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野雞大學釣魚執法
1. 美國如何通過野雞大學「釣魚執法」
美國也有這一類抄的執法現象
如假扮不法交易商引出不法交易者。
美國法律規定,被「釣魚」中套的一方只有在證明了以下三點後才能說明自身無過錯:
1.犯罪的想法來源於執法方而不是其自發的;
2.執法方誘使其犯下了罪行;其中的「誘使」需要強有力的證明,僅僅證明執法方營造了有利犯罪的環境或條件不能說明「誘使」,必須證明執法方有強制性或故意勸服的行為。
3.在執法方誘使之前,其並未准備好以及未有自發意願犯下指定罪行。
如果一個執法方的「蛇」向一個攜帶了一公斤粉的人購買粉後將其抓捕,後者將不能自證無過錯,因為他賣粉的意圖明顯
2. 釣魚執法與米蘭達案(導致出現米蘭達法則那個),謝謝!!
1963 年3月3日,春光明媚,萬物生長。美國南方的亞利桑那州鳳凰城,一個有著許多犯罪前科,叫做歐內斯托·米蘭達的23歲小夥子,身上青春的腎上腺激素如春潮洶涌,按照佛洛伊德老先生的說法,小夥子充滿原始慾望的"本我",戰勝了社會環境約束的"超我",犯罪心理蠢蠢欲動了。
當天深夜,米蘭達開著汽車四處尋找目標。終於,在一條僻靜的小路上,一個剛從電影院下班回家的十八歲姑娘,被米蘭達擄如車中。受害姑娘去警局報案,沒等警察下手抓人,他自己送上門來。3月13日,米蘭達偷了一位銀行職員8美元,被投進警局。警方將3日的案件與此案並案偵查,找來受害人當場辨認。姑娘從幾個犯罪嫌疑人中,一眼把米蘭達指認出來。訊問中,米蘭達對自己那一天的所有犯罪事實,全部供認不諱。
當時雖然還不能像在柯林頓"拉鏈門"事件中,鑒定萊溫斯基的裙子那樣做DNA檢驗,但是同樣相關證據的血型鑒定,也證明是米蘭達無誤。
人證物證俱在,形成了一個相當完整的證據鏈。可謂確實、充分。再加受害人是一名弱智姑娘,壞小子民憤極大。
鐵案如山。米蘭達罪名涉嫌綁架、搶劫、強奸,被陪審團判定有罪,亞利桑那州刑事法院判處米蘭達監禁30年。
誰知事情節外生枝--有律師(讓我們記住他的名字:阿爾文·穆利。其實米蘭達法則更應該叫做穆利法則。)給米蘭達出餿主意。律師告訴米蘭達,警察抓你的時候,按照"無罪推定"原則,你還是公民。所以你被抓的當時,只要法院判決沒有下來,你就照樣理所當然地依法享有美國公民的所有權利。穆利律師祭起了法寶,他搬出了至高無上的美國憲法。
阿爾文·穆利律師援引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告訴米蘭達:你有沉默權,而且警察也應當履行告知義務。
只有小學文化的米蘭達抓住了救命稻草。他據此向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上訴,法院維持原判。
1966年,不再享受免費律師待遇的米蘭達還不甘心,這一次他寫了好幾封信直接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訴亞利桑那州。
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現了。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各有意見,投票表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投票結果是5票對4票,裁決米蘭達勝訴。
1966年6月13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開庭。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裁定:亞利桑那州刑事法院的判決違憲。米蘭達自證其罪的供詞無效,推翻原判決。同時宣布警方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內容主要就是"米蘭達法則"那四條。
於是,"米蘭達法則"就誕生了。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3. 什麼是野雞大學 如何辨別
野雞大學(英文:diploma mill,直譯:文憑磨坊)所授予的「學位」和「文憑」,不僅不受中國教育部的認可,在美國和全球范圍內也是不受認可的。
野雞大學的識別方法
1、 大學的創立時間,成立超過70年的大學通常不會有什麼問題。
2、是否具有後綴為"e"的網站。"e"網站為美國教育部控管的網站,在美國要申請以e為後綴之網站必須同時具有兩個基本條件: 機構必須注冊為大學而非其他商業機構; 該大學的注冊時間必須在一年以上。具備後綴為"e"的網站是一個美國大學起碼和最低標準的標識。
3、正規的美國大學都是通過聯邦或州批準的教育機構。
美國野雞大學猖獗程度
很多同學可能聽說過去年上半年,美國國土安全部為打擊不良黑中介,特意釣魚執法設立野雞大學——北新澤西大學,以引誘不法中介上門,並由此連查22所黑中介,而涉案的留學生也多數遭到遣返。 所以在此提醒各位同學,在留學申請的時候千萬不要誤入野雞大學,毀了自己的留學夢。
4. 美國軍方釣魚執法是怎麼回事
芝加哥地區華裔軍火商李冠英(Guan Ying Li,音譯),因與佯裝成商人的美國國防部成員合作,協助將攜帶型防空系統(Man-Portable Air-Defence System,簡稱MANPADS)電池及相關軍事裝備,出售給秘魯組織「光明之路」(Sendero Luminoso),6日被聯邦法官判處十年徒刑。
根據認罪協議紀錄,李接著把電池從香港運往由卧底人員提供地址的中美洲地區,除電池外,李冠英還出售了八副傘兵攻擊線束,八個傘兵背包,八把鏟子,兩個高頻無線電和四套夜視系統。
李冠英的律師曾向法官辯論稱,李畢業於北卡羅萊納大學,平時遵紀守法。這次事件中,李冠英是被當局「操控設計」,也就是俗稱的「釣魚」方式入罪,否則他不會違法中介買賣軍火。律師本想爭取減刑為三到五年,但未被法官接受。
5. 美國「釣魚執法」究竟合不合法
美國是不存在釣魚執法的,我們來分析一下:
美國的每條法律都是通過眾議院通過的,而不是說誰想制定什麼法律就制定什麼法律的,他們制定的法律是以人權為出發點的,如果執法者沒有按照法律框架之內的范圍執法是會被彈劾的。絕對不存在「釣魚執法」的。在一個法律得到彰顯的國家裡那才叫「依法治國」。
6. 美國警察釣魚執法抓嫖客 疑涉照片侵權,照片是誰
釣魚執法者,有違復人性道德觀,顧名思制義,人們往往沒有犯錯的意圖,釣魚執法者用引誘欺騙等手段再利益驅使下引導人們犯錯,然後將你抓住,這種行為簡直是可恨至極,這種人在他的潛意識中,他屬於壞人的,簡直是個流氓!他根本不配做個執法者,釣魚行為必遭天譴!
7. 被釣魚執法的華裔軍火商販賣了哪些裝備
芝加哥地區華裔軍火商李冠英(Guan Ying Li,音譯),因與佯裝成商人的美國國防部成員合作,協助將攜帶型防空系統(Man-Portable Air-Defence System,簡稱MANPADS)電池及相關軍事裝備,出售給秘魯組織「光明之路」(Sendero Luminoso),6日被聯邦法官判處十年徒刑。
李冠英的律師曾向法官辯論稱,這次事件中,李冠英是被當局「操控設計」,也就是俗稱的「釣魚」方式入罪,否則他不會違法中介買賣軍火。律師本想爭取減刑為三到五年,但未被法官接受。
8. 被警察釣魚執法,被迫寫下筆錄按了手印,是否可以討回公道
可以向其所在的公安局或者當地政府反應。
9. 釣魚執法的美國相關案例
從歷史上看,一些案情復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採取釣魚執法的方式。美國是實施釣魚執法比較頻繁的國家。第71屆金球獎最大贏家《美國騙局》,即改編自FBI歷史上最著名的釣魚執法案,揭露了華盛頓多位重要領導人物的腐敗。
釣魚執法曾被用在調查兒童色情犯罪案件中,也曾是反腐利器,效果顯著。當然,他們的行動也並非無往不勝,因此飽受非議。
比如,隸屬於美國司法部的煙酒槍械爆炸物管理局,多次故意讓亞利桑那等地的槍械店通過非法途徑銷售槍支,來追蹤槍械的流通情況,以此打擊墨西哥黑幫的毒品交易以及對美國的滲透。
2009年,該局啟動有史以來最大的槍械釣魚行動,代號「速度與激情」,試圖一舉打掉整個地下槍械交易網路。行動中,可疑買主購買武器後,執法人員不截查,而是選擇監視買主,「放長線釣大魚」。但整個行動僅僅抓獲一些「小魚小蝦」,2000多支「餌槍」下落不明或落入毒販手中。這一釣魚行動被稱為美國史上「最失敗的釣魚行動」。
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聯社的名義以及模仿《西雅圖時報》網站,製造虛假的新聞網頁並植入惡意軟體「釣魚」,來追查一名發出炸彈恐嚇的嫌犯。一般只有網路犯罪分子才會用網頁傳播惡意軟體,FBI卻自己踏入禁區。此舉遭到媒體和隱私保護團體炮轟。
FBI「釣」色情狂的手法也算是獨樹一幟——自營兒童色情網站。2012年11月,FBI查封一家傳播兒童色情信息的論壇。FBI不但沒有第一時間關閉該論壇,還繼續運營該網站長達2周。
FBI發布色情信息,共享超過10000張兒童色情圖片,試圖確認5600名用戶的身份,結果只有一個嫌疑人的電腦被掌控……人們認為靠運行色情網的方式來「釣魚」,其惡劣程度不亞於為抓毒販而率先提供毒品。FBI成了「沒有犯罪,製造犯罪」典型。
美國緝毒局(DEA)早前也被揭發以一名紐約女性的名義,建立一個臉譜(Facebook)帳戶來確認一個販毒集團的其他疑犯。此假帳戶上甚至有該女子僅穿內衣褲的照片。
10. 美國關於釣魚執法的法律規定
美國法律規定,被「釣魚」中套的一方只有在證明了以下三點後才能說明專自身無過錯:
屬1.犯罪的想法來源於執法方而不是其自發的;
2.執法方誘使其犯下了罪行;其中的「誘使」需要強有力的證明,僅僅證明執法方營造了有利犯罪的環境或條件不能說明「誘使」,必須證明執法方有強制性或故意勸服的行為。
3.在執法方誘使之前,其並未准備好以及未有自發意願犯下指定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