收入”等。
8. 地勘工作经费来源及投入情况
一、地勘工作经费来源及分配
俄罗斯地勘工作所需资金以前主要是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的拨款及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资金,经过若干年的改革,从2002年开始完全取消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目前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联邦预算资金、联邦主体预算资金、地下资源利用者的资金(表3-1)。
表3-1 2003~2006年地勘工作拨款数单位:亿卢布
从表3-1可看出,2005年地勘工作拨款额同上一年比较,联邦预算用于地勘工作的拨款实际增加了近2倍,地下资源利用者的资金比2003年增加70%多,而联邦主体预算拨款则大幅度减少。表3-2为各种来源资金进行的不同种类的地勘工作。
表3-2 各种来源的资金进行的地勘工作
2005年地勘工作拨款按工作方向来看,地勘工作本身占70%,其次是生产-课题工作占18%,海洋地勘工作占9%(图3-3)。
如果按照固体矿产的矿种来看,贵金属和金刚石拨款占57%,其次是铀占14%,有色金属占10%,黑色金属占9%(图3-4)。
图3-3 2005年固体矿产地勘工作费用构成
图3-4 2005年地勘工作按固体矿产矿种的分配
2005年固体矿产的联邦预算拨款按联邦主体的分配来看,西伯利亚和远东占一半以上,其中西伯利亚为106320万卢布,占联邦预算拨款的32.2%;远东为87490万卢布,占联邦预算拨款的26.5%;其次是世界大洋,为32490万卢布,占联邦预算拨款的9.8%(图3-5)。
油气一直是俄罗斯地质工作的重点。2005年油气地勘工作联邦预算的总费用达45亿卢布,比2004年增加近一倍(2004年为23亿卢布)。
二、自然资源部近年地质调查工作拨款情况
2004年,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地质调查和专项工作拨款总额为16.4亿卢布,占2004年矿物原料基地生产联邦预算总经费的23%,其中2.55亿卢布用于俄罗斯陆架和南极海的区域研究。在137个点进行了工作,其中47个点完成总结报告。
图3-5 2005年联邦预算拨款按联邦区和世界大洋的分配
2005年工作计划包括了165个目标,其中90个是延续下来的,75个是新的。延续下来的工作必须拨款额为13亿多卢布,新项目拨款为9.8亿卢布,总额为23.141亿卢布。
这两年的拨款费用分配情况见表3-3。
表3-3 俄罗斯自然资源部2004、2005年地勘工作拨款费用的分配
约50%的资金用于高价值原料,约25%用于极度短缺的原料,其余25%用于完成支持现有采矿企业矿物原料基地的任务(其中包括砂金),以及满足地方需要和共同课题工作。
三、自然资源部2004年区域地质工作进展
2004年国家地质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在研究程度低的地区预测、发现和评价矿物原料资源,满足相关工业部门对地下资源信息的需求,预测对人类生命和健康有危险的地质作用。
用可靠的、具有高度预测性能的普通地质信息保障俄罗斯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和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计划;建立根据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工作结果推荐进一步研究的成矿点数据库,包括建立专门用途的集成地质信息包,以便论证开展普查工作的远景地段;用多用途地质信息(首先是国家地质图)保障国家的一般经济活动。
上述任务由2004年建立的联邦自然资源部地下资源利用局下属的地质基础、科研和信息局完成,该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和专项工作。所得结果可分为4类:地质调查工作、预测地质工作、普查工作和经营性经济工作。
1.地质调查工作
2004年编制并出版了20多套概略性地质图、地球化学图、地球物理图和构造图,并描述了全球级、区域级和地区级成矿分类模式。其中最主要的是中亚、东欧地台南部、乌拉尔-蒙古褶皱带地质内容的综合图件。
全面完成了区域地质-地球物理信息统一系统的制定,其关键环节是把所有的联邦大区和联邦主体的地质内容的图件GIS化。
由于进行了这些工作,在俄罗斯欧洲部分、中西伯利亚和国家东北部的地球物理剖面中开发了这些地区的现代化的地质地球物理和预测模型,建议布置各种矿产的预测普查工作。
由于进行了科拉和乌拉尔超深井工作,得到全新的深部成矿作用数据。跟踪物理场变化,大大扩展了预测矿产的深度。
地质调查方面的总费用2004年为4.933亿卢布。
2.预测地质工作
预测性地质信息有助于发现成矿规律,主要集中在1∶100万国家地质图中。这种图完成了40个图幅,总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超前的和同时进行的地球化学、地球物理工作和遥感工作大大提高了地质图的信息量。
根据这些工作结果,划分出72个成矿体,建议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这些成矿体得到肯定的评价。
在布里亚特共和国赤塔州大大提高了发现金矿工业矿床的前景,评价了金预测资源400多吨。
在极地乌拉尔的雅马尔-涅涅茨共和国,在层状侵入体杂岩中发现了具有铂、钯、金的新型铜金属矿化,计划在这里继续进行较详细的预测普查工作。
在埃文自治共和国南部进行的水文地质测量中,在5万平方公里的面积中划分出地下水受污染的人类作用区,并圈定了受保护的饮用水供水源。
根据在乌拉尔北部、卡累利阿、东后贝加尔、滨海、堪察加和东西伯利亚完成的小比例尺地球化学工作,划分出潜在高资源量的金属成矿带、矿区和矿结,并准备在这些地区进行下一阶段的地勘工作。
生产各种1∶100万地质图的年度总费用为2.024亿卢布。
3.普查工作
在22个点进行了1∶20万比例尺国家地质图填图工作。向科学编辑委员会提交了根据前几年测量编制的28套图件。
此外,还完成了1∶20万比例尺重力测量,并准备出版国家重力图的26张图幅。
在中比例尺测量过程中,及以前工作的资料,得到重要的成果,发现了几十个有远景的地段,计算了这些地段金、金刚石、铂族元素、钛、锆、银、铬铁矿等矿产的预测资源。最重要的有具金刚石远景的卡累利阿共和国的索尔塔瓦尔矿点;沃尔古亭地区有金远景的西勃尔佐夫矿点;巴什基里亚共和国尤马加金地区的一系列矿点,具有锰、铜和磷块岩前景;彼尔姆州的上卡姆含金刚石地区;布里亚特共和国含金的远景地区。
在汉特曼西自治共和国的北乌拉尔地区进行了超前地球化学工作,划分出3个地球化学带,具有金远景。
在萨哈雅库特共和国进行的中比例尺重力测量工作,划分出4个有远景地段,布置金和银的预测普查工作。
中比例尺地质测量工作有竞争力的成果是圈定的预测资源,已描绘到综合图上。
2004年中比例尺地质测量图生产的拨款总额为1.685亿卢布。35个点正在进行工作。研究所的专家建议进行100多张1∶20万国家地质图图幅的准备工作。
4.经营性地质工作
经营性地质信息是正常经营活动和有效发展国家经济所必需的。地质内容的图件用于公民和工业建设、地质环境监测、危险作用和现象预测、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地下资源保护、保持国防能力等。
2004年根据在北高加索、萨哈林、滨海边疆区、阿尔泰-萨扬和堪察加、滨阿穆尔地区进行的水文地面变形和地球物理场的监测完成了俄罗斯主要地震危险区地质环境地球动力状况的评价。每隔10天将报告发送到地震预测信息分析中心。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在实行国防订货框架内进行了军事地质工作。
在所有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进行了地质环境监测。在5500个水文地质观测点和1150多个危险外生地质作用发育观测点进行了常规性观测。信息送往联邦其他有关部委及联邦主体行政机构。
在15个点进行了国家地质信息保障工作。联邦地质信息资料局的资料、原始资料档案、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地下资源地质研究登记工作都得到保障,并进行补充。进行了地下水开发储量的登记,地勘工作的国家登记。建立了数据库,编制了科技信息的分析报告、统计报告,出版了科学方法文献集,矿物原料国际市场行情年报,编制了“俄罗斯联邦矿物原料基地状况和利用的国家报告”。
在国际计划框架内,在北极和南极、芬兰、斯堪的纳维亚、中亚、高加索进行了基础地质研究。这些研究得到很高的国际评价,促进了根据国家计划安排新的工作。自然资源部及地下资源利用局领导同外国自然资源利用方面的负责人在一系列国际会议上进行了工作会晤。
2004年,共花费了约7.76亿卢布用于获取经营性地质信息。
表3-4列出俄罗斯自然资源部2003年和2004年完成的工作量及2005年计划完成的工作量。
表3-4 2003~2005年俄罗斯自然资源部完成和计划完成的主要工作种类和工作量
续表
四、自然资源部2005年进行的区域地质工作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的联邦地下资源利用局下设的地质基础、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完成区域地质工作。2005年在8个方向和169个目标进行了工作,拨款额约23亿卢布。
该局的主要工作方向之一是进行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和地质测量工作。该局2005年的主要成果是:
1)更新和拓展了7个联邦区的GIS图;
2)为现代地质基础图制备了40个模板,其中20张图已出版;
3)5000平方公里面积的1∶100万比例尺完成成矿潜力的评价;
4)在5.5万平方公里面积内完成了1∶20万比例尺地质测量和详细研究;
5)在陆架区编制了一套6张陆架区1∶100万比例尺国家地质图;
6)编制了在45个远景地段布置普查工作的建议;
7)为乌拉尔-蒙古褶皱带小比例尺地质图、俄罗斯国土的以下一些图制造了模板:《俄罗斯的宇宙图形》、《俄罗斯地球物理图》、《俄罗斯地球化学图》,《俄罗斯国土的预测成矿概略图》、《俄罗斯-中国油气管道地区初步预测地球化学图》、独联体及其他国家矿物原料资源的地质、状况和利用的许多套数字图;
8)开始编制俄罗斯的数字宇航地质图,各级成矿体的地球化学专属性图,俄罗斯同独联体国家及其他国家相邻地区的GIS图;
9)为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工作和地质测量工作进行方法保障和伴随的其他工作,制定俄罗斯国土多目标普通地质研究的战略,划分高资源量的成矿体技术,同位素-地球化学和地质年代学保障,建立成矿潜力及预测资源的登记和监控系统,资料、档案及填图资料保存的系统化及组织工作;
10)完成了莫森海地下地质构造研究及含油气潜力的评估工作,得到了关于南极洲东部成矿的新资料。
1.地质测量填图工作
近几年,对1∶100万及1∶20万国家地质测量填图资料的需求出现增长的趋势。
根据1∶100万比例尺测量资料,建议今后几年就27个图幅和在22个地段布置预测普查工作,其中14个地段为贵金属,2个地段为黑色金属,3个地段为有色金属,3个地段为非金属。
根据1∶20万比例尺测量资料,建议27个地段进行预测普查和普查评价工作,其中贵金属地段18个,有色金属地段5个,稀有金属地段2个,金刚石地段2个。
建立国家地质-地球物理剖面网,参数井和超深井网是区域地质工作的另一个重要方向,在海域进行研究的工作在12个延续项目和8个竞争项目中进行。
用公共深点法、折射波对比法、大地电磁测深等方法进行工作得到地壳深部剖面的材料。这些材料成为许多地区成矿预测和论证矿物原料基地发展新方向的地质地球物理基础。
最辉煌的成果是确定了北冰洋门捷列夫山脉的深部构造,对了解这一地区陆架特点十分重要。
2.专项地质工作
在两个方向进行:重力测量和军事地质。
4个延续项目和4个竞争项目继续进行工作,1个项目完成最终报告。
编制和准备出版26个图幅的1∶20万比例尺国家重力测量图,作为各种矿产和油气预测普查工作的地球物理基础;编制了1∶20万比例尺国家重力测量图60个原件的电子版;在1∶20万比例尺国家重力测量图的163个图幅完成了重新解译重力测量数据的工作;在萨哈雅库特共和国、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和新西伯利亚州的21600平方公里面积进行了1∶20万比例尺的重力测量。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进行的军事地质工作在1个项目进行,包括了45个小项目,完成了国防订货任务,编制了报告。
3.地震预测的地质-地球物理工作
主要是在地震危险区进行。在5个延续项目和2个新项目进行。2个项目完成了最终报告。
继续根据地球动力场(65口井)、气-水地球化学和地球物理场(4个目标区)的观测数据建立地震危险区中短期地震预测和地震地球动力活跃性评估的水文地质变形基础和地球物理基础。
根据地震转换波法(905公里)和大地电磁测深法(850公里)的数据,完成了北高加索、阿尔泰-萨扬地区和远东建立深部地震构造分区的深部地球物理基础的研究工作。
根据俄罗斯联邦科学院关于堪察加地区可能发生强地震的预测,每季度向俄罗斯紧急情况部报告关于远东地区水文地质变形场状况的信息。
4.国家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生态地质测量工作
这项工作在8个延续项目和12个竞争项目中进行。2个项目完成了最终报告。
编制了俄罗斯国土的1∶250万、1∶100万和1∶50万比例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地质生态图的模板。在滨伏尔加、霍别尔地区、亚速海-库班地区、列宁格勒州、伏尔加、苏尔自流盆地和维特鲁日自流盆地地区对地质环境状况进行了初步评估,并建立了1∶100万和1∶50万比例尺的水文地质基础模板。水文地质研究面积增加5万平方公里。
最有意义的成果是在人类作用强烈地区(库尔斯克磁异常区、库兹涅茨煤盆地、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工业区中部、俄罗斯滨海黑土地带、萨哈林岛(库页岛))评价了地质环境状况,并预测地下水质量的变化及资源量的变化。
5.地质环境的监测和保护工作
2005年大大改变了此项工作的计划和进行办法。在7个联邦区的新目标和1个综合目标进行了监测。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取得以下成果:
在国家基准网和联邦意义的目标区的点上完成了俄罗斯国土、北海和南部海陆架的地质状况评估;
编制了2004年关于89个联邦主体整体及陆架地质环境的报告;
完成了2006年危险地质作用发育的区域性预测;
实行了2005~2006年潜水水位季节状况的预测。
6.国家地质信息保障工作
在1个点进行,工作将完成最终地质报告。
主要成果如下:
建立、保存和组织关于国家地质、地下资源利用、矿产资源的信息利用;
管理并补充国家矿床和矿点籍册,编制并出版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管理并补充俄罗斯国土各种地质研究的文件和图表;
发展和使用国家地质信息数据库;
管理地勘工作籍册、许可证材料及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编制地方机关在地下资源利用和成果提交方面的报告。
7.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及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方面的课题和实验设计工作
在两个新目标进行。其结果是:
制定、协商并实行了联邦地下资源利用局参加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的计划(2005年6月13~16日);
组织并保障联邦地下资源利用局在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框架内参加“独联体矿物原料资源”展览的布展工作;
准备一套联邦地下资源利用局参展信息材料,并就联邦地下资源利用局国际活动问题准备及出版一系列材料;
就一系列共同计划召开各国地质部门领导人参加的国际会议进行了组织工作。
五、自然资源部2005年地质找矿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2005年,在联邦预算资金增加两倍、每个项目拨款稳定、技术设备能够最大满足的情况下,固体矿产普查勘探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如下。
1.俄罗斯南部
1)划分出斯塔夫罗波尔钛-锆含矿区。根据所得到的砂矿床资料,其比已知的国内矿床性质更好,在积极开发的情况下,可以完全停止这种矿产的进口。
2)以前有关于北高加索金矿化的零散资料,但2005年才对黑色片岩建造和火山岩建造的含金性有了系统的认识,根据地质构造状况类型,可划分出北高加索含金带。以前北高加索的远景传统上认为是同有色金属矿床的开发有关,现在积累的许多地段工业含金性的新资料表明,有望在这里发现30~50吨经济可采的金矿储量。
3)发现了与北高加索含金带类似的德涅伯-顿涅茨含金带,而德涅伯-顿涅茨盆地传统上认为同煤炭开采有关。
考虑到最近有多种组分(钛-锆砂矿、金、膨润土、各种非金属矿产、多金属、油气原料)的发现,可以提出这样的建议:应在俄罗斯南部建立新的地区性工业综合体,综合开发该地区的地下资源。
2.西伯利亚南部
1)在西伯利亚南部划分出北阿尔泰含金带,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地区多金属成矿专属性的传统概念,这大大提高了该地区的总体价值和投资吸引力。根据对整个地区进行的地球化学测量和局部普查工作的结果,2005年发现了新的有远景的金矿目标,金的预测资源量为20~80吨。此外,2005年还发现泥盆纪火山岩体中存在低温热液型金银富矿石。
2)继续进行后贝加尔锑含矿区的论证工作,其潜力可以同俄罗斯唯一的正在开发的雅库特的萨雷拉赫矿床相比。索罗恩佐夫地区的发现证实了预期的锑矿化含矿建造类型的多样性,为在这里设计保障国内和出口需求的现代化的矿山冶金企业创造了条件。
3)在伊尔库茨克州阿基特坎和布尔布赫亭矿区发现了含铀富矿石的新矿点,这样可重新评估北后贝加尔铀矿区的战略意义,并可将铀矿地勘工作计划的重点改为外生型矿化。在这里进一步增加地勘工作量,从根本上改变国家铀矿储量的危机局面。
3.俄罗斯东部
1)西上扬银矿区逐渐成为强大的储备基地,完全可代替马加丹州正在开发的矿床,成为国内另一个银矿开发中心。根据2005年发现的富银矿石的数量,可以说远东地区的潜力还很大,其中包括非传统型矿床。
2)滨海边疆区的边界金矿区经过两年的调查纳入有投资吸引力的地区。长期以来这是地质工作很难到达的地区,目前随着“五一”矿化金-硫化物-石英型富矿石的发现,可以说,在俄罗斯的成矿图上将会出现新的有远景的矿区。
3)扬-科雷姆金矿区得到新生。产量严重下降的特大型金矿区正在逐步恢复为大型矿区。一方面是因为,“极地”股份公司在纳塔尔金地区进行的工作可保证开采金30~40年,另一方面,靠联邦预算在马加丹州和雅库特州进行的研究,大大扩展了金矿范围,将金矿潜力提高了几十倍。
由于2005年的普查工作,在俄罗斯的成矿图上出现了9个新的远景成矿区,对于巩固国家矿物原料基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外,靠地下资源利用者的资金进行的地勘工作的最重要成果是,近15年以来,只有2005年金储量终于得到很大的增长,几乎为上一年度开采量的两倍,这是因为向国家储量平衡表提供了新矿床——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的布拉戈达特矿床的220吨储量(“极地”股份公司)和楚科奇自治州的库波尔矿床的90吨储量(“楚科奇GRK”股份公司)。
除上述列举的成果外,2005年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成就是继续开发已知矿区的潜力。
近几年,俄罗斯地勘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易采的矿床已经采完,必须发现未出露到地表的隐伏的固体矿床;油气勘查工作集中在东西伯利亚和大陆架的未开发地区,在油气开采区正在评价深部的资源潜力。
2)已发现的、极短缺的和高价值矿物原料的远景地段基本都属于已分配的地下资源。地下资源利用者开发这些资源既不完全符合许可证协议条件,也不符合地区和国家整体的经济需求。
3)已形成的地质生产管理结构不适合拨款额要求及地质局的任务。不仅在管理环节方面,而且从承担国家订货任务单位人员素质方面来看,在很大程度上已没有潜力可挖。
4)地勘生产中,尤其在预算拨款来源的地勘生产中,实行的是消耗机制。其表现是极力完成实物工作量,而不重视发现矿床。拨款依据是完成的工作量,而不是工作成果。工作量的完成多数是在好干的地方,而不是在需要的地方。
5)一些矿种(锰、重晶石、膨润土、铀、铬、钨等)极度短缺,原因是缺少已发现的大型矿床。
6)许多现有企业的原料基地枯竭。
7)特大型矿床的开采量下降。
8)矿石平均品位降低,油井流量下降,露采矿床数量减少,正在开发的矿产储量的质量结构恶化。
9)矿产新增储量和开采量之间的平衡被破坏,实际上所有矿种的新增储量都甚至不能保证简单再生产。
10)矿物原料综合利用水平低,开采和加工工艺落后。
9. 义务教育法中对教育经费的来源及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 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肓、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经营执照。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
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区划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实施步骤
第七条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可直接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九条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在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应当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完成规划期限和措施等。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
第三章 就 学
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第十八条 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第二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第二十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和职业预备教育或者劳动技艺教育。
第二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
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前款所列的办学条件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
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二十九条 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的,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农村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的工资,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等。
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部分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教科书和文具纸张按时、按质、按量供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盲、聋哑、弱智儿童学校的师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养。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
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实施义务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部队、居(村)民组织和公民,给予奖励。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第四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四十一条 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
(二)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三)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四)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专业的专业设置
主词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21世纪以来,中国高校专业扩张形势严峻,“专业大杂烩”、“管产不管销”、“热门专业冷就业”等现象突出。教育部透露,共有61所高校在一年内申报增设7个以上新专业,不仅211、985等综合性重点大学“文理兼备、涵盖11大学科门类”,一般本科和专科院校,包括理工、农林、财经、语言、航空、城建等专业性院校也追求学科“大而全”,其中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文科门类,经济学、国际贸易、工商管理、法学等专业,几乎在各等级、各类型院校中都有开设。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高校办学理念比较功利,它们在设置专业时以学历需求为导向,而不是以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只要社会有旺盛的学历需求,它们就会开设一些专业,并将招生当成一种“文凭生意”。
除了经济效益,扩张新专业的冲动还源自高校领导个人的政绩考量。“学校搞大了,感觉脸上有光,就像以前‘学院’改成‘大学’一样。现在系改成院,专业改成系,系主任、院长一大堆,显得高大上。”南开大学教授袁辛说。 高校专业盲目扩张后问题重重:一是学校重视不足,较偏的专业开设后经费、课题、学生工作投入不到位,导致发展缓慢甚至畸形;二是师资水平低;三是办学经验不足,专业课程设置不合理。
教育部2012年颁发的《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指出,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6个基本条件,包括“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但该6项基本条件在操作过程中缺乏实质的约束力和指导性。 专业的开设与削减,招生人数增减,宜建立在社会发展需求与国家科技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而这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和校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教育主管部门要发挥行政系统的优势,在与其他行政部门交流、研讨并掌握具体的调查材料后,适时调整高校专业目录,科学指导高校专业发展。
此外,在专业设置审批上,教育主管部门宜改进审批条件,在实践操作中应该更加严格把关;宜结合学校和地区发展特点,通过教育资源投入分配,来调整学校专业开设。
对于高等院校而言,一方面宜明确学校发展方向、端正学科建设态度,减少专业增设的利益化取向,加强与社会、企业的沟通,充分听取教育一线师生的思考和建议,合理开设相关专业且控制专业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