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學知識產權下放
❶ 美國大學的專利是怎樣進行轉讓的
美國斯坦福大學曾經做過一項調查,他們隨機抽取了一群年齡、條件、學歷等都大體相同的人,調查發現:27%的人沒有什麼目標,60%的人目標模糊,10%的人有明確目標,3%的人不僅有明確的目標
❷ 管理模式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
歐美高等院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及其啟示
在高校知識產權市場化的背景下,知識產權的取得、轉讓和許可實施日益頻繁,完善高效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就成為了高校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規范知識產權市場化行為的關鍵,成為了高校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處於發展初期階段,各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不盡相同,也存在著不少問題。通過對我國高等院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現狀進行分析,在對歐美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及經驗的比較研究之上,提出我國高等院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中所存在的問題的解決之道。
:二i.高等院校船識產權管理模式
隨著工業化和市場經濟的大規模發展.高等院校作為擁有高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推廣能力的技術航母.正在積極地發揮著它對技術進步和人類發展的重要作用。伴隨著21世紀的到來,我國高等院校的創新能力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進人了空前高漲的發展時期。以專利申請量為例,截止到2008年我國高校累計發明專利申請量為121 413if-,實用新型申請量為43 756件.外觀設計申請量為11 977件.三種專利合計申請量為178 684件.從1998年開始我國高校的專利申請量就以每年不低5=20%的速度在高速增長.。而2008年我國高校三種專利的申請量為45 145件,較2007年增長了38 I%。其中發明專利申請量為30 808件,較2007年增長了33 9%.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為9 362件.比2007年增長了46 8%.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為4 97 5件.比2007年增長了50 7%」1。目前高校知識產權的市場化發展要求高校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更好地管理知識產權這一無形資盤
一、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在知識產權的管理模式上,由於程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納人學校原有的行政管理體系中是近幾年的事情,犬部分高校仍處於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架構的創建過程中。目前.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營理已取得了一定進展。但由於諸多條件的限制,仍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還需要進一步的改善。
(一)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健全。缺乏知識產權管理專業人才
目前,穩國高等院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仍然處在初級階段,目前大約有40%的大學仍然沒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的專職機構,以掛靠式管理模式為主。形式大於內在;而在其他採用獨立管理模式(包括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的大學,集中管理模式過於粗疏,執行力
不足,很難將學校的知識產權政策具體落實到每個院系和科研單位,分散管理模式
又呈條塊分割.1辦調力差,各部門耳;{能模糊。雖然有統籌管理韌.構.但其整體沒有
形成有機的管理體制。這導致工作效率低下、運作不暢。由於缺乏專業的管理人員.科技主管機構往往會把知識產權管理局限在成果管理的層面,而不能對知識產權產生、評估許可轉化等進行多方面、全方位的統籌考慮」1。有時這還會造成高忮知識產權流失等嚴重的同題。
(二)高柱知識產權管理中技術轉移工作不夠完善
技術轉移工作已經成為國際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部分。然而,目前我國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並沒有以技術轉移作為工作重心.而是圍繞著論文數量、專利申請量、職稱評定、各類獎項{果趣申請等展開工作。這導致大量技術成果通過學術論文或學術會議被公開,喪失了獲取知識產權保護的機會。在技術轉移過程中也存在問題:高校的很多技術都沒有體現出知識產權的價值.而作為技術轉移的廉價附帶技術轉移了出去。
(三=)高校的技術成果存在問題
我國高校的技術成果存在「過高」和「過低」兩個問題。「過高」可分為三個萬面:一是指高校承擔著很多理論性研究,形成的技術成果大多偏重理論,市場化條件差;二是指高校承擔的技術研發多屬於高、精、尖技術.企業的接受和轉化能力不足.造成這類技術實施困難;三是指高校的不少研究項目都是綜合技術.只有對市場非常熟悉的資耀技術轉讓人員.才能夠提煉出適宜產業化的技術。所謂「過低1主要指高校的研發單位人員流動大,項目持續期短.很璀對一項技術進行持續的深入研究。正是由於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仍處於初級階段,已不能適應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以及世界經濟發展壘球化的需要,改革目前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已是當務之急。在這方面,經濟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橫式建設的發展和宴戰為我們提洪了很好的經驗。
二、歐美國家高等院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
歐美各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都是以技術轉移為主要內容。近年來.以技術轉移為中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隨著技術進步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管理范疇得到了進一步的拓展。歐美高等院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一般由三大部分構成,即行政決策機構、執行協調機構和校內糾紛解凌機構(詳見圈一)。
r-)行政決策機摘行政決策機構主要承擔制定本枝知識產權管理基本政策的職能.如哈佛大學
的知識產權管理政第就由「啥佛大學董事會」制定並承擔修改和解釋的權利,加州大學則由大學董事會授權校長制定井修改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政策[41。由此可見.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的行政決策機構是高等院校的最高投利機構。知識產權作為高等院校的無形齎產,關繫到高等院校的發展和綜合競爭力,而知識產權管理所涉及的內容也十分復雜,包括研發需要的資金來源和組成方式,研究方向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符合本校的發展方向.技術轉移的比例和方式.科技成果的投屬問題.技術轉讓和許可及收益的取得和分配,知識產權是否涉殛商業秘密,以及對發明創造承擔單位的獎蹴制等同題。知識產權的重要蛙和所涉政策的高度決定了只有學校最高權利機構才能散出決定。為了確保知識產權政策制定及恪改的完善性.監督此類政策的實施,各高等院校還設立了政策監督咨詢機構.這些機{勾是在高等院校的行政管理體系中獨立設立的相關委員會,監督知識產權政蕞的執行.並提供政簟的修改和補充方面的建議。例如.美國喬冶城大學由校長任命成立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主管技術許可的副校長、校財務主管、枝法律事務主管以及11名教師組成,定期集中召開會議,魚責對高等院校的知識產權政策的制定和悟改.以及解釋提供咨詢和建議「1。這些機構的成立及運營確保了高等院校知識產權政策的客觀性和專業牲.井保障了高校知識產權政策的持續性發展。通過政策監督咨I旬機構,高等院校董事會可以獲得具體執行部門的實際工作情況,了解井及時更新待解決問題的信息.因而可以做出更為積極有效的決策。
(二)執行協溯怕
執行協調機{勾主要承擔貫徹實施高等院校知識產權政策的職能,由於知識產權政策的實施需要多個部門的配台.所以該職能往往由獨立機構承擔。目前主要有三種知識產權政箢實施執行機制的組織形式。
1內設機構的組織模式內設機構組織模式包括內設統一管理模式和內設分散管理模式。
(1)內設統一管理模式。有的高等院校在枝內設置了對相關知i}{產權事務進行統一管理的行政機{句.例如麻管理工學院內部設置的「技術許可Z^公室1,該辦公室由貧責大學實施知識產權政策職能的校長或副校長直接領導.下設專利事務處、商標事務處和著作權畢務處三個部門.其職能幾乎涵蓋了全校的知識產權事務。這種管理模式的優點是有利於政鍍的集中藩宴.宴現政策實施的統一性;缺點是機構規模會隨著所承擔的管理事務增多而日益龐大,從而增加了大學的行政成本。
(2)內設分散管理模式。很多高等院校在校內設置不止一個行政機構,分別對專利、商標、著作權進行管理,例如楊伯翰大學設有「技術轉移辦公室」,處理專利申請、專利保護、專利轉讓和許可等方面的事務,還設有「著作權許可辦公室」和「創作作品辦公室」負責校內著作權的登記、保護與轉讓。這種分散的管理模式與上述統一管理模式沒有根本的區別,但是容易造成各為其政的局面,這不利於工作的協調性和統—性。然而,內設機構是圍繞著「技術轉移」來設立的。根據美國專利法的「先發明原則」,不少大學要求校內人員將其發明創造對學校的相應部分進行「申報」,如果學校採取的分散式管理模式,那麼這類管理機關應包含申報信息管理、技術評估管理、技術許可及轉讓管理、收益分配的管理等相應部門,以系統管理技術轉移的各個方面:發明資金來源的審核、發明內容的解釋和分類、發明實驗驗證的判斷和搜集、發明的評估、專利申請的管理、技術許可或轉讓管理以及技術轉移收益的分配等。這}羊管理的優點在於學校可以對本校的技術成果進行系統有效的管理,對技術轉移的收益進行有效合理的分配和利用。針對具體實施中出現的各部門管理許可權交叉環節,高校可以制定有針對性的具體操作規章,增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能力。
2.夕h設機構管理模式外設機構管理模式包括外設基金會管理模式和外設公司管理模式。
(1)外設基金會管理模式。這些基金會往往由大學校友和大學董事出資設立,實際上由大學控制和運作,大學通過它們對本校的知識產權事務進行管理。成立於1925年的「威斯康星校友基金會」是此類基金會的代表。大學知識產權決策部門對基金會的掌控能力、基金會自身的運作能力以及基金會與大學相關部門的協調能力是這種管理模式發揮應有職能的前提。這一管理模式的優點在於利用了原有的資源,減少了大學內部行政成本,加強了管理的專業性和時效性,有禾I}於技術海眵。
(2)外設公司的管理模式。某些高校通過由高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研究開發公司對本校的知識產權事務進行統一管理。該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劍橋大學設立的全資公司「劍橋有限公司」15】。這種管理模式的優點在於:研發公司作為獨立法人而存在,它在商業運作上具有先天優勢,非常有利於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
3.委託外部專業公司管理模式有的高校委託社會上獨立的商業公司代為管理本校的知識產權事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國的「學院許可公司」,這是一所從事商標管理和開發的專業公司,至今已有100多所高校委託其代為管理這些大學的商標轉讓和許可的事務。這種模式最具優勢之處在於整合了最具商業效率的社會資源,利用一個現有的商業平台進行技術轉移,這遠勝於各高校各自為戰的局面。實際上。外設機構和委託外部專業公司管理模式都將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設置在學校以外。這兩種管理模式是技術轉移活躍的高校的首選。以專利為例,大學通過上述的外設管理機構以對外許可的方式將自己的專利技術市場化,美國大學專利許可的對象近70%是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中有不少是基於這項專利技術而成立的新倉Ⅱ公司,一般在技術許可的過程中,大學會給被許可方3-6個月的時間便於對方進行市場可行性調查,籌集資金並尋找合作夥伴,在這段時間內,外設管理機構可以利用自己豐富的市場資源為被許可方介紹風險投資,甚至介紹合作夥伴以協助完成技術轉移。圈校內糾紛解決機構針對高校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執行工作中必然涉及的政策解釋、權屬糾紛、技術轉讓或許可的獎勵等方面產生的糾紛,歐美大學設立了糾紛解決機構,該徹構的組成包括兩種模式。
1.兼任糾紛處理職能的機構很多高校的政策監督咨詢委員會同時兼任校內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機構,如哈佛大學的「知識產權委員會」同時也解決因政策解釋引發的爭議和糾紛。處理糾紛的機構本身就是制定政策的咨詢建議單位,對政策的理解要優於其他棚構。
2.專設的糾紛處理機構有的高校設立了專門的糾紛解決機構。例如,劍橋大學由大學董事會設立「大學技術仲裁員小組」並任命一名主席,對提交的糾紛由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進行聽證並做出裁決,不服仲裁員的仲裁時,參與方可提出上訴,由教務主任、理事會根據具體情況組成3-4人小組,做出具有約束力的裁判。專門機構的獨立性確保了裁判結果的客觀性與公正性,也對鼓勵創新和建立公平合理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起到了保護和推動的作用。綜上所述,歐美高等院校的知識產權管理體製成熟嚴謹,設立了完善的行政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執行協調機構和糾紛處理機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體系。這對管理體系鬆散的中國高校而言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此外,歐美高等院校
在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視技術轉移工作,特別是內設執行機構更有利於當今技術轉移活躍的高校。歐美高校知識產權市場化程度遠遠高於中國,其外設機構和委託外部專業公司管理模式能夠增強高校應對市場變化的能力,拓寬科研經費來源。
三、對我國高等院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思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得到了全面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我國高校的知識產權能力建設也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但是,我國知識產權工作尤其是高校的知識產權工作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知識產權的總體狀況與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還不相適應。比較分析歐美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我國高校在知識產權方面還存在較大差距,必須
加強建設。針對本文提出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在對歐美發達國家(以英國、美國為代表)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筆者認為,要完善我國目前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當務之急是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完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體制
由於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制還處於初級發展階段,導致決舅謄陰構的管理過於制和經費的限制,不太可能仿效國外高校設立一整套完備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分散式的管理模式可能會長期存在。這就需要有一個比較「集權」的統籌部門來進行規劃和協調。筆者建議,該部門的工作人員應有明確分工,按院系劃分工作人員具體負責范圍,工作人員要做到深入一線,對相關工作進行具體指導,同時可以將某些具體工作委託給外設的專業公司進行代管,但必須簽署具體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將技術轉移確定為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工作重心
目前,我國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並沒有以技術轉移作為工作重心,而是將提高專利申請量或專利授權量作為主要工作內容,這是由國家乃至高校本身的考核評價體系所決定的,在考評體系中,專利申請量或授權量是評定職稱或獲得科技成果獎項的主要考核指標。這一考體系制約了技術轉化的發展,導致在技術成果形成的早期階段,包括項目選題、研發方向、實驗階段、技術披露和專利申請以及專利權維護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問題,例如,在選題立項階段偏重理論研究,較少考慮實際情況和市場化因素;很多專利技術都停留在實驗室階段,難以形成產業化政府在高校科研經費中的投入呈逐年上升趨勢,而企事業單位的投入反而穩中有降。歐美高校的科研經費來自政府的投入不足30%,其他70%來自於企業、研究機構自身和社會民間的贈予。因此,大力提高高校技術成果的產業化轉移是增加科研經費投入的主要措施。
(四)建立健全高校的技術成果轉移轉化平台
高校以專利技術成果為主體的知識產權要實現盡快轉移轉化,首先要在體制上適應這種需要,建立健全高校的技術成果轉移轉化平台,並且使這個平台與企業的研發中心接軌,使高校在研發上與企業研發建立有機聯系。目前,國家在7所高校成立了國家技術轉移中心1,這些國家技術轉移中心形成了各有優勢和專長的
技術轉移平台,全國的高校可以通過這些平台進行廣泛的技術開發、推廣和孵化活動。

❸ 美國將放棄新冠疫苗的知識產權專利,這會對疫苗的生產有什麼影響
這會對疫苗的生產產生積極的影響,會大大影響疫苗的產量。首先放棄知識產權的專利之後,那麼生產疫苗的成本就變得更低了,本來各個國家都要向美國生產專利,然後支付專利費才可以生產。但是現在美國放棄這個權利,意味著各個國家不需要支付這筆專利費,從成本上來說就省了一大筆,也就意味著疫苗的價格會比之前低。

不過讓人意想不到的是美國這次放棄知識產權,卻對中國的A股市場造成了極大的波動。和疫苗股相關的股票多隻下跌,甚至有直接跌停的,整個醫療板塊都在下挫。之所以會這樣子,是因為美國放棄新冠疫苗的知識產權專利是不符合商業性的,因為這完全是做好事情不符合賺錢的原則,而股票資產是一個資本的市場資本,看到這樣沒有辦法賺錢,那麼對整個市場就是一個利空的消息,利空的消息會直接反映到股價上面,所以造成A股疫苗股下跌的狀況。
❹ 你如何看待美國將放棄新冠疫苗知識產權專利這件事
我認為美國放棄新冠疫苗的專利,主要是想縮小貧窮國家和富國之間的接種疫苗的差異性,因為有錢的國家接種的人數較多,但是貧窮的國家接種人數較少。所以就造成新冠肺炎感染,人數一直居高不下,但是如果某一個人都能夠接種的話,那麼才能有效地把相關疫情給控制住,否則真的是不斷地傳染。

疫苗股在收到利空消息之後會跌停的,主要原因,我認為還是4月份漲得太多了,在4月份裡面疫苗股一路高漲,多地甚至漲了40%多。所以這是一次利空的,自己也是次回調。多方結合就造成了大幅度下跌或者是直接跌停的情況。其實對於新冠疫苗知識產權這件事情,美國他們本身內部也產生了很大的分歧,也對此進行了大量的討論,最終還是選擇放棄不過我們也希望美國的這次決定確實能夠有效地控制新冠疫情。
❺ 美國留學讀知識產權法有哪些學位可以選
LLM(Latin Legum Magister)法律碩士
LLM名義上是一年制,實際上只有七八個月的學習時間,因為一般都是秋季8月開學、夏季5月畢業。
LLM的入學要求主要是托福考試,當然具體的成績要求,因校而異;本科是法學專業或從事過相關法律工作(比如你是專利代理人,但你並非法科出身)。
LLM的具體方向或側重點各個學校也不一樣,大都是每個學校根據自身的特點來設定。
有的開設了有商法方向的,還有的開設知識產權法方向的,也有不設具體方向的LLM。
LLM的優勢:
入學要求不是太高,學制相對較短,費用也相對低一些。
LLM畢業後可以參加紐約州和加州的律師資格考試。
LLM的劣勢:
由於學制較短,所以對於美國法的理解還不是很深刻。
在美國找工作非常難,它不是美國的法學主流,LLM更大意義就是針對國際學生的。
申請到獎學金的可能性較小,因為LLM更大意義上是為學校賺錢的項目(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學校會不顧教學質量)。
MIP(Manage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識產權管理碩士
據我所知,開設這個專業的學校並不多。
它主要針對的是過去沒有法律背景的學生或社會人員。
學制是一年, 一般也是秋季8月開學、夏季5月畢業。課程主要側重知識產權。
入學要求主要是托福成績。
MIP的優勢:
和LLM一樣,學制相對較短,費用也相對低一些。
但是它有一個LLM沒有的優勢:因為MIP的申請人多是理工背景,所以可以畢業後參加美國patent
bar考試(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而專利代理人在美國找工作還是相對容易很多的。
MIP的劣勢:
不能參加紐約州、加州或其他州的律師資格考試。(不過這里有個對在國內從事過專利代理人的利好消息:如果你沒有法律本科,但你有過相關的專利代理工作經驗,你可以申請LLM,畢業後既可參加patent
bar也可以參加律師資格考試。)
JD(Juris Doctor)法律博士
這個是美國學生受法律教育的最主要形式,學制三年(有的學校現在針對外國學生也有兩年制的)。
對於國際學生而言,它的入學要求相對高一些,除了托福成績,還要有LSAT成績(法學院入學考試成績)。有興趣的同學可以網路或谷歌LSAT,這個要比托福難很多。
JD的優勢:
對美國法的理解要深刻些,受到的訓練更系統更全面。
當然,就找工作而言,幾率也更大一些。
JD的劣勢:
時間和經濟成本太高。
按照三年算,如果你拿的不是全獎,算上生活費在內,可能在一百萬人民幣以上。
SJD或JSD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國內的法學博士,側重理論研究
對國際學生而言,一般入學條件是讀過LLM。
學制通常是3-4年不等。
畢業後的方向一般是高校。
SJD的優勢:
聽說這個拿到全獎的幾率比較高,但具體情況如何並不確定。
SJD的劣勢:
不是每所法學院都設有這個項目。
❻ 美國大學生創新創業的政策有哪些
一 美國政府創設的良好政策環境
1.市場准入條件
根據世界銀行發布的《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顯示,截止到2013年6月,美國的營商便利度在189個國家中排名第四。在美國注冊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僅需6個程序,從開始注冊到新公司開業僅需5天,所需的費用僅占人均國民收入的1.5%,開公司所需的最低法定資金為0美元。而中國大陸的營商便利度的排名則是第96位,開辦企業的難易度排在第158位。辦企業成本低、流程快,已成為美國大學生創業率高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
2.資金扶持渠道
在美國,高校科研經費的來源渠道是多樣化的,如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產業界、科研機構以及非政府非盈利組織機構等。盡管如此,美國聯邦政府依然是高校科研經費的最大提供者。據統計,2007年聯邦政府各部門提供的科研經費佔全部高校科研經費的62%。對大學技術轉讓的研究表明,大學衍生公司與專利許可的數量與科研經費的支出數額呈正相關。國家對某領域科研經費的增加,能提高學校對此領域的重視度,從而增加該領域的專利獲得率,為創業做好技術上的准備。
此外,早在1953年美國國會就頒布了《小企業法案》,並在此基礎上成立了小企業管理局,意在幫助小企業獲得政府在資金、技術、管理上的扶持。小企業管理局還在眾多大學中設立小企業發展中心,不僅加強了學術界與小企業發展的聯系,同時也為潛在的或現有的小企業提供財政、營銷、生產、技術、管理上的協助,以及創業和商業培訓;其幫扶主體不僅包括大學生,還包括社會上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使它們能夠通過創業改善生活質量。在1982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小企業創新發展法案》,並實施了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鼓勵並援助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1992年又對此法案進行了修改,明確指出:小企業局可以為那些不能按合同期限或正常放寬渠道獲得貸款的小企業擔保,金額最高可達75萬美元的3/4,對10萬美元以下的貸款可以擔保80%,利率不超過2.75%,擔保貸款最長可至25年,平均期限為7年。除了隸屬於國家的小企業管理局提供的融資擔保外,還設有區域、社區擔保體系,政府還通過政策引領,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如加大銀行對小企業的貸款額度並減免利息,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種子資本等。美國完善的融資擔保體系,極大程度地化解了初創企業所面臨的資金短缺困境,為大學生創業營造了較為寬松的信貸環境,提高了學術創業者利用科研成果創業的積極性。
3.知識產權法案
美國政府一直致力於完善知識產的保護法。在1980年頒布《貝多法案》和《史蒂文森――魏德勒技術創新法》之前,但凡是由政府機構資助而創造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權都歸屬於政府,未與聯邦機構協商,任何人無權使用。為了改善這一現象,提高大學技術成果的轉化率和民用價值,《貝多法案》和《史蒂文森――魏德勒技術創新法》規定:允許大學或國家實驗室保留由聯邦政府經費資助所得的研發成果的知識產權,並鼓勵將研發成果下放給小企業;大學有權獲得由聯邦政府出資的研發成果的轉讓收入,並與發明人共享。這兩部法案的頒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使大學管理者和教師對創業的態度有了根本性的轉變,促使大學衍生公司大量興起。隨後1982年的《小企業創新發展法》、1986年的《聯邦技術轉移法》、1989年的《國家競爭力技術轉移法》、1992年的《小企業研究和開發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又對技術轉移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條例做了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以上法案的頒布和實施,不僅保障了創業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校企之間的合作,促成了以科技為核心的創新企業的大量崛起,也使得大學的功能更加多樣化,成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原動力。
4.培訓指導服務
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業鏈條的中間環節,它既可以幫助創業者降低企業的成本和風險,提供政策咨詢、專家幫帶等服務,還可以提供融資渠道、吸引風險投資、促進技術轉移、進行商業培訓,具有企業潤滑劑的作用。美國的企業孵化器種類眾多,早在1985年美國就成立了全美商業孵化器協會,為創業者提供了辦公設備和空間,提供了培訓和交流平台,降低了企業的運營風險,提高了大學科研成果的商業轉化率,實現了企業和人才的雙重孵化。諸如此類的孵化機構還有大學科技園――意在加強大學和企業之間有效銜接,促進大學衍生公司的形成;技術轉移辦公室――幫助學術創業者進行市場調研、擬撰創業企劃書、籌集風險投資、謀得創業地和必要的設備、新產品的評估等「一條龍」服務。除了實體的創業服務機構,美國還有專門的網站,提供法律咨詢、專家幫帶等服務。
二 我國大學生創業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國大學生創業興起於1997年,但參與率一直偏低。據清華大學創業中心的一項報告顯示,在發達國家中,大學生創業人數占畢業生總數的20%~30%,而我國的大學生創業比例不到1%。不僅如此,創業成功率也偏低,據2004年教育部調查97家早期學生企業,盈利的僅佔17%;學生創辦的公司,5年內僅有30%能夠生存下去。政府如何充分發揮其驅動功能,激勵大學生創業,提高創業成功率已成為我國亟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1.政策認知度、完善度較低
與美國大學生的高創業率相比,我國的創業率實在是相差甚多,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政策的認知度較低。2015年1月,《北京市創業青年群體調查報告》顯示:有22.9%的北京創業青年不了解北京的創業政策;有30.8%的創業青年稱從未享受過政策。對於政府相關機構來說,這無疑是個沉重的打擊,不論制定多好的政策,不被大眾所熟知,依舊是徒勞無用的,對於創業者來說,也是一種遺憾。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相關的法律條文雖已逐漸專業化,但是高校科研成果的轉化工作是一項復雜的工程,現存的法律文件中,如《關於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科技創新作用的若干意見》,制度的供給都太過概括,大都以宏觀倡導為主,缺少具體的實施細則。其次,有關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專門性法規嚴重不足,很難提供全面的保障。缺少關於科研成果價值評估的具體規定,使科研成果在利益分配的過程中,無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護。
2.資金扶持力度不足
在我國大學生創業的融資渠道主要包括:自有資金,親友資金、政府融資、風險投資、銀行貸款。然而,與美國政府是主要承擔者的境況相比,自有資金和親友資金成為我國大學生創業的主要融資渠道。據「2015年創業邦30歲以下創業白皮書」調查顯示,在我國創業啟動資金有50%來自個人儲蓄、14.86%來自於親友資助,而僅有1.36%來自政府補助或創業基金,銀行貸款的所佔比例更甚,竟為0%(如圖1所示)。這主要是因為,在我國專門針對大學生創業的小額貸款機構幾乎沒有;國家對於政府這類公益資金的管理和申請流程尚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政府提供的小額貸款金額有限,並且申請手續復雜、要求高、時間長;貸款的償還期較短,對於想貸款的學生來說無疑會形成心理壓力;風險投資的獲取途徑少、金額少。
啟動資金來源圖
3.缺少風險化解、權益保護制度
大學生在創業這個群體里仍然屬於弱者,面對復雜的創業環境和動盪不安的市場,由於經驗少、實踐能力不夠成熟,往往會面臨巨大的風險,極有可能導致創業失敗。我國現有的政策中,幫助大學生化解創業風險的力度太小,致使創業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多數情況下都由創業者自身或其家庭共同承擔。正因為我國對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的權益沒有做到較好的保護,缺少相應的風險化解機制,缺乏完善的創業退出機制,才會使許多大學生對創業望而生畏,安分守己地選擇崗位就業。而美國現如今已然建成了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為創業資本提供了若干條暢通的退出渠道,有股票主板市場、場外交易市場、第三市場等,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創業者的後顧之憂。
4.培訓幫帶服務不到位
從我國目前已建立的創業孵化基地來看,大多數都依託於與科技園區的合作,並非是專門針對大學生創業而設立的,而且這類孵化基地一般都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發展不平衡。並且對於已使用的孵化基地,其功能明顯不足,遠不能夠為創業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美國小企業發展中心其設立的目的就是幫助小企業解決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尤其是大多數小企業發展中心都坐落於大學校園中,對於大學生來說更為方便,使創業中的資金、技術、風險、法律、管理等問題都能夠得到及時的咨詢和解決,不僅如此,它還為預創業者發掘創業商機、提供創業培訓等服務。類似於這樣的機構還有企業孵化園、大學科技園、技術轉移辦公室等。其系統的創業服務平台,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
5.缺乏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
政策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是政策的執行情況、落實水平、影響效果等也不能忽視。政策的定期檢查監督,不僅能夠有助於其進一步修改完善,還有利於政策的普及。在美國,政策的執行力度大、落實到位、普及度高,這也是促使許多大學生選擇創業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影響因素。到目前為止,在我國還缺少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
三 對我國大學生創業政策的展望
1.加強宣傳力度,營造創業氛圍
提高政策的認知度,使政策真正做到惠及民生,應適當拓寬傳播形式。如建立一個權威的官網,提供一個專門的平台,介紹相關政策,並提供咨詢問答服務,對於疑惑之處隨時可為之解答;現如今人手不離電話、人人都有微信,可以藉助這個便利條件,開通相關的微信公眾號,使之更加貼近青年的生活,更能深入人心。同時,政府應聯手大眾傳媒和學校,鼓勵創新創業和冒險精神,對於成功典範的正面能量多加宣傳,努力營造既能鼓勵創業又能容忍失敗的社會文化氛圍。
2.建立專項基金,保障資金來源
資金問題仍然是大學生創業的最大瓶頸。在借鑒美國融資體系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應主要從以下幾點入手:建立大學生創業專項基金,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基金的設立,完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申請程序;簡化相應文件的審批環節,公開審批流程,降低中小企業的注冊門檻;為大學生創業開通小額擔保的綠色通道,簡化擔保與反擔保的手續,強化擔保基金的獨立功能;提高小額貸款額度,適當延長貸款的償還期限;拓寬融資渠道,鼓勵銀行、天使投資人、行業協會等組織為大學生提供資金扶持,並對這些組織給予適當的稅費減免作為鼓勵;健全大學生創業的貼息補息政策,對於畢業後未就業但積極參與創業培訓的個人和個人收入低於最低工資的創業者予以補貼。
3.加大規范力度,完善實施細則
目前為止,我國各部門,如教育部、勞動部、人力資源部等,都出台了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的政策,但正是由於政出多門,且各自的著重點都不同,致使許多條文都有一事多譯的矛盾現象出現,易混淆創業者的判斷,政府應協調各部門出台一部具有整體性的權威政策「以正視聽」。制定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細則,明確規定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的權屬、利益分配等實施細則,使高校科研成果的轉化更加規范化、法制化,同時修訂我國的相關文件,完善其中較為滯後的內容。在大學校園內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聘請專業人員負責管理相關事宜,改進高校科研成果的評估機制與獎評制度,鼓勵科研成果的轉化。建立並完善創業的退出機制,降低大學生的創業的風險和顧慮。
4.豐富服務內容,提高孵化能力
構建國家、省、市、高校四類創業孵化基地相互扶持、優勢互補、協同合作的良好格局,以國家級創業基地為首,形成金字塔形的創業孵化運行模式,為大學生創業提供綜合性服務。豐富孵化基地的服務內容,提高服務水平和孵化能力,從經營培訓、發掘商機、產品研發、市場營銷到管理咨詢、企業融資、風險投資、法律援助,為創業者提供全面的服務。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按人口比例建立一定數量的孵化基地,保證國家各地區創業水平平衡發展。嘗試構建網路平台與實體機構相結合的服務模式,建立官方權威網站,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建立省級、市級大學生創業項目庫,並豐富其中的項目種類和數量,提供項目推薦、指導、評估等服務。同時,建立相應的專家庫、經驗庫,對缺乏經驗的大學生提供專家引導和幫帶的實質性服務。
5.納入考核體系,做好督查工作
政府應進一步完善大學生創業的評估考核和獎勵機制,對於業績較好的企業,適當予以稅費減免或經濟補貼資助;對於業績較差的企業,嚴格遵守市場的競爭原則,優勝劣汰;對於信譽度或名譽度較差的人想二次創業,應先做出評估,隨後再決定是否給予創業資助。把大學生創業率、政策的落實度納入到政府的考核體系中,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並加大力度做好政策的落實和督查工作,使政策能夠真正地走到群眾中去,激發大學生的創業熱情。
❼ 美國知識產權戰略的背景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識產權法律和制度的國家之一。美國獨立後即在其《憲法》中明文規定發明人、作者的創作成果應當享有知識產權,並於1790年頒布了《專利法》和《版權法》,時間早於絕大多數其他國家。這表明,美國建國之初就把保護知識產權作為其基本國策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美國在其科技和文化創新能力低於歐洲發達國家的歷史階段,曾在知識產權制度上採取明顯的本國保護主義。例如,美國早期的專利制度拒絕為外國申請人提供與本國申請人同等的待遇,長期拒不參加當時由歐洲國家發起制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直至1988年才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20世紀中期之後,隨著美國逐漸成為世界第一強國,其國內知識產權制度也不斷完善。美國一方面注重為權利人提供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如大力促進其版權產業的形成和壯大,將能夠獲得專利保護的范圍擴大到微生物、與計算機程序有關的商業方法等,規定大學和科研機構對利用國家投資完成的發明能夠享有並自主處置專利權等;另一方面,也注重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的合理平衡。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壟斷體系並將其用於規制知識產權權利濫用行為的國家,它還通過其最高法院近10年來的一系列重要判決,制止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作出過寬的解釋,以免其他人使用先進技術有隨時「觸雷」的危險。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在其對外知識產權政策方面一直從維護本國利益出發,進攻性地參與和推動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和調整。美國在雙邊交往中也不斷強制推行自己的「知識產權價值觀」,與相關國家簽訂雙邊協議,使對方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比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更嚴格、要求更高。例如,2005年開始的澳大利亞新一輪知識產權法修訂,就是按照2005年1月的《澳美自由貿易協議》的要求進行的。美國頻頻運用其《綜合貿易法》的「特別301條款」和《關稅法》的「337條款」,對其認為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國家和企業進行威脅和制裁。美國是對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形成和發展影響最大的國家。

❽ 美國將放棄新冠疫苗知識產權專利,這會有何影響
一:美國將放棄新冠疫苗知識產權專利美國將放棄新冠疫苗知識產權專利,帶來的影響是可以有利於增加全球新冠疫苗的產能,但同時對研製疫苗的企業帶來負面的影響,進而影響其股價。
美國拜登政府宣布美國將放棄新冠疫苗知識產權專利,並表示“新冠疫情是一場全球公衛危機,需要採取非常措施。美國政府深知知識產權的必要性,但為了能結束這場疫情,應盡快普及安全有效的疫苗。美國政府也將繼續加強與私營部門和所有可能夥伴的合作,擴大疫苗的製造和分銷,以及努力增加生產這些疫苗所需要的原材料”。美國這一決定公布之後,立刻引起全世界范圍的廣泛討論和爭議,支持者認為這將增加全球新冠疫苗的產能,對全球抗疫具有重要意義;而反對者則認為放棄知識產權專利,將會嚴重影響疫苗研製企業應有的經濟回報,市場份額也將縮小,進而影響這些企業的股價。

❾ 有關美國知識產權保護的
在美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由來已久。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法》和《軟體專利》。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❿ 分析國防知識產權的特點,並結合實際談一談如何確保國防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利益分配
摘要 2、 權利歸屬的基本規定
